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1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政治工作
张廷发
胡耀邦同志指出:现在全国各项工作都在改革,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对青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什么不应该作许多改进?
政治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就要进一步清除“左”的影响,破除旧的观念,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政治工作要进一步清除“突出政治”的影响,发挥好“服务”和“保证”作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在新的时期,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来进行的指导方针。”这为新时期政治工作的改革指明了正确方向。过去政治工作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指导下进行的,受“突出政治”的影响很深,被摆到了“高于一切”、“大于一切”、“冲击一切”,其他工作要给它“让路”的地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否定了“突出政治”的谬论,这种状况有了很大改变,但这方面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有些政治干部不喜欢和不习惯讲“服务”和“保证”作用,认为这样一来,政治工作就变成可有可无、无所作为了,他们担心不提“政治挂帅”,不强调政治工作的“领导”作用,会降低政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影响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威信。
我们讲“服务”和“保证”作用,是不是降低了政治工作的地位,削弱了政治工作的作用,减轻了政治工作的责任呢?不是,这恰恰是政治工作的光荣职责和生命力所在,正是对政治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科学表述。政治工作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它的地位和作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由本身的性质和规律所决定。同时,政治工作是党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党和军队的任务就是政治工作的任务,除此以外,政治工作没有独立的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总任务的核心内容就是发展生产力,建设“两个文明”,实现四个现代化。这是最大的政治。政治工作理所当然要为这个中心服务,绝不能一说“服务”,就感到不光彩。党和军队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就是为国家的富强、为人民的富裕服务,这种“服务”从来没有降低党和军队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脱离了经济工作、军事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即使把政治工作的地位提得再高,作用叫得再响,也是不切实际的空谈。还应当看到,当前进行的经济体制等各项改革,必然要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触及到人们的思想、生活和习惯。在这种变革时期,就更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统一和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不断清除“左”的影响,克服旧的习惯势力,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所有这些,都提高了对政治工作的要求,加重了政治干部的责任。每个同志都要从思想上摆正政治工作的位置,发挥好“服务”和“保证”作用。
政治工作要进一步清除“斗争哲学”的影响,注重发现和调动人的积极因素。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人,是做人的工作的。只有关心人、爱护人,善于发现工作对象的优点和长处,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而奋斗。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内部存在的问题;对违犯纪律的现象,要敢于批评和纠正。但是,过去由于受“斗争哲学”的影响,把积极的思想斗争滥用了,把思想政治工作等同于思想斗争。有的对群众缺乏深厚的感情和平等待人的态度,对他们中的一些思想问题,不是以疏导为主,而是板着脸孔,一味指责、压制,使政治工作失去了温暖感、亲切感;有的同志对工作对象看消极面多,看积极面少,偏重于抓问题,揭短处,甚至动不动就给处分,错误地认为这就是政治工作的战斗性、原则性;还有的把思想认识问题当作政治问题,把实际问题当作思想问题,把不同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当作资产阶级思想作风。这些都是新时期政治工作需要改进的重要方面。
我们主张积极的思想斗争与“斗争哲学”有着本质的区别。目的不同,方法也不同。前者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采取和风细雨、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内部存在的问题;而后者则是为了整人,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积极的思想斗争必须坚持,而“斗争哲学”那一套则必须摒弃。
政治工作要彻底清除“斗争哲学”的影响,必须坚持疏导的方针,把关心人、爱护人作为最好的政治工作,着力去做。我们的干部战士、青年一代,总的来看是积极向上、渴望成才的。他们身上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毛病,是不奇怪的,关键是要善于发现他们的优点和长处,做加油的工作,鼓劲的工作,点燃他们心中的理想之火。有了问题,要满腔热情,采取正确的方法,帮助教育他们克服和改正缺点。即使给予必要的处分,也要讲清道理,不能简单从事。那种只注意抓消极因素,乱整乱斗的办法,只会把人搞得灰溜溜的,失去进取心,甚至导致矛盾激化。政治干部要尊重群众,联系群众,针对他们的特点开展工作,注意调动他们的内在动力,做他们的良师益友。
政治工作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偏废。邓小平同志指出:“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这精辟地阐明了思想教育与物质鼓励的辩证关系,它们既不能互相代替,又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既不能搞林彪“四人帮”鼓吹的“精神万能”那一套,又不能忽视思想教育的作用。这是我们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同关心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发挥其威力。就我们军队来说,有不少部队驻地偏僻,环境艰苦,生活条件很差。特别是现在城乡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了较大改善,干部战士的家庭比过去富裕了,他们的文化水平也比过去提高了,对物质文化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不注意改善部队的物质文化生活,就不利于团结和稳定部队,也不利于部队素质的提高。因此,我们在教育部队发扬革命精神的同时,要重视解决干部战士的实际问题,诸如学习问题,文化生活问题,伙食改善问题,婚姻恋爱问题,以及家庭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物质是基础,生活好起来了,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会有大变化,就能更有效地提高干部战士的思想觉悟,调动广大干部战士的积极因素。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在清除“精神万能”影响的时候,也不能放松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把物质鼓励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我们国家是个穷国、大国,经济还不发达,财力有限,许多实际问题不可能一下子都解决。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改善部队的生活条件,必须建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因此,一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讲理想,顾大局,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教育大家特别是青年一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体谅国家和军队的困难,在物质生活的改善上不能要求过高、过急,不能互相攀比。
政治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进一步克服形式主义、搞表面文章的做法。过去由于经常搞“政治运动”,政治工作往往习惯于“运动式”的工作作风和方法,致使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报喜不报忧等不好的风气至今还有市场。当前反映比较多的是,开会多,空表态多,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电、简报、材料和统计多,检查评比、奖励活动也太多。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有些事情喜欢一拥而上、一哄而起。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不仅助长了官僚主义,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而且给基层工作造成忙乱。这种坏作风为什么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个是有些政治干部因循守旧,习惯于过去一些做法。另一个是作风不扎实,浮在上面,怕做艰苦细致的工作。此外,少数同志党性不纯,沽名钓誉,把对领导机关负责同对人民负责对立起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做好政治工作最基本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一样,也有个效益问题,要强调干实事,重实效。工作要一件一件地抓落实,抓出成效,多为基层排忧解难,少给基层增添麻烦。对一项工作的检查,要看效果,不要死抠时间,强求方法、步骤上的一个模式。习惯于造声势、“一阵风”、大轰大嗡,只搞一般化的号召,不务实事,工作刚布置就忙于总结经验,这些都是做表面文章的形式主义东西,各级政治机关和领导干部要首先自己不做,并要制止下面做。对政治工作要实行科学管理,强调按级负责,改变那种包揽过多、统得过死、管得过细的手工业式的管理办法,减少一些指令性的工作,增加一些指导性的工作。
对于我们领导同志来说,头脑中要多一点辩证法,少一点片面性,这也是防止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理解和宣传,坚决贯彻执行,不能搞形而上学,不能“刮风”,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对工作也应该这样。形势好、工作有成绩的时候,领导干部的头脑一定要清醒,要看到潜伏的问题,既要有创新精神,又要有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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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营商业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
高涤陈
长期以来,我国国营商业工作中,存在着一种牢固的观念,即国营商业是统管市场,搞“有计划”流通的,至于市场调节,那是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的事,与国营商业无关。在这种观念束缚下,不少国营商业工作者,常常感叹形势发展太快,买卖难做,对于如何扩大经营,指导市场,则感到束手无策。
现实经济生活一再表明,我们必须运用客观存在的商品经济形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推动四化建设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国营商业要在整个商品流通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就要主动地积极地参与市场调节的经营活动。这是新的经济形势、新的市场结构、新的商品流通渠道体系对国营商业的一种客观要求。
第一,积极参与市场调节是商品流通新格局对国营商业实现自己基本职能——满足人民消费需要的客观要求。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消费需要,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也是社会主义商业的天职。过去,由于消费品长期供不应求,我们不得不对某些产品采取统购包销、统购派购等措施,来保障城乡人民生活消费的基本需要,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消极的后果:统得过多过死,不利于货畅其流,不利于活跃城乡经济,妨碍社会主义经济正常发展,反而加重了市场商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它把生产者同消费需求隔离开来,影响市场信息的传递,造成产品更新换代迟缓,产品质量不高,花色品种规格单一,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它还造成了不利于流通的垄断局面,助长了独家经营思想和官商作风。我们改革商业流通体制的基本出发点,正是要改掉这些弊端,以活跃经济,货畅其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要。现在,多渠道流通,全民、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新的流通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并且正在逐步缩小以至取消统购统销的购销方式。在这种新形势下,国营商业要很好实现自己的职能——不断满足人民消费需要,就必须科学地组织好自己所拥有的人力和物力,深入了解、准确掌握人民消费需要与市场商品供求的变化,把主要力量投入到市场调节商品的购销活动中去。因为,目前人民生活消费需要的绝大部分商品仍然是从国营商业那里得到满足的,如果国营商业不改变自己传统的经营方式,不按照多种经济形式、多渠道流通的新形势积极参与市场调节,不仅会缩小自己的经营阵地,而且会严重地妨碍人民消费需求的满足。总之,参与市场调节,在更高的水平上不断满足人民不断变化的新的消费需求,已经作为新形势下的新课题摆在我们面前,具有开拓精神和革新意志的商业工作者是大有用武之地的。
第二,国营商业积极参与市场调节是商品经济发展情况下不断加强流通计划性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通过交换活动来组织社会生产。在商品经济形式下,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转,是以交换或流通为纽带而联结和带动起来的。以往,我们的商品流通计划主要是靠统购统销、派购等行政手段来保证的,这已经不适应搞活经济、推进四化建设事业的客观需要。在多家经商、多条渠道流通的新条件下,大量的商品是在掌握和运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形式来组织流通。国营商业要在国内市场上发挥主导作用,除了完成少量的指令性计划商品的购销业务外,必须大力参与市场调节,即根据生产和消费需求的发展和市场商品供应状况,通过自己独立自主的自由购销活动来影响和带动其它商业形式,来引导和左右整个商品流通。这就是说,国营商业参与市场调节,不仅是指导市场并在整个商品流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种必要形式,而且也是在组织商品流通过程中完成指导性计划的一种重要手段。
第三,国营商业参与市场调节是市场商品竞争的客观要求。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现象。竞争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内在力量推动着整个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过去的独家经营方式和统购包销的经营方法抑制了商品竞争的积极作用,使商品经营者(商业企业)缺少外部压力,助长了“官商”作风,妨碍了货畅其流,影响了生产的发展。现在,商品多渠道流通,自由购销的商品范围扩大,市场上商品竞争力增大了。国营商业参与市场调节活动,是它参加市场竞争的主要形式。作为国内商品流通主力军的国营商业,如果不积极参与市场调节,仅仅以经营指令性计划商品为己任,就等于自愿放弃竞争的推动力,甘当市场中的落伍者。
第四,国营商业参与市场调节是扩大经营、提高商业经济效益的需要。任何一个商业企业领导者都清楚,扩大经营是相对降低各项流通费用的基础,是提高商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靠提高商品售价来增大企业利润的办法,不仅是同社会主义商业本性不相容的,而且从长远看也是妨害扩大经营的。在新的市场格局下,国营商业应该发挥自己资金雄厚、人力充足和布满城乡的商业网络的优势,通过参与市场调节去扩大经营,从扩大经营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中增大商品购销量,从大批量经营和薄利多销中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
最后,国营商业参与市场调节是繁荣市场、防止物价大的波动所必需的。市场物价相对稳定,是人们享有安定而有秩序的经济生活、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在大部分商品生产和流通需要运用价值规律进行调节的条件下,市场商品价格或高或低的上下变动是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要使商品价格的这种变动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流通的扩大,有助于调节市场商品供求矛盾,有利于人们消费需求的满足,而不至于造成物价大波动,妨碍生产发展与危害人们的日常生活,除了其它政治经济措施外,还要求国营商业积极投入市场调节,通过大批量的商品购销活动,在竞争中繁荣市场,平抑商品价格。国营商业企业带头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更是防止乱涨价的一项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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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太平天国经济制度》评介
董蔡时
郭毅生同志著《太平天国经济制度》,最近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在太平天国史研究方面,本书是建国以来有关这个专题的全面论述的专著,是值得欢迎和受到重视的。
为了研究太平天国经济问题,就我所知,近几年里,作者曾三赴广西,历访江浙,进行调查访问,搜集了许多珍贵的未刊资料,使本书成为一本内容丰富的专著。
太平天国的土地关系,是大家所关注的重大问题。作者在本书中,从太平天国统治地区选择了若干个县,按照时间顺序,将有关资料逐镇逐县地进行排比考订,分析研究,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对太平天国经济方面有争论的问题,作者抱着切磋的态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本书中,作者倾注了相当大的精力,对《天朝田亩制度》产生的经济背景,对提出《资政新篇》的国际的、国内的和时代的条件,进行了全面的论述,指出在当时,《天朝田亩制度》是一个进步的、革命的纲领,虽然不可避免地有着空想性和错误。作者认为,《资政新篇》是个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纲领。由于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笼统地说《资政新篇》在当时中国不能施行,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对于《资政新篇》是否在太平天国内部得到支持,是否发生了作用等问题,作者都作了深入的探讨。
太平天国是否实行了耕者有其田?这个问题在史学界一直是有争论的。在本书中专辟了《“着佃交粮”制考略》,在丰富的资料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作者用浅显明白的道理指出:要实行地主收租完粮的政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要有地主存在,才有收租完粮的承担者;如有地主存在,还必须要能收到租,它才有完粮的能力;地主收租所入,必须大于完粮所出,它才会追租而后完粮,不然的话,地主是会抗粮或逃亡的。作者以充足的材料证明,在太平天国地区,这三个条件往往不同程度地被农民革命所破坏,有些地区甚至完全被破坏。这就是太平天国采取“着佃交粮”制的客观原因。
关于“着佃交粮”制的性质,作者并不认为它与“耕者有其田”相等同,而认为它是过渡性的。可以向“业户收租”过渡,也可以向“耕者有其田”过渡。作者论证了一个颇使人感到意外的史实,即当时苏福省好些县份的地主拒绝向太平天国当局认领自己的产业,也拒绝领取太平天国颁发的田凭。于是,在颁发田凭的过程中,不少佃农认领了原属地主的田凭,“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农民窃喜”。至于“着佃交粮”制实行的地区有多大?佃农领取的田凭范围和人口、户数的情况如何?本书为资料所限,只提供了有关信息。
本书第九章论述了太平天国的商业政策,作者不仅阐述了太平天国在政策上的变化过程,并以丰富的资料再现当时各城镇商业繁荣的历史面貌。作者在进一步探索太平天国商业兴旺的原因时,特别指出它与土地政策的关系。由于太平天国对地主阶级的沉重打击,使富者视买田置地为畏途,这就改变了工商业者中“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传统观念,阻止了商业资本倒流农村,从而转化为封建剥削的过程。作者又指出:由于太平天国地区的农村实行减租减赋与“着佃交粮”的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促进了“苏浙各郡县农副业的恢复和发展,为商业的繁荣创造了条件”。这些论述使人豁然开朗。我们知道,如果不是把商业与农业政策的实施联系起来研究,是难以得出上述见解的。
读郭毅生同志这本专著,使人感到作者富于钻研精神,在各个篇章中,不仅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同时有所前进,有所创新,有一种生机和新意洋溢其间。
当然,这本专著也有其不足和阙略。如在太平天国经济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一章中,作者对鸦片战争后白银更多的外流,使银贵钱贱的势头愈加猛烈,造成国内经济的破坏,农民税捐加重等问题,论述不够,对太平天国前期的土地政策,资料发掘不够,显得单薄。在论述太平天国的商业贸易时,对几个大的口岸如天海关、天宁关等没有专节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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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102)

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他人家庭关系的犯罪。
拐骗儿童罪有两个主要特点:
一、犯罪人必须有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儿童,使他们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是指用欺骗手段把他人的儿童弄走。欺骗可能是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对儿童通常是蒙骗、利诱,如用给钱花、给东西吃、给东西玩、带去玩耍等办法进行欺骗。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则多是以假意帮助照看等方式进行欺骗,以及背着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用强力把儿童弄走等。不论用什么方法实行拐骗,只要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使家长和监护人不知儿童的下落因而对儿童失去照管和看护,就构成了拐骗罪。所谓“监护人”,是指对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经司法机关指定或受父母委托的近亲属以及对该儿童负有监督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其他公民也可充当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监护人是指除家长以外的其他监护人。
二、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进行拐骗的故意,即为了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而实施拐骗。拐骗儿童一般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有的拐骗者出于对某一儿童的喜爱而实施拐骗,这并不影响构成拐骗儿童罪。
必须明确,拐骗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不同。拐骗儿童是为了收养和使唤,拐骗的对象只限于不满十四岁的男女儿童,而拐卖人口是为了图财,拐卖的对象包括成人和儿童。如果拐骗儿童之后又造成对儿童的伤害的,或者对幼女进行奸淫的,又构成伤害罪或者强奸罪,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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