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3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疑罪从无:不让无罪者含冤
本报记者 吴兢
近年来,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他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已广为公众熟知;而另一个新鲜名词——疑罪从无,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
  什么是“疑罪从无”?
  在最近的一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了一起案例: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的职员黄新,案发前与女友刘燕在刘家中同居。1998年10月23日晚,他与女友因打牌发生口角。第二天早上9时许,他离开刘家。1个半小时后,刘家人发现刘燕被害。由于公安机关鉴定刘燕死亡时间为当日夜里1时,黄新便被认定为凶手。而黄新则坚持至其离开时刘燕还活着。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鉴定的方法和结论提出了质疑。更为关键的是,公安机关从刘燕的尸体里发现了不属于黄新的“大量精子”,至今未查明属何人。
  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会如何判决?
  这是一个两难选择。从现有证据来看,黄新有杀人的嫌疑;但如仅凭现有证据便认定他是凶手,又太过轻率。怎么办?
  “其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疑罪应‘从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这样解说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一脉相承。诉讼过程中,先推定被告人无罪;要证明其犯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来处理。具体到疑罪,则应作出无罪判决。”
  于是,在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下,黄新被法院宣告无罪。
  如今,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已得到越来越多的适用。截至去年底,各级人民法院5年来共宣告28080人无罪,以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
  疑罪“从有”到“从无”是一个飞跃
  对疑罪的处理,从昔日的“从有”到如今的“从无”,是对人权司法保护的质的飞跃。河北曲阳县党城乡农民杨志杰的经历便是一个残酷的证明。
  12年前,杨志杰涉嫌一起爆炸案被当地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因其被司法部门认为有罪而又缺少“直接证据”,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再审,此案久拖不决。直到今年6月6日,他的“疑罪”才终于被依法“从无”:无罪释放。如果司法机关早日按“疑罪从无”原则来办案,杨志杰这12年的人生岁月又怎会如此耗费?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说:“疑罪,指既存在有罪的证据,又存在无罪的证据;既不能排除其有罪,又不能排除其无罪。面对疑案,过去的司法实践往往为了追求客观真实和不放过一名罪犯,而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即使这个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司法机关要么定其有罪,只是从轻减轻处罚;要么索性把案件遥遥无期‘挂’起来。这些做法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真执行,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是现代刑事法制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陈兴良这样评价。
  樊崇义认为,疑罪从无原则有“三个符合”:符合依法治国的思想,符合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是否放纵了罪犯?
  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名罪犯,这是刑罚的最高目标。然而,不枉不纵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尤其是面对疑罪时,“不枉”重要?还是“不纵”重要?
  有人发问:疑罪从无,是否会放纵了罪犯?
  樊崇义教授说:“从法理上来讲,这是一个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这个原则可能会放掉某些缺乏证据的罪犯,使国家的公共权力和社会秩序受到一定的损失;但是,它更可以保证无辜者不受错罚。要认定犯罪,必须靠证据,不能凭空怀疑他人有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也不行。权衡利弊,保障公民的权利应该放在首位。因为如果错杀无辜,哪怕只是一个,不但损害了私人权益,而且也侵犯了公共秩序。所以,我的结论是:疑罪从无,是利大于弊。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法治国家对人权的明确保障。”“现代法治文明的程度,更多地取决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权利的保护。因为如果他们的权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公民的权益就更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了。所以,权衡‘不枉’与‘不纵’,‘不枉’更为重要。”陈兴良如是说。
  其实,“疑罪从有”同样不能避免放纵罪犯。
  广西有这样一起错案。4年前,覃俊虎、兰永奎两被告因抢劫和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和无期徒刑;二审则维持了原判。二人均提起申诉。这起案件随着真正罪犯的自首和被缉拿而峰回路转:就在6月28日,二人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可是,如果真正的罪犯不落网又会如何?二名无辜者便会被“疑罪从有”毁了一生;而真正的罪犯,却反而会因二人无奈的“替刑”逍遥法外……
  当然,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更好地承担法律职责、打击犯罪,司法部门必须把证据做得更扎实,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律链接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治安播报谨防“人为加工”
允平
从7月22日起,北京警方正式推出“治安播报”制度,其内容包括: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介绍重要案例时进行通报、定期向媒体通报信息等。其内容大致包括一周的治安总体形势、多发性案件、发案地区和地段、发案形式、警方提示等等,对市民进行广泛宣传。北京市民将会像接收天气、旅游和交通预报那样及时掌握北京的治安形势。
  北京警方推出“治安播报”制度,其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老百姓对某个地区政府管理水平的最直接评价之一就是这个地区的治安状况,而治安状况的好坏,又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案件发生数量;第二层面是民众对本地区治安状况的知情程度,也就是警务信息公开程度。如果民众总是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了解治安状况,可能会出现某些犯罪行为由小变大、对民众危害不断加大的情况,这在以往的“敲头案”、“斧头帮案”乃至“艾滋病针案”中都有过深刻的教训。
  出台“治安播报”制度,体现了北京警方正努力从过去单一的行政管理转变为管理与服务并重,但警方的责任也相应增加。可以想见:一个在“治安播报”中案发频率总居高不下的地区,该地区警方理所当然地面临民众和舆论的压力。那么,是否会出现压力之下,某些地区对当地治安状况真实信息隐瞒不报或者“人为加工”的可能?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那么就有这样一个问题:如何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信息公开其实是民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体现,民众有权对信息公开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从程序到结果,都应当置于民众的眼皮之下。要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内部监督,警方应建立一整套信息监控体系,比如派专人定期不定期地到基层进行摸底调查、核实数据,建立信息错误问责制,对那些有意隐瞒信息者给予相应处罚,并且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既让公众了解最终结果,也起到了一种对那些信息误导者的震慑作用;一种是外部监督,这就包括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事实多次证明,媒体和民众往往能掌握更真实的信息(虽然这是针对个案而言),那些事关重大的案件在当今这个信息传播渠道发达的社会,更是难以遮掩的。因此,警方应加强与媒体、民众的合作,建立信息反馈和投诉平台,通过双方互动强化信息管理的科学化、透明化。
  信息公开的前提是信息的真实性,笔者期望“治安播报”制度能够在信息公开的程序上严格把关,避免让“治安播报”流于形式,从而为民众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图片新闻

  图片新闻
河南省武陟县的张允贞老汉是1973年入党的老党员。1992年春天,武陟县人民法院的朱水莲法官在下乡办案时,了解到张允贞老汉生活困难,便与他结成了帮扶对子。在此后的10余年时间里,朱水莲法官每逢节假日都去看望张允贞老汉。
1、朱水莲法官带着面粉、食用油等生活用品再次来到张老汉家中看望。
张建中 任晓冬 赵跃进摄影报道
日前,河南省杞县公安局破获了一个行骗团伙。他们用特殊方法变造所谓的“错版”人民币,以高价卖给他人,已骗取现金万余元。广大群众要睁大眼睛,切勿因一时之贪而上当,发现情况请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
2、所谓的“错版”人民币。时广建 刘洪波摄影报道
6月以来,福建厦门市集美区城监、工商、文化等部门联合行动,对非法虚假广告予以专项整治,端掉了两处非法广告窝点。
3、执法人员当场缴获非法广告报纸。王文津摄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决策参谋

  依法履职建设“纳税人之家”
张崇明
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税收服务已逐渐成为税收工作一个法定的正常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服务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它的最低要求是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最高理想则是促进政府对税收合法、合理、经济使用,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的价值理念,加快社会文明进程,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作为税务机关,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依法履职,积极进行税收服务,建设“纳税人之家”。
  税收服务 存在三方面问题
  考察税收服务的现状,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需求尚未成熟。由于在我国税收征纳关系中一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目前,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要求较低。
  (二)税收服务的供给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一些税务人员在税收服务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多余论。认为完成税收收入就是胜利,税收服务可抓可不抓、可深可浅。二是矛盾论。把税收服务与管理执法对立起来,认为抓税收服务会影响执法。三是条件论。认为从税收法制到税务管理自身尚不健全,全面开展税收服务的条件不具备。
  由于这些认识误区的存在,虽然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收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一些机关也制定了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首问责任等税收服务制度,但总体上缺乏一套科学实用的税收服务规范和办法,税收服务与征管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响亮地喊出了税收服务的口号,但是缺乏必要的工作措施来支撑;有的地方只是在窗口单位增添服务设施,规范服务用语,把时间和精力放在礼节性服务上,对纳税人反映的政策资讯匮乏、程序手续过繁、办事效率不高等深层次问题却未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三)税收服务缺乏“有形之手”的调控。税收服务除需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努力外,还有赖于整个社会尊重纳税人氛围的形成,特别需要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强力推动。美国1988年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澳大利亚1997年颁布了《纳税人宪章》,并在税务局内部设有独立的“问题解决服务处”。在我国,地方党政和上级税务机关考核评价税收工作,还没有完全实现从重数量向重质量的转变,客观上不利于税收服务的全面开展。
  服务目标 纳税人基本满意
  新时期税收服务应该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为核心,努力实现四大目标:
  ——纳税人基本满意。税收服务工作做得好不好,不能由税务机关自己说了算,必须看纳税人是否满意。这个评判应该由政府或独立的纳税人权益保护协会来组织实施。
  ——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一靠严厉的税务稽查维护税法的刚性,二靠文明高效的税收服务融洽税收征纳关系,两者相辅相成。
  ——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税收服务既是税务机关帮助纳税人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工作要求,也是对税源进行监控,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的过程。
  ——政府和纳税人的立场进一步协调。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应当是融洽的。要通过文明高效的税收服务,特别是深入细致的税收宣传,让纳税人不但知道怎样交税,而且知道为什么交税,让交税的过程变成纳税人富有成就感的快乐体验。
  这些目标的实现,既需要构建完备、稳定的税收法规政策体系,提高税法层次,增强税收政策稳定性和透明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运转协调的税收征管工作体系。
  我们应对税务机关所能提供和所将提供的税收服务持非常乐观的态度。新时期的税收服务应该以使纳税人不论身处何地,都可以享受到全国统一规范、文明高效的税收服务,缴纳税收将变成一件非常便捷、轻松、省时的事情;所有引起不快的税收服务投诉都可以引起足够重视,得到快速的解决,并通过全国税收服务信息交换网络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工作重点 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要把税务机关建成“纳税人之家”,当前的工作重点是通过文明执法、依法治税,把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切税收服务工作的基础,做到“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如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实现和维护,任何税收服务的努力都不可能产生积极效果。
  首先,认真分析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当前,四川省国税系统正在深入开展“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的活动。认真分析纳税人的需求,是税收服务工作的前提。税务机关要善于准确把握纳税人的所急、所想、所需,全面考虑。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真正吸引纳税人参与进来,建立稳定的联系沟通机制,形成良性互动。税收服务有的放矢,才能真正被纳税人接受。
  其次,税务机关应当紧紧围绕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陈述申辩权、拒绝权、减免税申请权、批评建议权、请求保密权、请求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受告知权、诉讼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延期缴纳税款权、延期税收申报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等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逐条逐款落实保护性的措施和办法,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因为工作过错而被侵害,不因为工作疏忽而被漠视,不因为工作懈怠而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再次,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纳税人需求层次的高低,念好“廉、公、快、高、省”五字经。一要加强礼貌服务,彻底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二要严格执法。管理执法应当一视同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消除一切税收歧视。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应该大力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要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咨询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大力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
  要抓好这一工作重点,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防止税务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报”。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惩戒力度,直至开除出队伍。四川省国税系统是全省第一家省级文明行业,纳税人和党委、政府对税务机关的期待高、要求严,我们应该加强自律、严格管理执法队伍,成为纳税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者、维护者。(作者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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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案导读

丢失冲印胶卷 承担精神补偿
  杜晓林
  导读:婚礼录像的光盘被制作方不慎损毁,父母遗像的底片被照相馆在冲洗时丢失……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时有发生。如果按照合同约定,仅补偿光盘钱或底片钱、冲洗费,实在让人觉得不公平。因为这些都不是普通物品,而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其灭失或毁损,均会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害。怎么办?本案中,杨某一家便依法讨了个公道。
云南昌宁县法院近日判决丢失冲印胶卷的某冲印店赔偿原告杨某胶卷,退回冲印费,并赔偿杨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今年劳动节,杨某一家到风光旖旎的大理、丽江旅游,并拍摄了两卷胶卷。回来后送到某冲印店冲印,并预交50元冲洗费,约定3天后取照片。可是后来杨某被告知两卷胶卷被丢失,冲印店表示愿赔胶卷,退回冲印费。杨某不同意,遂将该冲印店告上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冲印店赔偿杨某精神损失费。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编造恐怖信息 换来三年铁窗
  李红 程泽
  导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名,即“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款意在更有效地惩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安定。即使没有发生爆炸、毒害等后果,但只要以上述方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构成犯罪。想赚钱的人啊,千万要走正道,切莫以身试法。
  不久前,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刁侠送达了刑事判决书,依照《刑法》第291条之规定,认定刁侠犯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1月21日,刁侠给沈阳市繁华地区的某大型超市的投诉电话发出恐吓:“我在你们超市里放了四颗炸弹,限你们1个小时内给我准备50万元;不想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就不要报警……”超市立即报警。3小时后,就在刁侠妄想取走50万元钱时,警察将其捕获。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行政处罚不守规 建设局两次败诉
  冯振民 李云峰
导读:程序,对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认为只要实体正确,即使程序违法又算得了什么?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程序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实体,而且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行政机关,千万不要再轻视或忽视执法的程序了。
  由于未严格依法办事,河南省上蔡县建设局作出的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被法院撤销。
  去年3月,县建设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上蔡县和店粮管所院内竣工的办公楼进行了现场勘验。在没查清相关情况时,县建设局认定和店粮管所擅自将安装工程指定给无资质者施工,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粮管所罚款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而上蔡县建设局却忽视了这一程序。
  上蔡县和店粮管所以上蔡县建设局程序违法为由,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了上蔡县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告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同年12月20日,上蔡县建设局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却又留下了“空子”:把本是2002年3月18日发现的案情,编造为同年12月15日巡查时发现,且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今年1月,上蔡县和店粮管所仍以上蔡县建设局执法程序违法为由,又一次把上蔡县建设局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不久前,上蔡县人民法院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再次撤销了上蔡县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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