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0日人民日报 第13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创新立法工作思路,从传统的立法模式转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立法理念上来,从重视立法的数量和速度转到重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上来——
青海人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
本报记者 毛磊
  8月时节,河湟谷地,天高云淡,麦熟飘香,青海进入收获季节。
  与此同时,《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03—2007年立法规划》正式出台,并进入实施阶段,同时,在刚刚召开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湘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致的原则。在这个前提下,注重从青海省自然资源丰富、多民族聚居、市场经济发展滞后的省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和批准的法规和条例,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立法保护青海湖
  水乃湖之本。水竭则湖枯,湖枯则鱼死,鱼死则鸟亡。青海湖生态环境是一个循环的生态链,每一个链条都缺一不可。由于全球气候变化以及滥牧、滥垦、滥伐、滥挖、滥捕等过度、不合理的人为活动的影响,青海湖及其流域生态环境已经恶化。保护青海湖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今年5月26日举行的青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的第三次审议。该《条例》也是目前青海省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后惟一进行三次审议的法规。
  这个《条例》(草案)是青海省政府在2002年5月提出的,就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区域、管理体制、禁止项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作了具体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极为关注青海湖的保护,将《条例》列为立法重点。自2002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此《条例》(草案)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修改稿中的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登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进行研究、协调,实地进行调研,并根据专家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动物——青海湖裸鲤的产卵场主要集中在青海湖环湖的河流。由于数十年来的超负荷捕捞以及筑坝截流破坏产卵场等原因,青海湖渔业资源从1960年的年产2.8万吨,下降至1999年的700吨。
  而已建闸、坝等设施都是环湖农田灌溉的主要水利设施,拆除它们必定影响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水利设施的改建或拆除是立法的难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吸取委员及专家的意见,在《条例》第三章“保护”中规定,“青海湖流域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先评价后建设。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在去年12月25日举行的《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13位听证陈述人围绕听证的主要事项进行了紧张激烈的陈述和论辩,亮观点、谈依据、摆事实、讲道理,还提出了近30条立法建议。听证会重在务实,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旨在达到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效果。
  立法促进改革开放
  最近5年来,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7件,批准西宁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的法规、条例35件,修订和批准修订39件,废止17件,作出法规性的决议、决定7件。
  这些法规和条例,内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工作、社会稳定以及人大自身建设等方面,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青海省的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青海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立法重在质量
  在介绍青海省人大立法特点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湘成说,根据依法治省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我们一方面采取加大立法调研力度、重要法规草案登报征求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多种措施,稳步推进民主立法,注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了民主立法渠道,使立法过程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努力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深入审议,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省人大常委会在积极主动做好法规、条例的制定、批准工作的同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制定了立法程序规定,成立了法制委员会,实行了统一审议制度,使地方立法机制进一步完善,调动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审议两方面的积极性。还设立了法制咨询组,发挥了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作用,从而提高了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地方立法和地方特色
荣处仁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今后5年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其中包括这样一条,立足省情,体现特色,重视和加强民族立法,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单行条例,及时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规。
  质量是法律、法规的生命。
  看一部法律、法规质量的高低,主要看是否与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是否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没有针对性、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就缺少生命力。最大限度地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关键所在。
  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是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做到需要几条写几条,成熟几条写几条,具体明确,切实可行。他们还建立立法效果评估制度,对法规、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了解和掌握立法效果,同时根据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改进立法工作。
  所谓民族特色应当是结合本地区实际,填补国家尚未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空白;细化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做出补充规定;在法律允许变通的权限内对法律法规作出变通。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本地区的民族团结、繁荣和发展。
  基于此,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围绕着这样几方面开展:加快资源开发,扶持民族地区优势产业;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把民族地区的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必须坚持和深化改革。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这也是地方立法工作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创新立法机制,改进立法方式,从观念滞后的传统立法模式转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和立法理念上来,从重视立法的数量和速度转到重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从法规体例结构上的“大而全”转到增强针对性、适用性上来,使制定的法规和条例真正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机关、椒江分局向社会公开招考三十一名民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往届、应届大学生争相报考,在椒江考点报名人数竟达到了二百八十人,录取比例十八比一。图为大学生在进行体能测试。(黄旭堂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四川省成都市警方近日开展“保护情侣”行动。据了解,“保护情侣”行动已进行一个多月,巡警们共从水里救起了14人,多是情侣间嬉戏不慎跌入河中的。(蜀井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关注婚检
  2003年8月19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极大反响。
  新条例的颁布大大简化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如免去单位证明、婚前体检证明等,并对收费作出了明确规定,让市民深感方便。对此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表示担忧,担心会出现某些混乱或增加管理难度等。(辛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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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黑龙江启动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直通车
  本报讯 记者蒋升阳报道:近日结束的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启动“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车”,以畅通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保证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代表职务。
  “直通车”启用专门印制的带有“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车”特别标识的专用信封,以保证省人大代表给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信件能够快速准确送达。规定“直通车”反映的问题包括: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权行使,对改进和加强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急需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人员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黑龙江省人大人事委将确定专人负责“直通车”信件批示的督办落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答复人大代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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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乌鲁木齐市人大评议监督法院
  本报讯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近年通过强化评议制度,对执法部门特别是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有力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
  从2002年6月开始,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对乌鲁木齐市中院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检查、评议,提出了民事案件存在超审限现象比较突出,查案难、排期开庭不够合理,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着滥用审计鉴定、轻视当事人合同约定、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说理不充分等17个问题,要求法院民事审判庭纠正。对此,乌鲁木齐市中院高度重视,制定出了近期纠正、中期整改和长远建设3个阶段的工作计划。
  (赵锋 武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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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大连立法听证直面公众
  本报讯 目前,大多数市民对于立法活动还比较陌生,但是近日,辽宁大连的市民有了这种机会:在立法听证会上,或是旁听会议,或是以陈述人的身份就地方法规的制定发表意见、提供信息,成为立法活动的参与人。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立法法》和《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8月14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试行)》。(朱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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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柳斌访谈
裴智勇 杜文娟
  我国民办教育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去年12月28日通过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深远。9月3日,记者就该法贯彻实施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柳斌。
  记者:对比其他行业,我国教育领域立法比较完善,为什么还要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柳斌:这部法律是从我国教育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制定的,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和民办教育本身都要求立法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办学体制比较单一,主要有政府办学和集体办学两种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对教育事业多方面的要求,不符合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现在我国是以占世界1%的教育经费支撑着占世界22%的教育规模,比例悬殊。
  发展民办教育,可以弥补办学体制单一所造成的缺憾。发展民办教育是普及教育、多出人才的需要。过去,我们的办学方针是: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因此,1986年到2000年义务教育得到超常规发展,却以加重农民负担和企业负担为代价。到1999年前后,国务院出台减负政策,首先考虑的就是农村教育。停止集资和征收教育附加费以后,却又使农村教育经费缺失近50%,出现长期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校舍不能扩建或维修的现象。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以后,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的民办教育开始突破原有教育体制成为一支新兴力量,并在近10年内得到蓬勃发展。制定一部法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
  记者:由于以前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民办教育法可能还会遇到一些问题,对此如何解决?
  柳斌:问题要在法律实施中解决。现在社会上还存在认为有了公办学校,再办民办学校没有必要的“多余论”;认为民办学校冲击了公办学校的“冲击论”;认为民办学校都是为了挣钱的“盈利论”;认为民办教育长不了的“怀疑论”,说明部分干部群众对民办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仍缺乏认识。特别是一些地方还存在不少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政策,使民办学校在设立、招生、证书发放、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部分地区民办学校师生不能享有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一些地方对民办教育缺少扶持鼓励政策,管理也出现错位、越位或缺位现象。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立法,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配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贯彻实施,抓紧起草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各地区还应对照该法依据该法对本地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核心是把法律中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和发挥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依法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指导民办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提高办学质量。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各项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诚信办学;要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教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教学、财务、学生管理等制度,完善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学习和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营造良好的法律实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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