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人民日报 第16版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六年前,下岗后的房娜(右四)创办了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如今已安置一千一百多名下岗工人。图为房娜与员工们在一起。
   新华社记者 刘海峰摄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去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涉及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爱。目前,这些政策及其配套文件已全部出齐,并于近期进入实施阶段。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下岗人员如何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本报特辟专版,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面介绍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大家了解政策,并进一步落到实处。
——编者
哪些人可享受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如何申领?据介绍,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首先要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国家还同时要求,各地要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各环节的具体时限。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已有650万下岗失业人员领到了再就业优惠证。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全方位扶持“4050”人员再就业
  国家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项帮助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
  针对大龄下岗失业人员面临的再就业困难,国家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特殊扶持。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认定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66个城市的抽样调查,他们占下岗失业人员的28.7%。据此推算,全国“4050”人员在300万人以上。与其他年龄段的下岗失业人员相比,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低,再就业能力弱,家庭负担重,形象地讲是“上有老,下有小,退休尚早,再就业已老”。
  国家对“4050”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中央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的“4050”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各职能部门下发的配套文件也作出具体规定,比如要列出名单,实施具体帮助,根据他们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在一定期限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再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中央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各级地方政府大多也出台了此类规定。
  最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中央要求,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4050”人员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今年要实现100万“4050”人员再就业。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干个体,收费减免多
  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遇到乱收费,凭《再就业优惠证》拒绝并向监察部门举报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这些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等。中央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倘若再有部门来收取这类费用,下岗职工可以拿出自己的《再就业优惠证》,理直气壮地拒绝并向监察部门举报。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多项税收优惠促进再就业
  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税收减免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免征营业税
  去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一系列支持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出台。新政策不仅优惠的幅度大,而且覆盖的范围广。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享受的税收优惠。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人数不足30%的,但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审核,3年内可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新办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人数不足30%的适当减征。
  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限制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等限制性行业外,符合有关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等限制性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同时提高。在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免费获得
  由财政支付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
鼓励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国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上述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
  需要说明的是,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此外,中央还出台规定,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的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应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训一批创业带头人。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再就业资金哪里来
  各级政府预算增设“就业补助”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
  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需要资金支持,再就业资金从哪里来?
  据介绍,根据有关政策,促进再就业资金来源主要有地方和中央两大块。具体说来,各级政府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将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促进再就业工作。中央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三个方面:一是小额贷款贴息的全部资金;二是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三是就业服务补贴的部分资金。
  截至今年7月底,中央财政新增的42亿元再就业补助资金已全部下达,30个省份的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了再就业资金47亿元。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社保补贴怎么补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小额贷款为再就业强力助推
  金额2万元左右,从事微利项目可享受贴息
  今年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发布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办法》规定,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这里的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减员增效是方向 内部安置有优惠
  符合条件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去年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8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这项政策概括来说,就是今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所说的符合一定条件,具体包括: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改制分流的形式上,政策强调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在资产处置方面,要求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去年以来出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政策咨询请打1233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中编办 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250号)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做好再就业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厅明电[2003]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
为方便百姓了解政策,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已建立起再就业政策监督电话举报制度,并在今年6月底前开通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向社会提供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下岗失业人员也可登陆劳动保障部的政府网站了解详细内容(www.molss.j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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