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4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有必要尽快完善安全卫生教育课程,提高学生对意外伤害的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以及伤害发生后的应变及处理能力。
  学生自杀——学校该不该负责?
  郭敬波
  近几年,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据报道,意外伤害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在法律上,对于学生和学校的责任关系一直没有定论,相关法律又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使得本来就难以处理的学生伤害事故寻求司法解决存在诸多障碍。为了使这类案件处理有法可依,教育部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正式实施。该《办法》首次提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通过立法进一步澄清一个认识:学校对学生无监护责任。《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责,其中包括“学生自杀、自伤的”。
  学校是不是一概不承担责任?
  刘丽是河南省唐河县某中学初三学生。2002年中招报考时,刘丽感到考入重点高中没有太大的希望,于是就没有报名参加考试。刘丽此举引起了班主任老师的不满,认为她这样是没有进取心,还不如退学回家算了,于是三番五次地劝其离校,并不让刘丽听课,还让她为班级同学刻印复习试卷。老师的歧视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刘丽的自尊心,一天晚上,刘丽趁同学们上晚自习之机,在宿舍内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幸好被同学们及时发现并把她送往附近医院抢救,才算保住了性命,但先后花去医疗费共3600余元。
  学校只在事发当天到医院看望刘丽并支付了当天的医疗费,之后,就再也没有人来看望过刘丽。刘丽的父母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共计1.5万元。
  学校则认为刘丽服药是一种自杀行为,与学校无任何关系,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老师在对原告教育和管理过程中方法不当,有歧视原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在不堪歧视的情况下大量服用安眠药自杀未遂的严重后果,学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46条、第47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初中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元。
  河南新野县法院法官张正清认为,“学校在管理中如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学校或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有侵权行为,那么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已不是基于与学生的教育合同,而是一种侵权责任。”
  学校不是监护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于文中认为,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还是监护权的暂时转移关系,还是单纯的管理关系,存在着诸多法律争议。学生家长多认为,学生到学校,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这就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学界也有同样的认识,有人认为家长把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监护职责随被监护人的转移而转移;也有人认为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则视为家长将监护职责部分地委托给学校承担,故学校因受委托而负有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之前,这两种执法思想在司法机关占主导地位,法官多是按照学校须负担部分监护责任的原则审理。
  学校承担监护责任,虽然有利于加强管理,但也会影响教学工作。中小学校是一个未成年人群集的地方,因为体育课、课间游戏、同学吵架等情况致使学生受轻伤的事件经常出现,尽管老师们非常认真负责,仍然难以避免这些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也没有赔偿伤害事故的专项经费,只能用正常的教学经费来支出,加重了学校的负担。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有的学校干脆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如减少学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校外活动,有的学校连组织春游、秋游这种活动都得格外小心,有的甚至事先要和家长签订“生死状”。
  这种状况并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纠纷的解决,于是法学界开始重新审视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把学校和学生定位于一种教育合同关系,学校主要负有对学生教育的责任,它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基于保证教育责任的实施。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规定主要由父母及孩子的亲属承担,因此,学校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学校免责有条件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庭长王立谦认为,《办法》和《条例(草案)》虽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并不等于学校就对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不负责,《办法》和《条例(草案)》都明确规定了学校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
  《条例(草案)》中也规定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学校能证明,校方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员工已经充分履职,但仍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的,学校都不承担责任。还有六种情形学校无过失可以免责,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等等。事故究竟属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要按照《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的职责范围综合考虑,而不是凭一个学校的某项规定说了算。
  对于学校而言,这些规定无疑让学校从无休止的学生伤害争端中解脱出来,也有利于学校大胆地开展各项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同时也应看到,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又不可能到学校对学生实施监护,使一个未成年人群体生活在失去监护的状态中,会不会出现一些家长所担心的学生伤害事故增多的现象有待进一步观察。另外“不负监护责任”对于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来说合适不合适也有待探讨。“松绑”不能“松气”,学校应在外部减压的同时内部加压,尽快完善安全卫生教育课程,提高学生对意外伤害的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以及伤害发生后的应变及处理能力。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寻找身边的肖玉泉

  不平凡的境界
  ——记北京朝阳交通支队民警刘立柱
  王素琪
  说起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让当事双方满意而来,满意而去确实是件很不容易的事,它是一个原则性、法规性、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它要求执法者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的亲民意识灵活运用到当事人上,既要体现执法,又要有人文关爱。
  有着22年警龄的北京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队事故办案民警刘立柱,就是一个这样的人。在事故处理工作中,他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依法办案,工作有热情,接待用温情,裁决讲事实,调解讲方法,处理讲原则,得到群众的高度赞扬。
  8月12日,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关某带着300元人民币和一封表扬信来到北京朝阳呼家楼交通队队长的办公室里,专程表扬刘立柱警官,将昔日借刘警官的300元钱归还,并说出事情的缘由。
  原来,10天前,关某驾车来到城市宾馆北侧时,将一位50岁的女士碰了。该女士感觉没什么事,就让关某走了。10来天后,这位女士伤势不见好,就报了案。刘立柱了解情况后,就通知关某调解。在刘立柱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关某赔给该女士1300元。由于关某身上只带了1000元,刘立柱主动为关某垫付了300元。关某激动地说:“虽然事故是我负责任,但处理完之后我却非常高兴。我今后将杜绝违章,以不发生事故来回报刘警官。”
  群众利益无小事,刘立柱在处理事故中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7月份的一天,刘立柱当班时,两位骑车人来报案。经询问,事故是由一名骑车人在违章超车时,将另一名骑车的老同志剐倒摔伤。刘立柱了解到,骑车撞人者是刚来京打工者,这名打工者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并同意赔偿受伤者100元损失。由于打工者分文没有,为了让受伤者的损失得到合法的理赔,刘立柱查验了骑车人的身份证明后,带着双方当事人,走街串巷来到打工者的单位,由打工者向单位同事借了100元,还给了受伤人。几日后,这名受伤人专门为这事打电话给队领导要求表扬刘立柱。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农民也有消防队
  四川南充市高坪区老君镇,有一个由20多名农民组成的消防队。他们平时抗旱,“战时”灭火,被当地农民视为生命财产的“保护神”。
  图①:消防队员走村串户为农民宣传消防知识。图②:农民消防队经常组织训练,保持快速应变能力。图③:火灾没有了,农民消防队员在抗旱中大显身手。  王晓虎摄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人生·信念

  心中的“铁案”
  吴晓安
  时光流逝,转眼间,我所经办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已过去整整15年了,可至今还记忆犹新,令人难忘。因为那是我上世纪80年代初期调入法院后第一次独立办案。通过办这起案件,使我品尝到办案的艰辛与快慰,也树立起将每一宗刑案都办成“铁案”的坚强信念。
  被告人李某因与他人发生奸情,喜新厌旧,竟将结发妻子残忍地推入一17米深的古炭井中致死。一审法院判处李死刑后,其将原供翻了个底朝天。而此案在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又不很扎实,存在疑点,且历时较长,要查寻当时遗留的每一个证据都十分困难,这就使得狡猾的被告人翻供有了可乘之隙。我经过反复阅卷,详细推敲李作案的每一个细节,精心梳理现有的证据材料,突然眼睛一亮:李曾供认其杀害妻子后,将妻子随身携带的一只绿色挎包也扔进了古炭井里。无疑,这只绿色挎包成了制服被告人的关键证据。然而,怎样才能提取这只绿色挎包呢?如果按部就班,我完全可以将此案逐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一想起死者父亲那焦灼的目光、佝偻的背影,我就揪心般难受。法官的天职就是匡扶正义,铲除罪恶,我恨不得立马下到井里去取包。然而,那口古炭井废弃多年,毒气很重,万一下去了上不来怎么办?好些当地人也劝我别下去。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要将此案办成“铁案”的欲望竟是那般强烈!我不顾一切地戴着防毒面具下到了井里……经过数分钟的艰难查找,终于提取到了那只绿色挎包。次日,当我马不停蹄地赶往看守所提审李某,并将那只挎包交其辨认时,李眼露绝望之色,喃喃自语道:“完了,完了,这下全完了。”
  随着一声枪响,李某理所当然地去了他应该去的地方,我也从此找到了灵活运用间接证据制服狡猾被告人的方法,力求将每一宗刑事案件都办得扎实漂亮,铁证如山。因为,人命关天,容不得半点马虎。何况办理死刑案件不是割韭菜,须慎而慎之才是。十多年来,经我办理的刑事案件无一宗错案。我也因此获得了江西省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光荣称号。为了我所钟爱的审判事业,为了维护正义与公平,为了构筑心中的“铁案工程”,我会孜孜不倦地朝着这一目标奋然前行。
  (作者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连云港中院重视人才培养使用
  本报讯 截至七月底,江苏省连云港市法院二00三年已受理案件两万零八百一十七件,同比下降百分之六点二七;审执结案件一万五千一百件,同比上升百分之二点一;结案率百分之七十二点五四,同比上升六个百分点,取得了自一九九八年以来同期最好成绩。这是该法院多年来狠抓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为审判事业提供持续发展动力而带来的可喜局面。据介绍,为了使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连云港中院对现有人才进行梳理,分层次、分专业进行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并在创办连云港业余大学的基础上,先后与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联合办学,在全市法院培养了四百一十二名本科生,选送了一批年轻有为的法官到高等学府攻读研究生,还通过招干考试,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十二名。去年,该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一年一度的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罗会宝)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武警南充某部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
  本报讯 武警四川南充某部按照学历升级和能力提升齐头并进的思路狠抓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了机关抓基层的能力和水平,部队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近年来,部队积极鼓励机关干部参加成人自考和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较大程度上改善了机关干部学历层次,百分之八十三的机关干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为了解决机关干部队伍建设高学历低能力、学用脱节的“瓶颈”他们结合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提出了“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口号,逐步制定和健全了岗位成才的一系列措施。目前,该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机关干部达到计算机操作一级标准,百分之四十的机关干部达到计算机操作二级标准。随着机关干部队伍能力素质的提高,党委机关在谋划工作按纲抓建中的新举措、新办法越来越多,机关抓基层的效率也随之提高。(袁华 屈国号)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营口公安边防为灾区战士献爱心
  本报讯 日前,辽宁省营口市公安边防队官兵为遭受地震灾害的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七名战士家庭踊跃捐款六千余元,并派出慰问组,行程七百公里亲自送到受灾战士家中。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部分地区发生五点九级地震后,支队七名战士家中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损失。获悉灾情后,支队党委发动广大官兵踊跃捐款救灾,官兵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就捐款达六千余元。八月二十九日,支队政治处王景春主任率领慰问组,驱车七百多公里,历时十小时赶到地震灾区,利用两天时间对战士家庭进行了逐一走访慰问,为他们送去慰问款和慰问品,并代表支队党委致以亲切的问候。此举令战士家属备受感动,纷纷表示要积极开展抗灾自救,坚决支持子女在部队服役。(季冠宏 陈迪)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京城特大杀人案两主犯伏法
  本报讯 九月五日,曾在北京引起广泛关注的浴池连杀七人的特大杀人案两名主犯惠金波、李俊麟在京伏法。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终审裁定后,北京二中院对该两名罪犯执行了死刑。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晚,惠金波、李俊麟二人纠集丰朝友、无业人员王江庆等人,对北京市朝阳区的一个洗浴中心进行了抢劫,共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余元。事后惠、李二人又将洗浴中心老板及其他从业人员共七人杀害。
  (高志海 高洁)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窗户设置不合规范 致伤学生学校担责
  导读人:杜文娟
廖宝华
  导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不仅应为在校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更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人身安全。本案中,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违规,造成事故,学校理应承担责任。
  近日,江西省大余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校窗户设置不符合规范,导致学生左眼受伤致残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2年9月,该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陈某于课间在走廊上与同学玩耍,不慎被窗户伸入过道的窗扣刺中左眼。经法医鉴定,为五等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该校教室窗户不符合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存在不安全因素,陈某在窗户旁的过道上被相当于其高度的窗户扣刺中左眼,构成对陈某的侵权,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该学校赔偿受害学生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9316元。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非法行医受处罚 拒不履行被拘留
  李健 延安
  导读:非法行医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整顿城乡医疗市场、取缔非法医疗机构的重点。然而,近几年,它却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除了百姓的维权意识不强以外,医疗价格的不断上升也是原因之一。如何让人们,尤其是农村百姓能够“看得起病”,恐怕还有一段路要走。
  8月20日,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非法行医,且拒不履行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村妇女刘广揽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2003年4月,经群众举报,东海县卫生局对房山镇芝麻村的路边小门诊进行了检查。在不足5平方米的小屋里没有照明设备和药品,只有一张小床,满地是丢弃的药棉球和其他杂物,所需药品和器具都是随用随取,卫生条件极差,没有职业许可证,属于典型的地下诊所。
  东海县卫生局予以其立即停止职业活动、没收暂控药品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集体林木也犯法
  王玉信
  导读: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山娃正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受到制裁。当前国家三令五申退耕还林,而有些地区毁坏树木的情况还很严重,直接造成环境恶化。另外,该案也提醒农民:走发家致富奔小康之路一定要守法!
  1998年,河南省西峡县农民李山娃为了种香菇,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自己承包的责任山上的林木50亩。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山娃辩称砍自己自留山上的树木种香菇不属犯法,是一条致富之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视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森林,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森林罪。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毛驴受惊 跟车人坠入沟内死亡 亲属索赔 混合过错判付三万元
  张新国
  导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在,由于饲养动物尤其是宠物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事故发生时,责任不一定完全由饲养者承担,而是应根据事故中各方过错程度酌情处理。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因饲养人饲养的动物受惊吓而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
  今年3月,王某用毛驴车运输建筑铁模板,赵某骑自行车在车后押运。途中毛驴受惊吓,连驴带车掉进了路边的水沟里。赵某被模板带入水沟,抢救无效后死亡。赵某亲属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累计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毛驴易受惊吓,虽采取了一定积极预防措施,但还是由于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造成了赵某的死亡。赵某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当事故发生时,由于赵某不听王某劝阻,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导致其死亡。故赵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处王某赔偿赵某亲属损失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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