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汽车报警器噪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居民自己采取行动,制止汽车噪音,这种自力救济是正当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汽车报警器 噪音扰民 构成侵权
本报记者 张涛
  随着我国私人轿车数量上升,城市居民小区内因汽车防盗报警器误响而导致噪音扰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这究竟是一个社会公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又如何解决?记者日前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
  噪音扰民 构成侵权
  案例:2002年11月29日晚9点左右,北京车公庄桥附近一居民小区,一辆夏利车的防盗器突然响起,警报声音急促震耳。11月30日中午,交警队接到群众举报,将车从楼后拖到楼前。凑巧的是,交警拖车时,夏利车停止了鸣叫,但交警前脚刚走,报警器又开始叫起来,一直持续到深夜12点多。小区一位居民眼见事情无法解决,于是愤然一脚,猛踢汽车的左前门。没想到就这一脚竟堵住了报警器的嘴——连叫了两天的夏利车安静了。
  “汽车防盗报警器产生的噪音扰民,是近年来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汽车报警器长时间地鸣叫,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这种现象已经构成了侵权。”杨立新教授告诉记者,汽车防盗报警器的噪音造成的侵权现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这种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城市居民小区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此区域内产生的汽车报警器长时间而且刺耳的报警声,严重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因此应属于社会生活噪音范围。该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汽车防盗报警器的长时间噪音,侵犯了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权。杨立新教授解释说,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的生活安宁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法理认为,生活安宁权是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内容,在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法编中,也采纳了学理的意见,草拟了生活安宁权是隐私权的条文。
  杨立新教授分析,在这种侵权行为当中,车主是第一责任人;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在这种侵权行为中也有责任。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虽然不可能对小区内汽车进行逐个检查,以防止噪音污染的发生,但是在小区车辆发生噪音污染现象后,有责任提醒车主排除噪音。如果小区物业没有尽到这种提醒的义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法律上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力救济 正当举动
  案例:一天夜里,受雷雨天气影响,一些汽车内的报警器失灵,纷纷响起来。在北京朝阳区某小区的一辆夏利车竟然“声嘶力竭”地吼了一夜。第二天凌晨,忍无可忍的居民将车窗玻璃砸了个粉碎。在夏利车响的一夜里,车主始终没有露面,直到早7点后,车主才将车开走。
  各种相关资料表明,因为汽车噪音、占地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的人为破坏汽车的现象在我国各地都时有发生。杨立新教授认为,当汽车发出噪音正在侵害小区居民权利的时候,居民自己采取行动制止侵害的发生是正当的。但如采取过火的行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则要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立新解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侵害行为发生时,公民可以诉请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法院来阻止侵害的发生,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自己采取行动阻止侵害的发生,后者在法律上被称为自力救济。在居民区内汽车噪音污染发生的时候,居民自己采取行动,制止汽车噪音的发出,这种自力救济是正当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居民是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而对发出噪音的汽车采取破坏行为,则是违法行为。
  在自力救济和故意破坏他人财产两者之间如何区分?杨立新认为,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二要看汽车被破坏的程度。如果行为人打碎汽车玻璃,只是为了调试车内设施,制止噪音的继续发出,则是正当的;但如果存在明显的破坏举动,比如扎破汽车轮胎等,这是在侵害他人财产,要赔偿他人损失。不过,杨立新教授补充说,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车主侵权在先,即使行为人要赔,也要考虑情节,只要适当赔偿即可。
  增强意识 依法维权
  案例:哈尔滨市的蒋先生反映,他所居住的小区没有停车场,所有的汽车都停放在住宅旁。由于车辆安装了防盗报警器,稍有“风吹草动”,报警器就响声大作。居民曾就此事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过,也和一些车主协商过,但小区管理人员表示,安装报警器是车主个人的事,他们无权干涉。而车主们则认为:“不安装报警器,车丢了怎么办?”
  随着汽车防盗报警器扰民事件的不断发生,社会各界都在积极寻求办法加以解决,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也都制定了规范和处罚的措施。
  杨立新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要靠多方努力:首先,车主要增强保护和尊重他人生活安宁权利的意识,注意购买质量较好的防盗报警器;其次,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出现类似现象后要尽到提醒的义务;第三,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也要尽到责任,接到有关举报后,要尽力去解决;第四,车管部门在验车的时候也可以针对报警器一项进行检验,对装有不合格报警器的车辆不予检验通过;第五,有关部门还要约束报警器生产厂家,要卖合格的产品,对将不合格报警器投放市场的厂家,要采取惩罚措施。
  “不过,最有效的办法,还是依靠公民个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杨立新教授补充说,“近些年来,社会上有过许多公民个人依法维权的案例,比如有人为了车票涨价问题打官司等等,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人为了居民区内汽车防盗报警器噪音污染的问题去打官司。如果被汽车防盗报警器噪音侵扰的居民们联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索赔,那么对于车主来说就很有威慑力了。”(附图片)
  人潮拥挤的汽车市场。新华社记者 任勇摄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整治生活噪音
我们找谁
生文光
  谈起城市中的生活噪音,相信很多人都能列举一长串出来:狗吠声、车轮刹车声、防盗器报警声、人们晨练时用的喇叭声、商贩的叫卖声……研究表明,当室内的持续噪音污染超过30分贝时,人的正常睡眠就会受到干扰,而持续生活在70分贝以上的噪音环境中,人的听力和身体健康都会受到影响。无疑,生活噪音,正在成为我们城市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实际情况往往是,或者找不到一个相应的责任部门来解决,或者是有责任解决问题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在不同部门的扯皮中,求助者满腔的期待遇到了“冷板凳”,带来了无助、失望甚至愤怒,从而容易做出各种过激的行动。近年来许多小区内的车辆经常遭到人为破坏就是一例。
  据媒体报道,在某市的一个居民小区内,一辆汽车的防盗报警器“嘶叫”了整整一夜。人们忍无可忍之下,开始打电话向外界求助:110
  报警电话、该市环保局噪音污染举报电话、该市城管热线、当地派出所、当地区政府值班电话、该市交通管理局热线、该市消防局值班电话、该市消防服务热线,但几乎所有接报电话,都无一例外地回答,此事不归我们管,请你去找某某单位。
  一句看似礼貌的“请你去找某某单位”,就把问题踢了出去……老百姓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问题的根源在于,一些部门对自身功能的定位不准,该有人管的却没人去管。其实,政府部门的主要功能就是服务民众、保护民众利益,凡是侵犯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行为,都应该在政府及政府各个部门管理的范围之内,而不应该推诿。如果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够切实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许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帮助百姓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这才是在政府工作中真正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还是回到这个老话题:整治生活噪音,我们到底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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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闻图片集锦

新闻图片集锦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预防处日前来到百年老字号盛锡福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大职工宣传法律规定,以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胜利 超颖 秦崴摄影报道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法院日前依法强制执行某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劳动报酬案。图为法官向42名职工现场发放工资。谈天 徐庆余摄影报道
  驻守在云贵高原的武警贵州总队三支队为保一方平安,苦练陆地、水上打防控本领。
  图为该支队日前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水上实战演练。杨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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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官人生·信念

好好把握自己
刘红建
  参加工作20多年来,特别是近15年的法官生涯,有许多感受使我心绪难平。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好好把握自己,珍惜法官声誉。
  良好的家庭关系是成就事业的基石。我注重与妻子的沟通交流。每天下班后,帮妻子干一些家务活,减少她的劳累;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外出时,给妻子交待一个明白,取得她的理解;闲暇时,多带妻子和儿子一起娱乐,给妻子和孩子一份关爱。我可以自豪地说:我有一个幸福安定的家庭,她是我踏实工作、不断进取的基石。
  在社交活动中要把握好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社交活动,如好友、同事相聚等。但在这些社交活动中一定要把握好自己,否则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在社交活动中,要想一想这样做对自己是否有害,对家庭是否有害,对单位是否有害。假如遇到某些很难缠的对象,或者遇到某些经过精心“包装”的陷阱,不妨找个借口,溜之大吉。
  对当事人要留个戒心。对此,我有切身体会。那是1993年我刚提助审员办案时,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我的老师。一天这位老师约我吃饭,我不便推辞就去了。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个自称被告人亲属的男青年,因碍于老师的情面也未说什么。随后,那青年多次单独约我相见。因不熟悉他,我没有答应赴约。后来有一天,被告人的妻子来法院反映说:那名男青年根本不是她家亲戚,他自称和法院有关系,主动要求帮着跑这事,并向她家要了7万元!我身上惊出了一身冷汗,庆幸自己没有落入“陷阱”。这件事使我得到深刻教训:和当事人的不当来往,实际上是给自己的脖子套了一个绞索。
  作为一名法官,热情接待当事人,与人为善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但一定要分清对象,明辨是非,不要把交友的准则带入办案中。我常常和朋友谈起东郭先生和狼、农夫和蛇的寓言故事。对东郭先生和农夫善良的品德,我觉得无可非议,但如果不分对象,不辨真相,这种好的品德将变成愚蠢的代称。让我们珍惜手中的审判权,对别有用心的当事人留点戒心吧!
(作者系河南郑州市中级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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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官人生·信念

正确对待权力
钱铭南
  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不认为权力是人民给的,而认为是自我奋斗的结果,或者认为自己是天生的“富贵命”,掌了权就产生了一种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官僚主义作风;有的人把权力商品化,赋予等价交换的原则,热衷于讲排场摆阔气,沉溺于物质享受,消磨在纸醉金迷之中;有的人甚至钻制度不严、管理不善、监督不力之空子,行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贪赃枉法之勾当。在近几年司法系统揭露出来的司法腐败案例中,一些案件违纪违法金额之大,性质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也令人深思。
  法院不是世外桃源,法官也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在权力面前,法官必须弄清权力之源,权力之旨,用权之度,为谁当官,当官为谁服务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当糊涂官,办糊涂案,甚至成为贪官和赃官。
  当前,在法官中有一个很突出的共性问题,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在干警中不时地显现出“三气”,即:高人一等的傲气、权力至上的霸气以及衙门难进的官气。前段时期我省政法委对14家法院进行了明察暗访,普遍暴露了法院干警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冷漠、推诿、生硬。江泽民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人类社会是由无数个人组成的社会之网,每个人则是这个网上的纽结。做人要讲人品,做官要讲官德。我们如果当了官,掌了权,官气十足,动辄训人,专横跋扈,滥用职权,怎能对得起生养我们的人民呢?
  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法官应当是为民办实事的公仆。当一名好法官必须要做到“三个忠于”,即: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忠于人民的利益。(作者系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院长)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南昌东湖区检察院
 办案先签“责任状”
  本报讯 在江西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针对少数干警中存在的违法办案、粗暴办案、忽视办案安全等问题,每件自侦案件办理之前,负责经办案件的主办检察官都必须与反贪局(或渎职侵权检察科)长签订一份“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责任状”。这是该院设置的规范干警执法行为的“高压线”,以进一步保证干警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该责任状对干警在办案中必须作为和不可作为的行为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对失职者的具体处理办法。该措施实施以来,干警的办案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确保了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和办案安全。(武志敏 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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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潍坊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繁简分流
  本报讯 20分钟审结一起重大挪用公款案,罪犯宿汝龙被判无期徒刑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如此高效率的裁判,得益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大力深化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该司法解释实施以后,该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约占所审结刑事案件的35%,节省了诉讼资源。(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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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绵阳公安一一○
成为便民通道
  本报讯 四川绵阳市公安局大力开展110报警服务社会联动工作,提供便民服务。仅2002年,该市各联动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行动,及时排除天然气爆管、自来水管道破裂等重大险情163起,及时救助危重病人3600多人次,为群众开门、取钥匙3200起,查找送归迷失老人、儿童825人,救助欲自杀者68人,其他救助9200多起,赢得社会各界的好评。不久前,绵阳市公安局被省公安厅评为接处警先进集体。(罗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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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案导读

公开拍卖事后反悔 法院判赔期待利益
徐乾 石荣
  导读:本案涉及一个新鲜的权利名词:期待利益。
  何为“期待利益”?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某村委会公开拍卖却又毁约拒签合同,损害了他人的期待利益,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沭阳县茆圩乡某村民委员会,因不履行合同,给合同当事人于某某的合同期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日前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酌情赔偿人民币5000元。
  事情起于2002年3月,某村委会对其所有的张湾路段的树木进行公开拍卖,原告于某某参与竞买,并给付7万元保证金。于某某竞买成功,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但此后该村民委员会拒绝签订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根据签订的民事合同向对方当事人要求给付可得利益。于某某虽未因合同造成实际损失,但对其期待利益已构成损害,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损失。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119”形同虚设 县政府违法败诉
李万军 石会林
导读:火灾猛于虎,消防责任重于泰山。据统计,今年头5个月发生火灾事故120613起,死亡1169人,直接损失70941万余元。面对肆虐的火灾,负责消防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直接承担防火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更应该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洛阳市首例消防行政诉讼案件。
  2001年11月的一个晚上,家住汝阳县的原告陈红霞的住所发生火灾。她不断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援,但接线员一会儿说消防车已出来了,一会儿说消防车跑错了地方,后来干脆没人接电话了。直到县领导到现场后,才调来两辆洒水车,但为时已晚,她的住处已变成一片废墟。后来她才得知,汝阳县唯一的一辆消防车当时正在修理厂修理,根本不可能来救火。为警醒被告汝阳县政府,她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在此次火灾中未履行法定职责。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防法》及《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有关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汝阳县应当设立1个三级消防站,配备3台消防车。而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没有按照规定设立消防站,没有按规定配备消防车,配备唯一的一辆消防车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还在修理之中,没有参加灭火扑救。据此判决: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在火灾事故中没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不作为违法;诉讼费由汝阳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拒做亲子鉴定 判负生父责任
赵辉 杜明
  导读:为人父母者,既然生育了孩子,就应当承担父母之责。这是伦理和法律的双重要求。孰料本案中,为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这名父亲不但不承认父子关系,还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你不配合鉴定取证,法律就拿你没办法了?当然不是。事实告诉人们,对于想方设法逃避法定义务者,法律绝不姑息。
  想对本案中的父亲说句话:作为一名父亲,你真的心安吗?或许,在本案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你可以好好弥补一下一个父亲的过失。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奇的抚育费纠纷案。
  原告喻某之母与被告赵某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由母亲负责抚养孩子。喻某在诉讼中称自己是被告赵某的小孩,被告赵某则并不认可。喻某表示愿进行亲子鉴定,鉴定费依法负担;赵某则坚持若要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由原告母亲承担鉴定费用,否则拒绝配合鉴定。
  江阳区法院认为在原告表示愿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被告以不承担鉴定费用为由拒绝配合鉴定,应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赵某即是原告喻某的生父,并责令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抚育费2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被告赵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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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案导读

采山核桃盗伐林木 两百元送己进监牢
韩利国 郭良富
  导读:非法采伐珍贵林木,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的两名罪犯是不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还是凭侥幸心理恣意乱为?无论如何,我们山区的普法工作应该更注重针对性。
  前不久,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夏长春、王成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并处罚金5000元、3000元。
  核桃楸树是国家三级保护的珍贵树种,分布在小兴安岭林区。该树一般10年才能开始结果,一株树能活100年左右,它的价值要远远高于红松,主要用于军工产品等。山核桃挂满枝头,却苦于无法上树采摘,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都采用了同样的“高招”,携带手锯共将73株核桃楸树放倒,采到的山核桃仅仅卖了不足200元。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盗伐林木者处补种的规定。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增加对盗伐林木者处双倍补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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