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人民日报 第14版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警惕“诉讼掮客”行骗
胡志强 李木子
  何为“诉讼掮客”?“掮客”一词自古有之,指旧社会替人介绍买卖,赚取佣金的人。而现在我们所称的“诉讼掮客”,专指暗地活动于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以为当事人“拉关系”为名,从中骗取当事人财物的一种“掮客”。
  一段时间以来,名为“诉讼掮客”实为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变得多了起来。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统计,仅2001年至2003年上半年,就受理犯罪分子利用帮助当事人打官司、“捞人”为名诈骗他人财物的诈骗、招摇撞骗案件7件9人,诈骗总金额为130余万元。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如何居中行骗?
  “诉讼掮客”们如何“工作”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子。
  2002年3月的一天,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某监号内,因涉嫌伤害罪新进看守所的肖某整日以泪洗面,一心只想早出去。这一切都被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楷看在眼里。王楷悄悄告诉他:“我有关系马上就要被取保。只要有关系,你也可以办取保,但需要1万元取保金。”急于出去的肖某相信了他。在王楷的授意下,肖某给其妻写了一封家书,告之王楷认识预审员,可以为自己办取保,一切都听王楷吩咐。不久,王楷果然被释放了。肖某认为王楷并没有骗自己,以为自己马上就可以见到妻儿了。谁知道,这一等就是好几个月,直到同年9月18日肖某被依法释放,也没见到王楷为自己办理取保候审。
  原来,王楷是个骗子。他出去后,立即利用肖某写的家书,取得了肖某妻子的信任,收取了所谓的保证金1万元。之后,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而其他骗子的手段如出一辙:
  1998年11月,裴仁菊的男友王某因盗窃被北京崇文区法院判刑三年。在此后三年时间里,裴以有关系能把王某保出来并免除刑事罪名为由,骗取王某的母亲26万元;
  2000年6月,张永起以有关系能为陶某弟弟减刑为名,骗取陶某2.9万余元。2000年11月,张永起又以为马某、李某、李某某减刑为名,骗取三人家属共3.4万元;
  2001年4月,黎某的丈夫因涉嫌洗黑钱被云南省公安机关抓获,被关押在昆明市看守所。宋建林以帮助黎某之夫获释为名,骗走90万元……
  行骗五大特点
  笔者在对数起相关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之后,发现利用“诉讼掮客”的手段行骗有以下几大特点:
  1.被骗者均系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
  由于被骗者多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自己和亲属对此都感到非常恐慌,急于了解情况或减轻处罚,于是“病急乱投医”,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犯罪分子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当事人的情况。
  实施诈骗行为,首先要了解受骗人的亲属被关押的基本情况。犯罪分子总是想方设法了解相关情况。他们有的与办案律师熟悉,从而获得了解案情的渠道;有的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某些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活中以能人自居,当受骗人亲属被抓,四处找人求助时,某些中间人便会向受骗人推荐犯罪分子;有的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其亲属原本系朋友,从而了解到相关情况。
  3.最惯用的伎俩,是向被害人虚构或吹嘘自己在司法界“有关系”,并借助多种手段获取受骗人信任。
  犯罪分子均向在押人员的亲属吹嘘自己在司法机关有关系、有朋友,或者直接以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如王滨峡等三人诈骗案中,王滨峡便让两名同案犯冒充警察,和受骗人一起吃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此外,为了获取被害人信任,犯罪分子多借助公检法或政府机关的周边环境实施诈骗活动。
  在王楷诈骗案中,王楷为了使受骗人相信自己同分局预审员相熟,就带受骗人到看守所门口。因其刚被释放,便以领取被扣押个人物品为名进入了看守所,却给受骗人造成自己能够自由出入看守所的假象。
  在张永奎诈骗案中,张永奎以找人为名进入了检察院接待大厅。尽管实际上有正当理由就可以出入,但他却对受骗人称自己是因为有关系才能进去,从而骗取了受骗人的信任。
  4.犯罪分子均向被害人索要大额活动经费,并许诺可以使在押人员立即获释或者减轻处罚。
  在做足了事前的准备工作后,犯罪分子均以需要好处费为名向受骗人索要大额钱款,并许诺可以帮助在押人员不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不被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或是可以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减刑、保外就医等等。
  5.诈骗数额巨大,退赔率低,社会危害性大。
  当事人不懂法律和诉讼规则,急于找熟人、托关系,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理,一次又一次地以各种名义从在押人员的亲朋好友处索要财物。而在行骗以后,犯罪分子即将到手的钱财挥霍一空,退赔率极低,使得事主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法律托儿”为何有市场?
吴兢
  如果有家人被公安机关逮捕,有人自称“手眼通天”,从看守所里“捞人”是“小事一桩”,只要你奉上多少多少钞票……
  如果有亲人犯了重罪被判入狱,有人声称与司法部门“关系硬”,只要拿钱来,就能给你的亲人减刑,甚至能很快假释出狱。这样的“能人”你信不信?
  如果你正有官司在法院里打着,有人悄悄告诉你:“我与某某法官、某某院长‘铁’得很!包你打赢。”于是,你便言听计从,送钱送物……
  其实,打官司不是“打关系”!像这样的“法律托儿”怎能随便相信?
  然而,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法律托儿”却很有市场,且屡禁不止。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统计,以上述手段充当“法律托儿”招摇撞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受骗者损失惨重。仅2001年以来,就破获类似案件7件,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上百万元。而7件案件的9名犯罪嫌疑人中,2人大专文化,7人仅为初、高中文化。
  “法律托儿”为何有市场?
  盲目相信并推崇“关系万能”、“金钱万能”是首要原因。多年来,中国的普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社会的法治环境也越来越好。但是,社会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还相信“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并津津乐道于“有关系有钱”才能达到目的,认为自己能超越法律凭关系办事是“有本事”。其实,法治社会最重要的理念就是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做,便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尊重;违章办事,不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受到全社会的谴责。而这部分人看不到法治的进步,蔑视法律的权威,一味相信“关系万能”,这样也给了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社会法治环境中存在的漏洞,给“法律托儿”们以施展的空间。现实社会中,司法环境仍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枉法等不正常现象,司法队伍中仍存在着少数害群之马。这些现象的存在降低了司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度,为“法律托儿”们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所以,要让“法律托儿”彻底失业,不但公民个人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依法办事,而且要靠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依法办事的健康、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堵住掮客的空子
三梅
  面对“诉讼掮客”屡禁不止的现象,笔者有三条建议:
(一)转变社会风气,消除司法腐败应该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对司法腐败现象及时揭露,对司法工作中先进典型大力报道,引导社会形成良好风气。同时要加强司法队伍的廉政素质建设,造就清廉的司法干部队伍,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惩司法腐败分子,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的尊严。
  (二)切实执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权利告知程序应当要求办案人员严格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关押的情况及时通报其亲属,使其亲属不会因不明真相而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三)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法律宣传的加强,可以使公民了解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常识,减少无所适从的无助感,使其从相信熟人、相信关系到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谁有权审查举报人
  如果一个人的举报被认为是诬陷,是诽谤,那么到底应该由谁对他来加以审查,又由谁对他最终定罪判刑?郭光允的经历,向人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郭光允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委的一名普通干部。中纪委8月9日的通知上对他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正是郭光允同志义无反顾地举报,坚持不懈地揭发,使程维高案件初露端倪。”
  郭光允的举报之路充满着艰难曲折。1995年,郭开始举报已担任省委书记的程维高。他受到了审查,被判了刑,坐了牢。他的所谓罪行明确得很,那就是“诽谤”党的高级干部程维高。因为他是特殊犯人,其他囚徒可以看电视,他却不可以看;有一段时间,他每天都被提审一两次,一次最多长达5个小时……一度,他甚至连遗书都写好了。
  郭光允的遭遇让人痛惜,也令人深思:怎样才能真正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呢?
  其实,郭光允的遭遇有着一定的必然性:第一,郭举报的是省委书记程维高,程如果不想从那个高位上跌下来,必然会千方百计地阻止事态的发展。又偏偏遇上了郭这个宁死不信邪的人,双方的较量就不可避免。第二,程维高处于高位,手中有权,可以利用纪检、检察、公安、法院来“正大光明”地解决问题。
  可以说,郭光允的遭遇,对举报者来说有着共通性。而要减少或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可行的办法只有彻底剥夺被举报人对举报人审查、审判的权力。如果一个身居要职的人认为对他举报的人是诬陷,是诽谤,那就不应由他管辖内的执法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审查、审判,而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来进行审查。从法理上看,这也是说得通的。利害相关的执法人员应该回避,而这些被举报人能决定执法者的升迁去留,不也是利害相关人吗?叫他们回避一下,不是应该的吗?
江苏省如皋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汪强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
  经查,程维高在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摆件等一批贵重物品;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违法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和一审判处死刑,程维高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
——摘自8月10日《人民日报》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秘书腐败 领导有责
  据媒体报道,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因严重违纪,最近被中纪委开除党籍,撤销正省级职级待遇。程维高在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期间有一系列严重违纪问题中,其中一项引人注目: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因涉嫌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和一审被判死刑。而程维高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
  秘书是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能够直接与领导“说上话”。正因为如此,尽管秘书只是一般工作人员,但由于其所处的特殊位置,人们往往高看一眼,不敢怠慢,惟恐得罪秘书后,秘书在领导面前说自己的不是,给领导留下坏印象,进而影响自己的锦绣前程。一些想接近甚至巴结领导的人,也往往通过领导身边的秘书牵线搭桥。所以,在一些人眼里,秘书就是领导的化身,就是领导的代言人。秘书有什么吩咐,理当言听计从,不折不扣地执行。
  由于秘书的特殊地位,一些素质不高、心术不正的秘书,便狐假虎威,拉大旗作虎皮,利用领导的职务影响,甚至假借领导的名义,违法乱纪甚至违法犯罪。程维高的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便是这类典型。
  秘书腐败,主要原因固然在于其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名利观、地位观的扭曲,但也与领导管教不严有着很大的关系,客观上滋长、纵容甚至助长了秘书的腐败。如果一个领导加强对秘书的教育和管理,经常提醒提醒、敲敲警钟,经常了解了解秘书的所作所为,严加管束,一旦发现行为越轨,决不姑息养奸,坚决将其调离秘书岗位,就会防止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法乱纪、违法犯罪活动,更不会出现前后两任秘书腐败的问题。有鉴于此,中纪委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要严于律己,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包括秘书在内的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所以说,秘书腐败,领导难辞其咎,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等相关责任。
  (江苏省泰州市委组织部研究室副主任 陆彩鸣)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上图: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王府井举行了大型多媒体义务法律宣传活动,吸引了众多市民参加。图为群众踊跃在“法律与健康相伴,青春与关爱同行”的大型横幅上签名。刘超颖 冯孟华摄影报道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下图:南京海关日前向报关员和过境旅客进行《海关法》宣传。
  吴报辰摄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多棱镜

如此“黑心秤”!
百斤废报只称出五成
蓝谣
  8月20日上午,家住深圳宝城23区的苏老先生到附近一家废品收购站卖旧报纸。令他意想不到的是,他在家已称过是55公斤的旧报纸,在收购站却只称出28公斤,足足少了一半!
  苏先生坚决要求废品收购站的那位男青年再复称一次,结果还是28公斤。气恼之下,苏老先生把旧报纸重搬回到自己的车上。他对站在一旁老板模样的中年男子说:“你们在台秤上做手脚。如此短秤坑人,真的不怕有人投诉吗?”苏老先生这么一说,这名中年男子慌了,他连忙走过来说:“那后生仔不懂秤,让我给你复秤吧!”只见他用左手摇了摇秤尺,又随手换了一只大秤锤,经他这么一摇一换,果然称出了准秤的55公斤。
  从这家收购站出来后,几个收购废品的小贩就走过来告诉苏老先生,他们沿街收购回来的废品转卖给收购站,几乎每次都会遇到短秤。这是许多“黑心”收购站老板赚钱的秘招。
  希望有关部门对这种现象加强监管。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绵阳铁警追逃有实效
  本报讯 成都铁路公安处绵阳车站派出所结合铁路公安的特点,合理调配警力,专门抽调民警12人成立追逃行动小组,坚持每天对进出车站的旅客进行网上比对。仅在最近20天的时间里,已查获网上在逃人员10名。同时,追逃工作的开展使警力下沉,强化了派出所对车站治安的防控能力,有效地遏制了旅客财产案件的发生,维护了车站的治安环境。(陈来友)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人:克克 杜文娟
  导读:马路上一块飞来石子,引出了一道法律难题:一方利益受损,而事故双方却都没有过错,该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规定的基础,正是公平原则。因为对于一个没有责任人的“损害”,只由受害人或相关人一方承担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本案正是在这条法律规定下得以解决。
飞来横祸路人遭殃 原告被告五五分责
姚述年 刘丽强
  日前,江西省安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姚桂媛依法获得赔偿款5200元。
  姚桂媛家住安福县枫田镇。一天,她在路边等车回家,不料一辆长途班车从她身边经过,正好轧到公路上一块小石头,石头弹出不偏不倚打在姚的额头上。姚当即倒地,血流满面。后经法医鉴定,姚的伤情为重伤乙级。路人将车拦下,要求赔偿。车主则认为姚的伤情不是自己违章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不负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只愿付700元给姚治伤。姚治疗康复后,要求车主支付全部医疗费等费用。车主拒付,从而引起诉讼。
  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客观实际,民事责任应由双方分担。为此,姚的医疗费由双方分摊。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本案的案情很简单,适用法律也不复杂。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本案的发生向社会提出了一个警告:农村文化市场良莠不齐,亟待规范!个别地方对文化产品把关不严,对不健康演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果是向农民群众传播了低俗的文化,甚至诱发了农村的犯罪。本案中,这种不健康演出使演出者本人成了受害者。如果相关部门对不健康文艺演出的危害不予以高度重视,将来受害的就不仅仅是一个人了。此外,该案例也提醒演员要有艺德,毕竟表演不是调情。
调情表演惹祸端 文化市场待规范
刘惊涛
  去年11月的一天中午,山东省沂南县青年尹某在集市上观看河南省永城市玫瑰歌舞团演出。被害人、演员李某当众跳脱衣舞进行调情表演。下午,尹某酒后窜至歌舞团演出地点,强行将李某劫至一草坡处,进行威胁,欲行强奸,被闻讯赶来的歌舞团演员当场抓获。
  沂南县法院审理认为,尹某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强奸未遂,依照《刑法》规定,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三年。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近年来,形形色色的诈骗让人防不胜防。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以说,抵制违法诈骗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还有一个疑问:如果医院没有依法尽到审核的义务,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利用病人求医心切 “博士”诈骗触刑律
张胜利 张伟利
  江西省临川区崇岗镇农民周长平、邓武高、邓福高来到郑州打工,受报纸上医疗广告的“启发”,决定发布“治病广告”赚钱。去年,邓武高(在逃)与郑州中原区红十字会医院签订协议,在该医院成立肿瘤科;随后,他以“江中华”的名义在非法小报上冒充博士,刊登假专利号、假药批号,出售假药“灭癌康冲剂”和“灭癌康胶囊”,宣称能治疗各种癌症。邓福高还聘请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孟某前来医院肿瘤科坐诊,负责接待患者。很多患者看到报纸后,纷纷来电咨询,汇款购买药物。短短三个月他们非法敛财数万元。
  郑州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周长平、邓福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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