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3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自家的水表用得好好的,没想到河南省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却硬要更换,而且还必须换该公司提供的“汴京”牌。工商局对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叫停并予罚款,却被告上法庭。孰是孰非?请看——
方城县自来水公司 强换水表不合法
郭敬波
  工商局:罚自来水公司5万元
  案情起于2001年3月。
  河南省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决定对城区的自来水用户水表实行强制年检,规定2001年新安装的水表和2000年以前安装的旧水表,能够提供出水表鉴定合格证的,不再年检;提供不出首检和年检鉴定合格证的,公司以换代检,免费提供有鉴定合格证的防盗水表,每表收取4元代检费和7元工时费;换掉的旧水表一律回收。对提供不出鉴定合格证,又不更换水表的用户,停止供水。
  同年3月至5月,方城县自来水公司用其购买的“汴京”牌水表(每块价28.60元)对方城县城区的部分自来水用户水表进行了更换,并按收费标准每块水表收代检费和工时费共11元。
  自来水公司虽然一再声称新水表免费,但强制更换水表还是没有得到部分用户的认同。他们认为自己的水表用得好好的,自来水公司却要强制给换一个,还让自己白白交了11元钱,于是拒不更换水表。对此,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对这部分用户停止了自来水供应。
  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更换水表的行为,部分用户向工商机关投诉,南阳市工商局于同年5月7日对此立案调查。经调查,自来水公司无论水表是否有合格证,一律强制更换成“汴京”牌水表,并对每户收工时费11元,对不更换水表的用户停止自来水供应。南阳市工商局认为方城县自来水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方城县自来水公司送达了处罚告知书,要对方城县自来水公司进行处罚。
  接到处罚告知书后,自来水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南阳市工商局在举行听证后,仍认为方城县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对方城县自来水公司作出了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工商局败诉
  方城县自来水公司不服南阳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于2001年12月14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自来水公司认为自己按照国家城市供水及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没有进行“首检”、“年检”、“周期鉴定”和在公告限定的期限内不进行水表鉴定又提供不出鉴定合格证的用户,用以换代检的方法进行了更换,对不愿意更换的用户停止供水,做法合理、合法。
  被告南阳市工商局辩称,虽然表面上水表不是用户购买而是自来水公司购买,但实际上收取了工时费11元,等于变相让用户购买,且事实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行为已构成了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为用水户更换水表时,仅按收费标准每表收取4元代检费和7元工时费,水表的价格每块28.60元由原告负担,不存在限定用户购买水表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收取用户工时费11元等于变相让用户购买的说法,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撤销南阳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审判决:自来水公司不正当竞争
  南阳市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诉称:一审认定方城县自来水公司规定有合格证的水表不在更换范围,事实是水表是否有合格证都一律强制更换;一审认定原告“每表仅收4元代检费,7元工时费”,但收据上写的却是“工时费11元”,而被上诉人也不具备代检资格,新安装的水表也没有经过首检。一审判决还回避了上诉人强制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水表和对不愿更换水表的用户中断供水的事实。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对方城县城区的自来水用户采取以换代检的方法,将自来水用户的水表换成由该公司提供的“汴京”牌水表;对不愿意更换水表的用户则中断供水,属于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处罚。虽然水表由自来水公司免费提供,但该公司每表收取了工时费11元,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禁止的“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的行为。上诉人南阳市工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南阳市工商局处罚决定书。
  依法行政,南阳市工商局最终获得胜诉,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律链接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摘自《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摘自《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专家评点

滥用独占优势要受罚
三皮
  对具有独占优势的公用企业来说,如果滥用其独占优势、强买强卖,依法要受到制裁。
  按照《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案情查清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和公用企业勾结一气的经营者,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排挤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的行为,而且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公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而受到
  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同种产品经营者造成了损失,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公用企业不能强买强卖
杨天歌
  公用企业,一个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焦点。
  何为公用企业?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且与大多数乃至所有的消费者的生活不可分离的企业,即是公用企业。例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等。
  公用企业有两大特征:一是公用企业以一定的设备、条件为公众提供服务,这些服务是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所必需的和不可缺少的;二是这些设备和条件是单一的、不可选的。
  由于公用企业在市场中的独占地位,如果他们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可能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同时也影响了同类商品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妨碍了社会经济秩序。
  哪些是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呢?依据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共有以下七种:(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公用企业的强买强卖行为表现为多种形式,有的利用独占优势直接强求,你不买,我就不给你提供服务;有的则是软硬兼施,先表明自己推荐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然后要求用户去买,你不买,他就拖延着不及时给你提供服务;也有的变相买卖,声称自己推荐的产品是免费的,然后在更换、安装中索要有关费用。
  有些公用企业在强制用户买这种产品的时候,可能价钱低于市场价,甚至“赔本”经营,但这并不影响这是限制竞争行为的定性,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利益,而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不管公用企业是否营利,如果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了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同样是违法行为。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多棱镜

政府招标采购 采来“冒牌”防汛抢险车
  两年前,广西防汛抢险机动总队柳州二支队通过柳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招标方式在柳州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用38.8万元购置了一部日产三菱越野车作为防汛抢险车。但没开几个月,该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经柳州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检验,发现该车竟是一部改装后的“冒牌货”。而该车的索赔问题,至今未能解决。图为二支队的王国良队长向记者介绍“冒牌车”。
新华社记者 陈瑞华摄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及时删除不良信息 首都在线被判免责
胡沛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被诉上法庭的网络服务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及时删除了网上不良信息,被判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63网站网络服务商。2001年12月6日10时左右,北京某计算机技术公司经理在网上浏览时发现,在首都在线263网上的跳蚤市场求职招聘一栏中,刊登了一条以他的名义发布的具有侮辱性的信息。内容为:“本人资金雄厚,来北京不久,心情寂寞,需要一个能整天或晚上陪我的女生,希望对方年轻漂亮,可以带我去游北京,或去酒吧体验北京新生活的女性,价格优厚,有意者,请晚6点以后相约。”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登入信息中。
  该信息公布后,该经理不断接到骚扰电话。为此,他与首都在线公司进行交涉,后者立即将该条信息予以删除。此后,该经理向法院起诉首都在线公司,要求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首都在线公司则辩称,自己已履行了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尽到了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所列义务,尽到了网络管理责任,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了该条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都在线公司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该条信息,故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成为现代人们交流的重要工具。但网络的高度互联性与开放性在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网上不良信息的散布就是其中之一。而作为网络服务商,如何在给人们提供更加开阔与自由的言论平台的同时,注意清除网上不良信息,确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都在线公司在该案中的积极做法,对避免由于不良信息的扩散给自己和用户带来困扰,确有借鉴之处。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构筑公正执法三大体系
王一俊
  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检务支持与保障体系,是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近年来着力构建的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的有效运作,进一步从各个环节和层次上保证了公正执法,取得了实效。
  一、以公正执法为核心,构筑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办案质量是公正执法的具体内容,案件质量也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所以有必要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这对于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个体系的特点是:具有系统性,对办案的全程进行监督;具有及时性、经常性,对办案行为随时监督;具有评价性,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和反馈。
  二、以服务检察工作、保障公正执法为目的,构筑检务支持与保障体系
  检务支持与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为办案服务。它主要体现了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和系统管理,从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和物质资源管理入手,全方位地为检察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这一体系可以分为内部保障和外部保障,内部保障涵盖了以检察文化建设为中心包括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思想保障、以经费保障和科技强检为重点的物质保障,外部保障则包括了主动接受党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以及建立良好的宣传机制,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以人为本,构筑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这一体系是以目前正在实行的目标量化考核制度为依托,通过建立和完善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如对政治态度、职业道德、协作精神、完成任务、能力表现等各要素制定出具体指标,参照指标对人员进行考核;并将此作为奖惩、晋升的依据,为领导决策起到参考作用。这一体系的建立改变了依靠印象评价人的做法,使评价能够更客观、更真实地反映干部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大连星海街派出所
 暑假保学生平安
  本报讯 辽宁省大连市星海街派出所辖区在校学生达7000人。为了让中小学生安全度过一个健康的暑假,星海街派出所开展了系列活动。他们主动与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配合,组织社区民警深入辖区15家网吧进行检查,加大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的处罚力度。为提高广大中小学生遵纪守法和自觉抵御不法侵害的“免疫力”,他们在每个学校设立了由所长、教导员分别兼任的法制副校长,由2名社区民警担任法制辅导员,暑假期间定期召集中小学生为他们上法制辅导课。(鲁楠)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根据群众举报,北京石景山区城管监察大队查获一起散发小广告案件,在违法者住所查获40万份小广告,其内容不堪入目。图为日前城管监察大队将一车小广告送到了北京市造纸七厂予以销毁。
本报记者 王景仁摄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三个娃娃洗澡出人命 法院判决家长共担责
曾庆朝 李聪 红山
  导读:正值暑假,对孩子的主要监护职责由学校转移到家长身上。家长工作再忙,也要尽自己的监护职责,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孩子出了事,自己同样要承担责任。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个小孩一起去河里洗澡,结果洗出人命来。7月28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一审审结这起赔偿官司。
  去年8月31日下午,东关村9岁的周鑫,被同村13岁的李小易和温旭东带至三里河钓鱼。温、李在河中洗澡,周鑫也下至河的浅水处。后来李小易把周鑫放在深水处,温旭东见周鑫呛水,便又把他带到浅水处。此后,两名大一点的孩子便去深水处游泳了。结果,周鑫溺水身亡。三家家长为周鑫死亡协商未果,周鑫父母把温旭东、李小易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两被告年龄大于周鑫,对他应有扶助义务。他们对周鑫的生命危险缺乏预见,故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二原告作为周鑫的法定监护人疏于管束,应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判决原告请求的1.2万元由李小易的法定代理人赔偿40%,温旭东的法定代理人赔偿10%。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顽童戏针闯祸端 医生有过被追赔
陈依平 陈荣明 徐四爱
  导读:《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作为医生,应该知晓一次性注射器容易对儿童造成危害,但是本案中,王某行为既违反医生的职业准则,也没有顾及儿童权益,由此引发事故当受法律惩罚。
  近日,江西省波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注射针头致人伤残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医生李某给12岁的王某注射后,为哄其不哭,将刚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给他玩。后王某用注射器和6岁的余某一起玩水。王某用注射器吸水对准余某射击,不料针头脱落飞出,击中原告右眼球,致使余某因换眼球花去医疗费两万元。法医鉴定余某为五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虽系王某闯祸,医生李某也有责任。他作为负有特定责任的医生,应清楚注射器使用过后要及时妥善保管或加以销毁,而不应随意送给孩子。他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无证行医治死病人 医生家属共担责任
易晓晖
  导读:生命健康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最重要的。而如今一些江湖游医自称有祖传秘籍,却贻误了患者的治疗,甚至危及患者生命。而患者家属没有及时为自己的亲人选择就医,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起发生在四川省广元市的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作为病人家属,一定要带病人去正规的大医院就诊,切不可轻信江湖游医,否则贻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几年前,白胜清之子白敏在广东东莞国联厂实习期间,因铅钠水使皮肤过敏经治疗无好转后回家。此后,白敏在无《医疗机构执照许可证》的何永强处就诊。白敏臀部后出现鸡蛋大小的5个脓肿块,何永强采用手挤压和拔火罐的方法处理。后白敏病情加重,何永强即叫转院。白敏被送至苍溪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金黄色葡萄球败血症,后感染中毒休克死亡。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何永强不具备专业能力未取得行医资格,属非法行医。在对白敏医治过程中,“使用抗生素不规范,对脓肿方式处理不当,治疗效果差,有加重病情的作用”,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白敏父亲白胜清为儿子选择就医,未在正规医院治疗,拖延治疗不及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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