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6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人生·信念

  法官须“慎独”
  李文生
  按字典解释,“慎独”,指人独处时谨慎不苟。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于掌握审判大权的法官来说,慎独更是一种必不可缺的美德。我赞同这样一种观点,法官是个和神仙都要保持距离的职业,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一行当,就应该耐得清贫,甘于寂寞。
  司法权,是一种调解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由此,法官是中立的、客观的,裁判职能也是被动性的。法官的慎独是一条职业戒律,也是令人尊敬的操守。
面对形形色色的纷争,成天和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打交道,清官难断家务事,扯不清,理还乱,要想当一名好法官,的确不易。当一个个家庭破镜重圆,当一宗宗纠纷得以结案,法官内心的喜悦虽不曾溢于言表,却是世人无法体味的。
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站在威严的审判台上依法宣判,那一刻,人们心目中的法官该是何等伟大!然而,令人悲哀的是,我们的法官队伍中也不时有人落水,被押上了审判台。近闻,辽宁省一基层法院的法官张北成因办假案受贿和贪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诚然,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社会上各种腐败毒汁,像个大染缸,无时不在侵蚀着每一个人的肌体。
说起本人20余年法官生涯的体验,一句话,酸甜苦辣咸,五味俱全。名,谁人不喜?利,谁人不爱?大道理谁不会讲?出于法官的良知,“慎独”是我尊奉的一个信条。
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权威是最具体的体现。法官这一崇高的职业,只能由人类的精英去担当。他们政治上坚定如铁,业务上博大精深,善良正派,以追求正义为天职。司法独立,关键是法官人格的独立。(作者系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反对家庭暴力条款为何难以发挥作用
赵钰
去年婚姻法在做修改时,为反对家庭暴力,特别制定了第43条、45条及46条,为反对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新婚姻法实施一年来,“司法介入”家庭暴力的个案寥寥无几。据笔者统计:从新婚姻法实施至今一年来,笔者所在县无一人因实施家庭暴力而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什么原因造成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
首先,新婚姻法宣传力度不大,许多人尚不了解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特别是农村妇女,因此施暴者及受害人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司法机关不会处理。通过对156名(男女各78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调查,知道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的有31人(男性为20人、女性为11人),占19.87%,其中居住在农村的仅有10人,女性仅有2人。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①普法工作流于形式。司法行政部门的普法工作还流于形式,不注重普法的实际效果。②普法时间短,有关部门仅在新婚姻法颁布时进行过宣传。③农村的普法工作陷于瘫痪。农村人口多,且是家庭暴力高发区。但近些年来一些乡镇不重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司法助理员往往从事其它行政工作,甚至不设司法助理员,导致农村普法工作陷于瘫痪。
其次,“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使受害人受害后往往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作伤情鉴定,导致司法介入难。在对上面78名妇女调查中,声称曾受到对方严重侵害的有36人,而及时向公安、妇联、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反映的仅有6人,且无一人作过伤情鉴定。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作伤情鉴定的原因均是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且对方施暴时关系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希望事情闹大,进一步恶化夫妻关系。而我国为区分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打架,规定只有给对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才构成家庭暴力。由于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作伤情鉴定,当受害方想追究对方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时,由于时过境迁,伤势已完全恢复,司法机关无法认定对方是否实施过家庭暴力。
因此,笔者建议:加大新婚姻法宣传力度,使更多群众了解新婚姻法,特别是在偏远农村。同时受害者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作伤情鉴定,以利于司法介入。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东海警方严格执行“五条禁令”
本报讯 公安部颁布“五条禁令”一个月来,由于民警的认识到位和民警家属的帮助、提醒和监督,“五条禁令”在江苏省东海县公安机关中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迄今为止,全县没有发生一起民警违反禁令的情况。东海县公安局近日又召开了部分民警家属的座谈会,对全省发生的六起民警违反禁令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号召民警家属继续发挥监督、提醒的作用。(谭晓平)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武警某部法律服务解决官兵难题
本报讯 武警北京总队十支队为帮助官兵解决涉法难题,筛选出熟悉法律知识的三十二名干部战士,组成法律咨询站和法律咨询小组。据统计,三年来,十支队法律咨询站先后给地方发函二百六十三封,代写法律文书二十四份,接受官兵及家庭电话咨询五百八十余次,为官兵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四十余万元。(彭珍玉 张治民)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大连民警邹宪通见义勇为受表彰
本报讯 日前,辽宁大连市公安局行政处民警邹宪通见义勇为被荣记三等功。当时,当地群众一家四口因他人所欠的巨额货款多次追讨未能追回,便采取极端手段点燃浇在身上的汽油。碰巧路过的邹宪通立即奋不顾身冲上前去,将他们救下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李文)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长沙铁路公安“天网行动”护春运
本报讯 二○○三年春运期间,长沙铁路公安处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组织了以打击炒卖车票、贩制假票、抢劫扒窃为主要内容的“天网行动”,破获了一批重特大案件,很好地净化了车站和列车治安环境。据统计,从春运开始至二月十日,全处共抓获票贩子一百一十多名,捣毁贩票团伙两个,缴获车票近八千张,涉案价值十万余元。(王艺燕)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关爱女性 维护稳定
——莱芜市女性暴力犯罪案剖析
宋光茂 贾富彬2002年,山东省莱芜市检察机关公诉了多起严重的女性暴力犯罪案件。其中,女性故意杀人案4件4人,故意伤害案件3件3人,放火案件2件2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女性暴力犯罪的特点
手段残忍,不计后果。9名女性嫌犯中采用投毒手段的1人,采用刀等利器杀伤他人的4人,用石块伤人的1人,放火的2人。
被害人多为家庭成员或邻里。女性暴力犯罪多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起,加上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特殊角色,使她们的作案对象多为自己身边的人。涉及杀人的4名女性均已婚,其中杀害自己丈夫的两人,杀害邻居的1人。涉及伤害的3名被告人中有1名将其丈夫伤害致死。
农村女性占多数。9名被告人中除1名为煤矿工人外,其余皆为农民。
文化程度偏低。9人中未受过学校教育的3人,小学文化3人,初中文化3人。
引发女性暴力犯罪的原因
家庭纠纷。女性是家庭生活的重要成员,但由于一些女性自身的性格弱点,极易成为家庭生活中被侵害的对象。长期受压抑的生活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就会促使她们冲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缚,陷入犯罪的深渊。这类犯罪在女性杀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寡居多年的康某与儿子相依为命。而小叔子郭某及弟媳李某不仅不出手相助,反而常常无端地对他们任加欺凌。2002年4月29日,康某发现郭某正在破坏其地里的蒜苗时,往日的积怨便使其怒火中烧,失去自控,和儿子一起将郭某砸死。之后,康某又带儿子闯入郭某家中将其妻李某活活打死。
婚姻不幸。婚姻危机很容易使女性铤而走险。48岁的吕某婚后一直与嗜酒的丈夫王某感情不和,面对王某欠下的大大小小的债务和临近婚嫁年龄日益沉默的儿子,吕某在绝望中丧失理智,终于在一次与酒后的丈夫发生争执时举起了菜刀,将丈夫活活砍死。
邻里不睦。农妇谢某几年来与邻居刘某(女,70岁)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次发生争吵后,谢某某趁刘某不在家时,就将剧毒农药分别倒入其暖瓶、茶壶、水瓮中及蔬菜和食品上,后幸被刘的家属发现,避免了一起恶性杀人案的发生。
女性犯罪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男尊女卑”封建思想作祟。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余毒仍然存在,农村尤甚。这种观念造成部分女性受教育状况差,文化素质低,家庭地位低下,往往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当其出于某种原因渴望改变自身境况而又因种种限制无法改变时,就可能采取极端手段。
基层组织对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不力,客观上导致女性违法犯罪升级。有些农村基层组织总以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家庭矛盾的处理不是退避三舍,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庭纠纷在邻居不问、村委会不管、执法部门不理的“三不”环境中由小积大,终至爆发。
减少女性犯罪的几点措施
女性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关爱女性,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知识就是力量,不同文化层次的人对同一社会现象作出的诠释就会不同,面对同一问题采取的解决办法也会不同。掌握知识的女性不仅能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航程,而且会为下一代提供良好的教育。
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可通过电台、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向人们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让广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应注重精神扶贫,加强对广大女性进行自尊、自爱、自强、自立教育。
重视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基层妇联、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控制诱发犯罪因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导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悲剧发生。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对家庭纠纷要防患于未然
王晓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中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到社会安定的大局。
问题反映到有关部门,往往被轻描淡写地以“家务事,不好管”为由拒之门外,领导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实则是不屑于处理这些在他们眼中属于婆婆妈妈、鸡毛蒜皮的小事。殊不知,家庭中发生的这些矛盾看似事小,但当矛盾日积月累得不到解决,陷入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走投无路时往往会走极端,最终酿成刑事案件。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两家为争宅基地引发家族持械斗殴;妻子因生女儿而遭丈夫打骂公婆白眼;母亲对儿子期望值过高,儿子不堪重负而弑母;子女们为争遗产而大打出手……
我们可以谴责这些人是法盲,还可以惋惜普及法律常识不够及时全面深入,但找原因,找教训,能引起人们的警醒却并不能解决问题,“问题家庭”在矛盾纠纷没有激化前仿佛成了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谁来管“问题家庭”中发生的这些事,又该怎样管?
我们在轰轰烈烈而又扎扎实实开展“创安”、“创模”、创建“安全文明社区”活动中,“问题家庭”像一个个不和谐的音符总会不时地冒出来,破坏了文明和谐的气氛。如果“问题家庭”中的矛盾纠纷尚在萌芽状态时,我们就给予关注,诸如当地的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派出所、共青团组织,必要时请当地党委、政府出面协调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之以法,化解矛盾,消弭仇恨,使当事人茅塞顿开,顾全大局,相逢一笑泯恩仇,那该避免多少人间悲剧的上演啊!
电影《刮痧》的上演让我们见识了美国对家庭的保护程度,中国已加入WTO,司法制度也要与国际接轨,而我们的法律对家庭暴力已明确说“不”,剩下的事就是落实了,不仅仅是在家庭发生暴力后用法律武器去惩罚加害人,而是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问题家庭”,将综合治理的触角从社区再延伸到家庭,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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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案导读

  同泳者有救人的义务吗?
赵兴军 杜明
导读:近年来,因为见义勇为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是一种向上的、不怕危险、敢于斗争的勇气,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褒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见义勇为毕竟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除了法律规定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以外,普通公民并不负有见义勇为的法定义务。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游泳溺水死亡者的父母状告同泳者见死不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以同泳者的行为无过错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8日下午18时许,被告王书文、陈斐、张春南(未成年)、王伟(未成年)(4人系本案被告)与毛伟(已年满17周岁)相互邀约到长江游泳,其中,4被告不会游泳带着两个救生圈,毛伟会游泳未带救生圈。到长江岸边后,被告王书文在岸上,另外3被告抱着救生圈在距离岸边不远的江里游泳,毛伟到江里后约10分钟,已游离江岸10多米远。此时,被告王书文发现毛伟未再浮出水面,即对其大声呼喊并询问。随即,被告王文书通知了毛伟的父母并出资组织人对毛伟予以打捞。事后,被告王书文已支付丧葬费等8000元。毛伟的父母要求4被告还应共同支付37504元。因协商无果,毛伟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十岁少年救人牺牲 受益父母被判赔偿
赵江波 刘振华
导读:一个年仅10岁的少年为了救落入水中的12岁同学,不幸牺牲。小英雄的壮举可歌可泣,受益者也理应给予经济补偿。但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不是案件本身。见义勇为是壮举,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见义勇为者的行列,后果不由让人担忧。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未成年人按照正确、科学的方法见义勇为,才是我们要做的。
刚满10岁的彭权至家住河南省灵宝市阳店镇下坡头村,2002年8月12日,他与同班同学李某经过涧河边,发现同校学生毛某在东边水闸前抱着塑料泡沫呼救。彭权至不及多想,飞快脱掉衣服跳入水中,向毛某游去,当游到第二格水闸前时,被漩涡卷入深水区。这时,岸上的几个同学报了警。但彭权至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毛某则被岸上人救了出来。后彭权至的父母未能就赔偿问题和毛某父母达成协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彭权至未能将毛某救出,但他是为了救毛某而溺水身亡的,作为毛某法定监护人的毛某父母应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了由毛某的父母赔偿彭权至死亡抚慰金5000元和丧葬费1000元的判决。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虚假广告吹得离谱 医药公司要负责任
吴奇伟
导读:我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不得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而在生活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经常可以见到。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虚假医药广告越来越没有市场。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该引起警惕了: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获得真正发展。
王哲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名学生,2000年,他看到某医药公司所作“近视灵”冲剂广告,内有“总有效率高达96%,17岁以下青少年治愈率高达90%”等内容。受此影响,王哲从医药公司购得9盒冲剂,价款1208元。服用7盒后,认为没有效果,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调解,医药公司将王哲剩余两盒冲剂按原价返还其268.4元。王哲对此仍有异议,起诉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但原告要求医药公司加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医药公司赔偿王哲948元。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五条禁令”深入警心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对学习贯彻《公安部五条禁令》常抓不懈,使每个民警能入脑入心。上图为分局督查人员在基层单位督查学习贯彻情况。刘书亭摄
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洛城分局在基层派出所落实执行公安局“五条禁令”。下图为民警深入村民院坝,向村民宣读“五条禁令”,承诺随时接受村民举报监督。成和平 王昌跃摄影报道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相旭东为少年维权
罗会宝 邢一
相旭东是一名专为少年维权的法官。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的岗位上,他一干就是15年,始终把自己定格在他钟爱的少年审判事业上。十几年来,经他判处的237名少年犯,其中67人复学,15人考上大专院校。
少年犯小勇,高中时迷上了游戏机,并因此犯了盗窃罪。相旭东接手此案后,制定了周密的“挽救计划”,找小勇促膝谈心,一边鼓励他痛改前非,一边支持他发愤读书,最终使小勇考上了大学。
相旭东时刻注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同一罪名、情节相似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做到量刑统一,同时还创新了委托帮教制度,对6名初次犯罪、被判3年以内缓刑的未成年犯,委托到户籍所在地基层法院,由少年法庭代管和社会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改造。
2002年6月,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留下了一个8岁养女,生活没有着落。其亲属以小孩的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5万多元钱。但相旭东了解到,女孩的亲属平时就对女孩不闻不问,不能担负监护人的责任,就几次与女孩所在地乡政府协商,将钱给乡民政部门保管,由村负责人定期领取支付小孩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为了表彰相旭东为未成年人维权的先进事迹,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中宣部、团中央、教育部、司法部联合授予他“中国保护未成年人优秀公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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