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目击者

  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局消防监督处通过明确辖区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岗位职责,完善单位内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广泛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和普及有关知识,努力做好消防监督三级管理工作,为地区经济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图①:近日,消防战士在现场为群众演示液化气体失火的扑救方法。
  图②:消防干警到辖区内餐厅讲解消防设施使用知识。(胡京成摄)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个案点击

  大海捞“针”
  彭天增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郑州市紫荆山路陇海立交桥下发生交通事故,一年轻女子被一辆汽车撞死,肇事车逃逸。现场只找到几块手指般大小的车灯碎片,这是唯一的线索。
  为了尽快找出肇事凶手,民警们拿着这几块小碎片,开始在郑州市大大小小的汽车销售点,对不同型号、不同款式的车辆一一进行比对,一周的时间内,他们出入了郑州市的70多家汽车销售场所,最后终于在市内北环道一家销售点得到确认,现场这些车灯碎片,是福建生产的“东南德力卡”牌面包车车灯玻璃。
  为了缩小侦破范围、少走弯路,民警又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分析:女青年当时骑车行驶在有物体隔离的慢车道内,肇事车放着宽阔的双向六车道不走,却高速违章进入慢车道将人撞死,这说明司机很有可能是醉酒驾车,从醉酒的角度讲,本地司机的可能性较大。
  在这个侦破思路指引下,民警首先从车管所微机中调出近两年上牌入户的“东南德力卡”牌车的所有资料,微机显示总计共有68台。一辆一辆地鉴定,一辆一辆排除。第五十二台“东南德力卡”车属于离郑州市30多公里的中牟县。
  当民警赶到中牟县细细打听后才知道,车主只是挂靠在该县的某一单位,民警顺藤摸瓜,很快找到位于郑州市经三路上的河南省宝马货运有限公司。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得知,拥有这台“东南德力卡”车的车主王某,家在河南省鲁山县。
  在这家公司分期付款协议书上,民警获得了车主王某的详细地址———河南鲁山县张官营乡肖营村。民警立即驾车前往,通过打探得知,王某本人不开车,前段时间邻村一个叫张为民的人一直给他开车。
  张为民的家在该乡的玉皇店村,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民警来到了张为民的家,其妻似乎非常警觉,隔着院门反复询问,当确定来人为本地人后才慢慢腾腾开了门。两地民警均表现得极为自然,反复询问着一个无关的话题,尽量稳定对方的情绪,边说边走进屋内,当民警问起张为民时,其妻不假思索就说不在家,但屋内的气息证明刚才肯定有人。张为民毕竟做贼心虚,听到敲门声后马上顺着墙根的粮囤爬上房梁,真可谓惊弓之鸟。
  在押解张为民返回的路上,他反复问民警,你们是怎样找到我的,当看到民警都默不作答时,又自言自语道,都是喝酒惹的祸……
  2003年3月17日,距案发50多天后,民警终于将肇事元凶从茫茫大海中“捞”了出来。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人生·信念

  人生华章
  刘丽萍
  人生就像一篇文章,爱岗、敬业是我的文章不变的主题。
  1982年,21岁的我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参加工作,由于编制有限,我一人身兼四职:打字员、出纳员、法警、司机。
  由于工作繁重、杂乱,每天早晨一上班,就忙得不可开交。最难的是,由于延吉市是少数民族地区,要打字的法律文书需要用朝、汉两种文字,而身为汉族的我对朝鲜族文字一窍不通。为了学习朝鲜族文字和语言,那段时间,我走路时学发音,吃饭时听录音,半夜挑灯做笔记,硬是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攻克了朝鲜族语言和文字关,能准确无误地打出朝文法律文书。
  1992年,我被选调到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不久,轰动延边全州的“草狸獭养殖纠纷案”诉到延边中院。700多户养殖户云集到法院,随时都有引发集体上访的可能。我当时真着急了,755件案件要在短时间内审结谈何容易?况且本案被告人下落不明,财产底数不清,眼看数百户农民要遭受重大损失。后来,我主动承担了其中的72件案件的审理工作。那段时间里,我和全庭同志一起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全身心地投入办案之中。经过大家的艰苦努力,终于使这755件案件如期圆满审结,数百户农民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当事人无一上诉,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极大的肯定。
  随着我法官职业生涯的延长,我对法官工作感悟愈深,对法官职业的景仰之情日重,做好一名法官之志弥坚。
  (作者系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巡护“航天城”
  张崇宁 夏明骏
  过去,交通警察只管交通,巡警只管治安,造成群众报警不便、出警不及时等现象。从2002年下半年起,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推出一警多用、一警多能的交巡合一的勤务机制,更好地维护了西昌这座“航天城”的安全与畅通。
  在新的机制下,交巡警察们充分发挥机动车巡逻高效快捷、防范打击区域广泛的优势与徒步巡逻控制面细密、遍及率高的优势,各执勤点、路段、警务区相互配合,做到了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到人,路口把守、查控不留死角,变静态管理为主为动态管理为主,有力地打击了各类交通违法和治安、刑事违法活动,为“航天城”创造了安全畅通、优良有序的交通、治安环境。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方忠告

  父母怎样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
  张发世
  父母不仅对孩子要尽到抚育义务,更重要的是如何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职责。从入劳改场和管教所的少年看,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父母只会抚养孩子,而不懂怎样监护。因此:
  一、父母必须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子女,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二、父母必须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加强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四、父母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姻;五、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新案导读
导读人:巨源
  公共场所安全有隐患 少年被电死三方负责
梁军
  导读:这又是一起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酿成不幸事故的案例。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隐患并非不可预见,案件责任方之一的食品所早在楼房建成之初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但他们在稍做努力后就放弃了。假如当时各部门就能预见今日自己要承担的责任,他们无疑就会坐下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事先分清公共场所相关单位的责任,不失为避免不幸事故发生的一个有效办法。
  1998年,经镇城建办审批,湖北枣阳市梁集镇食品所在原来门面坡房的地方,建成一两层住宅综合门面楼。新房建好后,食品所发现该房北山墙顶部距高压线的水平距离较近,不符合居民区内安全距离的标准,于是找梁坡电站解决,但由于未能协商一致,移动电线杆一事就此搁置。
  2002年8月16日,湖北枣阳市梁集中学一年级学生严伟与同学王英杰、王力一起来到该门面综合楼顶上玩耍时,不慎触及高压电线身亡。事故发生后,严伟父母严明峰夫妇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电力局、食品所、城建办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计89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局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所有人、管理人,对严伟死亡事故发生具有明显的过失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民事责任;食品所将综合楼南楼楼梯房门打开后不锁,具有疏忽大意之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民事责任;城建办应承担造成该事故不能预见的民事责任;而原告作为其子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如下:在严明峰夫妇因子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550元中,供电局赔偿60%;食品所赔偿25%;城建办赔偿10%。
窗户从天而降 法律讨回公道
  张胜利 马向娟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02年7月17日下午7时左右,12岁的郑州市中原区某学校学生彭某从家中出来准备去买枝笔,当其行至邻居郑州市电缆厂工人齐某家楼下时,突然从齐家三楼掉下一扇玻璃窗框,正好砸中彭某头部。彭某受伤后被送往河南省地质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之后,彭某被转院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进一步诊断为脑外严重损伤。
  由于就经济赔偿问题彭某未能与齐某达成一致意见,彭某于日前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其房屋上的窗框负有维修管理不善之责。鉴于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是由于承租户的过错造成,因此,原告因被砸伤而受到的损失,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被告齐某赔偿原告彭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973.63元。
  超载造成车辆损坏 车主货主责任分担
  张华 付风安
  导读:一辆本来只能装载5吨货物的车辆却装了17吨货物,超载程度让人咋舌,而事实上,如此“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也是众多交通事故的原因所在。幸运的是,本案中这满满一车拉的只是桔子。如果这一车拉的是煤气罐或者危险化学品之类的货物,后果我们可以想见。因此,针对交通运输过程中的这种超载现象,有关部门有必要下定决心整治一番了。
  2002年11月11日,车主卢某与货主牟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卢某将牟某的14吨桔子由浙江临海运至山东滨州,并约定“如超出14吨造成车辆损失,由托运人承担”。牟某隐瞒装运桔子的重量在车上装了17吨重的桔子。运输途中,车辆因严重超载在高速公路上损坏,造成损失1万余元,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卢某明知车辆载重量为5吨,却与牟某签订14吨桔子的合同,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牟某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遂判决牟某赔偿卢某所受损失的25%,其余损失由卢某自负。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骗贷?骗保?
谁为汽车消费信贷诈骗损失“买单”
李桂模
  编者按
  汽车消费信贷是刺激汽车消费、利国利民的改革新举措。对于手头不宽裕,又渴望购车的个人和中小企业来说,有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扶持,梦想将变为现实。对于银行来说,购车人踊跃借款,又有保险公司为回收贷款“上保险”,也是一条受欢迎的生财之道。难怪汽车消费信贷一推出,就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但是,在热闹的背后,也有隐忧,给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出警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个案——
  借款人“失踪”保险人被诉
  2001年4月17日,谢某某与中国银行广州市黄埔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一份《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谢某某向银行借款155000元,期限3年。谢某某从2002年5月起每月20日供款,月供款4679.67元。借款合同签订前两天,即2002年4月15日,谢某某为自己的借款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及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为被保险人(受益人)。
  根据银行与保险公司2001年签订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约定,银行按自身的信贷业务要求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发放贷款。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机动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期间的利息。
  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于当日将贷款发放给谢某某。可是,谢某某还款4676.67元后,就不再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毫无效果,甚至连谢某某也“失踪”了。于是,银行以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以谢某某为第二被告,把官司打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某归还借款,保险公司对谢某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大舌战 银行吃了亏
  2月17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银行称:银行与谢某某的借款关系明确,保险公司与谢某某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也很明确,谢某某停止还款就构成保证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对这个保险事故进行理赔。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调查中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凭证——保险单,作为支持其起诉的主要证据。
  保险公司针对银行的诉讼请求进行反击。其中,一份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管理科的证明证实,根据车辆登记情况,谢某某并没有把借款用来购置车辆,谢某某没有履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银行认为,投保人是否购车,不能以车辆登记为依据,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已注明了谢某某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车型,银行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谢某某的资信调查资料以及保险单才决定贷款的。因此,谢某某是否购买了该车,应由保险公司确定。
  保险公司承认先出保险单后借款的事实,甚至承认是“根据投保申请书填写车型、厂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事实。但保险公司认为,银行应当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应承担风险的实质性审查,资信调查失误,银行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是形式审查,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依靠投保人的诚实告知。如投保人告知不实,由投保人依保险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谢某某在投保时虚构了“购置车辆”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和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法庭还就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
  官司初有果 业界当反思
  近日,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附公证或见证为生效条件的合同,该合同既没有办理公证,也没有办理见证,即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该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对导致保证保险无效没有过错,银行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作出判决:谢某某向银行返还借款150320.33元及利息;驳回银行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银行诉保险公司索赔案的一审判决以银行败诉而告终。诚然,银行还可以向借款人谢某某追还欠款。但是,由于谢某某早已失踪,银行追回欠款的希望极其渺茫。
  这起案件给汽车消费信贷行业一个警示:参与汽车消费有利可图,也有潜在风险,各方务必谨慎行事。
  ——银行、保险公司对于借款人、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应当如何审查?对于本案,假设银行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再发放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对于谢某某骗贷(抑或骗保)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官司的输赢又将如何?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如何确定?
  在该案中,银行把“避险”的希望寄托在保险公司身上(借款合同名为“按揭贷款”,但并无担保),保险公司则把“避险”希望寄托在保证人身上,依靠的都是人的信誉。如果借款人、投保人以所购车辆作抵押,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骗贷、骗保的憾事也许可以避免。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警惕!冒充穷人吃“低保”
  王佳宁
  吃“低保”是社会保障领域的一句俗语,意即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应当享受、定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令人吃惊的是,在实施这项体现政府人文关怀的好政策过程中,居然有浑水摸鱼的。据杭州《今日早报》3月19日报道,一些享受“低保”家庭的主妇,披金戴银地出现在社区领取“低保”的行列,更有甚者,在领取救济金的人群中,出现一手打手机一手牵宠物,甚至开着私家车来领取救助金的怪现象。
  冒充穷人吃“低保”,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政府有限的救济金流失于冒充穷人的群落里,已严重影响社会公正。
  一方面,冒充穷人吃“低保”的根由,已显现相关制度的偏差。申请享有“低保”资格,要经过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和审批程序等5个环节,哪一个环节的“链条”松了,都可能会有披金戴银者出现在领取“低保”的行列。
  公众可能想问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是否在社区进行了公示?有没有专人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申请人的申请批准后,为接受群众监督,是否进行了第二次公示,并将公示永久张贴?公众可能还想知道,在审批这个环节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否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布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月补助金额、享受期限等有关内容?民政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是否实行了动态管理?期满(6个月)后是不是重新办理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总之,如果制度不健全,富人冒充穷人领取“低保”的怪现象就可能出现。
  另一方面,冒充穷人吃“低保”现象的出现,提醒政府应该把职能放在制定和维系一个公正的规则上来。
  毫无疑问,没有社会公正,不仅穷人度日艰难,富人的财富和权利也很难让社会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必须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对所有人开放的游戏规则,使公众意识到,在这样的游戏规则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会得到公正的回报。同时,让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制定这些约束他们的游戏规则,提高这些游戏规则的正当性、合法性,使人们即使在失败时,也能接受在这些游戏规则中产生的结果。在这个方面,南京市的做法值得肯定,该市规定,家庭收入无法核实,其生活明显高于最低保障标准的,不予保障:拥有并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如汽车、助力车、摩托车和手机等;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饲养宠物的;等等。
  来自民政部的消息说,我国下一步实施的社会保障的范围将辐射农村,包括了城乡一体化。这样看来,社会公正的规则问题有望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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