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9日人民日报 第14版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尊重生命无疑是一种时代的进步,一种法治的进步——
对“枪下留人”的法律思考
本报记者 毛磊
  今年6月24日上午,面对宣读死刑执行令的法官,死囚刘顺龙突然开口:“我有重要线索举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他的死刑执行被暂缓。6月25日下午,在线索被确认无重要价值后,刘顺龙被依法执行死刑。
  刘顺龙原是江苏省冶金物资供销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因将公款1000多万元转借他人,造成数百万元公款无法追回;他还以单位名义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并携公款375万元出逃,钱款被其挥霍。
  押赴刑场前,刘顺龙对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说:“虽然我提供的线索没用,但我还是非常感激你们依法办事,给了我这一次机会。”
  “人命关天”,一个“天”字表述了生命的至高至上。正因如此,剥夺人的生命权成了刑法对犯罪分子的最高处罚。
  死刑是法律惩罚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一旦出错,是无法挽回的。法官对死刑案件,即使是一个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查明查透,必须把案子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有人说,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状况如何,是考查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法治水平极其重要的标尺。这不仅是死刑犯的生命线,也是我们大家的生命线。
  科学家杀妻可否戴罪立功
  因为杀妻分尸,2003年4月,徐建平被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但却有近200人上书法院,为其求情,理由是:“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
  45岁的徐建平是浙江省绍兴县人,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害人丁遐是徐的妻子、该公司董事长。2002年5月26日晚,二人发生争吵,丁遐打了徐建平两个耳光。徐此前喝了些酒,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击打丁遐头部,一手又使劲按住丁的后颈部,导致丁遐窒息死亡。之后,徐为掩盖其行为,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直至当年11月15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此前,以徐建平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是纺织界广大设计人员及商贸人员重要的花样选定参考工具书,填补了国内空白。其主持攻克的转移印花辊筒雕刻工艺,被科技部列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他主持开发的数控激光直撞制网机,是国家两个五年计划都没有攻破的项目,徐建平仅用两年时间就一举攻克。
  对徐建平在中国纺织技术领域的贡献,业内有着广泛的认同,因此,许多科技界人士主张让他“戴罪立功”。
  此案在新闻媒体上引起争论,许多人质疑社会贡献能否代替法律惩罚?科学家杀人就该法外施恩?就社会贡献来说,有大有小,“杰出科学家”是大,普通人是小。如果杰出科学家能用“大贡献”抵罪,那么是否意味着普通人可以用“小贡献”抵罪呢?贡献社会与杀妻分尸,在法律面前,这两者风马牛不相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从轻处罚”,法律确实有这样的条款,但这个“重大立功表现”同时也是有明确限定的。我们只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人提出,人是平等的,平等的原因就是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可见其宝贵。如果一个人为国家、为地方作过一些贡献就可以随意杀人,将人的生命视如草芥,那么,生命的尊严何在?法律何以维护尊严?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
  有人说,没有法制时要呼吁立法,有了法制了要法外留情。专利证书可不是铁券丹书,能当免死牌用。功是功过是过,不能用功抵过,是现代法制社会的特点;功可以抵过是封建社会的特点。有功应赏,他为社会作出了贡献,社会已经给了他应有的回报,现在犯了法,也要依法处理。如果搞以功抵过,此例一开,必后患无穷。
  枪下留人,留亦法治,不留亦法治
  曾经轰动全国的延安“枪下留人”案最终结果是当事人董伟被裁定死刑,2002年9月5日上午在延安伏法。这个历经百余天的“枪下留人”事件,将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重重一笔。
  整个枪下留人事件惊心动魄,一波三折。对普通公众来说,这是一堂生动的、典型的法制课,这是一堂由多方共同参与的法制课。媒体、公众、司法界都对这个事件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像这样关乎一个普通公民或者说一个小人物命运的案件,引发如此强烈之反响,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再回头来看整个事件,2002年4月29日,最高法院依法接受董伟律师的请求,传令死刑暂缓执行,体现了程序正义。而9月5日执行死刑也是最高法对此案进行复查,经陕西省高法讨论重新作出的判决,同样体现了程序正义。因此,枪下留人的整个事件体现了法律正义。所谓枪下留人,留亦法治,不留亦法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关注这个案件所暴露出来的法律程序上的问题,并由此深入地思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运作现状。他认为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名存实亡问题值得重视。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件专门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即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程序上多把一道关,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同时,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律,平衡各地对死刑案件的把握,统一执法尺度。上述法律规定说明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但是,现阶段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却并不尽如人意。
  首先,刑事诉讼法、刑法规定死刑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本来,1979年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这一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尚未实施多久,全国人大即于1981年6月作出决定,规定对反革命犯、贪污犯等以外的死刑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接着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某些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接下来的20年,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即便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刑法并不承认这种授权、依然规定死刑的核准权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情况下,这一做法仍未得到改变。
  其次,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行使死刑核准权时,大多取消了死刑复核程序。因为法律规定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判处死刑案件,因此一旦这类案件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自然成了二审法院。在二审裁定书上我们经常会看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裁定同时为核准死刑的裁定”之类的话。很显然,高级人民法院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在那里被简略了。
  最后,死刑犯的待遇不平等。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仅是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和毒品犯罪的部分死刑案件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而对于因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造成了同是被法院判处死刑的人,一部分人可以得到最高司法机关的救济,而另一部分人享受不到这一待遇,违反了法治的平等原则。这不能不让人想到传统的等级观念。
  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
  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有“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杀人者必须抵命,这符合大众的心理特点,也与死刑的出现基于原始的同态复仇这一看法相适应。
  刑法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学院教授贾宇说,“到今天,文明社会已经意识到废除死刑是人类社会最终的选择。如今,欧洲已经完全废止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在严格地限制死刑。中国虽然有自己的国情,根据目前的犯罪现状、民众心理等都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毛泽东就曾提出‘少杀慎杀’,刘少奇也曾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逐步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主张。”
  既然废除死刑目前在中国还行不通,那么最现实的选择就是严格控制死刑。据贾宇介绍,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到1997年就发展到68个,即我国共有68个罪名最高刑可判死刑。专家认为,这是和我国社会转型后的犯罪高潮相适应的,也反映出立法者试图通过死刑和犯罪作斗争的努力。但死刑真能减少犯罪吗?事实证明,这一观点并没有理论和现实的支持。那么在我国现阶段到底怎样完善死刑制度呢?贾宇提出的解决方法包括:应该大幅度削减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将平时适用死刑的范围控制在10个罪名左右;积极适用死缓制度,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要严格死刑复核制度,为控制死刑适用提供程序上的保证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死刑必须得到严格的限制。他认为,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保留死刑是必要的,但是过多适用死刑对犯罪是无济于事的,而且更多地依赖死刑会麻痹我们的神经,反而使社会矛盾的解决迟缓化。另外,死刑的成本是高昂的,从无形成本来看,死刑不仅消灭了创造社会价值的人的生命,又在满足复仇心理的同时导致了被告家属的怨恨,如果死刑被滥用,会导致社会积怨。因此在能够不杀的情况下绝对不杀,在能够少杀的情况下绝对不多杀。陈兴良教授还从刑事政策角度来审视“枪下留人”一案。“如果不从刑事政策角度上对死刑严格限制,董伟案还会继续上演。”对倡导从限制死刑到逐步废除死刑的陈兴良教授来说,只有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也就是从刑事立法方面最终废除死刑,才是最理性的选择。
  法律无情亦有情。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飘动的党旗
——南昌市司法局党组加强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纪实
凌小晋
  如何加强党对脱钩改制后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强化其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新时期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律师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江西省南昌市司法局党组积极探索,率先在全省成立律师党委,走出了一条党建新路。
  他们本着“有利于党组织的管理、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有利于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对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律师事务所,单独成立支部;对党员人数2名的,由上级机关下派的一名党建工作联络员共同组成支部;对党员人数1名的,多所组建联合支部;对那些党组织关系未转入,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党员,以“登记党员”的方式组成临时党支部。目前,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共成立支部12个,其中联合支部2个,临时支部2个,百名律师党员找到了自己的“家”。
  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人才层次高、业务水平强、管理相对科学规范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中共南昌市司法局党组强化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力度,创新“六项”制度:强化层级负责,建立领导抓党建责任制度,市局每一位领导挂点1至2个党支部,定期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加强上下沟通,建立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他们下派12名党建工作联络员负责各支部工作的上传下达和下情上报;密切党支部与业务领导的关系,建立联席会制度,支部的重大活动,疑难案件的分析、重要事务都成为各所联席会的议题;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党员责任制度,设立党员责任岗,党员挂牌执业;建立考评表彰制度,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光荣感和使命感;建立党员发展工作制度,把优秀的律师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不断壮大党员队伍。
  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为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支部班子更加坚强有力。同时,强化了对党员的监督、管理和组织纪律约束,律师的办案质量和各律师事务所的公信力显著提高。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罗田警方开展“四项承诺”
  本报讯 今年以来,湖北罗田县公安系统制定了“当你们需要办证、当你们需要法律援助、当你们家庭有困难、当你们需要了解家乡变化时民警将竭诚为你们服务”的“四项承诺”活动。
  该县各基层派出所以“四项承诺”为主要内容,邮寄“给外出务工人员的一封信”和“联系卡片”的信件3万余封,接到外出务工人员打来的电话1万余次,办理邮寄各种证件3000多份、解决家庭困难5000多次。特别是该县各地民警根据打工父母、学校和社会的情况,定期深入全县各初中、高中学校为3万打工户的孩子上了“亲情教育课”,向这些学生宣传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知识,温暖了幼小的心灵。
(林永迪 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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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链接

法律法规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执行死刑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决定。而由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使得1997年修订《刑法》时再次提出了核准权回收的意见,但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使得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力绝大部分都下放到了省一级。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1998年以来,内蒙古边防总队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了境内各种形式的毒品犯罪活动。
  他们始终保持了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先后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3起,铲除罂粟14万株,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特别是2000年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成功破获了“6·15”特大制贩冰毒案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毒品犯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图为总队集中销毁收缴的毒品。
  包金华 达力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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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寻找身边的肖玉泉

严打虎将
严豫军
  不久前,湖南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李文华被常德市委政法委向湖南省委政法委推荐为“全省严打整治斗争先进个人”。
  李文华从警20多年来,始终战斗在刑侦工作第一线,他以过人的胆识和才智,靠顽强拼搏、求真务实细致的作风,指挥侦破过多起重特大及有影响的案件,赢得了同事们的信任与拥护。特别是在全国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期间,他组织带领全局民警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380多起,打掉黑恶团伙33个,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940多名,追回在册逃犯220多名,被人们誉为“严打虎将”。
  2002年11月11日上午,鼎城区牛鼻滩三分校发生100多名师生中毒事件,接到情况报告后,李文华便敏锐地意识到这极有可能是一起有预谋的特大投毒案件,立即率领刑侦大队全体民警赶赴现场展开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工作,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一名重大嫌疑对象姚某是否为作案人引起了专案组的不同意见,李文华通过反复现场勘查,认真阅读分析案卷材料后,果断地向专案组指挥部提出了否定姚某嫌疑、及时调整侦查方向的宝贵意见,为案件的成功破获起到关键作用。与此同时,李文华还周密部署,提取固定了大量犯罪证据,最终一举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抓获。
  黑恶不除,国无宁日,民无宁日。在为期两年“严打”整治斗争期间,李文华带领全局刑侦民警顶住重重压力,克服重重困难,以顽强的意志、大无畏的精神,破获黑恶案件239起,摧毁黑恶团伙33个,抓获涉黑涉恶人员164人。2001年1月,鼎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该区武陵镇金麟停车场有一黑恶团伙,长期以拉客为名,强行收取“喊客费”、“保护费”,大肆敲诈、抢劫过往客车司机、车主。为侦破此案,时任刑侦大队长的李文华带领专案人员披星戴月,连续奋战,足迹踏遍了4省16个地市,行程9000多公里。有一次,为抓获一团伙成员,他带领民警不顾天寒地冻,在长沙守候了两天三晚,终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在李文华的带领下,短短的三个月之内便将该团伙成员23
  人全部抓获,一举摧毁了这一长期为害一方的黑恶犯罪团伙,赢得了过往司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
  “公生明,廉生威。”李文华从警20多年来,坚持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始终保持了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人民警察应有的本色,同时也赢得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赞誉,他荣立二等功2次,三等功6次,为全局广大民警忠实实践“三个代表”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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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寻找身边的肖玉泉

缉私英雄
——记海南海警一支队支队长谭进春
马克君 李海啸
  谭进春,一个普通渔民的儿子,为维护国家的利益,义无返顾地战斗在与不法分子斗争的最前沿。他带领的海南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的全体官兵们驰骋南海,两年来共破获海上走私、偷越国(边)境、违规案件100多宗,抓获涉案船只100多艘、涉案人员数百人,缴获走私香烟数千箱、走私洋酒400多箱、走私(违规)柴油数千吨、违规汽油数百吨,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他曾先后6次被总队、省公安厅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一天晚上,乌云压顶,大雨瓢泼,海上波涛滚滚,大浪一阵又一阵地扑向海岸,发出轰然巨响。风雨中,海警46001艇在支队长谭进春的带领下,悄悄离开码头,驶向北部湾预定海域。据情报称目标是一艘涉嫌走私香烟且案值颇大的“大象”。当时,海上风急雨骤,能见度差,缉私艇在风浪中大幅度地摇摆,给缉私行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有的同志认为,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走私船不会轻易出动,并建议谭进春返航,等风平浪静后再出击。“走私分子往往会利用这种恶劣的环境作掩护,趁我方思想麻痹、疏于防范的时机进行走私活动。”谭进春胸有成竹,并强忍着晕船的不适,坐镇驾驶台指挥战斗。海面上风浪更加肆虐,小山般的巨浪一会儿把船艇抛向浪尖,一会儿又抛下浪谷。许多战士在巨浪的颠簸下呕吐不止,谭进春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为了鼓舞士气,他说:“同志们,走私分子就在前方,大伙要坚持住,就是吐出苦胆也不能放过他们,大家能不能办到?”全体官兵齐声应道:“能!”在谭进春的带动下,官兵们与风浪进行着顽强的搏斗,缉私艇在狂风暴雨中破浪前进。驾驶台上,谭进春“猎鹰”般的眼睛在海面上仔细地搜索着,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突然,雷达兵报告:“距我艇5海里处,发现一艘可疑船只。”谭进春立即命令:“全速接近可疑船只!”该船见势不妙,高速向前逃窜,海警46001艇紧追不舍,由于可疑船只速度较快,海警46001艇一时难以追上,谭进春果断命令,放掉淡水,减轻负载,提高航速。500米、300米、100米……目标越来越近。谭进春命令艇长用喇叭喊话,要求对方停船接受检查。然而对方负隅顽抗,依然继续逃窜,直到官兵强行跳帮、控制了该船的重要部位时,可疑船只上的人员才不得已束手就擒。经检查,该船装有香烟2700余箱,价值人民币700多万元,缉私取得重大战果。
  每当谈起谭进春,好搭档张少珍政委都会赞道:“谭进春支队长是个热情高、干劲足、责任心强的好同志!”海上缉私惊心动魄、充满危险,然而与犯罪分子的斗争不仅仅是海上真刀真枪的较量,抵制和识破走私分子设下的各种诱惑和陷阱同样十分艰险。走私分子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想方设法拉拢谭进春。他们企图用金钱攻克这块难啃的硬骨头,但是始终没法如愿以偿。谭进春时刻谨记党的教诲,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打击海上走私的第一线,面对走私分子的拉拢、利诱、威胁、恐吓,毫不屈服,展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高贵品质。
  身为海警一支队支队长,谭进春经常会受到一些心怀不轨的地方老板的盛宴邀请,但是他十分清楚,这些宴请、送礼的背后,都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都一一回绝了。
  走私分子见他不吃“软”的,就想来“硬”的让他低头。今年5月,有人打来匿名电话恶狠狠地对他说:“你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小心你的老婆和小孩!”他当场拍桌怒斥道:“你们这套吓不倒我!”像这样的恐吓电话,他几乎每月都会接到,但从来不会因此退却,站在大家面前的是更加坚强的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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