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1日人民日报 第16版

第16版(经济专页)
专栏:

继往开来 与时俱进 努力开创无线电管理工作新局面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奚国华
  自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年。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全国无线电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坚持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有力地推动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无线电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有效保护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提高无线电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无线电频率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属国家所有。从世界范围来讲,频率又是人类共享的有限自然资源。无线电管理就是代表国家对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行政职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是由无线电频率在现代通信技术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无线电技术和业务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新技术革命以来,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无线电通信作为一种灵活、方便、快捷的信息沟通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融合,有线无线通信的结合,以及软件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进一步推动着无线电技术及其应用朝着数字化、全球化、普及化的方向加速发展。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移动通信技术、卫星通信技术逐渐在全球得到广泛使用,无线本地环路、自适应短波电台、数字无绳电话等各种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也不断涌现、层出不穷。无线电技术、业务的飞速发展,使本来就显稀缺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更趋紧张,对各国的频率资源规划、开发、调整和利用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指出,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国家资源,一定要实行集中管理。《条例》就是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怀和指导下,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而制订的。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逐步展开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无线电业务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无线电台站的数量迅猛增长。1978年全国各类无线电台站有30余万个,1985年将近58万个,1993年达到230余万个。在无线电台站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当时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行政审批的初级阶段,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导致干扰日益增多,空中电波秩序混乱。为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有效调整与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和保护等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规范,《条例》因此应运而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无线电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条例》做了大量工作
  十年来,全国无线电管理部门坚持无线电管理为中央首脑机关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内容和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在加强频率和台站管理、加快技术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为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自1993年以来,先后制定发布与《条例》配套的单项规定近50个,对规范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在199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中,首次将擅自设置使用电台和擅自占用频率、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等作为犯罪行为列入了《刑法》第288条。各省区市也结合各地实际制定颁布了地方性规章。
  频率规划和频率资源分配方式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经过多年努力,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修订工作,为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积极开展以市场方式配置频率资源的尝试,2001年和2002年先后两次开展以评选(招标)方式分配3.5GHz频段地面固定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率的试点工作,迈出了从行政审批向市场机制优化配置频率资源的第一步。
  强化频率和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国家部署,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在用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进行了多次清查,比较准确地掌握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并对一些功率较大的台站进行了重点核查,为开展技术分析审查、科学规划和加强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开展大功率无绳电话、航空频率等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有效减少了有害干扰,保障了民航通信等重要业务的安全。
  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目前,国家、省、地市三级无线电监测网的框架已经建立,现代化的监测设备和管理系统正在逐步配备之中,已建成各级固定监测站200多个,各类监测、检测仪器仪表9000余台(套),监测业务专用车298辆,监测机房面积14万平方米,国家短波监测网也正在加紧建设并部分投入使用,在加强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各类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大监测和干扰查处力度,圆满完成通信保障任务。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积极开展日常监测和现场调查,掌握频谱使用情况,及时查处有害干扰。1993年至今,共受理查处干扰申诉3万余起,查封违规设备数万台。特别是去年以来,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对卫星干扰源成功进行精确测试定位,防范和打击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无线电波进行的破坏活动,有力地配合了中央揭批“法轮功”斗争,保障了十六大和今年“两会”的胜利召开。
  总体来看,《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十年,是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最快的十年,也是无线电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十年。无线电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全国无线电管理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与《条例》法律保障作用的发挥也是分不开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无线电管理工作中间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法制建设仍相对滞后、执法力度不够、管理手段落后、干扰屡禁不绝、政府监管职能薄弱等,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
  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
  当今世界,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无线寻呼等无线电通信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普及和应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商用进程正在不断加快,无线电台站数量日益增多,使无线电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我们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都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在当前形势下,无线电管理工作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条例》颁布十年来,在执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处罚力度不够、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等一些不足,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给我们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因而,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一部效力更高、覆盖面更广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无线电波的传播不受行政区划制约,客观上要求无线电频率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无线电管理必须相应地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应按照这个思路进一步理顺我们的管理体制。
  二是进一步加强频率规划的前瞻性研究。目前,我国无线电频率规划研究相对滞后,对频谱资源的动态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必须面向未来,加强研究,全面提高频谱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前瞻性,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有限的频谱资源。
  三是深化对现行频率分配方式的改革。对频率资源的分配要逐步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经济手段为主的方向转变,我们已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下一步,要继续大胆采用评选(招标)、拍卖等多种手段进行频率分配,充分发挥市场在频率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四是进一步加快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无线电管理手段仍然比较落后,难以有效进行日常管理和查处日益频繁的有害干扰。必须进一步加快技术设施建设步伐,为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条例》颁布实施十年来,我国无线电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展望新世纪,无线电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全国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继往开来,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和把握世界和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总结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为国家管好频率资源,推动我国无线电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附图片)
  图为管理人员监测机场周围电磁环境,以保护航空通信频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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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管好用好频率资源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开展。十年来,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管好用好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推动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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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逐步完善无线电管理体系
  十年来,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首次将擅自设置使用电台和擅自占用频率、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列入《刑法》第288条,这对加强我国无线电行政管理及依法保护频率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构筑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是依法治国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内在要求。经过十年的努力,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十年来,围绕《条例》,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陆续制定了近50个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综合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规章规定等等,进一步完善了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使我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对无线电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总体框架,研究制定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清理修订不符合WTO规则的各项规定和文件,从而规范了管理工作,使无线电管理的主要环节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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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合理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
  随着无线电业务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无线电频率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解决频率资源相对短缺问题,有效合理地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从而满足各行各业对无线电频率日益增长的需求,已成为我国无线电管理面临的主要课题。自1996年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修订“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决定以来,经过六年多的辛勤工作,在细致资料整理、广泛征询意见、科学论证评审和充分协调磋商的基础上,于2001年8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补充、修订工作,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以信息产业部令的形式正式向社会发布。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管理的总框架和法律依据,是频率规划、分配、指配和管理的基础性、纲领性、指导性文件,是进行无线电通信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的重要依据,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前瞻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颁布,使我国无线电管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各类无线电业务的发展,使我国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新应用的具体频率规划更适应加入WTO后的需求。
  在宣传贯彻《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同时,积极开展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等频率规划工作,发布了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5.8GHz频段规划和调整、2.4GHz频段技术指标,向运营商分配LMDS频率,开展了3.5GHz地面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段评选(招标)扩大试点,完成800MHz集群频率频道配置的调整,制定了CDMA系统与GSM系统干扰保护设台规范及型号核准指标,调查研究了800MHz模拟集群、无线局域网、交通自动收费识别系统、450MHz农村无线接入、航空模型等业务频率使用的有关情况,从而增强了频率规划的科学性。与此同时,开展了清理第三代移动通信核心频段、3.5GHz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段、800MHz模拟集群频段的工作。(附图片)
图为电磁兼容检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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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大胆探索频率资源配置新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无线电频率资源配置主要采用的是行政审批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无线电管理的观念需要更新,管理方式需要拓展,特别是在无线电频率资源配置方面有必要大胆进行改革尝试,探索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频率资源管理的新途径,2001年在南京、厦门、青岛、武汉、重庆5个城市开展了以评选(招标)方式分配3.5GHz频段地面固定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率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2002年在全国32个城市进行了第二批频率评选(招标)分配。中标企业很快投入将频率用于无线接入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向社会提供服务。这是我国无线电频率资源分配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也是无线电管理从行政审批转向市场机制调节、优化频率资源配置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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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力度大大加强
  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规划、协调和台站管理,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关键。当前,无线电技术的应用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针对目前无线电频率资源紧张,台站数量激增,干扰日益增多的状况,加强技术审查和电磁兼容分析,严格频率、台站审批,对原指配的频率、审批的台站进行清理整顿,努力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对频率资源的需求。十年来,各省(区、市)纷纷制定了适应本地区的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和规章,将频率、台站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加强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和国际间卫星轨道位置频率的协调,组织和参加多次双边或多边国际协调会议,签署相关协议。《条例》颁布至今,与俄罗斯、越南、香港、澳门等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地面业务频率协调数十次,与韩国、日本、俄罗斯、印尼、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汤加等国家进行国际卫星网络协调会谈近百次,并积极参与国际电联及研究组会议和活动,筹备和组织、参加了2000年、2003年世界无线电大会、无线电通信全会和国际电联有关研究组会议,在进行卫星广播业务重新规划、无线电频率划分调整等方面为我国积极争取利益,维护了我国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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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资源
  无线电波是客观自然存在的物质运动和传播方式,也就是在空间周期变化传播的电磁场,目前纳入管理和控制的频率范围为9KHz—400GHz。无线电频率,是人类社会共享的自然资源,具有矿藏、森林、土地、水流等其它自然资源的共性,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率资源具有的特性是:1.有限性。虽然无线电频率资源根据其时间、空间和频率三要素可以交错重复使用,但由于一定频段、频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它的利用是有限的。同时,由于无线电频率的传播特性,一些频段、频率的开发利用很困难。2.非耗竭性。无线电频率与土地、水、矿产等再生或非再生资源不同,它在被停止使用后具有和使用前相同的形态,因此不利用是一种浪费,但使用不当会造成严重危害。3.固有性。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即无线电波的传播,不受地域、国界的限制。4.易受污染性。无线电波在空中传播,容易受到自然和人工噪声、包括各种电磁波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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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批准,原信息产业部吴基传部长于2001年11月8日签发了部长令,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该规定是无线电管理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包括一般术语、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与系统、操作术语、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频率共用、空间技术名词、无线电业务间的关系参考图、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常用字母代码及业务频段对应表、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及中国、ITU、香港和澳门的频率划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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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使用电台构成犯罪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占用频率不仅侵害了国家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所有权,而且还会对正常使用的无线电系统造成干扰,甚至危及航空和水上无线电业务的安全。因此,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擅自设置使用电台、占用频率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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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
  信息产业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0月17日发布《关于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的通告》。
  通告指出,大功率无绳电话机严重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安全使用,已成为航空飞行安全的一大隐患。为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属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信息产业部已于1998年发文明确规定了无绳电话机的使用频率,并要求无绳电话机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均不得大于20mW,凡发射功率超过20mW的无绳电话机即为大功率无绳电话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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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讲机的设置使用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公众对讲机是指发射功率不大于0.5W,工作于指定频率(409.7500—409.9875MHz,共20个频点)的无线电对讲机,不需要领取电台执照,免收频率占用费。但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一旦发生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使用公众对讲机,其通信质量不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保护,应承受其它正常工作的无线电业务可能产生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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