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6日人民日报 第13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让人民住上“安心房”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赴黑龙江检查纪实
本报记者 吴兢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7月下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带领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来到黑龙江省,进行了9天执法检查。从布满钢筋水泥的工地,到已入住多年的小区;从人大、政府机关,到与施工企业、业主、监理公司、一线工人、居民座谈……检查组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汇报、开座谈会、现场检查,认真负责,讲求实效。
  “法律不是摆在客厅里的花瓶,不是装饰门面的彩旗。法律只有在全面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作为党和政府的执政依据,并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运用,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的‘护身符’。作为建筑业的根本大法,建筑法应当得到全面贯彻。”李铁映副委员长这样要求。
  建筑质量稳步发展,合格工程比例提高
  建筑法实施5年来,黑龙江省完成了一大批重点工程建设,完成1.5亿平方米以上的城乡住宅建设,年人均建筑面积增加0.8平方米。随着质量标准的严格执行和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筑质量有了进步: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质量水平稳步上升,合格工程、优质工程比例逐年提高。
  ——质量通病消除率逐年上升。现有的屋面漏雨、墙体透风和寒冷地区特有的墙体“长毛”等10余项质量通病,其消除率均由原来的不到60%,上升至80%—85%。
  ——在牡丹江等地,设计、施工、居住环境的质量全方位提高,住宅开始从遮风挡雨型变为以人为本、安居小康型。
  镜头:在牡丹江市清福小区与业主代表交谈,在绥芬河听取市政府汇报,在佳木斯大学的建筑工地视察……李铁映一路关注着建筑质量,大到工程的结构安全,小到墙面裂缝、电线跑电、门窗漏风、卫生间渗水等缺陷。他告诉记者:“建筑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法最重要的一条主线。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检验建筑法实施的优劣,最关键的就是看质量,看人民群众对建筑质量是否满意。”
  质量保证,还延伸到竣工后——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企业须在接到返修通知书7日内,实施保修;还须在保修期内进行质量回访。
  依法治业让建筑市场健康有序
  一个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是建筑质量的最好保障。
  镜头:5年来,黑龙江累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692亿元,年均递增9.6%。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建筑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严格地贯彻建筑法,才能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早在1998年,黑龙江就开始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5年来,累计检查工程项目1.2万项,查出1150个项目和430家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予以严惩,累计罚款2000多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黑龙江初步形成了“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体系,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都处于公众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中,促进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督单位等市场主体承担起自己的质量安全责任。
  镜头:“质量,是检验建筑法贯彻实施好不好的一个重要标准。”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刘政说:“只有从建设主管部门,到建筑市场的建设、设计、勘察、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都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更好地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
  质量隐患我们仍需积极应对
  就在执法检查组在黑检查期间,发生了一起特大事故——北安市和平小学教学楼坍塌,死亡16人伤6人。
  镜头:“人命关天啊!建筑质量隐患,是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定时炸弹’。”针对最近出现的一些质量安全事故,李铁映希望黑龙江省要认真应对:“对危旧房,一定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同时要对建设项目有无违章违法问题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重大事故的背后,几乎都有违法和腐败行为。只有遵守建筑法,各方合法利益才会得到维护,建筑业才能兴旺发达。事实证明,凡是建筑法贯彻得好的地方,建筑业就会健康繁荣,反之,建筑市场就会混乱,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就难以避免。要牢记用鲜血换来的教训。像北安和平小学校舍坍塌这样的事故,以后永远不要出!”
  建筑法实施5年来,工程质量和安全有了明显好转,但执法检查组发现仍有一些质量隐患:
  ——建筑法实施前所建项目和改、扩建工程质量问题较为突出。
  ——墙体、防水、给排水等方面的质量通病仍然存在。
  ——化学建材导致居室环境污染。比如:使用甲醛含量严重超标的板材和放射性严重超标的石材。
  ——在装饰装修中任意改变结构,导致新的质量隐患。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要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二要加强质量监管,尤其是要发挥监理制度的作用。目前,一些监理单位形同虚设,有的未能做到“旁站式监理”。三要提倡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四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法律法规,解决立法“盲点”和冲突。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建筑杀手”揭秘
  在天津宁河县乡村目前有100多套冶炼炉在极其简陋的环境下非法炼制劣质钢材,而这些“冶炼厂”既无企业名称又无经营许可证。据冶金环保专家介绍,这些“冶炼厂”生产工艺极其落后,生产的“地条钢”多项指标方面都不合格,无异于“工业垃圾”,一旦用于工程建筑,将成为“建筑杀手”。
  上图:工人在天津宁河县乡村“冶炼厂”炼制“地条钢”。
  左图:宁河县乡村“冶炼厂”生产的劣质钢材成品正待运出售。
  新华社记者 刘海峰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执法检查在行动
  图①:在黑龙江牡丹江市清福小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前排右一)与居民亲切交谈。本报记者 吴兢摄
图②:7月22日,成思危副委员长(左三)在陕西西安市锦都花园建设工地视察。本报记者 曹红涛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工程款,岂能赖账不还?
川英
  如果你是一家施工企业,经过招投标几轮“会战”,终于拿下建设项目。可是,活也干了,资也垫了,但工程款却迟迟拿不回来,一拖就是好几年……
  如果你是一名建筑工人,辛苦流汗,却因企业被拖欠工程款而同样被企业拖欠了“血汗钱”……
  这样的情形,令人愤怒又无奈。
  拖欠工程款问题,也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日前首次对建筑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中所发现的难点问题。
  拖欠工程款现象究竟有多严重?有数据为证: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2年,建设单位(不含集体和个体)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高达240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1.4%,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和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建筑企业的工程款数量相当大。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对工程款“赖账不还”呢?
  地方政府加大基础设施等市政建设,其为民办实事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不量力而为,就容易出现举了债却还不上的后果。个别地方政府则是为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就更不应该了。一些地方换届后,新班子也无力偿还,索性“新官不理旧账”。据统计,政府的欠债占拖欠工程款总额的30%左右,而在中西部的一些地区甚至高达50%以上。
  再让我们来看一看另一类主要“赖账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有的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而恶意拖欠工程款,一拖再拖;还有的则属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把这一矛盾转嫁给施工企业。
  工程款欠来欠去,不但直接影响了建筑业的有序发展、良性循环,而且使基层的建筑工人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对于这一“痼疾”,是到了下决心解决的时候了!希望那些拖欠工程款的地方政府能带个好头。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视点

万丈高楼法为基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陕西行
本报记者 曹红涛
  酷暑炎炎,高温难耐。
  风尘仆仆,马不停蹄。
  7月21日至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在成思危副委员长率领下来到陕西。一行人赴西安、走宝鸡、下岐山、奔杨凌,检查了23个在建和已建工程项目。检查组访农户、搞座谈、看经验、摆问题,一路执法检查,一路普法宣讲。
  “建筑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成思危副委员长要求执法检查一定要实事求是,争取对执法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和全国人大进一步完善建筑法提出有力的建议。
  依法管理 规范市场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实施,成为建筑业的根本大法。“建筑法要实现三规范,即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基本关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成思危副委员长对建筑法的作用有精辟的理解。
  7月22日上午8时许,检查组来到西安有形建筑市场,恰逢西安市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开标会在这里举行,成思危副委员长当即饶有兴致地坐下来旁听。当了解到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脱钩工作将于下半年全部完成时,成思危副委员长频频点头赞许。
  5年来,陕西省狠抓建筑法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了与建筑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文件43件,废止了16件地方规范性文件,通过对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逐步建立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建筑法规体系,为建筑活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据统计,2000年以来,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检查建设项目4636个,查处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项目508个。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委员张学东所言:建筑法对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逐步提高,对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及腐败现象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和经济利益,要从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成思危副委员长一路上强调最多、关注最多的就是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无小事。1998年以来,陕西省严格规范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各方行为,层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特别是对直接影响结构安全的梁、板、柱等重要部位,严格监督检查。宝鸡市每年都要进行四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还把施工现场的检查考核与项目经理资质年检挂钩,使施工现场的“脏、乱、差”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在陕西师范大学新校区、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宝鸡中学建筑工地、在杨凌示范区田园居小区……一路执法检查,一路普法宣讲。成思危副委员长的谆谆教诲为建筑工程高悬起重视工程质量的长鸣警钟,鞭策着建设者们把质量当作建筑工程的生命线!
  多方问计 共谋发展
7月23日上午8时30分,西安锦园小区物业会所。一场别开生面的分组座谈会正在这里举行。
  检查组召集包括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在内的40多个单位,分三组同时进行座谈。各方代表都有自己的一本经,也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发言者分条列项都谈得很具体,有些问题甚至提得很尖锐。
  “拖欠工程款不仅与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相违背,而且会引发一系列消极后果,甚至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成思危副委员长语重心长指出,目前的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法要实现“三规范”,肯定有个渐进性的发展过程。他鼓励施工单位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座谈会搭建了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平台,成为参会者观点碰撞、建言献策的窗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对参会者敢于自我解剖、直面现实问题的积极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人们信赖建筑法,人们关注建筑法。在执法检查中,陕西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建筑法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反思,提出了大量值得关注的问题和建议——建筑法调整范围、建筑施工许可制度管理、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转包挂靠、有形建筑市场法律地位等问题成为反映的焦点,也成为检查组关注的重点。
  热盼的眼神,恳切的交流,传递着大家共同的心声——建筑业要发展,建筑法任重道远!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汕头打假
本报记者 胡健
  在结束了七月十三日广东汕头打假后,有十多年打击假烟经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司副司长魏树琦感慨地说:“好像回到了十年前。”十年前,广东省潮阳地区是全国制造假烟最严重的两个地区之一。
  七月十三日凌晨四时,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惠州市、惠阳市等地的两百多名执法人员奔赴汕头市潮阳区。
  将近六时,执法人员抵达潮阳区贵屿镇华美居委会。这时,他们就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络。
  抵达贵屿镇华美居委会的执法人员将两幢三层楼的民宅团团围住。这两幢楼的楼门紧锁。据得到的情报,这两幢民宅里有制造假烟的活动。但执法人员在屋外并没有闻到烟草的味道或听到机器运转的声音。执法人员在楼外反复搜寻种种痕迹,细心的人发现通入民宅的电缆竟然是供机器使用的动力电缆。在等待当地公安人员到来的时间里,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个别执法人员显得有点紧张。在今年年初的打假行动中,执法人员在汕头被制假群众围攻,汽车被砸,摄像机被抢,三名执法人员被打伤。魏树琦说,目前,在全国打击假烟的活动中,暴力抗法是不多见的,这说明当地制造假烟活动比较猖獗。
  两个小时后,在个别围观群众试图挤撞执法人员时,汕头市及潮阳区的公安人员到达了现场。在当地公安人员指挥下,执法人员进入民宅,结果发现两幢楼的一层大厅里都又砌了一堵墙。在墙内,执法人员分别发现一台卷接烟机、一台卷烟滤嘴棒机,查获假烟四十四件、烟丝十二包、滤嘴棒二十六件,抓获制假犯罪嫌疑人四人。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处副处长马剑鸿说,一台卷接烟机价值二十多万元,而制造假烟所获的暴利,能使制假者一个月内就能赚回烟机成本。
  随后,执法人员在胪岗镇城区的两幢三层楼的民宅里发现了卷烟手工包装制假窝点。在一幢民宅里抓获五十五名十八岁左右的包装制假工人,查获卷烟七十件。魏树琦说,在两处繁华地段都发现制假窝点,说明汕头市卷烟制假问题非常严重,制假呈上升趋势。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互动

少年卖唱现象令人担忧
张继森
  在一些城市,每到傍晚就会出现三五成群的少年游走街头、拉客卖唱的现象。这些家处异地的孩子,大的只有十四五岁,小的有十一二岁,他们大多在父母或老乡的带领下,在夜市、广场、车站、天桥等公共场所奔走卖唱。
  未成年人卖唱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是违法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劳动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有明确规定。一是家庭责无旁贷。有的家长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知之甚少,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将正值学龄的孩子作为赚钱工具;二是学校有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三是全社会都有责任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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