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30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令求职者担忧
代表委员提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消除就业歧视 呼唤法律介入
  肖一
  编者按:劳动,是公民权利;就业,是民生之本。
  然而,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却成为困扰劳动者、求职者的一大难题:性别歧视、户口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不一而足。这些歧视现象,侵害了求职者公平竞争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有序,有的甚至成为用人单位徇私舞弊的借口。
  “五一”——我们劳动者的节日又要到了!今天,就让我们聚焦现实生活中的就业歧视现象,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一起努力让我们的就业环境更加有序、更加公平。
  镜头一:正在求职的小刘,身材偏矮。说起求职他一脸无奈:“很多时候,一听身高,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而更多的一见面就把我打发了。”
  镜头二:想起毕业找工作的次次碰壁,女研究生小张一脸忧虑:“有一次应聘,有一个本科男生和我同时竞聘。用人单位对我各方面都挺满意,也说想招研究生,但最后还是要了那个男生。人事经理给我打电话说,如果你要是男的就好了!除非条件比男生优秀得多,女生才有机会。”
  求职中碰到许许多多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待遇,令许多求职者愤愤不平,同时又深感无助和无奈。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在用人单位成为“买方市场”的今天,求职者常常受到就业歧视,遇到各式各样的就业门槛,理由五花八门有时甚至荒唐可笑。
  年龄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是女性,年龄在22—28岁之间,招聘部门经理职位一般都要求在35岁以下。年龄在40岁尤其50岁以上的求职者,就很少有人问津。
  经验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要求有相关工作经验者,这使一些根本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人却步。而实际上,有些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
  除就业领域存在的以上歧视现象外,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等等,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就业歧视和就业中的不平等,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的浪费,会带来一系列的危害。有教育人士针对就业中出现的学历歧视现象指出,这样下去,中国的教育将会陷入片面追求高学历的怪圈。
  法制不健全是重要原因
  就业歧视现象的出现,有着社会和经济等多方面原因。比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传统的偏见,求职者法律意识的淡薄,相关法制不健全等等。
  用人方这样解释:纺织厂当然希望招收女工,装卸队则当然愿用年轻力壮的青年小伙子。如果是科研单位,当然会根据单位的研究项目,选择高学历的人才……但是,这些“当然”,无形中助长了就业中的歧视和不平等现象。用人方任意地设置这样或那样的门槛,损害了求职者公平竞争和平等就业的权利。
  其实,就业歧视是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都有规定。比如,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这些就业平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执行。法律上的空白,使许多求职者在遇到歧视、权益受损之际投诉无门,也给个别企业和单位进行实际上的歧视以可乘之机。
  尽早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就业歧视问题,已引起了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张庆成在今年“两会”上专门提交了提案,建议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以“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出现诸如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种族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等不良现象”。他说,“很多人认为出于工作的需要对年龄、性别等进行限制是理所当然的,但这事实上造成了歧视性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谭耀宗也建议立一个《反就业歧视法》:“每个人都有就业的权利,但因为用人单位的偏见,一些人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希望设立一个‘平等机会委员会’,一旦有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歧视,就可以由这个委员会去处理,而不必由当事人诉讼,及时保障就业者的权利。”
  针对就业歧视现象的复杂性,有关人士还指出: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区别不同的情况,考虑各方的利益,根据实际,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才能够行之有效,确实起到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才能为平等和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就在不久前,为努力达到平等就业,国家4部委(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出台了新的大学生就业政策,要求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地(市)就业的政策规定。这个举措让求职者看到了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的新希望。
  相关法律链接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附图片)
  热闹的人才市场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就业岂能性别歧视
  小月
  据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在一些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使用“黄金年龄段”、拒收35岁以上女职工等现象同样突出。而在大学生求职时,女性平等的就业机会更是受到挑战……
  客观地说,如今的重男轻女现象已有了很大的好转,但在就业的问题上,则不尽然。在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成为“买方市场”的今天,女性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性别歧视。比如怀孕妇女的工作机会问题。一些企业以怀孕生子影响工作为由,不接纳怀孕妇女工作,有的则不给她们保留工作。再比如裁员。在一些企业裁员时,女性总是首当其冲,而且占相当大的比例。其理由不是工作做得不好,而仅仅因为她是女性,就得下岗。
  有关专家指出,虽然早在1992年我国就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并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该法条文原则性太强,在法律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低:一些条文与实际脱节,甚至已明显过时;有的条文法律主体、执法主体模糊不清,不易操作……这些都给妇女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造成了困难。
  在这方面,香港的经验值得借鉴。香港在1995年通过了专门的性别反歧视法律。根据此法规定,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及怀孕的歧视,以及性骚扰都属违法。条例同时保障男性和女性。该法亦规定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致力消除歧视及骚扰,推动男女之间实现机会平等,为就业中的性别平等架起了一个法律的支点。
  真正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使男女从法律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上的空白,然后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是当前切实保障和维护妇女就业权益的迫切之举。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人生·信念

  一时的公正易为 终生的公正难守
追求“终生公正”
 陈树声
  读小学的时候,我就记住了毛主席的一句名言: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而不做坏事。我认为毛主席的这句名言,对于每一名职业法官同样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一个法官做到一时的公正容易,而做到终生公正则很难。
  20多年前,我怀着神圣的使命感,开始法官职业。从那一刻起,我暗暗用毛主席的名言警示自己,决心做一名一辈子追求公正的好法官。然而,法院不是世外桃源,各种诱惑以不同的形式向法官招手。稍不留意,偶尔的困惑,也许会使你迷失方向,丧失公正。唯有如磐石般坚定的公正信念,才能使法官超凡脱俗,成为永恒的公正化身!
  年轻的法官,处于事业的起步阶段,或出于初始的信念,或出于对进步的追求,往往还能做到公正。中年的法官,步入人生的中期,面临工作生活的许多实际问题,没有坚定的信念,公正往往难守。
  2000年6月,年届五旬的我,本是官场走下坡路的阶段。但想不到组织上根据群众测评的结果,尊重民意,任命我这个胆大言直的“老同志”任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面对新职,我没有庆幸“官运”,而只是觉得这是对自己追求公正的肯定。
  我决心以追求“终生公正”的不变信念,认真走完我的法官生涯。这样,当我退休不再是法官的时候,我可以自豪地对后人说:我做到了终生公正!
  (作者系湖北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媒体联动

  电梯安全有隐患,房屋面积莫名“缩水”,宏发阁58户业主愤而投诉——
  购房陷阱深几许?
  从去年以来,海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不少房地产方面的投诉。海口市海甸五东路永发小区宏发阁58户业主的投诉便是一例。
  首先是电梯有问题,经常把人锁在里面欲上不能欲下不得,经海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中心站检测,其B栋的2台电梯生产日期是1993年10月,A梯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整机安全性能下降,建议停止使用并更换。B梯自1995年停用至今,大部分主件已拆除。售房前,发展商公告承诺要装新电梯,但是,售出后,该发展商只是进行了一次维修,就继续使用。
  更让来自全国20个省市的58户业主惊讶的是:去年9月28日,业主去交易公司领取房产证时发现,房产证上的面积比购房契约上的面积平均缩水20平方米左右。比如:契约面积117.77平方米,变成了95.38平方米;契约面积151.15平方米,变成了122.42平方米。
  业主立即找交易公司讨说法,公司竟称“是房管局填错了”。再找房管局,得到的回答斩钉截铁:房产证上的面积,准确无误!58户业主相继找到省建设厅、省积压房处置办、海口市处置办、房管局等单位,终于弄明白:所购的宏发阁为正宇公司所有。该房于2001年底经海口市处置办批准其为经济适用房销售。
  投诉业主代表陈先生等人说,根据建设部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2001)126号《关于商品房销售推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相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海口市处置办于2001年11月29日对该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批复规定:转化房58套,面积为8218.73平方米,该项目属三级地段,每平方米享受返还土地出让金标准375元;最高销售价为:成品房1418元/
  平方米。58户业主想知道,他们是否已经陷入购房陷阱中,而这陷阱究竟又有多深呢?
  最新消息:宏发阁的业主们已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相关诉讼。
(本期联动媒体:《海南特区法制报》记者:余则安)
  这是一个房地产市场极度需要诚信的时代。
  在我国目前的房屋市场,像以上这两篇稿件中那样电梯不安全,面积“缩水”,住进新房却没有煤气、没有电表、没有产权等问题还有很多:房屋质量极差,物业管理欠佳,房屋建好了还没有完备的手续……有关资料显示,越来越多的违约行为、合同纠纷等正缠绕着中国的房地产业,消费者投诉和诉讼已成为一个新热点。
  对于企业来讲,赚钱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如果眼中只有钱,而丢了诚信,这个企业绝对没有生命力,最终会被消费者、被市场所抛弃。而对于相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群体来说,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应该是明智的选择。——编后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房子啊 让我欢喜让我忧
  不久前,福建厦门市集美中心花园23户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厦门海发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业主们入住一年多了,开发商不但没有按合同约定开通管道煤气、一户一个电表,产权证办理也遥遥无期。业主们多次联合向开发商厦门海发房地产公司讨说法,可每次都没有结果。图为业主愤慨地责问:“产权证遥遥无期,叫我们怎么放心?”(王文津摄)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把法律送给百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律进社区”活动纪实
  萧毅
  人民法院如何转变工作作风,把法律真正送到老百姓手中?在江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使法院的社会公信度不断上升,人民群众的满意率不断提高,2000年和2002年两度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法院院长姚正陆深有感触地说:“只有由坐堂问案、关门办案到打开大门,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热心为百姓服务,才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预约开庭、假日开庭、社区开庭——怎样方便百姓怎样办
  从2001年开始,到玄武区人民法院办事的的群众发现了新鲜事:开庭时间可以和法院商量,法官直接到社区开庭审理案件。
  这是玄武区人民法院为了切实便民利民而制定实施的预约开庭和社区开庭制度:对一些外地当事人,以及在正常时间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根据申请,预约在节假日进行开庭;对于老、弱、病、残的当事人提出要求的,各业务庭承办人应及时上门服务,办理立案手续或就地开庭审理。
  去年12月,年近七旬的徐秀华老人因不堪其丈夫对其长期的经济封锁及精神折磨,要求离婚。审判员薛亚萍得知此案后,即与当事人所在的蒋王庙社区居委会主任竺春燕取得联系,主动到当事人家里了解情况,并到老人家里进行调解和开庭等审判工作。案子完结后,当地的居委会主任拉着法官的手说:“你们是既办理了案子,又送法上门!不愧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据不完全统计,自全面推行预约开庭制度以来,该院利用节假日已经为当地老百姓解决了180多件纠纷案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案件的庭审搬进了社区、搬进了家庭,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诉讼。而玄武区法院专门开设的社区法庭——锁金村法庭,更是受到了社区百姓的欢迎。
  民调指导员、24小时咨询热线——社区法律服务更完善
  玄武区法院地处南京市中心城区,人手少,案件多。如何才能充分发挥基层调节组织、民间调解人员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社区?就在上个月,玄武区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应运而生,成为“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又一个创新。
  该法院选派了14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各个社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一方面,这些法官以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的形式,对该社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业务的指导、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另一方面,对人民调节组织遇到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实行疑难案件会诊制度,有效地提高人民调节组织的调解质量。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区的法律服务,该法院开设了“24小时咨询热线”,及时解答社区调解员和居民的法律咨询,居民也可以随时对案件的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该院还开设了玄武区法院网站,设置专门的板块,供社区居民与法院进行即时互动式的远程咨询和交流。而在当地街道、社区举办的法律咨询活动中,该法院定期举办“法律夜市”,为老百姓热情提供法律服务。(附图片)
  玄武区法院到社区进行法律咨询。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新案导读
  导读人:克克
  导读:曾几何时,电力公司因违法行政而频频站到被告席上。有人会问,企业怎能“行政”?原因是供电企业虽是企业法人,但由于国家对电力的一些管理仍通过他们实施,使得他们具有部分行政管理的职权。比如:用电检查、窃电检查、窃电数量认定等等。对供电企业来说,在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权时更应该具有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避免当被告。
  查电不正规 收费无依据
 泸县一村民告倒电力公司
  近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状告某电力公司实施违法用电检查和收费行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对大田乡葛藤坡二社李某用电户窃电行为的处理意见》,并退还所收原告违约金。
  2002年7月的一天,某电力公司下属大田供电所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查电。此后,供电所根据查电情况作出《关于对大田乡葛藤坡二社李某用电户窃电行为的处理意见》,认定李某具有窃电行为,决定补收其电费,令其承担违约使用电费;并声称如在当日下午3时以前不接受处理,即对李某中止供电。李某很快交付了1万元,供电所出具的白条收条载明为“违约使用电费”,其后出具的正式收据又载明为“违约金”。李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系电力供应企业法人,原告系电力用户,双方本属平等的供用电民事主体。但在本案中,被告的检查、认定行为则是行使法律规章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与原告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用电检查,显属程序违法;被告对进行处理和收取违约金,也并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属超越职权的行为。
  导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河南淅川县寺湾镇孙家铺的村民们具有很强的法制意识,面对村委会擅自发包土地的做法,他们勇于维权状告村委会。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基层民主法制的进步。
  村委擅自发包 违法 村民依法维权 胜诉
  严正
  村民因不满村委会擅自发包土地而提起的集团诉讼案,日前经河南省淅川县法院主持调解,对原告寺湾镇孙家铺村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孙家铺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002年7月初,淅川县孙家铺村委会先后召开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决定对401.3亩河滩地实行发包,并张贴告示:“在10日内本村村民可优先承包,如10日内本村村民不予承包,村委会可对外发包。”期限到后,本村无人承包,村委会便将河滩地承包给朱某。
  村委会的这一做法引起了200余名村民的强烈不满,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村民以村委会发包土地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等为由,向淅川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朱某签订的河滩地承包合同未经2/3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并未经所在地政府批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导读:法律神圣,不容亵渎!本案是一幕由法盲导演的“荒唐剧”,真正的罪犯偷梁换柱,让他人替自己顶罪。让人顶罪这种做法,后果危害极大,既放纵了罪犯、对受害者不公平,又侵害了有序的公共秩序。这是对公平的破坏、对公正的侵犯、对法律的挑衅,是法律必须严惩的。
  偷梁换柱代人顶罪 触犯刑律咎由自取
  许成华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最近在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分子束某进行缓刑回访考察中,发现其有代人顶罪的行为,从而牵出了一起法盲自导自演的“荒唐剧”。
  去年底,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束某犯交通肇事罪。鉴于束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大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后,束某没有上诉。
  2003年1月,大丰市人民法院组织对缓刑犯束某进行回访考察,束某流露出自己冤枉的言词。经审判人员做工作,他交代:肇事司机其实是他的车辆合伙人高某。
  日前,检察机关已对真正的肇事者高某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同时,公安机关对束某涉嫌犯罪一案也正在进一步进行调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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