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0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理论)
专栏:专家议专题

  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历史内涵
  北京大学教授 刘伟
  现阶段需要特别强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现阶段特别强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是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市场为取向的,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市场化在我国便成为更为自觉、更为主动的历史进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已经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力量。如果说,此前改革的重点在于构建市场经济体系(或者说是市场经济建设的“数量”方面),拓展市场机制的作用空间,并使市场机制替代计划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那么,当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构建起来之后,市场化进程的重点则在于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或者说是市场经济建设的“质量”方面),因为市场经济机制“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其有效性的高低,而市场有效性的高低,关键取决于市场秩序是否完善。
  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市场经济秩序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秩序即规则。所谓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就是指界定谁有资格进入市场、谁有权利进行市场竞争活动的制度与规则。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回答的基本命题是:谁在竞争?显然,市场竞争主体秩序的核心在于企业产权制度,如果在市场中进行活动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可以不接受市场硬约束,可以不接受市场规则,那么也就根本不存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秩序。二是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所谓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就是指规定交易条件如何决定的制度与规则。市场竞争交易秩序回答的基本命题是:怎样竞争?显然,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核心在于价格决定制度,因为如何交易,即能否成交的交易条件的根本在于价格,因此,交易秩序的好坏取决于价格决定是否真正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供求矛盾运动。三是市场竞争的法治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内容上来说,市场经济贯彻的是法权规则;从形式上来说,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而无论法权还是契约,都要求法治。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就是指在法治上对市场经济内在竞争秩序和要求的承认及保护。四是市场竞争的道德秩序。市场经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历史形式,因此有其特定的社会道德基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因而要求在全社会弘扬守信意识。市场竞争的道德秩序就是指在社会道德、伦理规范上对市场竞争的精神支持。
  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和交易秩序的统一,构成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秩序;市场竞争的法治秩序和道德秩序,构成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外在社会秩序。
  现阶段市场经济秩序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任务就主体秩序而言,关键是在产权制度上使进入市场的企业能够真正接受市场规则的硬约束,使不具备市场责任能力的主体尽快退出。首先,加速国有企业的政企分离。政企不分的企业只能首先接受行政规则的约束,在一定市场上如果大量行为主体是政企不分进而首先接受行政约束的企业,那么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秩序,顶多有行政秩序。其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产责任能力。在一定市场上如果大量行为主体没有责任能力,甚至是事实上已破产的企业,那么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秩序,市场规则就不可能得到贯彻。其三,市场中的行为主体必须权、责、利相对称,企业的治理结构必须有效,否则掌握企业权力者可以不负相应的责任,履行一定责任者又得不到相应的利益,既无效率也无秩序。权力一旦脱离相应的责任约束,便不可能存在秩序;责任一旦脱离相应的利益刺激,便不可能存在效率。其四,必须加速市场准入方面的法治化进程。一方面,必须清理违法甚至根本未经法律允许便进入市场的主体,因为它们的进入本身就是对法定秩序的否定;另一方面,必须按市场竞争要求不断降低进入壁垒,营造公平进入的条件,逐渐克服市场准入方面的特权和歧视。
  就交易秩序而言,关键在于形成合理有效的价格竞争机制。首先,加速推进市场化进程,创造在价格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竞争条件,克服经济体制转轨中存在的制度性价格歧视,如价格双轨制。在价格面前做不到平等,就谈不上交易秩序。其次,严格控制公款消费的范围和程度。只要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由公款报销,那么买卖双方便更关心公款报销的标准,而不是通过讨价还价确定合理的价格。这样,价格必然失真,必然无法反映真实的供求矛盾运动。其三,努力探索和建设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机制。垄断定价是对价格秩序的破坏,通过垄断价格获得超额利润是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反垄断是当代市场经济实践中的共识。我国的特殊性在于,相当多的垄断定价源于国有企业,而反垄断的主要力量只能是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如何反国有企业的垄断,这是亟待研究的问题。其四,严厉打击违法、欺诈性的价格投机行为。
  就法治秩序而言,我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由于经济生活的急剧变化,加之法律制度建设本身特有的稳定性,使得法制建设客观上在许多方面滞后于经济变化,从而形成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这种无法可依现象在当代是普遍存在的,即使在发达国家,由于知识经济、科技进步等的快速发展,也使法治秩序难以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本身在不断改革,这使法治秩序建设同时面对经济发展和体制变化两方面的挑战。另一方面,法治秩序建设,不仅需要有法律制度,而且需要有法治精神,否则便会出现普遍的有法不依。法治精神缺乏而导致的有法不依,对市场经济秩序、对法治秩序的瓦解更为深刻。我国真正的市场经济建设不过20多年的历史,法治精神的培育,即遵法守法的社会自觉,尤其是立法、执法及公共权力持有者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尚有待长期培育。这种法治精神培育的历史滞后性,必然给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带来严重的困难,并且极大地增加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成本。
  就道德秩序而言,我国目前最突出的矛盾是失信。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核心是守信,如果在道德秩序上产生混乱,甚至出现道德无政府状态,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形成。通常认为,在传统自然经济社会,道德的核心是忠诚;在市场经济社会,道德的核心是信任;而在经济体制转轨期最容易出现的则是放纵,即人们之间既无忠诚、也无信任。这并不是说我国进入了道德无政府状态,而是说比较严重的失信现象表明,我们的确要重视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建设。
  道德秩序与法治秩序有着深刻的联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统一性。深刻认识这一点,对于市场化改革中的我国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法治精神的滞后,法律制度的欠缺,使得实行法治的成本极高,而法治的效率在某些方面又是有限的,因而必须同时推进以德治国,而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本身也是社会法治精神培育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切实弘扬守信意识,必须通过法治手段,使得欺诈、失信等败德行为在经济上承受足够的风险和代价。市场经济道德秩序不仅需要人们“不敢骗”,而且需要人们“不愿骗”。(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9版(理论)
专栏:

  十六大报告强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有何特殊意义,应着重解决哪些带有根本性的矛盾?今天刊登的这组文章,从历史与现实、制度与秩序相结合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阐述。 ——编者
  规范行政、依法行政是前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淮
  市场经济秩序是保证社会经济系统顺畅运行的社会共同约定。我国传统经商理念中的“童叟无欺”、“货真价实”,就是一种社会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发展为货、款让渡在时间上分离,是信用参与其中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约定。把社会共同约定上升为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技术质量标准以及道德准则等就是制度,制度是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一个时期以来,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成为人们的共同呼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无疑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加强管理,有关部门也确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样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部门必须深化改革,规范行政、依法行政。
  政府的信用必须首先彰显
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信用失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参与者的企业、个人出现不守信用的现象并不奇怪。这正是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充当裁判员的依据。但如果政府部门存在信用失范现象,那就很难保证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可以说,哪里的政府部门不守信用情况严重,哪里的市场经济秩序就混乱。例如,在一些地方,出口退税的承诺没有及时兑现,由此占压了企业的大量资金。企业有什么办法?只能违约拖欠银行的贷款,拖欠客户的应付款。2002年和2003年连续两年的春节,拖欠建筑业民工工资的事件相当严重。是谁拖欠了民工的工资?一些政府工程拖欠是重要源头,一些地方盲目上马的无资金保障的“政绩工程”是罪魁祸首。由此可见,形成诚信的市场经济环境,首先要求政府部门在诚实守信上作出表率。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政府发挥制定规则、维护规则的作用,但在经济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的特殊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关键点,是缩小而不是扩大政府部门制定规则的权力。如果交通警察有随意制定交通法规的权力,那么只能导致交通状况的无秩序。无节制地扩大政府部门制定规则的权力,必定会导致借公权力从市场牟取私利的情况发生。在现实生活中,那种借规范秩序之名,要求必须到指定企业去购买、要求必须购买指定品牌及型号产品的行政行为屡见不鲜。比如,某地卫生部门要求餐馆在厨房里张贴的“生案”、“熟案”标签必须买卫生部门印制的,价格是10元一张;某省规定蔬菜外运必须委托指定的公司才能申请到车皮。这与强买强卖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无需查证,必有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利益参与其中。不要以为这种行为仅仅是无关紧要的小索取,某些部门和地方存在的类似的失范行为,正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源头之一。因为,人们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不公正侵害,而且不能向侵害者讨回利益时,最容易选择的行为就是想方设法把这种不公正导致的损失转嫁给别人。政府可以管什么、怎样管、依据什么管,都应当由法律来明确。在一个城市,市长有任期,但市民没有任期。更多地通过法定程序制定规则,才能避免行政行为的短期化以及行政权力的市场化。如果某市先由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或者至少先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社会公众的听证会,然后再做决定,肯定不会出现成立“馒头办”这种有违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律的事情。
  管理部门的利益应当退出市场
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关管理部门的利益必须退出市场。近几年大力推行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举措。如果管理与利益掺杂在一块儿,加强管理就会成为一些部门牟取利益的借口,演变为“管理就是发证、管理就是收费”,结果只能是越管越乱。这样的管理部门不可能扮演好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角色。除了上述以公权力牟取部门私利的形式外,政府利益延伸到市场中的表现形式主要还有两点:一是税赋与政绩。很多地方保护主义就从此而来。在地方增加税收和干部要出政绩的动机驱使下,出现了市场分割,甚至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默许、包庇、纵容假冒伪劣的现象。二是国有企业。在目前正在推进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一定要在政府投资、政府产权的利益与政府的行政权力之间形成明确的“隔火墙”。政府不能把公权力延伸到维护自己作为投资者的利益中。
  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群众监督
谁是市场秩序最坚决的维护者?是消费者。市场经济秩序的最终裁判者是市场,是消费者。因为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中,受害最大的是消费者;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最坚定而不可能被收买的也是消费者。要整顿、规范好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政府部门不但要坚定地站在消费者一边,坚决地维护消费者利益,而且要自觉地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接受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证政府行为的公正,约束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9版(理论)
专栏:

  在动态发展中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荆林波
  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要有一个过程。加速这一过程,需要在客观分析市场经济秩序基本状况的基础上,既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又抓住带有根本性的矛盾,推动市场经济秩序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完善。
  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渐进过程
市场经济秩序是靠交易者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来维护的,其形成是一个动态的渐进过程。首先,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经历了习俗秩序、道德秩序、规章制度秩序和法律规范秩序等四个不同层次的发展阶段,其中的各个层次也是动态变化的。比如规章制度秩序,必须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否则就无法应对新出现的问题,无法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其次,市场经济秩序的动态性还体现在不同类型市场的秩序不同。对于市场,人们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因此市场经济秩序可以相应地划分为消费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业品市场经济秩序、要素市场经济秩序等。所以,探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时,不能局限于某一类型的市场经济秩序。再次,市场经济秩序始终处于无序和有序的动态平衡之间。市场的无序和有序是辩证统一的。任何市场都存在着导致市场无序的力量,同时也存在着维护市场秩序的力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就是要增强维护市场秩序的力量,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评价市场经济秩序的状况
评价市场经济秩序状况是相当困难的,下面试以我国商品市场经济秩序为例进行简要分析。以违法案件密度1(违法案件密度1=全国立案查处经济案件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违法案件密度2(违法案件密度2=全国立案查处经济案件数/国民生产总值)两个指标分析市场经济秩序状况,尽管自1993年以来,全国立案查处的经济案件绝对数从15.97万件上升到1998年的26.28万件,但是,违法案件密度1和违法案件密度2分别从17.09件和7.05件下降到9.02件和3.31件,下降幅度分别为47.22%和53.05%。如果对比2001年和2002年的情况,以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为尺度计算的违法案件密度1和违法案件密度2分别从46.8件和18.35件上升到53.9件和21.55件,分别上升了15.17%和17.44%。这种上升一方面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在扩大,打击力度在加强,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商品市场的确存在失序的倾向。
  我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果,但是,某些地区和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根本性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稳步跨越三道“门槛”
如何构建长期有效、依法行事的市场监管体制?专项整治的作用不容忽视,但从长期看,构建长期有效、依法行事的市场监管体制非常重要。当前,迫切需要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有权无责、权钱挂钩等问题。完善有效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最终有赖于法制观念的增强,有赖于法制建设的推进,通过法治来实现。
  如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是社会经济系统的重要润滑剂。我国由于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经济活动中遭受了很大损失。除了进行宣传教育,应当由工商、税务、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状况,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我国已经对一些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特点的行业进行了改革,通过分拆、重组等手段,开始在这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今后,我们依然面临着打破垄断的艰巨任务,如整治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存在的强制交易行为,特别是要进一步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以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9版(理论)
专栏: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根本指针
  宋朝阳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关系全国发展的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是我们党在世纪之交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西部地区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推动西部地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努力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与东中部地区的差距,首先表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上。西部地区国土面积约6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71.4%;人口3.6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8.6%,其中少数民族人口超过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一半。但是,2000年西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1.67万亿元,仅为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8.63%。目前,西部一部分地区的群众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最根本的就是要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为西部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要坚持以发展为主题,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紧紧抓住国家在投资项目、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加大对西部地区支持的大好机遇,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努力提升经济实力,逐步缩小与东中部地区的差距。同时,由于西部地区与东中部地区的差距较大,要实现协调发展、共同富裕的目标,西部地区还必须以超常规的速度发展,在改革开放中走出一条加快发展的新路。要加大开发力度,着眼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产业素质和产品竞争力,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技术升级等方面下功夫,进而在大开发、大开放中实现大发展。
  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当今世界,文化与政治、经济相互交融,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发展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发达的物质文明,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先进文化的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进步的社会,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社会。努力发展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对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又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全面、协调发展,还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快西部地区的文化建设,促进西部地区文化的发展繁荣。要在继承和弘扬西部地区各民族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努力进行文化创新,大力培育和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通过发展先进文化,不断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为西部地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不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人们的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保证西部大开发沿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不断创造精神文化产品,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最终实现西部地区人的全面发展。
  团结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西部地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为了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实现东、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共同富裕,使西部地区的人民群众能够稳步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其最终目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同时,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不平衡的西部地区,只有团结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建设,才有可能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因此,西部大开发必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有政策、措施和工作都要围绕是否有利于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否有利于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来考虑和展开。要通过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使西部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在大开发中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最广泛地团结人民群众,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艰苦奋斗,把西部地区的发展潜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重塑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河秀美的新西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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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者论学问

  诚信与信用之辨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宋希仁
  时下,诚信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可是,有的人把诚信和信用等同看待,以为诚信就是信用,开展诚信教育就是加强信用建设。这样理解似乎有失偏颇。这里,且作一些辨析。
  诚信与信用,二者有内在联系,又有明显区别。诚信属于道德概念,是诚实守信的意思。它用于人的行为,是道德规范;见于人的修养,是道德品质。诚信的信,意为人的内在善意和良心,即孟子所说的“有诸己之谓信”;按照北宋思想家张载的解释,就是“诚善于心之谓信”。信用则是指人们之间客观的交往关系,它在经济领域体现着“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所谓守信,就是坚守这种信用。人们常说的是人和人交往要“守信用”,而不是说要“守诚信”,原因就在于这两个词的涵义不同。
  马克思为什么把信用看作“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因为信用不是从道德的诚信产生的,而是从商品交换和流通的发展中产生的,是发达的经济关系的本质规定。比如,资本主义的商业信用最初就来自劳动力的买卖。其过程是这样的:资本要通过生产过程创造剩余价值,首先需要到市场上购买劳动力,劳动力的价格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但资本家是在买到劳动力并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或周末或月末)才付给工人工资,其间存在时间差,由此构成了劳动力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马克思说,这就是商业信用的开始。
  商业信用,即从事再生产的资本所有者互相提供的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础。商业信用体现着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每个人的支付能力同时取决于另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每个人一面提供信用,一面又接受信用;每个人既有要求信用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信用的义务。可以说,再生产的不同阶段都是以信用为媒介的,信用是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的调节器。不仅如此,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可以把复杂的经济活动主体和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使市场经济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可以以信用为媒介而存在、活动,消除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过程各个环节联系的偶然性和障碍;可以节约货币,加快货币流通和资本运动,从而加快社会再生产的进程;可以调节公私、公公、私私之间的矛盾,形成强大的社会资本,从而加快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和竞争一起成为资本运动和市场发展的杠杆。显然,不能把信用混同于道德规范或人的道德品质。
  应当指出,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通过契约形成信用关系不等于就有了道德的诚信,因为这种关系只是在利益驱动和契约强制下形成的,并不是签约双方内心就必然诚实守信。人们可以看到,从古至今,在经济交往中,有德之人才会有可靠的、稳定的“良心”,但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是这样。正因为如此,我们说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基础。从这种意义上,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作为契约或法治经济的本质之所在。
  信用可以量化为信用度,信用度标志着信用相关者的诚信状态。守信和失信,是信用度的两极。守信,就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信任;失信就是违背诺言,背弃成约,从而失去信任。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守信就会赢得良好信誉和发展机会,失信就会失掉商机,受到惩罚。双赢来自信用。不过,经济活动并不取决于个别交易者的善意或恶意,因为竞争的强制性对每个交易者都发生作用。人们的诚信心理是变动的,而信用关系则是稳定的,只有稳定的信用才能稳定人们的心理。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开展诚信教育十分重要,加强信用建设尤为紧迫。(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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