1986年3月2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86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6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条 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七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三条 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六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十七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十八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六条 开办矿山企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复重要矿床。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三十三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章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国家指导、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六条 在国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可以开采该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但是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附:
刑法有关条款
一、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第四十一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第四十三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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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依法管好用好矿产资源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这是人们殷切期待的大好事。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建国三十多年来,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速度,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破坏、浪费资源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也相当严重。《矿产资源法》用法律形式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做了明文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提高勘查、开发的速度和效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前的和长远的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重申这一原则,明确指出:“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就是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集体所有、个体所有的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国家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登记,采矿需经申请审批、取得许可证的制度。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处理,也做了明文规定。这些规定为“放开、搞活、管好”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矿产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必须十分珍惜。珍惜、保护是为了合理地、有计划地开发利用,既利于当前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利于子孙后代。
《矿产资源法》在规定国营矿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家对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当前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业的发展,对促进地区经济繁荣,帮助贫困山区人民脱贫致富起了积极作用。但在部分地区也存在着与国营矿山争资源、乱采滥挖、忽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问题。《矿产资源法》允许和鼓励乡镇集体、个体开采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实行有证开采。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可以划清采矿范围,避免纠纷,落实生产安全和环保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效益,引导乡镇集体、个体采矿业健康发展,加快开发矿产资源的步伐。
《矿产资源法》是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依据。我们要认真领会、反复宣传、坚决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正确处理国家、地方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还要建立、健全矿产开发管理机构,解决好执法问题。总之,对于《矿产资源法》,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矿产资源更好、更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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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疆造林种草去年取得好成绩
据新华社乌鲁木齐三月十九日电 (记者柴怀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年造林种草取得历史最好成绩。经核查,全区去年植树一百二十万亩,比上年增长近一倍,种草一百四十六万亩,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七十五。植树成活率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
据有关部门统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六五”期间造林三百五十八万亩,相当于解放以来造林保存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多,人工种草三百一十九万亩,相当于一九八○年以前种草总面积的一点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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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杭州首届商品交易会丰富多采
本报讯 最近在杭州市举办的首届商品交易会,博得了来自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客商的赞誉。
这次会面向全国,发展横向联系,以扩大日用工业品的辐射范围和市场占有率和引进全国各地的名、特、优、新产品为主要目标。交易会提供了富有杭州地方特色的丝绸、纺织品、新颖时装、畜产品等共三万二千多个品种;同时在这里举办的全国十八个城市、二十家小商品批发公司补货会议也展出了五光十色的日用小商品,使这次交易会更加丰富多采,吸引了各地客商进行大规模的交易活动。五天商品交易会总共成交了两亿九千多万元,突破了预计成交金额一倍以上,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出样商品被各地客商选中。 (纪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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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矿泉之乡——崂山将建为饮料城
举世闻名的“矿泉之乡”崂山县,利用崂山水大力发展饮料工业,建起了初具规模的饮料城。现在,全县生产矿泉水、啤酒、香槟、汽水等各种饮料的厂家四十多个,年生产能力可达一万五千吨。
崂山位于山东半岛西南部,从崂山主峰崂顶发源的矿泉水,素有“玉液雪精”之称,在国内外享有盛名。崂山矿泉水资源极为丰富,地上水和地下水的储存量达三、四亿立方。
(胡考绪 高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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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嘉山定为“明光绿豆”生产基地
驰名中外的明光绿豆产区——安徽省嘉山县,今年一月被国家计委、农牧渔业部批准为明光绿豆商品生产基地,列为农牧渔业部“七五”计划投资项目,由国家投资一百万元,全县明光绿豆生产面积由过去三万亩扩大到十万亩。
明光绿豆具有色泽鲜明,粒大皮薄,汤清易烂等特点,夏季饮用清凉可口,能消暑解毒,可制作粉丝、糕点,营养丰富,它已有六十多年的出口历史。
(史克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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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商业部铁道部联合发出紧急通知
做好支农物资运输工作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为了做好支农物资的运输工作,及时把春耕春播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有关生活资料供应广大农村,不误农时,商业部和铁道部最近联合发出紧急通知。
通知强调各地商业、粮食、供销部门要认真做好种籽、化肥、农药、农业机具、农用薄膜、铁丝、元钉以及和春耕春播有关的生活资料的货源组织和落实工作,及时向当地铁路、交通部门提出要车计划,做好发、转、收和车货的衔接及短途搬运的组织工作。各地铁路部门对支农物资要优先纳入计划,优先调配适用的车辆,优先挂运,优先装卸车。对临时应急支农物资计划外要车,也要优先照顾给予审批。同时各地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对支农物资的包装要牢固,标志、标记要清晰,严禁破来破发、破来破转。铁路部门对支农物资要根据其性能,配备专用车辆,并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做到确保安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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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撒出一把“米” 引得“鸡”进山
建阳地区引进技术开发资源
本报讯 记者张铭清报道:“撒出一把‘米’,引得‘鸡’(技)进山”,地处闽北山区的建阳地区这样比喻这几年的“外引内联”。他们坚持对外开放,利用资源优势引进科学技术,加快了开发山区的步伐。
建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和优惠措施,加强了和省内外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他们与上海杨浦区、长宁区,浙江金华、丽水等地市以及一些沿海地区建立了友好协作关系,与全国一千六百多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大、中型企业挂钩联合,千方百计引进技术和提高管理水平,去年他们聘请了二千多名各种技术人才当顾问,讲学指导,或承担科研课题联合攻关。建阳地区还通过购买专利引进技术,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两年来,外地来闽北联合办厂开店的达一百二十多家,建阳到外地联合的也有一百四十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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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棉纺织三厂去年改造老设备一千三百六十八台,生产棉布九千万米,出口七千万米,直接为国家创外汇四千一百万元,占北京坯布出口量的78%。今年该厂抓产品质量,一、二月份棉布生产又超额完成国家计划。
刘晓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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