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1日人民日报 第13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履行神圣誓言
  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6名在抗非典一线执行任务的民警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这6名公安战士面对疫情,不畏艰险、严格执法,在抗击非典一线履行着自己神圣的职责。陈光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保障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本报记者 徐运平
  国务院5月9日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我国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条例施行之际,记者请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对此予以解读。
  条例“高压线”
  ●报告时限:1—2小时
●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玩忽职守者,要受到行政或刑事追究
●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者,要受行政、刑事处罚
  条例应时而生
  记者:该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及重要意义是什么?
  曹康泰:从目前非典防治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看,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准、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一方面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把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一些制度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根据行政应急的特点,设定了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既为解决防治非典工作中的实践问题提供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而且为今后各级政府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行政应急法律制度。
  明确管理体制职责划分
  记者: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体系是如何规定的?
  曹康泰:条例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界定为突然发生的四种情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在非典防治斗争中,国务院成立了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吴仪副总理任总指挥,对全国的非典防治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条例对这种经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给予了肯定。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同时,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果断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记者:为了保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切断传染源,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以及今后发生其他突发事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作出应急处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应急处理措施?
  曹康泰:主要从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及时依法宣布为法定传染病;二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四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五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建立快速反应预警机制
  记者:条例就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曹康泰:这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暴发、流行,反映出一些部门和地方突发事件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机制。
  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记者: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暴露出的信息渠道不畅和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疫情,条例从哪些方面规定了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曹康泰:一是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的报告责任,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是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五是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主体和要求。
  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
  记者: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条例与传染病防治法是什么关系?
  曹康泰: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强化了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应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些法律制度加以具体化。条例主要规定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责;对突发事件报告的程序和时限,条例特别将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规定了卫生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卫生系统内部的通报制度,并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布制度。
  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条例根据行政应急的特点,规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体系;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之一,要求组织接到有关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储备制度;对有关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另外,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传染性疾病,还适用于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等。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强化“责任追究”
道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近日正式施行。《条例》不仅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当前和今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说到此《条例》,笔者不禁想到彼《规定》。两年前,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还特别提到,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部级正职领导也要受到行政处分。《规定》的出台,打破了过去那种不管有功有过,领导干部只能升不能降的惯例。建立起以制度管干部,以责任要求干部的良好机制和氛围。
  应该说,《规定》颁布两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突发性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据报道,仅湖南省4月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就有3起。因此,今天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十分必要。
  有了《条例》、《规定》,责任更明。过去一些地方之所以突发性的安全事故不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责任不明确,领导缺乏压力。有的地方死了人、塌了桥,领导不仅不承担责任,有的甚至异地升官。其实,作为一个地方的主要领导,本身就担负着重大管理责任,不出事故是基本要求和当然职责。一旦出了事故,就要按照相关条例和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重庆市对此早有明文:“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区、县,按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该项工作的区、县领导要引咎辞职,政府主要领导也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因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而酿成性质恶劣事故的,行政一把手也要引咎辞职。”
  有了《条例》、《规定》,执行要严。《条例》、《规定》不能只登登报纸、上上墙面、动动嘴皮就没事了;要知道法规制度订得再好、再细,如果不加以切实贯彻执行,只能流于形式,变成一纸空文,换句话说,也就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从而使一些相关决策者不把规则制度当回事,继续我行我素,玩忽职守。
  有了《条例》、《规定》,预防先行。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本意不是以惩处为目的。出了重大安全事故,追究当地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固然必要,但也不是治本的办法。与其事后追究,不如事前防范,防范的关键就在于依法办事,建立高效灵活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和监督约束手段。如此,相关领导干部就得好好想一想,如何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避免出事故?如何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防患于未然?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道办事处近日在社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蒯创 陈正伟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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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闻背景

  条例出台备忘录
  4月1日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提出应急机制的建设问题
  4月14日  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并同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机制,制定相关行政法规
  4月16日  国务院法制办正式确定参与法规起草的相关专家名单
  4月17日  20多位专家不分昼夜开始起草法规
  4月18日  完成条例征求意见稿,进入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
  4月19日
至 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5月6日
 5月7日  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条例并原则通过
  5月9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正式签署国务院令,条例公布施行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相关链接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病防治法
国防法   戒严法
刑法   防洪法
食品卫生法  防震减灾法
环境保护法  药品管理法
劳动法   献血法
母婴保健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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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各界人士看条例

始终保持疫情监控
音乐生活报编辑 侯桂新
  国家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出台这样一部应急条例,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成就。对我们全国防治非典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为我们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供了一系列的标准。但是,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一样,我们制定法律之后,一定要严格执行,否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我认为,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非典这样一个惨痛的教训了。北京抗击非典应该学习广东的经验,有效控制疫情。同时,应急条例中说,在疫情发生以后国家设立统一的指挥部门,我认为这还不够。国家应该有这样一个常设机构,始终保持对全国范围内疫情的监控,保证通讯渠道的绝对畅通,这样发现问题才能及时处置,确保疫情不再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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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各界人士看条例

执法中还需可操作细则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民警 张先乐
  应急条例的颁布,使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法可依,这不仅对眼下抗击非典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将来我们应付来自自然界的灾害都有着长远的意义。条例明确了我们公安民警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比如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我们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就更加有法可依。
  结合我们的实际工作,我认为,在执法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可操作的细则的指导。比如,如果我们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面对的是一个患有精神病的非典患者,那我们对其要采取的强制手段是什么?强行执行的“度”如何把握?将病人应该安置到医院还是看守所?这些问题以前都没有遇到过。如果在法律上能够将这些问题细化,那么我们在工作中就能更快、更好地处理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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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各界人士看条例

建立应急体系的根本保证
解放军总医院急诊科主任 沈洪
  条例的颁布对控制疫情十分必要和及时。在抗击非典的战斗中,依靠科学固然十分重要,但是要想真正控制疫情的蔓延,还需要制定法规,对疫情实行依法预防,依法管理。十分可喜的是条例中对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使我们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更加明确、具体。前一阶段,我们在处理非典疫情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统计不准确,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等问题,条例则解决了这些问题,要求各级必须建立起“信息通畅、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同时确立了多渠道的、快捷的、纵横协调的信息报告制度等,我们只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完整的报告制度,研究制定预防措施,及时分析研究对策,才能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彻底切断疫病传播和扩散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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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各界人士看条例

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法规北京预防医学会会长 吕德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实施,不仅对抗击非典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公共卫生整体水平的提高。如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从法律上强化了政府对公共卫生工作的责任,这就为进一步搞好公共卫生工作,开创公共卫生的新局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条例明确了各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对群众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和应急知识,以及建立举报制度等等。这不仅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且也会唤起全社会对公共卫生的关注,积极参与到改善社会公共卫生活动中去。条例就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的职责,提出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依靠科学,加强监测,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等要求,无疑也会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队伍的业务技术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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