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8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理论)
专栏:专家议专题

  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怎样理解十六大报告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怎样认识我国现阶段分配原则与分配制度的客观必然性,我国目前收入再分配的基本状况如何、应怎样进一步完善?今天刊登的这组文章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编者
分配原则与分配制度的多维视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郭飞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十六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原则与分配制度的新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角度考察,我国现阶段必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关系最终决定于生产力的基本原理,实行什么样的分配制度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也就是取决于这种分配制度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表现为社会财富的增加。在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科学技术和管理等都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劳动力是社会财富创造中最积极、最活跃和具有决定性的要素;生产资料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物质条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巨大作用日益凸显;管理作为复杂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协作劳动和现代化生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既然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既然分配制度最终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那么,在我国现阶段,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就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应该指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指生产要素按其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贡献而不是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参与分配。此外,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无论从广义分配(国民收入分配)还是从狭义分配(个人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它都不是分配的唯一依据。比如个人的福利收入,其依据就不是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贡献,而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从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角度考察,我国现阶段必须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决定分配制度的主要因素,这具有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首先,社会财富的生产是多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次,参与使用价值生产的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虽然并不创造价值,却是价值创造不可或缺的客观条件。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生产和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以及它们的普遍稀缺性,导致人们占有生产要素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从而形成生产要素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不仅决定了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而且也与之共同决定了分配制度。
  我国现阶段存在着多种生产要素所有制,这在客观上要求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从整个社会看,由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而在分配领域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从企业看,由于绝大多数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同时由于存在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管理者的收入包含机会—风险收入等因素,因而其分配也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从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构成看,除了上述因素以外,还由于财产收入、投资于股票等因素,其收入来源也趋于多元化。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既是我国现阶段生产要素所有权在分配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
  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目前应主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在企业中适当提高管理、科技、信息等收入所占的比重,以进一步激发这些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活力;二是在公有制单位中进一步打破“大锅饭”,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提高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收入水平。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出发,必须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构建“两头小、中间大”的个人收入分配新格局
  我国现阶段在个人收入分配中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就必然要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就必然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者在逻辑上是高度一致的,是从本质到现象、从抽象到具体的必然转化和表现。
  在个人收入分配中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必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合理调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逐步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个人收入分配新格局。为此,必须以“扩中”为重点,实行“扩中”、“调高”和“提低”三结合。“扩中”,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中等收入群体是支撑社会稳定与繁荣的中坚力量。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所占的比重明显偏低,必须不断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使更多的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调高”,即合理调节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其主要途径有:进一步健全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对某些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进行合理调节。“提低”,即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降低低收入群体在人群中的比重。“保底”(最低生活保障)是基础,“提低”是方向。“提低”的基本途径,包括积极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积极扩大就业,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等。当然,无论“扩中”还是“提低”,其根本途径都是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9版(理论)
专栏:

解读分配制度改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杨宜勇
  深刻理解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有关分配制度改革的理念和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
  “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这是指理顺大的分配关系。就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而言,主要是增强税收刚性,消除乱收费、费挤税现象,为强化企业预算约束、塑造真正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创造条件。同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为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就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而言,主要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向中等收入阶层倾斜、对高收入阶层加大征收力度的税收政策,强化对个人收入的监管。通过相关政策的设计,对过度集中的财产进行调节,进一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在农村,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着重讲的是完善微观分配机制。生产要素所有权是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生产要素所有权的界定逐步清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要素所起的相对作用是变动的,这就决定了各生产要素的贡献不可能一成不变,分配原则也应相应地发展。近年来,劳动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地位没有改变,但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协作的日益重要,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各种非劳动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份额有所提高,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这里强调的是分配制度的基本理念。随着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社会上一度出现了是否应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原则的争论。我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应改变,因为坚持效率优先,就是坚持发展生产力优先。同时应当明确,在分配政策上既要强调利益导向,又要倡导精神文明。特别是在一些公共部门,比如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理顺分配关系时仍然要提倡奉献精神,这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体现。要防止收入过分悬殊,但是在一些国有单位内部仍然存在的平均主义现象也要彻底打破,这样才能不断激发人们的工作积极性。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里论述的是两个层次的分配调节目标问题。市场对生产要素配置的调节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来进行,当某种生产要素供不应求时,其价格就会上升,其产权主体获得的报酬就会提高,从而导致供给增加,直至达到新的平衡。因此,要创造公平的创业和发展环境,实现机会均等。同时,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政府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通过各种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防止收入分配过分悬殊。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兼顾公平的效率,而不是不讲公平;再分配注重公平,是效率优先下的合理公平,而不是平均主义。政府不干预人们多赚钱,但会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过高收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障过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从而既调动各方面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又兼顾各阶层群众的利益。
  “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里强调的是整顿分配秩序的工作重点。现在一些垄断性行业的收入畸高,与其提供的劳动并不相称。因此,应对这些行业的收入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必要的监管和控制,并通过打破不必要的垄断,使其收入逐渐市场化。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是导致非法收入和不合理收入的根源。要通过加强监管和法治,坚决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必将进一步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里讲的是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要重视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采取措施,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分配格局;二是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改革取向,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认真贯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是“扩中”的基本手段。同时,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相对贫困者的基本生活。


第9版(理论)
专栏:

不断完善收入再分配机制
中国经济规律系统研究会副秘书长 高书生
  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已经初步形成,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这对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调节收入差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初步形成 作用明显
  收入再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看,价格、馈赠、民间济贫等都属于收入再分配;狭义的收入再分配则是指由政府主导的、能引起不同群体间收入转移的分配活动。目前,我国由政府主导的收入再分配主要包括征收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优抚、社会救济和救助等方式。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初始收入的调节,其收入再分配功能是双重的:一方面调节初始收入的差距;另一方面聚积可供收入再分配的财政资金。目前,工资、薪金所得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两大收入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等7省市的抽样调查,在工薪所得的纳税人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上者占57.2%,高收入者已承担起一定的纳税义务。再从个人所得税的聚财功能看,近几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200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1205亿元,约占同期税收收入的7.09%。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特征非常明显,并且属于一种范围更广泛的收入再分配。我国社会保险是分项目设立的,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5个险种。社会保险由政府设立,公共机构组织实施,它所遵循的也是“大数法则”,即由劳资双方或雇主单方缴费,分险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当参保人在年老、失业、患病、伤残和生育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优抚、社会救济和救助。国家对革命伤残人员、烈属、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实行定期抚恤与补助;对生活上暂时遇到困难的贫困人群,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社会救济;对上世纪60年代初被精减的退职老弱残职工,进行定期救济;对受灾群众在吃、穿、住、医等方面进行临时性救助。所有这些也都属于收入再分配。
  目前,由政府主导的收入再分配已初具规模,这可以用两项指标来度量:一是可供收入再分配的资金明显增多,粗略估算,目前可供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险资金和财政资金合计已接近5000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二是收入再分配惠及的人群达到一定规模,粗略估算约有8600多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8%。
  突出重点 继续完善
  由政府主导的收入再分配在调节收入差距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国力,完善收入再分配机制应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在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杠杆作用的基础上,集中有限资金,保障低收入者特别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方向应调整。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看,以下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高收入者的纳税贡献率不够高。最近两年,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的纳税情况实施监控,使其纳税贡献率有所提高,但加大个人所得税对初始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仍有很大空间。二是完善税制应充分考虑工薪阶层的支出压力。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10年前确定的。10年来,我国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薪阶层不仅要从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且在购买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需支付很多费用,支出压力很大。现行税制显然已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首先,纳税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对家庭特别是对有子女家庭的财务支出因素考虑不够。其次,费用扣除中未考虑购房贷款利息支出等因素,这对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工薪阶层的支出压力不利。
  收入再分配应更多惠及老年人。从收入再分配机制看,国家目前已对优抚对象、离退休职工、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和少数农村贫困人口等予以特别关照,使这些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是,仍有许多老年人尚未被纳入正常的收入再分配范围。目前,以离退休金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的比重还很低,只有15.6%。许多老年人因收入来源不稳定,生活很困难。在退休职工中,也有一部分人生活比较困难。据民政部统计,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职工约占5%左右,即约有90多万人。究其原因,一是养老金标准过低;二是领不到养老金。无论哪种原因,都需要认真对待,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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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习通信

正确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系统的科学理论
吕书正
  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理论勇气进行理论创新,逐步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系统的科学理论。那么,应该如何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系统的科学理论呢?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一个贯穿其中的思想路线,这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它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贯穿其中的理论主题。这就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并特别突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结合中国的实际来解决这两个问题,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其明确的理论核心。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科学结论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概括,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系统的科学理论的核心。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理论主题和理论核心,展开为回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丰富和发展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正确地解决所研究领域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是基本问题而不是枝节问题,是解决一系列基本问题而不是个别问题),这就叫做形成了系统的科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在多方面实现了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根本任务、发展动力、依靠力量、国际战略、领导力量和根本目的等重大问题上取得了丰硕成果,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理论上贯通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和诸多学科领域。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策上涵盖实际工作的各个领域。主要是思想理论、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民族、宗教、军事、外交、祖国统一、党的建设等领域。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深化了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同时也深化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正如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所指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表明我们党对这三大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理论高度,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
  总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特定的时代背景,深厚的历史根据,鲜明的理论主题,明确的理论核心,坚实而宽广的实践基础,全面、系统的理论内容,丰富的学科视角。它集中概括了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凝聚着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的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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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推动西部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
张毅
  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从我国的未来发展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西部地区农村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发展的任务也更为繁重和艰巨,无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切实采取措施抓好这一重中之重,对于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至关重要。
  西部地区面积6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1%左右;人口3.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8%左右,但其国内生产总值仅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7%左右,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在西部地区,农村人口又占其总人口的80%以上,农业劳动力占其社会劳动力的70%以上,农民的收入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2002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89∶110∶100,差距较为明显。全国原有的592个贫困县,西部地区就占了61.8%;目前国家确定的500多个扶贫工作重点县,绝大多数在西部地区。可以说,目前西部地区的许多农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与小康的指标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西部地区农民的文化素质也相对较低。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西部地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口占农业人口的比重为39.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适龄儿童入学率也大大落后于东部地区。另外,西部地区农村还面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问题。全国360多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中,西部地区约占80%,其森林覆盖率平均只有7%左右;全国每年新增2400多平方公里荒漠化面积中,西部地区占90%以上。
  西部地区农村的现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显然还存在较大差距。要抓好这一重中之重,在本世纪头20年建设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新的西部农村,须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少取多予,藏富于民。西部地区农村是我国的贫困地区,农民生活较为困难,农业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资金严重不足。因此,国家在解决西部地区“三农”问题,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必须要有大战略、大思路,这就是少取多予,藏富于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投资项目、转移支付、税费改革、基础建设、基础教育、文化事业、计划生育、扶贫帮困、社会保障、公共物品供给等方面,少收取、多扶持,藏富于民,兴业安邦。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也应服从于这个大局。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目前西部地区农业产业结构并不合理:在大农业中,种植业比重过大,而在种植业中,粮食生产比重又过大。事实说明,在西部严寒、干旱的崇山、荒漠地区,并不适合种植粮食。西部地区有许多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对发展畜牧业、草业、果品、药材、蔬菜、花卉等极为有利,是发展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好地方,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同时,大量优质原料的有效供给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当前,应遵循自然规律和农业生产演变规律,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农用土地制度改革,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失时机地调整西部地区农产品结构,优化布局,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
  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龙头企业太少。实践证明,只有龙头(企业)高扬,龙身(农户)才能舞动起来;只有群龙闹海,才能掀起商海巨浪。因此,要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须下大力气培育龙头企业。西部地区的各级政府,应解放思想,深化税收制度、财政制度、户籍制度等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尽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投资机制,优化投资环境,以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在政策许可的条件下,尽量吸收外资和民间投资,使龙头企业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同时,要采取订单、合同、股份制、合伙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有效解决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他们结成真正的和衷共济的“利益共同体”,使西部地区农业一体化经营稳定持久地发展下去。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当前,我国农村约有1.3亿富余劳动力,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滞留在西部地区农村。农村富余劳动力多,既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又是一个独特的比较优势。西部地区农村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须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是,绝不能一味地利用这一优势而跌入比较优势的陷阱。为此,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同时,还应创造条件,尽量吸收外地甚至国外的资金、技术和品牌等生产要素,使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变比较优势为竞争优势。
  加速小城镇建设。农民要富,必须减少农民;农业要发展,必须先发展非农产业;农村要繁荣,必须建设小城镇,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西部地区城镇化水平一直较低,与东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西部地区应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加快城镇化进程。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把小城镇建设同发展乡镇企业、农村服务业和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结合起来。二是科学定位,突出特色,适度控制数量和规模,把小城镇建设的侧重点放在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增加农牧民的收入上。同时,应深化投融资体制、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等改革,健全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西部小城镇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抓好生态环境建设。西部地区的农村要保持可持续发展,须抓好生态环境建设。目前,全国陡坡地70%以上集中在西部地区,每年输入黄河、长江泥沙的2/3来自西部地区。因此,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的任务很重。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国家应加大投资力度,改变目前补助标准、年限、数量不足的问题。对不同林种应实行差别补助标准,限制经济林过快增长。让农民按还林种类自由选购种苗,降低还林成本,提高还林质量和效益。认真执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和延长承包期50年不变的政策,及时发放林草权属证明书,给农民吃上定心丸。大张旗鼓地表彰退耕还林还草的先进地区、单位、农户和个人,对只还“经济林”、“路边林”、“数字林”和造“政绩林”者,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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