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法解读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门槛是否还应再高?开放式基金能否申请短期融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违法行为是否须用重典?6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再次引起了人们关注。请看——
关注《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大悬念
梧桐
  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基金市场上已经有基金75只,约占股票流通市值的10%左右。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21只。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已从1998年初试点时的5家,增加到现在的28家(含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4家),基金托管银行有7家。
  在此情形下,6月23日,与千万投资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自然又一次吸引了全社会的目光。与第一次审议稿相比,法律草案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但在一些具体条款上,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仍然持有不同意见。
  管理公司“门槛”是否还应再高?
  法律草案第十三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定了7个条件,其中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资信,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等等。
  与法律草案的第一次审议稿相比,法律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加大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限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资质,以及基金财产的运用,都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在常委会进行分组审议时,有委员认为,基金管理公司的“门槛”定高一些为好。“门槛”高了,承担风险的能力就强,基金持有人的保障度也会得到提高,如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就还可再高一些。还有委员认为,基金的管理过程中,诚信非常重要。草案中规定“出资人资信良好,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过于宽松。在国外,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诚信就完全丧失,就没有资格再做基金管理人。
  与此相反,另一种意见认为,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注册资金不低于3亿元,理由不充分。基金管理公司的信誉是靠专业知识和过去的业绩建立的,基金的风险也是产生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这些都与基金管理公司自己有多少钱无关。将基金管理公司的“门槛”设置得太高,或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金与其运作的资金保持一定的比例,会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开放式基金能否申请短期融资?
  法律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对开放式基金管理人来说,最担心的莫过于基金持有人大量赎回基金。一旦这种情况发生,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短时间内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应对赎回。草案也正是出于此考虑才提出开放式基金的融资问题。然而,对这一规定却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是,我国对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禁止银行资金托市。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融资,需要考虑是不是违反上述规定,会不会带来金融风险。此外,这种融资是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和财产作担保,还是以基金财产作担保,融资利息是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负担,还是由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这些问题都还需要研究。
  另一种意见认为,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有利于及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避免因巨额赎回给基金管理人造成资金压力,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同时,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可以用证券作担保,不会增加银行的风险。目前,国家已经允许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承销时向银行进行短期融资,允许证券公司向银行拆借。因此,应当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
  还有委员提出,封闭式基金有一定的存续期,因此可以允许向银行贷款。开放式基金的短期融资有风险,要特别慎重。
  违法行为是否须用重典?
  法律草案第十一章的法律责任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的,分别对各自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一章中,还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责任中的经济处罚罚金额度,不应规定绝对数额,而应按侵权或非法所得额度的倍数进行处罚,要使关系人不敢为,为必破产。对基金从业人员的处罚也应更严格,一旦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就终身取消其从业资格,而不仅仅是“暂停”。
  另有意见认为,法律草案的第九十一条中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太高,因为这是一个个人罚款,不是企业罚款,如果太高,超过了客观条件,反而起不到作用。
  还有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自律是一个有效的机制,有些违法行为不一定由政府去管,而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来约束。但在草案中,这一点体现得不够,应通过强化行业自律,来禁止违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
  我国《立法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目前存在上述三个方面的不同意见,将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整治汽车报警器噪音——
我们究竟该找谁
张涛 赵婧
  本版7月2日刊登了对城市居民小区汽车报警器噪声扰民调查的文章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整治汽车报警器的噪声,我们到底应该找谁?7月2日下午,记者就此问题电话采访了北京市的相关部门。
  北京市交管局有关人士回答,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他们的职责是管理公路道路交通安全,至于小区内汽车噪声污染不归他们管。
  记者接着向北京市公安局法制科进行咨询,想知道对此类问题他们有无相关规定,公安局回答,他们负责的是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小区内产生的汽车报警器长时间刺耳的报警声虽然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具体实施细则,不涉及法律,因此不归他们管。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士说,平时他们也经常收到群众因噪声污染扰乱生活安宁的举报,以前也曾出台一份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小区内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执行起来特别困难,往往赶到现场却找不到车主,无法解决,由于环保机关自身也不是执法机关,无权对事主进行处罚。该负责人透露,他们正准备制定一部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将专门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该环保局人士提供的线索,记者对相关法规进行了检索,结果发现,早在1998年3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就联合发过文,颁布了“京环保法字〔1998〕081号”文件——《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噪声扰民的通告》。
  《通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防盗报警器误报产生噪声扰民的,群众可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投诉或举报。机动车防盗报警器误报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对使用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对小区内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问题,有关部门几年以前就已经出台了具体规定:群众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向环保、公安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环保、公安部门也应该受理,并依照规定进行处理。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群众对身边的汽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问题进行举报时,却往往被推来推去,无法得到解决。同时,上述北京市环保、公安部门的回答也颇令人不解,明明有规定,两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什么予以否认呢?
  政府部门履行自身职能,关键要依法而行,只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职责,就应该不折不扣地依法执行,如此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如果对自己部门的功能、职责都认识不清,那么他们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老百姓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究竟该找谁呢?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打造交通亮丽精品街
  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支队争创“优秀基层党委”和“优秀交通支队”的活动中,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结合自身实际,选定辖区“南磨房街”作为交通队的亮丽工程,努力打造精品街。劲松队副队长杜平告诉记者,亮丽街道的标准有3项,分别是:秩序优良,行人、自行车不乱穿,不逆行;没有禁限车辆,没有违章车辆;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图为劲松队的交警们在工作中。
本报记者 张涛摄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人生·信念

宁愿欠账过日子
杨正文
  我出生农村,父辈终生勤劳。年幼时,日子虽过得较拮据、清苦,也还能维持全家温饱。等到我们几兄妹相继长大上学,年迈的祖母又体弱多病,家里便开始欠账了,日子过得相当艰难。我于是时常告诫自己:努力学习,以后用自己的劳动收入帮家里还清债务,让家人过上安稳、富实的日子,也不让自己欠账过日子。
  我参加工作并成为一名法官后,家里的日子开始好过起来,也不用我给父母还账了。但等到结婚、买房后,自己终究也逃不过欠账过日子的尴尬。
  欠账的日子确实难过。一次,到新华书店看到一套自己喜欢的工具书,正准备把刚发的工资掏出来到柜台交钱,一看标价200多元,再想下个月要还表妹500元钱,苦笑一下,只得舍它而去。为了还账,我戒了烟,几年和妻子没买过一件新衣,没给儿子买一件像样的玩具。生活的艰苦倒也罢了,面对债主上门索账又无钱时,便只有尴尬了,百分之百的笑脸和诚意打发走来人后,又发愁怎样还账了。
  在外人眼中,法官欠账似乎不可能。一个朋友对我说,别人都讲法官工资高,你怎么还欠账。他又说,你们办一个案子,诉讼费可以提留分成,而且有一句俗话不是说“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吗?
  确实,就凭当事人的“意思意思”,我也是可以不欠账的。
  我买房子时,一装修公司的包工头找到我,要为我装修住房,说只要收点材料钱意思意思就行了,我拒绝了。朋友说我是傻瓜,因为我的住房至今也未装修过。逢年过节,有上门送物的、送钱的,我和妻子都会一概回绝,也有不肯带回去的,我们也会想办法退,再不行,只好上交纪检了。
  我知道,如果我接受他们的钱财,就不用欠账过日子了。可我清楚,只有用自己的辛勤汗水换来的合法收入,用起来心里才踏实。如果我接受了他人的钱财,我就会徇私枉法裁判,便会损害公正、廉洁执法的法官形象,损害法律的尊严。那样,我欠下的就会是法律的账,是当事人的账,是自己良心的账。作为一名法官,把一个“公”字写在每一份法律文书中,把一个“诚”字印在千万个当事人的心头,把一个“廉”字深深地刻在自己走过的脚印上,才能让真理、正义支撑起清正的苍穹。
  欠账过日子,我心坦然。(作者系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营造坚强的战斗堡垒
——记连云港公安分局的基层党建
王晓 朱先明
  在创建“平安江苏”活动中,如何抓好基层党的建设,增强战斗力?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分局党委从实际出发,勇于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今年以来,这个局党委始终把党的建设作为分局打防控和创平安社区的重要工作来抓,提出了“重基层、抓基础、保平安”的党建工作基本思路,并以此统一民警的思想认识,各级党组织在抓党的建设上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实现了指导思想的转变,树立了“围绕警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工作”的指导思想;二是实现了工作重点的转变,把党建工作重点放到基层所(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三是实现了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改变了过去“重警务,轻党建”的错误倾向,自觉地把党建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针对过去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分局党委推行警队建设和党的建设双重目标责任制,做到党的建设和警队建设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局党委成员每人联系一个所(队)、一个警区和一个治安组,经常到他们中间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排忧解难。局党委书记王维君在深入所(队)调查研究的同时,坚持每月多次到自己的联系点研究指导工作。这样,全局上下形成了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抓党建工作的良好局面。
  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关键要从加强基层这个“根子”上着手,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警队。今年初,局党委按不同所(队)评定等级的要求,高标准地界定了所(队)组织的“档次”,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创建“平安社区”的能力。目前,全局各所(队)班子健全,社会治安工作有了新的更大起色。
  在今年夏季展开的治安整治中,连云港公安分局在较短时间里就侦破了各类刑事案件128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4名,八类可防性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2.1%,社区创安工作取得了实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乌鲁木齐“每月一法”整体联动
  本报讯 为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四五”普法以来,新疆乌鲁木齐市全面实施“每月一法”宣传方案,即全市每月有一至三个法律法规、至少有一个重点法规的大型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每月一法”方案以来,全市已开展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市政市容管理法规等30多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四五”普法讲师团已送法到社区、企业、学校、军营等2593场,在乌市200多万人口中,受教育人数达85万人次。
(张家强)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乐亭巡警打造新形象
  本报讯 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队,结合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活动,始终坚持立足自身职能,以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为目标,将群众满意、社会放心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打造“服务型、学习型、科技型、法制型”巡警,受到了当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群众满意率达到96%以上。
(王跃松 张洪峰 阚新华)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出租公司无过错乘客索赔被驳回
导读人:巨源 胡沛
  导读: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承运人,即高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没有过错,因此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虽然法院判决驳回了曹小姐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曹小姐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和途径了。法官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曹小姐完全可以在法定时效内继续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6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乘客因乘坐出租车导致手机损毁向出租车公司索赔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曹小姐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2年9月30日中午,曹小姐乘坐某出租车公司司机高某驾驶的出租车外出时,突然被一辆开得飞快的夏利车追尾,当时曹小姐正在打手机,突如其来的撞击力致使曹小姐的手机被猛然抛出车窗外,刚用了5天的价值2600元的手机被摔坏。事故发生后,经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认定,夏利车司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100%的经济损失,司机高某没有任何责任。曹小姐则认为,自己既然乘坐了高某的车,双方就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高某当然有义务保证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赔偿自己手机一部或人民币2600元。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让人顶替去献血 只为用血能免费
陈有根 温建民
  导读:无偿献血光荣!自199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无偿献血者自己需要临床用血时作了免交血款的规定,同时还规定: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这本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举措,但在某些爱占便宜的人眼里,它却成了一个可以钻的法律空子。本案马某的教训告诉我们,还是一句老话说得好:帮助别人,也就是帮助自己。
  今年2月22日,马某让他人持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到河南省洛阳市中心血站献血400毫升,血站为其发放献血证,献血人的血型为A型。3月3日,马某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心脏手术时,持此献血证到血站要求无偿使用血液1000毫升。血站发现马某血型为B型,但考虑到马某手术急需,便将1000毫升B型血液提供给马某。之后血站以马某采取欺骗手段,让他人代替自己献血骗取献血证为由起诉,要求马某支付血液费及保证金。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偿付原告血液费和用血保证金的责任,因此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血液费1000元,同时向原告交纳用血量1000毫升3倍的用血保证金3000元,其所领取的献血证视为无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助人为乐损人财产 无心之过法不容情
曾治民 左红
  导读:助人为乐是美德,但在助人为乐的同时,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了他人财产的损失,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日前,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助人为乐引发的财产纠纷案。被告魏某被判决赔偿原告罗某摩托车损失3420元。
  2002年2月19日,罗某驾驶摩托车从单位返回住所,途中车翻入路边沟内。此时魏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路过,罗某要求魏某帮忙推车,魏欣然同意。车推上公路后,二人检查车损情况,因天黑看不清楚,魏某掏出打火机照亮。不料,打火机的火焰引燃了摩托车油箱渗出的汽油,摩托车被全部烧毁。二人事后就摩托车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罗某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委托价格中心对摩托车进行鉴定,结论该车价值人民币5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助人行为值得赞扬,但因过失烧毁原告车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罗某在魏某点燃打火机照明时,应当预见危险而制止不力,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魏某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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