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3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所在。依法行政,就是要政府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其中一项重要内涵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即实现行政程序的法治。因此,这就要——
  给看得见的“手”立规
  谢远东 陈煜儒
  如果你想知道某国家机关的办公电话、邮件地址、传真及其他联系方式;如果你想要某个红头文件——不管是哪级政府的,也不管你是否出于商业目的,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或损害第三方利益,你都有权得到;如果你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政府机关却没有在30日内告知。那,你尽可以告他去!
  这是3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聘任的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专家们正在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的一项内容。
  是一场革命
  一位官员看到试拟稿后说:“在以往,这些信息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有时,连例外都没有。现在,法律要求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这简直就是一场革命。”诚如这位官员所言,政府立规矩百姓遵守的定式将被这个行政程序法改写,国家要定规矩让政府也来遵守。政府行政程序法治是一场革命,透过发生在你我身边的故事就会发现,行政程序法治,在一天天向我们走近。
  2002年1月12日,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行政决策听证会——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行。尽管此次听证会有诸多遗憾,但公众从不知听证到参与听证,政府从举办听证会到为听证会设计制度保障,正如有的专家所说:这次听证会是行政机关向程序法治迈进的一个里程碑。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所在。依法行政,就是要政府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其中一项重要内涵是依法定程序行政,也即实现行政程序法治。但是,在走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不断地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
  农民在政府的指导甚至强制命令下种植某种作物,最后却亏损惨重;公民的房子住得好好的,突然被政府通知说要征收……类似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行政征用行为,却都没有一个法定的程序,公民也因此投诉无门。还有,正常的申请,行政机关总是拖着不办理,这样的事情很多人都遭遇过。对于这种属于行政机关法定义务的事务,是否应当有法律规定其办理的程序和时限?是该给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设定规矩了!
  虽然自1989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但从规范行政程序方面看,这些法律尚不完备。由于目前尚没有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从程序上进行规范的法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随意性很强,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
  起草试拟稿
  据了解,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起草研究小组,由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教授担任组长,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任副组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该小组早些时候开始了这部法律的研究起草工作。这部行政程序法的试拟稿就是该小组的一个最新成果。
  这个试拟稿,分8章176条。内容包括总则、行政程序的主体、行政决定、行政规范、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
  值得注意的是,试拟稿提出了行政行为的诚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要诚实守信,保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
  罗豪才教授在研讨会上说,制定行政程序法是有基础、有条件和有可能的,他要求研究小组尽早拿出成熟的草稿来,报送有关部门,推动立法进程。
  时机已成熟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颁布到现在有十几年了,再加上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还有在草拟中的行政许可法等单行法的制定,以及经过这么多年的法制宣传,现在上至领导下至一般公民都认为我们国家迫切需要一部行政程序法来规范行政行为,使其遵循公平、公开、民主的程序,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同时我们对国外行政程序立法,国内行政程序情况都做了充分调查、研究,应该说现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律的范畴里面是一个基本法。它将和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构成对政府行为事先、事中和事后的三个监督阶段。
  从效力上来说,行政程序法是一个所有行政主体都要遵守的基本行为要求,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的,是行政行为的一个最低标准。
  作为行政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行政程序法如果能够出台,将对有效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视窗

  中缅警方联手摧毁一毒品加工厂
  近日,中缅警方密切合作,联合摧毁了一个位于泰缅边境缅方一侧的毒品加工厂,当场缴获毒品466千克和大批枪支弹药。 (张磊摄)(新华社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乌鲁木齐出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报讯 含有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内容的新疆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3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于2003年1月21日经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志杰介绍说,根据近几年新闻侵权官司逐渐增多的情况,在条例中专门设有一条,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给新闻媒体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吕立峰)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上海 人大代表开辟网上个人主页
  本报讯 网络四通八达,人大代表们的视听也在无限延伸。上海市徐汇区人大代表秦康荣为了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在街道信息网上开辟个人主页,申请专用信箱征集居民意见。秦康荣的个人主页正式开通后,短短几天,秦康荣就收到数封群众发来的电子邮件。几经筛选,他将其中的两封转为书面意见,递交给区人代会。杨浦区人大代表吴建中也在人大网站建立了自己的个人主页,看看留言板,查查邮件,有什么新情况直接通过人大网站转发至“市民呼声”栏目。(仁达)
  杭州 人大代表上网提交建议
本报讯 浙江省杭州市政府今年在该市“两会”期间,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上开通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输入系统。在大会前,市政府办公信息中心为每一位市人大代表建立了一个电子信箱,在大会期间,对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提交的建议、提案,除由大会工作人员集中录入新开通的建议、提案办理系统外,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还可以自己上网提交建议、提案,并进入网站浏览有关建议、提案情况。杭州此次开通的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办理过程透明,便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进行监督,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能。(肖一)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行政程序的价值
  查庆九
  随着一批法学专家型代表提出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和建议,政府依法行政中的程序法治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当现实向我们提出完善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课题时,使人们广泛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独特价值,亦是一项触及思想观念深处的重要任务。
  如果把行政权比做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疾驰的火车,飞奔的骏马,那么,行政程序就是火车的铁轨,骏马的辔头。它通过对行政权行使的一系列程序设计,使行政权的行使过程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避免行政权出轨、失控而造成的对公民权利和行政权本身理应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损害。
  如果仅仅把行政程序看作是对行政权的消极约束,这只能是一种过时的、片面的观点。实际上,整齐划一、简洁明确的行政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权行使中杂乱无章、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从而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可能。
  不仅如此,行政程序还是公民参与的渠道,是沟通政府与人民联系的桥梁。传统的依法行政,公民在行政过程中成为行政权作用的单纯客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依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提供事后救济;而包含告知、听证等核心内容的行政程序,则给公民在行政过程中与行政权争辩、对话的机会,这不仅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切实的保护,而且使行政权的行使渗入公民意志成为可能。此外,当今社会事务的纷繁复杂,客观上要求政府与人民之间更加密切合作、良性互动;行政程序正是为这种合作提供了一条纽带,为这种互动准备了一个平台,通过公民的有序参与,行政事务由政府单方面的责任变成了政府和人民共同的事业,社会将由此变得更加和谐,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将更加密切。
  制定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让行政程序充分发挥自己的价值,是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
  我们期待着。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人大代表关注《行政程序法》
  程刚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基本大法,如果3年内这部大法能够出台,将能更有效地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全国人大代表应松年领衔提起一份议案,呼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
  去年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处女卖淫案”,在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政协委员杨海坤看来,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缺乏程序规制和约束,以致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一个典型案例。统计数据表明,去年全国的行政诉讼案件首次超过了10万起,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益受到了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
  “现在不少行政机关下面都有很多处、室,但令人吃惊的是,这些处、室惟一的职能就是管盖章。办事人蒙头蒙脑地跑来了,结果今天被告知缺这个材料得补,明天又被告知缺那个章得补,办事人就这样一趟一趟地被折腾。你那个省的香烟不能卖到我这个省,我这个省的酒不能卖到你那个省,这种人为切断国内统一市场的行为居然能得到‘红头文件’的认可!类似这种荒唐的行为应该都是《行政程序法》规范的内容。”应松年说。
  应松年认为,现在,审批项目、颁发许可证、办理出入境手续、处理违法行为、解决纠纷和争议等各类行政行为的效率,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企业的效率和社会的总体效率,并导致大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产生,同时还滋生腐败。而这些都是需要《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的内容。
  据应松年介绍,从1989年4月4日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到随后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其立法本意实际上都是如何规范、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法律的出台,也已经为最后制定《行政程序法》这部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大法做好了准备。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奉化市人大建立司法磋商制度
  本报讯 日前,为加大个案监督力度,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浙江省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起司法定期磋商制度。
  具体做法是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分管的主任负责,每两个月与法院、检察院负责人进行一次工作交流,一方面听取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另一方面则磋商、交换对有关案件的看法。
  列入磋商和交换意见的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群众向人大常委会上访,反映判决不公、久拖不决或执行不力的案件;二是社会上反响较大,群众有呼声的案件;三是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案件。通过建立司法磋商制度,使人大个案监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同时也改善了司法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原杰)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人大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武英
  人大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宪法、法律严肃性,保证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不被扭曲的主要手段。
  人大的法律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十年间全国人大代表就有两千多人次提出议案六十八件,建议制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开始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经过八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十月二十五日至三十一日,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来这个规定草案的内容被纳入了监督法草案。
  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检察工作实施监督的原则概括为: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原则;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有关案件向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初步询问核实。关于监督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范围为:监督审判、检察工作中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遵守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情况,办理本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以及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情况。
  人大对司法案件的介入要具有合法性,从案件的接受、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直到提出意见,都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法定程序。介入不是直接插手案件,而是依照法律在调查、了解案件的基础上明辨是非,通过常委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形式提出纠正意见,督促“两院”改正。
  人大对“两院”提出的意见在内容上只局限于从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作出具体、详尽的处理意见。否则就是越权,就是包办,就是代替司法活动,是对司法活动的干涉。
  人大对司法案件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维护和推动司法公正。
  作为司法机关,司法公正是他们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强化人大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没有“蓝天”的小学
  东笋小学位于广西百色市百色镇,有师生近千名。近年来,该校周边的火电厂、造纸厂、轧钢厂等8家工厂排出的大量浓烟、粉尘终日笼罩在学校上空。图①、4月4日,东笋小学的学生在球场上进行课外活动。图②语文老师覃碧燕戴着口罩在上课。图③学生用手擦拭教室窗户上厚厚的尘土。(新华社记者 陈瑞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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