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专题调查

  虚假信息泛滥 违规经营严重
 考研辅导培训亟待规范
  本报记者 傅昌波
  3月30日下午,在北京海淀区一所高校附近的“考研培训图书楼”前,几名来自河南郑州的学生正在犯愁。刘生成同学参加了今年1月举行的200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未上线。去年备考时,他在郑州上了3个政治辅导班、2个英语辅导班,但那些班大都“质次价高,名不符实”。他和几名打算参加2004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同学一起来京,想找到经营规范、信守承诺的辅导班,可面对满墙印有“名师云集”、“独家授课”、“不过关就退费”等字样的广告,他们不知如何选择才好。
  刘生成同学的经历和困惑是当前考研辅导培训存在的问题的真实写照。
  考研热催生利润可观的辅导培训产业
  近年来,考研热不断升温。资料表明,报考2002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人数有62.4万,比2001年增长35.6%;报考200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人数约为79.9万,比2002年增长27.7%。专家估计,2004年报考人数将突破90万。
  考研热催生了巨大的考研辅导培训市场。目前的考研辅导主要针对全国统一考试的英语、政治和数学三科。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一般是每年的11月报名,次年1月考试。据一些考生介绍,全年都有为上述三科考试开办的各种辅导班,春季叫基础班,夏季叫加强班,秋季叫提高班,冬季叫冲刺班或考前通报班。
  一位在北京办了多年考研辅导班的业内人士介绍,经过几年发展,目前全国已经形成北京、西安、武汉、南京四处考研辅导中心,各省会城市形成考研辅导次中心。由于研究生入学竞争激烈,现在多数考生报名后会参加一个以上的辅导班,以每位考生最少支出1000元计,这一产业的年产值可达8亿元左右。
  三大问题影响考研辅导培训健康发展,损害考生利益
  应当肯定,众多考研辅导班为考生梳理知识、从容应考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从近年的情况来看,考研辅导培训领域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有三:
  问题一:暴力争夺培训市场。因“班主”间争夺地盘引发的治安事件屡有发生。2000年,西安市某“班主”与武汉、石家庄、东北的3名“班主”争夺市场,发生大小斗殴10余起;2001年8月,主持“××考研辅导班”的韦某与主持“××考试培训学校”的王某在石家庄市发生暴力冲突,惊动了当地警方;2002年6月,上海数家“班主”为争夺张贴广告的场所引发激烈冲突。
  问题二:信息发布极不规范。首先是广告内容违法。现在不少考研辅导班的广告打着名牌高校的牌子,实际上这些辅导班和其所称的高校并没有正式合作关系;有的考研辅导班的广告中公然打出“可透露内部消息”的字样,或声称授课教师与命题者关系密切;有的广告则用“考研辅导第一人”、“全国最著名考研辅导专家”等字眼吸引学生,并称“某老师经过对考研试题多年潜心研究,押题命中率达98%”、“某老师连续3年押题命中率全国第一”等。其次是发布程序违规。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局有关负责同志说,未经审批就发布的考研辅导班广告比比皆是,有的新闻媒体对此类广告根本不审查,给钱就登,甚至用专版、专题形式给办班者刊登不实报道。
  问题三:违规经营。按照规定,举办考研辅导培训的机构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而要取得该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办班负责人在注册地有常住户口,有副高以上职称;二是注册资金50万元;三是有500平方米的教学场所;四是有固定的师资力量。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辅导班根本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少辅导班借用他人的许可证招生;有的“班主”大学没读完,甚至仅有高中、初中文化水平;一些辅导班举办者根本没有固定、合格的教学场地,考生们为听课“南征北战”。此外,近两年个别考研辅导班向考生承诺考前几天向其发送“来自内部渠道”的押题短信。教育部门的官员指出,发布此类短信的办班者已涉嫌刑事犯罪。
  明确管理部门职责是整顿和规范的前提
  考研辅导班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而监管不力的原因,则是相关行政部门对于此类培训教育的管理职责不明确。
  考研辅导培训教育属社会力量办学中的“非学历教育”。按照现行法规,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在实际运行中,价格管理部门并未对此类培训的收费作出限制,税务部门也已经对部分“非学历教育”举办机构按照文化企业类别征税。教育部门的官员说,虽然法律明确了他们是主管部门,但是真正做起来,工商、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都有权对此类辅导班进行管理。比如,单位或个人违规将场地出租给非法办班者,有的教学场地甚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教育部门没有处罚权。此外,现在社会上有不少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了注册的培训机构,他们没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这些机构能不能举办类似考研辅导等内容的培训班,是不是须先经教育部门审批,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除了职责不清,没有专门的管理队伍,也是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
  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清华大学教授杨树先等专家认为,有关部门应尽早明确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机关和职责,使类似考研辅导班这样的考试培训教育得以健康发展,使考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编后:近年来兴起的针对统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辅导培训,满足了部分考生的需求,因而受到欢迎。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机构违反国家法规,胡乱办班,甚至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不仅严重损害广大考生和老师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市场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打击违法经营,加强监督管理,使辅导培训行业尽快走上规范有序的发展之路。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关爱生命 共抗非典

  要正确看待非典
  非典型肺炎是一种还没有被人类攻克的疑难病症。它与人类曾经遇到的传染病一样,在没被认识之前,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命确实构成了严重威胁。历史上,鼠疫、伤寒、霍乱、天花、麻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都曾经给人类造成极大的危害。也正是有了种种疾病,才促使人们去研究它、攻克它。非典亦如此。在科学昌明的今天,人类肯定会认识它、制服它,只是需要一个过程。
  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非典的病原体是冠状病毒的变种,是可以预防、治愈的。专家已经摸索出疾病传播的基本规律,也总结出一套较为有效的治疗方法。卫生部近日公布了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了《全国非典防治技术方案》,各地正积极主动地开展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成效明显。
  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此次疫情。要高度重视,相信党和政府防治非典的决心和信心,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有一颗“平常心”、“科学心”,饭照吃,觉照睡,活照干,不要惊慌失措,决不能让非典扰乱我们的正常生活。
  江西兴国县委报道组 陈小兵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

  非典知识应下乡
  为有效防治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卫生部门纷纷印发宣传资料,开展卫生咨询,让公众接受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知识。但是农民接受这方面知识的渠道相对较少,有的甚至还不知道非典为何物。有一位农民朋友说,非典型肺炎还是头一回听说,根本不知道如何预防,这方面的知识太缺乏了。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以农民的健康为重,深入到村,到户,到田间地头,向广大农民群众介绍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知识,利用乡镇广播站、印发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等方法,做到户户有卫生资料,个个懂卫生知识;农技推广部门要发挥贴近农民的优势,结合推广普及农业技术,向农民讲授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积极引导农民科学防范,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主动做好各种预防工作。乡镇企业流动务工人口较密集的地方更应做好宣传预防工作,坚决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农村传播和扩散,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仗。
  浙江平湖市新埭镇党委报道组 蔡美兴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

  严禁借非典发财
  预防非典的药方和药品已通过各种传媒公之于众,人们通过各种渠道争相购买。在农村一些地方,不法个体行医者借国有药店和乡镇卫生院药源不足之机,肆意哄抬药价,一服普普通通的中药要价十几元甚至几十元。更有少数不是医生的“行医者”,也干起了贩卖预防非典药物的“生意”。人们为了自己和家人防治非典,不得不忍痛掏腰包。
  建议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联手整治医药市场,依法查处非法贩卖、违规经营预防非典药物的行为,刹住这股哄抬药价风。
  河北阳原县地税局 董桂清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社会聚焦

  药监严把关
  北京发现非典型肺炎后,有关部门十分重视,一些新闻媒体公布了医学专家开出的防治类药方。为严把药品质量关,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北京市药监局石景山区分局稽查科立即组织人员到辖区各医院、药店监督检查用药情况。图为该科工作人员在中铁建总医院检查药品。
  北京 靳永祥 栾川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社会聚焦

  社区抓预防
  湖北省荆州市各居民委员会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派出清洁工到居民住宅区喷洒消毒药物。图为沙市区玉湖居委会的清洁工在社区喷洒消毒药物。
  湖北荆州市 邓克明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事中有法

  公开患者病情 医生被判侵权
  王某患有淋病,后经某医院医生史某治愈。史某是社区婚育学校特聘教师,在婚育学校讲座时,多次讲到王某患病的事例。结果,王某的许多同事、朋友都知道其曾患性病的情况,议论纷纷。为此,王某的妻子提出离婚。王某要求史某赔礼道歉,史某却认为王某患有淋病是事实,他没编造事实,故不需道歉。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停止宣讲其病例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
  对于医生是否能公开患者的病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体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也规定:“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的个体医师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医生史某擅自公开王某的淋病病史,使王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王某名誉权。故判决史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费1000元。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林丁 陈雯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八面来风

  《农民盼望买到“放心药”》
给我们提了个醒
  你报3月27日读者来信版刊登了题为《农民盼望买到“放心药”》的来信。该信反映的问题与我们县的情况基本一致。但从农民朋友的呼声中可以看出新修订并实施了一年半的《药品管理法》在宣传上还远不够,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对这部法律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如我县个别部门对国家为降低药价虚长、防止滋生腐败而提出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精神学习不够,不清楚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范和要求,反而以文件形式提出了建立全县药品垄断供应“配送中心”的“规划”;有的部门和领导把药监部门理解为单纯的只管质量的部门,不知道药监部门具有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这些都说明《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还不够。
  《农民盼望买到“放心药”》给我们提了个醒:一是要时刻记住农民的呼声,把打假阵地前移到乡、村;二是基层药监人员要时时事事宣传有关法律。
  四川巴中市南江药品监督管理局 符法 魏民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实话实说

  “五多”为何减不下来?
  云南昆明市 谢光平
  时下,有人把有些地方基层工作概括为“五多”,即会议多、文电多、工作组多、检查评比多、各类活动多。
  “五多”大多源于领导机关。在通常情况下,搞“五多”的动机是好的,本意是通过会议、文电、检查评比和各类活动,促进工作落实,提高经济效益。但效果往往适得其反。因为让基层的领导干部整天陷在文山会海里,实际情况不甚了了,看似忙忙碌碌,工作却抓不到点子上,落实不到行动上,失去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多”为何减不下来?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认识有误区。机关工作离不开开会、发文件等手段,但有些同志却把它当作机关工作的全部,以为文件发了,会议开了,工作就算完成了。其实,这只是机关工作的方式之一,或者说是工作的一个方面。机关工作的根本任务还是要围绕如何抓落实来进行。一项工作没有真正落实,没有见到成效,会议开得再多,文件发得再多,各类评比活动搞得再多,也没有实际意义。二是形式主义。会议、文件等是有形的东西,看得见,摸得着,有动静,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尤其是容易给人一种辛苦忙碌的感觉。于是,有的同志明知对实际工作没有多少帮助,也要硬着头皮做一些热热闹闹的表面文章。三是懒汉思想。机关的同志经常到基层与广大群众打成一片,了解实情,获得第一手材料,分析总结出规律性的认识,用来指导基层建设。但有的同志没有吃苦的思想准备,工作上图省事、图方便,把机关工作局限在机关大院内,会议、文件等自然必多无疑了。
  解决机关“五多”问题,减轻基层负担,最重要的是端正领导机关的思想认识和转变作风,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领导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除了加强学习、教育,还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制度,比如建立监督机制等,因为只有实实在在的措施和制度作保证,清除形式主义和懒汉思想,才容易收到实效。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建议与要求

  农用机械购买容易维修难
  近几年,一些大型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等不断进入农家,柴油机、电动机、动力喷雾器等更是普及。这些农业机械给农民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维修极不方便。据调查,我们这里有相当数量的农业机械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问题,使用时不断出现故障;新近购置的新型农业机械,也有不少经常需要修理。与其它日用生活品相比,农业机械自身重,不易运输,到城镇农机部门维修很不方便,而且维修技术水平要求也高,多数农民修理不了。
  农民盼望农机供应部门组织维修队伍,走村串户上门服务。
广东始兴县计划生育局 邓大山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建议与要求

  农药说明应写清解毒办法
  新研制的农药在防治农作物病虫害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在使用这些新农药时,因使用不当中毒的事件也不少,我们每年都会遇到多起。由于有的农药没有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明农药有效成分和解毒方法,我们难以对症下药,致使有些中毒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留下了一些后遗症。
  建议农药生产厂家在农药使用说明书中,详细标明预防中毒注意事项,写清该农药的有效成分、中毒机理,最好能够根据农药特性,写清解毒药品或方法,便于医务人员对中毒农民施救。
  江西安远县天心镇卫生院 钟兆松 廖烨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观察与思考

  从离婚难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在不少乡村,妇女的离婚自由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她们离婚仍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近年来审结的近千起离婚案件来看,农村妇女一旦提出离婚,就会面临下面的困难:
  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在农村,妇女一旦提出离婚,夫妻马上反目成仇,男方家族成员也会与女方对立起来。在这样的环境中,大多数妇女会主动离家或被迫出走。山亭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约有80%的妇女提出离婚后离开家庭,或是回娘家居住,或投靠亲友,生活来源没有保障。
  容易遭到暴力侵犯。这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些地区,男人娶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因难以接受女方要求离婚的事实而采取过激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女方殴打辱骂等。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中,约有9%的妇女遭到男方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
  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农村,家庭财产一般完全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如果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女方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男方就有了转移、隐藏家庭共同财产的机会。法院无法查清家庭共同财产真正状况,妇女也就无法得到本应分得的那部分财产。
  娘家人不支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妇女出嫁前,其家人往往要接受男方一大笔彩礼。如果妇女提出离婚,娘家人须退回这笔彩礼,所以,女方的家人一般不希望她提出离婚。此外,在一些地区,人们仍然认为离婚是件丢人的事,嫁出去的姑娘离了婚,娘家人都要跟着丢人。
  农村妇女离婚难,她们的婚姻自由权得不到保护,不仅使一些妇女不得不长期忍受不幸婚姻的痛苦,而且还容易引发社会问题。一是导致农村重婚现象增多。有的妇女看离婚无望,又难以忍受不幸婚姻,就索性离家出走,一旦遇到合适的男方,就与之同居,或登记结婚,构成重婚。二是引发家庭暴力。陷入不幸婚姻,又不能离婚,夫妻间就会经常发生磨擦,妇女容易受到家庭暴力侵害。
  保障农村妇女婚姻自由权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通过宣传教育,在农村树立起进步的婚姻观念和法制观念,使男女平等真正落实到婚姻家庭生活当中。其次,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时,要注重保护女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再次,各级妇联和有关部门要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重点。
  山东枣庄市山亭区法院 王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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