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6日人民日报 第16版

第16版(聚焦人代会·前进足音)
专栏:

  教科文卫委圆满完成立法任务
  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起草或审议并经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有11件,即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专利法(修改)、科普法、著作权法(修改)、文物保护法(修订)、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终止审议的有1件,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除学位法国务院尚未提请审议外,本届委员会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
  由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有4件,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16版(聚焦人代会·前进足音)
专栏:

  财经委起草提请审议法律最多的一届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起草的法律(含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有12件。本届人大财经委是组织起草和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最多的一届。
九届全国人大以前起草、本届审议通过的有证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外汇法、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等6件。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起草的有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等6件。
在常委会的领导下,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起草的证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等8件法律已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已经常委会一审;国有资产法、企业破产法、外汇法已形成草案。


第16版(聚焦人代会·前进足音)
专栏:

  内司委立法与执法监督并重
5年来,全国人大内司委起草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件,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已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5件,已经常委会会议通过10件。
同时,内司委承办了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消防法的执法检查;对行政监察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执法检查;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工会法和“三五”普法决议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情况的汇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情况的汇报,以及民政部关于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使用情况的汇报。


第16版(聚焦人代会·前进足音)
专栏:

  立法更趋民主科学
本报记者 傅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观点的确立,我国的立法工作步入快车道,而立法工作的日趋民主化和科学化,使得立法质量又有明显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用程序保证立法民主
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十分重视通过立法过程的民主化来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性,使立法质量不断提高。常委会将法律案三审制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几年来,三审制不仅得到严格执行,个别法案甚至经历四审、五审。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程序已到三审,可以表决,但由于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增加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委员长会议决定再审,终在四审后获通过。
公民参与法律立项。制定法律的立项工作,过去大都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提出。日前,深圳、甘肃、青岛等地方人大先后开展了向全民征求立法建议的工作,进一步地保证了法律立项的科学性。
立法听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法规起草部门在法律法规起草、审议过程中,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当事人及与法律法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到会陈述意见,为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与参考的一种制度。这个制度具有透明度高、公正、客观以及程序性强的特点,对立法民主化有重要意义。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我国首次立法听证会。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把听证引入立法程序。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举行过立法听证会,并制定了听证规则,立法听证已在各地开展起来。
地方人大举行听证会的立法事项,或为本地重大的、群众普遍关心的,或为法规中分歧大的焦点问题。不久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举行听证会,事先通过媒体征求32名听证人,听证集中在“决定历史建筑保护时,可否少数服从多数”一类争议较大的问题上。不同观点直接交锋,会场充满浓郁的民主气氛。结果,市民满意,政府官员也从中受到教育。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的第一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强调立法要走群众路线。4年多来,围绕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经常深入各地,进行调查研究。李鹏委员长先后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证券法、监督法、婚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赴吉林、内蒙古、浙江、山东、福建、重庆、广东、北京、山西等地调研。为了解合同法执法情况,他还亲临法庭旁听公开审判。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还创造了立法公示、通过互联网设立征询法规草案意见的“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立法的民主渠道。
地方立法突出特色
地方人大的立法除锐意扩大立法民主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外,突出地方特色也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曾经有过一个时期,国家制定了一个法律,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又搞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人们戏称法律、法规是“四世同堂”,也有人说是“小法抄大法”。应该说,制定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是必要的,但地方立法绝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上位法的具体和细化。事实上,这类现象已经“俱往矣”,如今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中更注重依法创新和特色。
2000年9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以自然景区命名的地方性法规。在十一届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中,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经纪人条例、遗体捐献条例、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15件法规,均为国家没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上海市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创制性地方法规,占制定法规总数的54%。
福建与台湾隔海相望,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等涉台专项法规,立法初衷自不待言。
吸取地方立法经验
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指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极为重视总结各地的立法经验,并在条件成熟后及时将其上升为全国性的法律,这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实践的一个显著特点。
一个时期以来,人民群众对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反映强烈,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各级人大代表也就此多次提出议案。近几年,地方人大在这方面已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在开展监督实践的基础上,不少地方人大制定了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以往几届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了专门的监督法起草小组,开展了大量调研和协调工作,形成了一个监督法草案,已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口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这些年来,各地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并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有两个自治区制定了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各地多年实践和实施地方性法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这一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
修改与制定并重
修改与制定并重,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民主务实的工作作风在立法实践中的另一个表现。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体制转换过程中不断有新矛盾产生,修订法律成为一个急务。4年多来,常委会先后修订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婚姻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30多部法律,修改法律的数量超过新制定法律的数量。“顺应民意”贯穿于法律修改的始终。以产品质量法为例,修改后的法律确立了民事赔偿先行的原则,扩大了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增加了民事赔偿主体。消费者是这部法律的最大受益者,厂家也因此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婚姻法的修改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反响。常委会二审前,修正案虽已几易其稿,但在是否设立配偶权、制裁“第三者”等方面仍有很多不同意见。此前,为了进一步做好分组审议工作,过去的4个审议小组已扩大为6个。婚姻法修正案的二审更采取联组形式,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应邀列席会议。二审后,为求慎重,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修正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多月时间里,人大收到群众来信近4000件,报刊、网络等媒体登载修改意见数以千计。
法律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形式
尽管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但实际工作中,罕有对法律做出解释。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和2002年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出切实加强法律解释工作。1999年,应香港特区政府请求,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中涉及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有关条款做出立法解释。由于香港各界普遍担心因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而造成香港巨大的人口压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的解释,博得香港各界的广泛认同。
2001年,为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犯罪,先后分别对刑法有关条款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含义做出司法解释。
立法工作的进步,使我们看到了法治中国的明天。


第16版(聚焦人代会·前进足音)
专栏:精彩回眸

  图①:2002年3月,意气风发的全国各族代表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图②: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会议上,少数民族的代表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图③: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全文公布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图为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聂力就婚姻法(修正草案)发表意见和建议。本报图片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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