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3日人民日报 第13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银行三法 严管银行
——解读三部银行法律草案
本报记者 石国胜
  在日前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当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三部银行法律草案同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三部法律草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银行业监管有哪些措施,审议结论如何?
  银监法草案:加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
  背景:国务院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关于银监会的监管措施,银监法草案规定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时采取有关措施、对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对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并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同时,草案在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一)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撤销董事会决议、责令股东补充资本金、限制资产转让、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强制措施;银监会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二)银监会可以指令合并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被指令合并或者被撤销的,银监会有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提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禁止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银监会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银监会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委员审议意见:制定银监法的目的应包括两个方面,既要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保护存款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由谁来监督银监会。银监会自己承担什么责任,涉及一个再监督问题,法律也应该明确。
  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人民银行六大监管职责
  背景:中国人民银行法是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国务院设立银监会后,人民银行不再履行监管职责,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因此需要对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
  为了明确人民银行的必要监管职责,修正案草案明确了人民银行六大监管职责:(一)明确人民银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二)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三)明确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直接进行检查: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外汇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人民银行对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罚;(四)规定人民银行根据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银监会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五)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六)明确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资料;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委员审议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不是简单地划出职责,在转移金融监管职能的同时,还应当突出货币政策职能,强化中央银行在金融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和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中还应当体现“促进金融和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这符合国家货币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目标的要求。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促进改革和发展
  背景: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银监会成立并承担监管职责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提上了议事日程。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规定了由银监会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并保留了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责。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适当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主要包括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等内容。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政府不宜强制其发放政策性贷款即特定贷款,为此草案删去了这一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为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增强其综合竞争力,有必要适当放宽对其投资的限制。因此草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为国务院将来适当放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留有余地。
  草案还加大了对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银监会对违反本法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取消其任职资格、银行业从业资格,并可以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委员审议意见: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应该尊重存款人的知情权。现在,许多存款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都很不了解,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应该及时准确地向存款人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使存款人能够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了解银行的“信誉度”,只有这样,存款人才有可能作出正确判断,减少因盲目存款而造成的损失。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教育转化工作。两图为民警与戒毒人员自编自演文艺节目,准备九月中旬在县影剧院与观众见面。
本报记者 毛磊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人大工作的“度”
邹卫 杨松涛
  如何把握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由于常委会既是权力机关,又是工作机关,在工作开展中,往往出现深不得、浅不得,硬不得、软不得的情况,实在难以恰到好处。怎样抓住时机,掌握火候,把握人大工作的“度”,在实际工作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行使职权“到位”,不“越位”。特别是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时,要尽可能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同步,积极参与“到位”,共同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同时,人大不可能也不应该事无巨细,包办代替,把权力机关变为行政审批机关,去“越位”行使职权。因此,一定要掌握好“度”,围绕中心工作,参与而不削弱人大职能,参与而不忘履行职责,把人大工作做好。
  监督工作主动,不被动。人大监督按时间划分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一个时期,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的是开展事后监督,认为事前监督会影响干涉“一府两院”工作,以至于不适当的行为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才去监督。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审时度势,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做到主动监督,并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促进“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
  对任命干部放心,不放任。人大常委会要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国家机关人员的关系。对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任命的干部,要让他们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放心地使用。同时,要加强任后监督,采取定期考核、述职评议、建立错案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办法,督促被任命的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当好人民的公仆。
  只有把握好人大工作的“度”,才能因势利导,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互动

我国少年法庭健康发展
  本报讯 目前,全国法院共建立2500余个少年法庭。基本做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从最初主要设置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逐步发展到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如黑龙江、福建、河南、北京、江苏、浙江等地高院)。
  各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少年法庭法官队伍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选派精通审判业务、有爱心,热心教育、感化失足未成年人工作的审判人员充实少年法庭,目前全国大约有7500余名法官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2001年9月,国家法官学院还举办了为期10天的全国少年法庭审判长培训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100名审判长接受了培训。(王焕平)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执法检查

为了孩子的明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宁夏
武英
  为了更好地保障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宁夏执法检查组,今年7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短短9天时间,检查组赴银川、奔固原,看经验,查问题,找对策,夜以继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国在检查时感慨地说: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新旧观念的更替、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就业压力的增大将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势必也将影响父母对儿童的教育观念。面对这一形势,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各界参与齐抓共管
  早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一颁布,自治区多数市(地)县(区)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未成年人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自治区政府相继出台了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头10年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些地方性法规、文件对于推动“两法”实施,规范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起了积极的作用。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管、各界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内容,12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状况有了明显提高。各级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大力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帮困助学活动。据统计,仅2002年一年自治区用于资助贫困生的各种资金近千万元,受助学生33万人。
  自治区还在提高贫困山区女童和残疾儿童入学率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采取了优化女童受教育环境、加紧培养女教师、多开办适合女童学习、就业的课程安排等许多措施,吸引女童入学。自治区为残疾儿童开办了6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开设了残疾儿童特教班。目前,贫困山区适龄女童入学率已达96.5%,其中回族女童入学率已达80%。通过“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验收的县(市、区)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了60%。
  1999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以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契机,以网吧、电子游戏厅、影视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容易涉足的场所为重点,先后在全区部署开展了三次集中整治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项斗争,集中整治了2418所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整改校园内的治安隐患306处。对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的网吧、歌舞厅、酒吧、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等,全部勒令搬迁。
  积极预防专项整治
  自治区政府、司法机关、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以及社会其他各界,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选派优秀干警和政法干部到全区各中小学校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律辅导员,协助、指导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帮教。二是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检校共建”、“庭校共建”活动,创建了少年军校、少年法律学校等青少年教育阵地,使广大中小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筑起预防违法犯罪的心理防线。三是定期开展对中小学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对违规租、售不健康内容影碟、书刊给未成年人观看的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对违章经营、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和网吧责令关闭停业。对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唆犯,依法从重处理。四是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各中小学开展告别“四厅(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台球厅)一吧(网吧)”活动,在学校和社区宣传网络文明公约,在未成年人思想深处筑起反不良行为的防线。五是各级妇联、共青团、教育行政部门,积极举办各类家长学校和家庭文化、法制教育培训班,帮助家长树立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正确观念。六是在社区建立了由街道干部、居委会治保主任、帮教人员家属、责任区干警组成的帮教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和监管,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少年落实安置、帮教措施,防止他们犯罪或重新犯罪。
  强化监督构筑防线
  结合执法检查的经验和工作实际,执法检查组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一是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建议中央对宁夏的贫困地区在财政上加大投入,在政策上给予倾斜。二是加快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并把这项工作切实纳入城镇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改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严重不足的现状。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电子游戏厅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手段和技术监控设施,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构筑一道社会保护防线,使未成年人远离不良文化的影响。四是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工作。在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少年刑事审判庭,在基层法院设立少年合议庭。五是加大贯彻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力度。将工作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结合起来,落实到基层社区、学校和家庭,构建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体系。司法机关切实建立起“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巩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成果。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打击和服务并举
  武警天津总队五支队四大队,担负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武装巡逻任务。他们坚持打击和服务并举,冒酷暑、战严寒,不分昼夜地巡逻在开发区的大街小巷。
  图①官兵们在纪念碑前宣誓。图②教导员赵春杰与公安民警研究执勤方案。图③武警官兵征求外商意见。
杨勇 周晓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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