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4版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倡导见义勇为 振奋民族精神

与时俱进 再创辉煌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已经走过了10年的历程。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副会长 孙明山
  10年春秋,往事历历在目。1992年初,公安部收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党支部寄来的20万元人民币。汇款单留言:“没有好的社会治安,没有公安保驾护航,就不可能使南岭村的经济发展得这么快。谢谢你们,公安人员辛苦了。”人民群众的深情厚谊给我们温暖,使我们感动。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是天职,责无旁贷,应该感谢的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维护社会稳定、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坚强后盾。公安部党委一致认为,这笔钱应该用来奖励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于是以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为宗旨的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运而生,南岭村党支部的20万元成为基金会的第一笔注册基金。
  基金会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寄予了厚望,给予了有力的支持。1993年6月,基金会刚刚成立,李瑞环同志即请公安部领导同志转达他对基金会的祝贺,并指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精神应当进一步发扬光大。提倡见义勇为、重义轻利、义重于利的精神,不仅仅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而且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值得全社会提倡的一种精神。乔石同志也欣然为基金会题词:见义勇为无私奉献。至今,用乔石同志题词制作的纪念牌匾仍然是基金会赠送友人的珍贵礼品。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出席了基金会成立大会并讲了话。陈丕显、彭冲、刘复之出任基金会的名誉会长。公安战线德高望重的老部长、国务委员王芳任会长。许多领导同志题词以示勉励。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这株小幼苗刚一栽种就得到了精心呵护,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此后,基金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不断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和支持。罗干同志多次参加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并作重要讲话。2001年10月,在第七次全国表彰大会上,罗干同志、丁关根同志亲自过问先进分子的奖励抚恤标准和生活困难状况,指示要提高奖励抚恤标准,解决英雄实际困难。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基金会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参与中宣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全国表彰活动是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后迈出的第一步。早在1988年,中宣部、公安部联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以后每两年一次。从第三次表彰大会开始,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正式成为主办单位之一。从此,结束了受奖者只有奖状没有奖金的局面。119名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每人领到了1万元奖金,此举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随后,中央综治委也作为主办单位,加入到表彰活动中来,使两年一次的全国表彰大会的档次和规格更高。至今,表彰大会已开了7次,第八次表彰大会正在筹备中。10年历程,既短暂又漫长。开创期的基金会的领导们因年事已高逐渐退了下去,他们是原中宣部副部长廖井丹、原公安部副部长蒋先进、原民政部副部长潘友謌、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副总经理苑骅。由于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副会长的有:吉炳轩、刘鹏、姜大明、何界生等同志。他们对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建设与发展倾注了心血,公安部党委感谢他们,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史册将会铭记他们。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需要总结、开拓、创新,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近,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同志多次强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就是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开展工作,把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作为第一选择,把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指导、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各级见义勇为机构的工作,作见义勇为者的坚强后盾。要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保护、关爱见义勇为英雄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常抓不懈。
  俗话说,十年树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这棵小树苗长成一棵大树了,值得欣慰和骄傲,但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们永远不能结束的使命。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愿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这棵大树沐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春风,更加枝繁叶茂。(附图片)
  全国见义勇为十大英雄表彰现场。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10年间,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先后与中宣部等部门联合表彰奖励2081名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仅自2000年实施“扶困助学”工程以来,共发放扶困助学金88万元,资助161名见义勇为英烈子女入学,为生活困难的347名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放了困难补助。
倡导见义勇为 弘扬民族精神
胡振民
  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这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基金会成立10年来,以大力倡导见义勇为、扶危济困为己任,在全国广泛开展评选和表彰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感人事迹,积极开展扶危济困的社会公益活动,影响日益扩大,示范带动作用日益突出。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带动下,各地纷纷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公室、社会治安基金会等机构,慰问、表彰、奖励、抚恤各地涌现出的见义勇为勇士及家属,为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江苏、北京、山东、陕西、辽宁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颁布了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倡导见义勇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权益,正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可以说,10年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和富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群众安居乐业,为弘扬社会正气,建设精神文明,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普遍赞誉和广泛支持。
  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不断结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极大地丰富了这种伟大的民族精神。从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到红岩精神,从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到98抗洪精神,不断激励中国人民战胜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斗争中,面对严峻的压力和考验,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又锤炼出“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伟大精神,为民族精神增添了新的宝贵财富,将民族精神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孔子曾说:“见义不为,无勇也。”就是讲,看到合乎道义、值得去做的事情就要去做,如果不愿意去做,就谈不上有什么勇敢。这种传统美德历来就是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又焕发出了新的时代风采。我们欣喜地看到,一批又一批见义勇为的英雄群体和先进个人,面对生与死的考验,临危不惧,挺身而出。面对持刀行凶的歹徒毫不退缩的英雄战士徐洪刚、以柔弱女子之躯挡住恶徒杀人屠刀的“钢铁女英雄”白雪洁、勇斗歹徒壮烈牺牲的下岗工人周光裕、抢救落水儿童的呼和浩特“12·14”英雄群体等等,这些来自不同战线、工作在平凡岗位上的普通工人、农民、解放军、学生,用青春、热血和生命奏响了一曲曲感人至深的英雄赞歌,为伟大民族精神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增添新的亮点、续写新的乐章。
  伟大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支撑,也是中华民族在新世纪新阶段继往开来、奋进自强的不竭精神动力。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大力倡导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对于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要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工作的要求和经验,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英雄壮举和感人事迹,着力营造见义勇为的浓厚氛围,使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可耻的道德观念深入人心,努力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良好社会风气。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的保护激励机制,积极动员、吸引和支持更多的人民群众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当前,我国抗击非典斗争已经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全党全国正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我相信,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只要以10年之基为新的起点,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模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一定能够开创见义勇为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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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倡导见义勇为 振奋民族精神

一个见义勇为工作者的心声
刘晏芳
  由于非典的原因,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策划的一系列10周年纪念活动在形式上做了大幅度的调整。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取消,代之以老老实实地坐下来回顾、总结与思考。我作为亲历基金会10年历程的老资格工作人员,面对6月29日这个基金会成立的日子,心潮起伏难平。
  回顾过去,充满感动。10年光阴,沧海一粟,可是留给我的感动让我终生感动。一个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老百姓,一个个质朴得说不出一句豪言壮语的人,面对凶残的歹徒,面对危及他人的灾难,挺身而出,洒血捐躯,这是何等的勇气,何等的壮烈!而当你把奖励金送到如山的汉子手中时,他腼腆得像个小女孩;当你把抚恤金送到烈士家中时,他们说的第一句话是:不给政府添麻烦。试问有谁能面对此情此景不流泪?这些溢满心头的感动涤荡我心中的不洁之处,净化我的灵魂,使我终生受益。
  总结历史,诸多体会。坐下来翻翻档案,体会很多。第一,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须臾不可离开的靠山。10年来,中央及中宣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领导对基金会具体工作的批示有百余件。这是基金会10年发展的根本保证。第二,敬民爱民,以民为本,这是基金会工作的出发点。手中没有行政权力,上下也没有隶属关系,开展工作靠的是宣传、动员与协商,以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为见义勇为者办实事的古道热肠去做社会工作、群众工作,甚至是各级领导的工作,把公益性、社会性、群众性的优势和潜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第三,诚信为本,取信于社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一个机构的名称。也可以说类似一个商标、一个品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0年来不断自我完善,用制度、用民主监督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辛勤的工作,良好的形象换来了社会对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首肯和认同。
  思考未来,事业永恒。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为之奋斗的宗旨和任务没有阶段性和随意性。振兴民族精神需要弘扬见义勇为优良传统;挺起中华民族的脊梁需要见义勇为的英雄做一块基石;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离不开见义勇为的人格与素养。正义与道义永远是中华民族做人的准则。时代需要见义勇为精神,民族需要见义勇为英雄,为见义勇为者办实事,营造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永远是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追求的目标。
  如此这般,怎能懈怠啊!惟有努力工作才能对得起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这块牌子,喜悦和享受来源于追求与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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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倡导见义勇为 振奋民族精神

褒奖英雄就是褒奖传统美德
全国政协常委 潘霞
  记得几年前我在南方拍戏,接连看到几则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报道,那份震惊与痛心犹在眼前。那些为他人献出生命与健康的见义勇为英雄,有的身落残疾生活无着,有的遗孤孀妻得不到安置。不要说难觅一个烈士英雄的称号,就是连最普通的医疗救治都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这样的情形导致的结果是可怕的:老鼠过街无人喊打,与歹徒殊死搏斗的民警成了孤胆英雄,妙龄少女当众受辱而围观者竟麻木不仁……作为全国政协常委,我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回家参加“两会”时即写了提案,以期得到社会的关注。
  庆幸的是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各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四处募集资金,加强舆论宣传,建立专项奖励制度,使这一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
  在构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大厦的工作中,我们要的不是空泛的口号,而是扎扎实实的工作。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0年历程,就是扎扎实实地走过来的。
  我希望那些见义勇为英雄们的付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使对他们的关爱能够得到法律的保证,使见义勇为基金能够得到充盈。
  褒奖见义勇为英雄就是褒奖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我相信,一个以德以诚以义为崇高信条的民族将无往而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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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图①: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右一)慰问见义勇为受伤的武警战士。
  图②: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十六大代表白雪洁(中)与当年她救下的少年在《正气歌——见义勇为大型文艺晚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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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历程促立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邢捷
  光阴荏苒,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这一正义事业中已走过了10个春秋。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见证了基金会多年来为实现依法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早在1997年5月,基金会就召开了见义勇为立法研讨会。在研讨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在国家意志的层面上对见义勇为予以积极肯定的评价。同时认为见义勇为立法也是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研讨会为启动见义勇为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准备。
  在此基础上,基金会组织法律学者和实践部门的同志对全国性立法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正式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于1997年9月,试拟了《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稿,后历经几次修改,确定了围绕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保障为中心的具体内容。
  基金会还通过大量有效的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方面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值得欣喜的是,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立法在全国许多地方结出了丰硕成果。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了自己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法规,地市级以上为见义勇为立法的也有5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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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已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   法规名称 通过或施行时间
  北京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00年4月21日
上海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2002年4月22日
  天津 《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8日
  重庆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2000年5月25日
  山西 《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    1998年6月4日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01年11月21日
  辽宁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1992年1月1日
  黑龙江 《黑龙江省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    1989年11月6日
  江苏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1995年6月16日
  浙江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00年4月1日
  江西 《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   1995年11月24日
  福建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1998年5月29日
  山东 《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   2001年7月1日
  湖北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2000年11月27日
  河南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1998年2月23日
  广东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1998年10月1日
  海南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2003年1月1日
  四川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  2000年10月1日
  贵州 《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    1994年5月4日
  云南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1999年11月26日
  甘肃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02年1月1日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1998年1月1日
  青海 《青海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规定》    1994年1月3日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规定》   19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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