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9月13日,由本报教科文部、北京市科委主办,健康时报、北京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促进中心承办的全国百佳医院院长论坛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80余位全国百佳医院院长及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医师学会等有关方面人士与会。图为会议现场。
  本版图片均为健康时报记者 夏勇摄


第15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情系人民健康 提升医院形象
  ——全国百佳医院院长论坛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发言摘要  
  编者按:今年9月1日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周年。一年来条例实施的情况怎样?医院改革有哪些新的变化?如何更好地解决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此,9月13日,80余位全国百佳医院院长及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医师学会等有关方面人士,汇聚人民大会堂以“情系人民健康,提升医院形象”为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本报特辟专版刊登部分与会代表的发言摘要,以飨读者。
在发展中解决医患矛盾
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 梁衡
  无论从新闻宣传来讲还是从医疗事业方面来讲,全国著名百佳医院的院长今天在人民大会堂的聚会都是一件大事。
  医疗事故乃至医患矛盾是医疗界长期存在的问题,我们这几年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新的矛盾产生了,这是发展中的问题,也要在发展中去解决。过去很穷的时候可能连去医院的钱都没有,甚至一些地区连医院都建不起来,这种情况下当然谈不上医患矛盾。胡锦涛同志讲“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怎么看好病及怎样处理看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是关系到群众利益的大事。这次活动很好,情系人民健康、提升医院形象,特别是让全国著名的百佳医院来研讨这个问题,更有意义。我相信通过这次研讨,在全国会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而且大家可以提出好的建议,比如在法制上怎么解决,在科技上怎么解决,在道德上怎样解决,在管理上怎样解决等,可能还有别的问题。我相信这次研讨会能产生好的思路,人民日报会一如既往地给大家做好服务,同时我们的健康时报也会大量地宣传,以后还会继续做好与医药界的配合。(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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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切实贯彻预防为主方针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吴明江
  医患关系应该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新形势下又面临很多新的情况。这些新情况应该说是积极的,比如说法制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提高,这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在这个过程当中,国务院及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际上也是来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前几年对原来的事故处理办法大家提出了很多意见,那个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就目前的情况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是好的。
  由于患者在医学知识上的不对称,有很多想法,很多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目前医学领域,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地交换意见。医生尊重患者,尊重他的选择权、自主权、隐私权,通过沟通,患者了解目前医疗水平、能力和面临的风险,这一点非常重要。很多医院在这方面摸索了很好的经验,重庆医科大学的儿童医院、杭州第三医院、广东省中医医院,加强医患沟通,不仅减少了医患纠纷,在医疗质量、社会信誉等方面也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
  同时,法律部门、社会人群对这个条例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新闻舆论导向越来越注意到这个行业的特点。应该说,在处理调整医患关系上,这个条例发挥的作用是非常积极的。
  在整个医患关系调整过程中,我想谈点建议,要切切实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为主的方针很重要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规范的建设,如人员的培训建设及制度规范要完善,包括技术的培训、能力的培训,但很重要的是法制意识的培训。第二个措施是加强医患沟通,医患双方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体现,也是对病人尊重的一个标准。在充分沟通当中,很多患者对医院是理解的。(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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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条例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司司长 史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全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条例,贯彻执行一年来,还是达到了我们的预期目的。1987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于社会发展和社会法制逐步健全,大家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了,所以该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制定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正确的处理医疗事故,能够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来维护医疗的安全,并且要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我们的处理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及时、便利,二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们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和1987年的办法相比,条例有比较大的变化:第一,医疗事故突出重在预防,要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对于患者更多是民事有什么权利,可能很多医院会疑惑地说,看了半天都是患者的权利,医院的权利在哪儿?我们认为医院应当搞预防的预案,防备医院发生事故之后怎样处理,从这个角度说明医院怎样做、怎样采取预防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做到了这些就保护了医院的权利。怎么样保护医院的权利、怎么样保护患者的权利,就是平衡和保护双方的权益。
  第二,明确医疗事故发生赔偿纠纷之后,应当怎样来解决争议的途径。我们以前的途径更多是先从行政方面进行处理,之后才可以到法院诉讼,实际上是对诉权的限制,现在先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协议书要报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行政部门去调解和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也要报上面监督。再一个就是到法院。如果先到行政部门要求处理,同时到法院处理的话,这样行政这块终止,基本按这样的思路来处理,大家可以选择。
  第三,对于医疗事故的范围、内容扩大了,将原来办法中的三级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也就是把过去的所谓医疗差错作为第四级。
  第四,将行政处理、技术鉴定、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分开。
  对于条例有没有缺陷的疑问,我觉得是有。因为任何的立法,只能是适度超前,不可能预测得太准,所以就需要我们跟踪、听反馈的意见。我今天来参加这个会议,就是想听听医院的反映,想知道这个条例出台以后,是产生了积极的意义,还是相反的结果,不管是哪一种,我们立法部门都要不断的跟踪。(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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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处处让患者满意
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院长 李庆平
  如何重塑医院的形象,让老百姓觉得是人民的好医院?我们提出最优的理念,即提供最优的环境,培养最优的专业技术人员,坚持以健康为本,坚持医患沟通的原则。几年来不断推出便民措施,推出了下岗职工优惠门诊部,为政府和下岗职工排忧解难;建立了“三下乡汽车流动门诊”,把大医院搬到人民群众的家门口;开通“健康快车”,免费接送行走不便、就医不便的病人到医院就诊等等。
  为提升医院形象,我们首先建立起医院文化。三峡中心医院环境建设是花园式的,我们提出“欢乐送市民,健康送百姓”的口号,医院有5000多亩的草坪,让周围的市民使用,成为他们休闲的场所。今年5月份,我们对医院护理提出星级标准,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实现人性化服务,把方便让给病人。医院只有两部电梯,病人坐了医护人员就没得坐,我们在电梯门上明确写着“方便让给群众”。
  医院的规模不断扩大,4年来,医院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我们原来占地98亩,抓住移民机遇,扩大20亩,总资产8000万元,增加到3个亿,收入增加到1.8个亿,设备总价值增加到980万元,门诊量由40万增加到50万,我们要力争建成全国最大规模的地区医院。目前医院运行成本减少,在全国三甲医院当中,病人的费用最低,并享有最优的医疗条件,在贫困县区的服务、技术、设备环境一流,价格合理,提供良好的环境。只有有了优秀的人才,良好的就医环境,先进的医疗设备,才能树立起医院的良好形象。(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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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不是消费关系
北医三院副院长 敖英芳
  患者和医生的关系不是对立的矛盾,我觉得如果比作同一战壕里的战友,可能更恰如其分。
  我想特别强调不能把单纯的医患关系和医疗关系理解为消费关系。在患者和医生与疾病共同做斗争的时候,我们和病人是同心同德的,我们所面临的是疾病,疾病的载体是病人,医生治疗要通过载体达到目的。而目前这方面的认识亟待提高。就像北医大的一位老教授讲的,我们搞运动创伤的,原来运动员进医院看病的时候,不用签字就做手术,对医生充分信任,很少有医疗纠纷。可以这么讲,运动医学的发展是建立在运动员血与奉献的基础上的。医学的发展同样不单纯是医生和医务工作者一厢情愿所完成的。我们以往讲军功章里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医疗发展有医生的贡献,也有患者的贡献,把这两者统一起来,我们的工作更好做,更好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医疗事故现在相对变得少一些,医疗纠纷上升到法院裁定以后不判定医疗事故,有些是不判赔的。不判赔的情况大家已经讲过了,当事人、病人或者家属就不找法院去了,但是可以找医院,找当事人或找科室,这样给医院造成了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保护患者的权利,也要保护医院的权利和医生的权利。这方面的情况现在不尽如人意,判完了就不管患者是否到医院里去闹的事了。既然保护一方,就要保护另外一方,既然法院判赔了就要无条件执行,如果不判赔,患者还要到医院捣乱,我们应该相应制定一些条例也好,法律也好,对这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加以治理。(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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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医患沟通是关键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院长 易学明
  医患应该是一个协调关系,医生和病人是一个战壕中的战友,他们目的是对付疾病。现在总有人把医生和患者处在对立的位置上,这是不对的。人类与疾病的抗争是无止境的,医生不能把所有的疾病都治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生和病人加强沟通,就可以减少很多矛盾。我们做过一项调查,由于医患沟通不够而造成的医疗矛盾占49%,因此我觉得加强医患沟通是关键问题。
  在条例贯彻当中,我总体感觉到对医院来说,效果比原来预想得好。条例刚公布的时候,特别是在去年9月1日之前,大家对条例不太理解,好像认为医院要倒大霉了,说以后病人有说话的地方了,医生要发愁了。我觉得通过条例的执行,只要宣传到位,对于一些基本的观念理解到位,大家齐心协力,应该说这个条例是可以起到较好效果的。
  医生应该依法行医,更重要是实行人性化的服务,要把病人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而不要把他单纯看成一个病人,我觉得只有加强人性化的服务,多为病人着想,医患关系才能得到改善,医疗纠纷才会减少。(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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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律意识亟待提高
中国医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杨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周年的时候来谈如何提升医院形象,如何预防或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是很实际的问题。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医院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以及所面临的医疗纠纷的问题都是需要讨论的。
  对于院长来讲,每天都面临很多难题和困惑的地方,这是很正常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可能一年跟一年都不一样,5年前我所遇到的问题和现在所遇到的问题有一些差异,不太一样。另外,我们应该注意的就是病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相对来讲,医师的法律意识滞后了,从法律观念上讲产生一些落差。
  2002年,中国医师协会刚成立不久,我们在北京、四川、辽宁、广东等地做了一次调研,主要是围绕医疗纠纷的问题做调研。我们召开了18次座谈会,做了1956人次的问卷,做了140多所医院的调查,结果是医生对当前所从事的卫生医疗工作的执业环境,感觉恶劣的占到60%以上,有74.29%的医生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同意自己孩子报考医学院校的仅占10%。而经历过SARS后,医护人员在社会当中的形象和地位,发生了很大转变,这是因为我们广大的医务人员在抗击SARS过程中体现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精神。我们要坚持和发扬这种精神,要很好地分析一些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这样我们的工作就能做好。(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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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产生爱护
患者代表 王殿文
  我是河北香河一中的离休教师。2002年5月,在北京二龙路医院做了直肠癌根治手术,虽然危险,我还是写了遗嘱,告诉我的儿女们:“万一出现最坏的结果,也就是说我死在手术台上,也不要在医院里无理取闹。”
  所以这样做,因为我信任这个医院,由信任产生了爱护。起初,我知道得癌后心中恐惧,压力特别大。但进入该院后,这一顾虑逐渐消失了。如在门诊作结肠镜检查的时候,我看到一行字:“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慎而又慎”,一打听是田医师讲的,他主管电子内视镜这一科。这位老先生把病人的安全看得如此的重要,我虽不认识他,但由衷地敬佩他。我的责任医师贾大夫,手术前多次跟我谈心,详细地讲述了手术中的利弊,力争最好的结果。手术用血要到市供血中心,担心交通堵车,影响手术,主任医师梁大夫征求我的意见等等。这样的医护人员和医院自然会得到广大患者的信任。
  因此,我觉得医患问题的解决关键是真诚沟通。(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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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问题值得关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东东
  条例实施一周年来,社会各界空前重视,几乎没有其他的法律出现过引起各界都来学习的情况。医疗机构维权意识也大大提高。通过条例的学习,大多数医院知道该如何维权,防范意识也得以提高,特别是条例第二章的落实。
  调查表明,对于条例的实施,医生认可,老百姓认可,认同率很高。
  但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提醒:第一,医生们对这个条例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大家不能断章取义,要把条文看全看透了才行。
  第二,对条例预防事故预案的制定要清楚。事故发生之前制定的处理方案,要责任到人,医院制定好预案要演练,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劳务事故、突发公共事故和危害事故的预案及演练值得学习,不演练没有效果。
  第三,当前的问题是鉴定,这是个大问题。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的专家库不能建立,资源有限。鉴定当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专家不知怎样鉴定。医学专家都是本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有丰富的临床经验,遗憾的是不知道鉴定的性质、方法,以为死人就是一级事故,不知道鉴定的程序,鉴定的关键问题,如行为的定性、因果关系、过失责任的测量、行为的两个结果,不知道怎么做。
  还有鉴定当中,鉴定书的格式,鉴定书的质量问题。鉴定书写的水平参差不齐,这样直接影响了鉴定的质量。(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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