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1日人民日报 第14版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临督哨

甘肃定西李家堡镇小城镇建设
先拆房后补偿 动迁户难接受
甘肃定西县李家堡镇李家堡村 高元贵 陈绍民
  我们是甘肃省定西县李家堡镇的村民。我镇的小城镇建设计划自2001年开始实施,镇政府制定的许多相关规定让村民于法于理都无法接受。我们无法接受自己拥有合法土地使用证、辛苦半生换来的房屋将被拆毁,无法理解本是利国利民的小城镇建设会让我们负债累累。现将实情反映如下:2002年6月,镇政府贴出通告,计划将原312公路拓宽40米,将拓宽后马路两边15米地域定为开发带。镇政府在没有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开发带上的地皮用公告的形式一次性征用并向外出让。我们居住的地段被定为黄金段。镇政府规定,原住黄金段的拆迁居民若要重新建房,必须交足出让金。按镇政府定价,我们这些住户要向镇政府交纳每平方米380元的国有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说每一米宽的地方要交纳5700元,每个农户少则交六七万元,多则十几万元。
  我们都是在黄金段上居住了近百年的老户,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了几代人,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但如今镇政府无视我们的合法权益,强行叫我们拆迁,而补偿标准又远远低于县政府前几年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定西是十年九旱的穷地方,近几年连续歉收,要我们拿出巨额资金购买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地皮,一来思想上难以接受,二来经济上无力承受。
  我们诚心拥护小城镇建设,但对镇政府关于所有拆迁户先拆旧房、后划给新宅基地、再付补偿费的规定很难接受。我们希望镇政府先划宅基地、支付补偿金,让拆迁户有了新的住处后再拆旧房,但这种合理要求却遭镇政府拒绝。
  甘肃定西县李家堡镇李家堡村 高元贵 陈绍民等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

江西万年县土管局
以国家建设为由 违法征大量耕地
  江西万年县土地管理局以建“公园”、搞“安居工程”等名义,征用我村土地800余亩,其中耕地600余亩。按土地法规定,如此一次性征用大量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可他们未经报批便自作主张,非法征用。
  我村共有130多户530余口人,耕地面积630余亩,迄今为止,已被征用耕地面积近600亩,只剩下30余亩不能耕种的低洼田,村民如何生存?
  我村土地属城市郊区的黄金地带,可县土管局对所征土地有的每亩只补偿8000元,风景林每亩只补偿3000元。县土管局和镇政府不征求农民的意见,不同土地承包户签订协议,而是以高压手段,强迫村干部签字。更为恶劣的是,县土管局以国家建设需要为由,将大量廉价征占的土地转给一些官员或关系户建房。
  陈营镇政府与洋湾村干部自定政策,规定村委会得土地安置补偿费总额的18%,镇政府得17%,土地承包户和村民小组共计只得65%。就是这65%的安置补偿费镇政府还扣压70多万元不下发。
  江西万年县陈营镇洋湾村 陈文忠 许望从等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辑视角

对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要依法严惩
  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多(大多数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少的大国来说,住房与土地始终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是百姓安身立命之所在。居民失去住房、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什么?答案是明摆着的。
  近些年,随着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土地征用量迅速增加,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不依法办事,忽视、无视群众利益,有的甚至为获取土地资本增值收益,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大规模“圈地”,开而不发,圈而不用,多征少用,由此引发的农民失地、居民失所问题日益突出,受损群众群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从近期本报读者反映的问题看,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开发、使用过程中强征强占,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严重侵害了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已直接影响到部分百姓的生活,引起了相关群众的强烈不满。
  土地是民生之本。有关专家强调,由于我国人均耕地少的特殊国情,管好用好价值至少在25万亿元以上、数倍于其它国有资产总量的国有土地资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去年7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依法把好征地补偿安置审查关,严厉查处征地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今年7月31日,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用地,加强土地管理作出部署。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会上强调,各级政府要把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关领导干部要带头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
  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敢置土地法于不顾?敢置国家禁令于不顾?除了巨大的利益诱惑,违法乱纪的“代价”低、“风险”小也是重要原因。近些年,因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而“落马”的领导干部为数不少,相比之下,因乱批乱占土地而丢了“乌纱帽”或受到法律制裁的则不多,以至于一些地方干部并不把违法乱征乱批乱占乱用土地当回事。因此,加大对土地征用的督察力度和执法力度,真正使违法者得到惩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已成当务之急。不对违法乱纪者“格惩勿论”,法律的尊严就难以维护,群众利益与国家利益就难以保障,非法“圈地”风就难以遏制。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

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
 政府强行征地 百姓利益受损
  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政府为市水泥厂建年产60万吨水泥厂,征用陈营子村部分水浇地,征地面积416亩。他们以一等水浇地16192元/亩、二等地10120元/亩、建筑物350元/平方米(总计380万元)的价格强制征用。而距此不足2公里的本镇仓窖村和松山区八家村,市政府的征地价格却是39227—5万元/亩。
  征地期间,喀喇沁旗政府多次与农民讨价还价,达不成协议,就动用执法机关强制执行。旗政府还骗取村委会盖公章,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然后征用。
  全村唯一一所中学,占地面积32亩,有教室、办公室等50余间,学生300多名,仅以32万元的价格被征用,致使300多名学生上学没着落,现在校舍已成施工工棚。
  对被征地企业,旗政府不是公平、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而是一口价,有一处仅房舍就投资4万多元并有50多只小尾寒羊的养殖场,竟定价2.5万元。某建材厂资产经6名国家正式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评估为175万元,旗政府只给17万元,某陶瓷厂评估48万元只给21万元。所有企业旗政府不但不给停产再建造成的损失费,而且一律不管安置。
  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陈营子村 被征地村民及企业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

浙江浦江县大许村委会主任
 随意圈占集体土地
  我们是浙江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村民,现反映村委会主任吴阳晨随意圈占集体土地问题。
  1998年6月,吴阳晨以浦江县信泰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用地建厂房。当时有关部门只同意临时使用村集体荒地9.9亩,而该厂房实际占地23.87亩。为此县建设环保与土地管理局对吴作出处罚: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罚款93046元。事实上只执行了后一项。
  2001年7月,吴阳晨又与村里达成协议,征用原非法使用的土地。8月18日,县建设环保与土地管理局与大许村签订18亩的土地征用合同,接着吴阳晨又冒用县土管局的名义与一些村民协商,占用了村民承包田15.5亩,两项共计33.5亩。浦江县人大代表吴红岩等证实,两项实际占地40多亩。令人感到蹊跷的是,248万元土地出让金吴阳晨分文未交,而被征用的土地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就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给信泰公司。
  吴阳晨能如此轻而易举地圈地占地,是因为他与时任县建设环保与土地管理局局长是叔侄。该局长以土地管理局的名义、用变通手法让吴阳晨征用的土地“合法化”,如将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默认吴阳晨冒用县土管局的名义与大许村民签订土地征用合同。
  浙江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 吴尚强 吴林义等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记者调查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大面积拆迁为何无人上访
本报记者 杜峻晓
  2003年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的大建设之年。金凤区作为银川市的核心区,今年以来征用土地达1万多亩,拆迁面积127万多平方米,需要安置拆迁的群众3625户1.89万人。
  根据以往的情况,大拆迁一般会带来大上访,但金凤区今年这么大面积的拆迁,却未造成任何社会不稳定,当地群众积极配合政府工作,支持核心区的建设。金凤区有什么“绝招”,避免了拆迁极易带来的矛盾冲突与激化?
  干部率先下访,解决疑难问题
  拆迁伊始,金凤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召开会议,认真分析在拆迁过程中将会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金凤区抽调干部深入到拆迁群众中,逐村逐组举办培训班,召开动员会,并通过拉家常、扳指头算账等方式,引导农民着眼长远,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政府,主动进行拆迁。金凤区还提出了超前、靠前、提前的工作思路,组织干部对因拆迁可能引发的重大信访苗头进行排查,指导帮助乡村制定处置预案,提前预防,及时处置。良田乡抓住群众反映的普遍问题,由乡党委主管信访的副书记带队,进入村、组和农户中广泛调查,找准了问题症结,及时予以解决。银新乡认真梳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往年遗留问题,对问题逐一排查解决,实现了拆迁工作的“零上访”。
  在今年的新区建设和高新区二期建设拆迁中,金凤区主要负责同志与500多名群众进行对话,认真回答他们提出的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尔后,金凤区又在银新乡召开新区600多名拆迁群众答复会,做通了群众的思想工作,得到了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新区、高新区二期拆迁任务圆满完成。
  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政策
  拆迁之前,金凤区对征用辖区内各类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都做出详细的规定。规定初稿出来后,金凤区又召集乡村干部和农村有威信的人士参加会议,给规定初稿提修改意见,以求出台的政策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不让每一个拆迁群众受损失。
  拆迁政策出台后,金凤区把全部政策向群众公开,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政策宣传页、组织乡村干部深入群众家中宣传讲解政策等,使群众对拆迁政策心知肚明。对兑现搬家费、租房费、拆迁奖金以及与农户签订拆迁协议等关键环节,金凤区都要将每户的兑现数额、人数、分户情况、拆房面积和返还面积、补偿金额等,以组为单位逐一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在采访中,拆迁户老马告诉记者,这次拆迁区里定的政策非常合理,该考虑的都考虑到了,建设大银川,每个人的肩上都有一份责任。虽然离开了祖祖辈辈居住的地方,但大家心里都很高兴。以前政府催还不拆迁,现在都抢着拆迁了!
  “为群众的利益多想点”
  金凤区区长于晓兵对记者说,只要为群众的利益多想点,拆迁并不是件多难的事。人民群众是最理解和支持政府工作的。
  拆迁后,原来的农户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以后的生计怎么办?还有住房、生活、就业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认真面对。金凤区把拆迁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建设标准高、服务配套齐全的农民康居示范园,对失地农民住房就地一次性安置。在生活安置上,建设出租公寓房和商业网点,由失地农民低价购买用于出租或从事个体经营,每人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为妥善解决拆迁户子女上学问题,金凤区建成集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为一体的高标准、高起点的现代化学校,让拆迁户子女不仅有地方上学,而且能够上条件好的学校。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也颇受重视。在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后,金凤区从7月份开始分期分批进行为期半年的失地农民“创业培训”,内容包括实用技术、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公共礼仪、求职技巧等,转变失地农民传统的农业观,促使他们向城市市民转变,掌握更多的实用技能,更多地实现就业。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卖耕地 作坟场
  今年6月,我村西面90多亩长有玉米、红薯、棉花等作物的耕地,被村干部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卖了,其中32亩耕地卖给后辛庄作坟场,60多亩地租给他人建化工厂。7月中旬,后辛庄的人开始向这里迁坟,坟墓的数量有220多座。沧州电视台、河北电视台记者先后到此采访,村党支部书记张宝兴指使一些人围攻记者。在卖地造坟过程中,张宝兴还在广播喇叭里公然说:“沧州没有人能扳倒我,镇上、区上、市里三十多年的老关系,这次花7万多元都通好了,并办理了手续。你们上访,我们也就多喝几顿酒……”后来,因何家场村村民大量上访,迁坟被迫终止。
  从6月到现在,我们曾到镇、区、市等各级政府机关反映问题,要求依法惩处村干部的违法卖地行为,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权。如今,被占耕地中的坟头倒是平了,但并未依法恢复原状,村干部的一些违法行为也未被追究。
(附图片)
  地中坟场。
  坟头虽平,墓碑还在。
  被迁坟破坏的耕地。
  河北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何家场村
任庆祥 赵宝发 韩秀芬等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资料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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