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4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保证
——卫生部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编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日前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对保证抗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处在关键时期,《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起,成为我国人民依法防疫的强有力法律武器。为使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这一条例内容,特编发本专版。我们相信,只要依靠科学,依法办事,我们就一定能打赢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硬仗。
  本报北京5月13日讯 卫生部负责人今天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在全国抗击非典型肺炎之际,国务院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请您谈一谈条例制定的意义?
  负责人:条例的施行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并将在当前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总结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国际一些好的做法,重点解决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确、反应不及时、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确定了应急处理指挥体制、制定应急预案及其启动程序、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疫情报告、通报和发布制度,以及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理具体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地进行。对应急处理经费和生活困难者的医疗救助也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实施对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有效应对当前或今后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记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负责人:条例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概括地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突发性事件,它是突如其来的,不易预测的;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发生,具有公共卫生属性;三是对公众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凡是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都在本条例适用范围之内。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或依法增加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危害严重的急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记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处理应急事件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这是减少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保证,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前提。
  预防为主是卫生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做好预防工作,可以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减少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国是一个欠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公共卫生设施较差。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将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伤害,也会使国家经济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坚持预防为主,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也是卫生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
  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统一领导是指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应急指挥部,对处理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分级负责是指全国性的突发事件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突发事件,由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性突发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反应,搜集、报告疫情及有关情况,立即组织调查,组织医疗队伍,积极开展救治,并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是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尊重科学、依靠科学,各有关部门、学校、科研单位等要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记者:请谈一谈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做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国家给予什么样的照顾政策?
  负责人:为鼓励战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第一线的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条例做出了一系列规定。第一,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医疗卫生人员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力军,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救治过程中,接触传染病病毒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很大。给予这部分人员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既体现了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又有利于鼓励他们积极开展工作。第二,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参加突发事件处理的,除医疗卫生人员外,还有生产经营企业的职工、志愿者等各方面人员。第三,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风险很大,有可能危及参加处理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和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既是对他们的补偿,更是对他们工作的褒扬。
  记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卫生部门的职责作了哪些主要规定,在当前疫情还比较严峻的形势下,卫生部将采取那些措施贯彻落实呢?
  负责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卫生部门负有重要职责,条例作了明确规定。
  卫生部要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报告系统;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工作;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及时宣布或提请国务院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和重大中毒事件,及时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向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指定有关机构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保证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转,定期对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按时、准确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等有关情况,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防护知识,对易受害人群采取防护措施等。条例还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职责做了具体的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落实条例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亟需解决的问题,制订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经部务会审议后,5月7日与条例一起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行了研究和讨论,于5月12日以卫生部第三十五号令发布施行。管理办法对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主要内容为:
1.非典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对非典病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在发现和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方面,构筑了三道防线,对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规定了严格的预防、控制、医疗等措施。
  2.《办法》明确规定将非典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部门规章的形式将非典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辖范围。
  3.《办法》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在明确分工和责任的基础上,解决非典防治工作中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和空缺问题,从工作方法、程序和时限的角度,进一步密切协调配合关系,以共同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4.明确了收治非典病人的机构设置、处置规则、隔离治疗原则等,以防止推诿病人、院内交叉感染等问题,保障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得到有效的治疗,以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同时,强调了要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问题。
  5.明确规定了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在保证准确、及时上报疫情信息的同时,规定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疫情通报制度,并明确了向社会公布疫情的要求。
  6.强化监督,明确责任。《办法》在罚则中对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作出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规定。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卫生部将在全国卫生系统中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和办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每一名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及医疗卫生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好自身的工作。同时,还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5月11日,4岁的非典小患者胡嵘森出院时与为他治病的医护人员打出表示胜利的手势。目前,北京儿童医院已治愈4位非典小患者。
  新华社记者 王呈选摄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应急机制与公众权利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 韩大元
  《条例》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保护公众健康权、生命权的基本精神,力求在权利保护与维护秩序之间寻求平衡。《条例》第一条把保障权利放在第一位,体现了对公众权利保障的高度重视与价值取向,并把维护公众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身体健康与生命权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政府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公众的健康的身体和生命安全。为了有效地保护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具体处理过程中公众的权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保障措施。如为了有效地保护公众的健康生命权,建立了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为了保障公众的信息了解权,解决事件处理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建立了突发事件报告与公布制度、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为了保障公众对应急事件处理中政府工作的监督权,《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公众的举报权。另外,为保证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条例》规定了相关的物质保障措施等。保障公众权利是贯穿《条例》的基本精神。
  发生突发事件后,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对某些公民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这种限制是依法进行的,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权利与自由。在这里,保障权利与维护秩序的价值是相统一的,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因此,每一个公民应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既要求政府积极履行对公民身体健康与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同时也要尊重政府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当然,各级政府部门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也需要牢牢地树立权利保障的意识,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我国近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上海甲肝暴发 自1988年1月19日起,上海市民中突然发生不明原因的发热、呕吐、厌食、乏力和黄疸等症状的病例,数日内成倍增长,截至当年的3月18日,共发生29230例。本次甲型病毒性肝炎暴发是因毛蚶产地的毛蚶受到甲肝病毒严重污染,上海市民生食毛蚶所致。
  山西朔州毒酒事件 1998年春节前,山西文水县一不法分子用甲醇勾兑散装白酒,批发给外地个体户。从1月26日开始,短短几天时间,山西朔州、大同等地先后发现数百名群众饮假酒中毒住院,其中近30人死亡。“朔州毒酒案”演绎成“山西毒酒案”。
  江苏南京汤山中毒事件 2002年9月13日晚11时许,犯罪分子陈正平潜入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正武”面食店,将所携带的剧毒鼠药“毒鼠强”投放到该店食品原料内,造成395人因食用有毒食品而中毒,死亡42人。
  辽宁海城豆奶中毒事件 2003年3月19日,辽宁海城发生豆奶中毒事件,涉及2556名学生。中毒的原因是活性豆粉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素等抗营养因子未彻底灭活。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腹痛、恶心、头晕等。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建立应急机制势在必行
——条例出台大事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孙承业
  2月初,广东首先出现非典恐慌,让人恐惧的还不止人们的情绪,更重要的是非典迅速蔓延,从山西、北京、内蒙古,到20多个省区,每个人心头都被SARS的阴云笼罩。一次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事件处理之初,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关专家就再次体会到现有机制是造成“信息渠道不畅、信息统计不准、应急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的根源,要有效的控制非典和其他传染病疫情及重大中毒事件,必须从根本上建立起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
  3月中旬,国务院就提出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机制的构想。3月21日,卫生部第一次组织了专家论证会,会上首次提出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管理条例”的建议。
  4月1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察工作,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问题。4月6日,温家宝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察工作,再次明确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卫生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问题的汇报,认为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是完全必要的。
  4月16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和北京市的20多位专家结合各自的实际经验,提出了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就新的机制建立提出建议。4月20日,完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4月25日,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通过建立全国公共卫生组织指挥体系,完善疾病监测、信息网络和实验室鉴别诊断网络,提高控制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条例并原则通过。5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正式签署国务院令。5月12日,法规正式颁布。我国进一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正式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体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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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条例解读

五大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按照这一条例,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其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条例解读

渎职者等将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条例解读

医务人员可获补助和津贴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条例解读

生活困难患者就医有保障
  为保障生活困难患者的及时、有效治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的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条例规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条例解读

散布谣言哄抬物价等将受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条例解读

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怎么办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对于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条例解读

事件报告有时限1至2小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为1—2小时。
  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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