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4日人民日报 第13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执法检查

  建筑业三大“顽症”亟待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河南、四川行
  本报记者 吴兢
  从8月底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在李铁映副委员长的率领下,先后对河南、四川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发现,《建筑法》颁布实施5年来,两省在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推动了建筑法的贯彻实施,但仍存在三大“顽症”。
  “顽症”一:工程“债务链”需警惕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进而拖欠工人工资和建材款,形成日益庞大的“债务链”。
  镜头:一路行来,李铁映对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的“双拖欠”现象甚为关注。在河南许昌、周口,在四川攀枝花、内江等地,他与建筑企业员工细细交谈,找寻对策。他说:“拖欠工程款,是建筑业许多违法现象的‘症结点’,造成了拖欠民工工资和多家企业相互拖欠的‘连环债’,并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严重,要作为重点认真加以解决。”
  在河南省,15家一级资质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总计达3亿元。许昌市一家企业反映,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达2000多万元,又拖欠民工工资500多万元、材料款500多万元。
  从检查了解的情况看,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投资工程造成拖欠现象比较突出。河南一家企业反映,该企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达3000多万元,其中政府拖欠就有1000多万元。在四川攀枝花市,拖欠工程款中政府投资的工程占30%,房地产开发项目占50%。
  镜头:建设资金的到位率,引起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段柄仁的注意。他说:“建设资金到位率,与拖欠工程款有直接关系。建设资金不到位,就容易拖欠。有的地方还形成了‘不拖欠就是无能’的错误观念,一些建设单位故意推迟资金到位,拖延工程款拨付。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检查组建议:1.大力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准开工,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把拖欠者曝光;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守法,城市建设和地区发展要量力而行;3.及时组织力量,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进行清欠,逐步解决陈欠;4.要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行企业总量控制,缓解过度竞争。
  “顽症”二:“软”“硬”监理参差不齐
  依照建筑法,监理制度的设置有双重性:一方面,为保障工程质量,国家在一定范围实行强制监理;一方面,监理又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督施工质量等,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
  镜头:李铁映强调:“对建设单位负责和对工程质量负责如何统一?统一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上。监理不能单纯讲对建设方负责,首先必须对法律负责。面对建设单位压低工期、私自更改设计图纸等不合法要求,必须依法办事,绝不能降低质量安全标准。”
  监理不力与监理人员素质较低直接相关。“监理队伍兼职的多,业余的多,一知半解的多,‘南郭先生’多。”对监理单位的现状,四川雅安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经理担忧地说。
  镜头:监理的收费问题也引起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刘政告诉记者:“一方面,监理收费不足比较普遍,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2%—2.5%的标准,影响了监理质量;另一方面,尽管监理单位收费很低,但由于是国家强制推行,在一些地方还必须有关系、有背景才能开设。有的地方因监理单位过多而相互压价。”
  检查组建议:1.依法加大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2.加强监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顽症”三:“黑白合同”普遍存在
  企业中了标,合同却要签“阴阳”两份:“阳合同”用来应付主管部门的执法;“阴合同”则是建设单位用来确定垫支施工、压级压价,或者把一些有“赚头”的建筑项目划出去。
  镜头:李铁映说:“‘阴阳合同’,我看就是‘黑白合同’,其背后是追逐法外利润,是腐败,是由此带来的严重质量安全隐患。‘黑合同’是和‘阎王爷’签的,迟早要出事。这不单是不规范,而是违法甚至犯罪。”
  “黑白合同”,是建筑工程搞虚假招投标的集中体现,其存在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当前建筑市场由买方市场转向卖方市场。近年来,施工企业发展过快,造成企业间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不得不屈从于建设单位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二是《建筑法》对建设单位缺乏规范。5年前《建筑法》实施时,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建筑法对施工企业的责任规定较多,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规定较少;三是施工企业怕耍“空手道”的开发商,开发商同样也怕耍“空手道”的施工企业。开发商以垫支为由,防止施工企业挪用资金、携款逃跑。
  正是这三大原因,使得“黑白合同”既被明令禁止,却又普遍存在,成了一个难解的“结”。
  检查组建议:1.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2.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附图片)
  执法检查组一行视察四川农业大学教学楼工程。图为李铁映副委员长抽查逸夫教学楼的有关建设施工资料。  吴兢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十一”,新法与你我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法律) 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婚姻登记条例》(法规)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章) 2003年6月26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法规) 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以上四项法律、法规、规章从10月1日起施行。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新法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解读
  编者按
  公安部最近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请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
  讯问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违法嫌疑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尊重当事人人格保护个人隐私
  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警察进行;办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对证人、受害人的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扣押财物限期:15日
  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则应退还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不出具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缴
  公安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办案人员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严重传染性疾病者不能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规定,这种情况还包括: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明确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简易程序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时,公安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项重大的制度进步。
  被罚2000元以上有权要求听证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从设计跟踪八十年说起……
  川音
  80年的建筑,还会有人主动跟踪负责吗?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到四川检查,听到了这样一个故事。
  在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一个偏远的金县小县城里,有一家法国公司建造的小教堂,至今已建成80年。不久前,这家法国公司给当地发来通知:该教堂已到了8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请你们检查安全,我公司不再对这座教堂承担责任。接到法方函告,当地人对这座小教堂进行了彻底检查,结果令人惊讶:这座已过了80年设计使用年限的小教堂,根本算不上危房,主体结构仍然很好,仅需稍稍修整仍可继续使用。
  80年过去了,这座小教堂的设计施工人员早已不在人世,设计公司又远在法国,却仍能做到认真登记、届时通知。其建筑质量管理体制的规范,严格依法办事,可窥一斑。
  这个故事,引来一个深层次的话题:建筑质量,谁来跟踪管理?
  《建筑法》虽然没有规定这样的设计者告知责任,但也规定了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主体工程终身负责制和质量保修制度。可是,在实际执行中,这些制度却“大打折扣”,屡屡是建筑质量有问题,有的责任人却相互推诿、能拖就拖;有的却因市场原因资不抵债,已无力承担责任;甚至由于原施工企业、设计者早已破产、注销、歇业,根本找不到责任者。
  还有一个管理空白——危旧房屋的管理。
  笔者到过的城市,不论大小,总有那样一些“补丁”式的区域,房子破旧不堪,外墙斑驳渗漏,屋顶漏雨灌风,甚至楼板塌陷……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什么是危旧房屋?这些危旧房屋如何管理?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一些房屋即使过了合理使用年限,也没有人知道,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如何才能使建筑质量管理体制更科学,更有效?有关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应当深思。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九月以来积极落实公安部实施的三十条便民措施,大大缩短了办理各项机动车业务所需时间,受到社会各方的赞扬。图为市民孔吉祥经过六十七分钟的新车入户,拿到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新华社记者 杨楹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本期说法

  主持人:今天《本期说法》栏目正式与大家见面了。栏目将约请法律专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得到您的参与和关注。
  本期关注:“骂死”邻居 须上公堂
  背景: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杨柳村4组村民李珍秀与黄秀琼是邻居。两人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闹不休。2002年10月5日上午10时许,因李珍秀家的鸡啄了黄家地里的蒜苗,双方对吵对骂,持续一个多小时。黄秀琼骂道:“骂了你又咋个,就要骂,气死你,气死你……”一边骂一边还指手画脚。就在这时,本来患有高血压的李珍秀突然身体一歪,倒在了地上。虽经医院抢救,但李珍秀还是不治而亡。经诊断,李珍秀因突发脑溢血而死。
  李珍秀死后,丈夫蒋乃平要为妻子的死讨个说法,一纸诉状把黄秀琼告到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黄秀琼赔偿各种损失2.6万元。
  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黄秀琼向原告蒋乃平支付李珍秀丧葬费及赔偿李珍秀死亡补偿费等计2700元,案件受理费和实际支出费共1692元,由原告承担1522元,被告承担170元。
专家观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黄秀琼支付李珍秀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等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李珍秀的死亡,在未受到被告直接动作行为伤害的条件下发生,应系其自身身体状况发生病变所导致,其主要原因在李自身因素,与被告发生吵架不是导致其自身身体状况发生病变的直接原因。因此,李珍秀的死亡后果应当主要由自己承担。被告黄秀琼与李珍秀发生吵架的行为虽然与李珍秀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其行为间接促使了李珍秀脑溢血的发生,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邑(律师)主持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团结互助,体现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而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因为排水、建房、过路等纠纷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处理纷争为明智之举。否则,可能酿成祸端。
  在本案中,虽然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但对我们如何处理好邻里纠纷,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在线

  编者的话:本刊从今天起推出《法制在线》栏目,敬请垂注。本期话题是“文明执法”。
  党的十六大提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一些偏离法治轨道的野蛮执法、违规执法行为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败坏政法队伍形象。随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呼唤文明执法。在文明法治的视野里,执法不仅是管理,也是服务。
  一顶“帽子”好
  广州市改变过去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中“大盖帽”满天飞的状况,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只留一顶“帽子”——城监支队,担负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任务。此举对于城市法制建设颇有裨益,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一些执法部门争权趋利的不良风气。
  “大盖帽”满天飞是人们对当前城镇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的形象比喻。同一件事,比如占道经营,工商、城建、市容、交警等多部门都可以管。但实际上事无专职,责任不清,以致在一些城镇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的地方,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愿管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被管理者疲于应付,无所适从,或者不堪重负。
  广州市的做法好就好在职责明确,统一管理,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这一举措已在革除城镇管理弊端、实现依法治市方面显示了明显的优越性,颇有借鉴意义。
  ——李光武(安徽)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在线

  法治岂能变“罚治”
  在某些地方,“法治”被“罚治”所代替。坑蒙拐骗,只要交了罚金,就可万事大吉;卖淫嫖娼,只要交了罚款,就可立即放人;违法超生,只要交足罚款就可相安无事;无照经营,只要定期交钱,就可放心获利。不一而足。
  “罚治”之所以在某些地方盛行,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没有从依法治国战略的高度认识法治的重要性和“罚治”的危害性。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惟恐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断了政府的财源。三是部门利益作祟。他们的“醉翁”之意不在管,而在“罚”。有利可图的事,只要稍一沾边就蜂拥而上,而无利的事,即使在职权范围内也视而不见。
  法治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而“罚治”只能是法治的内容之一。以“罚治”代替法治,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而且也会使违法分子有“钱”无恐,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唐金法(江苏)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在线

  标语应当文明合法
  日前下乡调研,看到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贴出的宣传标语,比过去规范了。如“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见证怀孕,持证生育”、“不扎被动、扎了主动”等等。但也有些标语不符合法制要求。如有些地方张贴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标语“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严禁乱涂乱画,违者罚款500元”……这些充满强横粗暴内容的标语群众称之为“霸王标语”,令人望而生畏,还会使人产生逆反心理。乍看起来,这些似乎是小事,其实反映出一个地方的法治水平,一些基层干部对待群众的态度。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普法教育中,身边的标语、口号、告示等应更符合法治精神。
  ——马千里(安徽)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在线

  保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据报载,湖南岳阳县张谷英镇公安派出所一位民警为了“创收”,一探听到有打工人员返乡就闯进家里抓人,抓去后先搜光随身钱物,然后再以在外面“是否偷盗”、“是否卖淫嫖娼”之类莫须有的罪名相威胁,严刑拷打,逼交“罚款”。
  上述案例,令人愤慨!公安部出台“五条禁令”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使一些违法乱纪现象得到了遏制,公安队伍的执法形象有了明显好转。然而,少数败类仍在顶风妄为。为何屡见“恶警案”?其一,“我是执法者,谁敢不怕我”的特权思想,滥用权力。其二,内部管理不严,对违法干警一味讲情、袒护、包庇,“家丑不可外扬”,从而助长了违法乱纪者的胆量和气焰,使“恶警案”难以遏制。其三,缺少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要保持公安这个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必须严惩败类,强化服务观念,做到执法为民。
  ——雷长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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