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2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理论专页)
专栏:干部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

  《被告山杠爷》引起的思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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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一部名为《被告山杠爷》的电影,在赢得人们广泛好评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山杠爷是一位德高望重的村主任,他一心为公,敢说敢管,但没想到,他用“游街”的办法教育村里一个不孝的儿媳,却逼出了人命,使自己成了被告。山杠爷“好心”办了坏事,错就错在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在现代法治国家,小到治理一个村庄,大到治理一个国家,都应该按照法律办事。这就是说,要依法治国。
  治国的基本方略
  法治作为人类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管子》中也出现了“以法治国”一词。其后,战国时期的商鞅、韩非等人又发展了“法治”思想。尽管古代先贤提出过不少关于法治的思想,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批判封建专制统治的同时,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促进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资本主义法治的建立。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然而,资产阶级法治仍然带有它自身不可超越的阶级局限性。
  新中国的成立,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要成就。但是,由于后来受“左”的干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法制建设一度遭受过严重挫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十分强调法制建设,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应注意把握以下内容:——由谁来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来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形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代表人民具体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依法治国”治什么?这里的“治”,是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人的法律权利。
  ——“依法治国”依据的是什么法?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本意志的统一,具有最高的权威和至上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现实的迫切需要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必然要求。
  首先,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才能使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制度、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都需要有法律加以确认、规范,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不少混乱现象,如失信毁约、制假贩假、偷税漏税、欺行霸市等,破坏了市场秩序,干扰了国家建设,损害了群众利益。这些都与我们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以及执法不力有直接关系。
  再次,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促进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文化教育发展。
  比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把道德义务转化为公民的法律义务,从而增加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这无疑有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改善。又如,我国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把严重破坏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并对违反者施以不同程度的制裁和处罚,直接保证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
  最后,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靠保障。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矛盾比较突出。这就要求我们要依靠法治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宏大的系统工程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多方面努力。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现在,我们党的中心任务、所处环境和队伍结构已经发生许多重大变化。这些重大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遵守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在短短的20多年间,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1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400余件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近1000件行政法规,各地出台了约8000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政府还发布了3万多件规章。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正在逐步变为现实。在新的世纪,我国的立法工作还要不断加强和提高。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严格执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在我国,约有80%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司法则是惩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的最终有效手段。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要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做到公正司法。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增强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人民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基础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是提高人的法制观念。邓小平强调:“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要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使全国人民树立起自觉的法制观念。198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作出关于开展全国普法教育的决议。我国已经完成了三个五年普法工作,现在进入了“四五”普法阶段,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要继续做好普法工作,使人们进一步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自觉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6版(理论专页)
专栏:干部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

  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正确认识我国新的社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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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年前,在大革命的烽火中,毛泽东撰写了著名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深刻揭示了各阶级的经济地位、政治态度及其相互关系,为制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战略和策略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今天,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越来越大。如何正确认识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当前我国出现哪些新的社会阶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归纳起来有以下6个:
(1)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所谓民营科技企业,泛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和成果转化的经济组织。它们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拥有数量不一的企业股权,掌握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门知识,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过程中,是一支重要的力量。
  (2)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外资企业就职的中方管理技术人员通常年纪轻、学历高,许多人还有过在国外留学、就业的经历。他们比较熟悉国外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式,一般在外企的一些部门担任骨干。
  (3)个体户。个体户即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为单位,拥有一定资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最早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截至200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2433万户,注册资金3435.79亿元。
  (4)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指企业财产归私人所有、雇工人数较多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主正日益成为经济实力、经营范围与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的一个社会阶层。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私营企业已达202.85万户,注册资本总额为18212.24亿元。其中,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2.31万户,亿元以上的有383户。
  (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中介组织泛指介于企业、个人之间,并为其服务、沟通、协调以及对其监督的社会组织。它主要由三类组成:行业性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公证性中介组织,如律师、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务所以及证券、仲裁等中介组织;服务性中介组织,如提供就业、广告、公关、房地产等服务的组织。这些组织的从业人员大多受过专门训练,专业化程度比较高。
  (6)自由职业人员。主要是指那些不固定供职于任何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或专长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员。主要包括一些文化、艺术工作者等。
  以上6个社会阶层,尽管在财产状况、文化层次、社会地位、社会职业上有所区别,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他们都不属于过去人们常说的“公家人”。然而,倘若追根溯源的话,这些阶层中的许多人原先实际上也是“公家人”,诸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党政机关干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等。
  新的社会阶层产生的原因
  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与社会变革的大背景有关。具体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我国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济领域的制度创新给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不少人陆续脱离原来的工作岗位,转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下海”经商,自我创业,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或成为自由职业人员。
  第二,经济体制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的劳动分工日益精细,为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提供了从业条件。例如,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运转,离不开以服务、沟通、监督、协调为主要职能的各种中介组织,提供就业、广告、公关、信息、咨询、家政、劳务、房地产等服务的服务性中介组织便是其中的一种类型。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这一新的社会阶层遂应运而生。
  第三,产业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长足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产业产值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下降,第二、第三产业比重上升,促成就业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例如,由于第一产业比重的下降,大批被分流出来的农民纷纷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其中一些农民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摸索出发家致富之路,成为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
  综上所述,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如何看待新的社会阶层
  对于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人们众说纷纭。有一些人对新的社会阶层不理解,有偏见,甚至把他们看成是“异己”、“另类”。在这些人看来,新的社会阶层,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往往同偷税漏税、制假贩假、克扣员工工资、腐蚀领导干部、败坏社会风气等丑恶现象联系在一起。的确,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在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当中,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上述现象。例如,2001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个体工商户违法违章案件76.17万户次,私营企业违法违章案件13.19万户次。对于违法者,当然要依法进行查处,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引导他们遵纪守法。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违法乱纪的人在新的社会阶层中毕竟仅占少数。
  应当看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的一些优秀分子也因此赢得社会的尊重。他们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国家税收。新的社会阶层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或服务于生产过程,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税收。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我国私营企业共创产值12316.99亿元,营业收入11484.24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6245亿元,出口创汇折合人民币913.47亿元。
  第二,扩大了就业门路,缓解了就业压力。新的社会阶层或者自主择业,或者以自己创办企业招工的方式,吸纳了很大一部分待业人员和公有制部门的富余人员,从而扩大了就业门路,缓解了就业压力。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类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达2713.86万人,私营企业当年共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58.61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劳动者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
  第三,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自己富了不忘国家,不忘社会,积极参加“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各种方式回报社会。
  从总体上看,新的社会阶层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祖国。他们勇于开拓,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我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当然,我们说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不是否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这是不容置疑、不能动摇的。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正是从上述各种群体中分化出来的,彼此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他们之间尽管个人财产多寡不同,但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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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干部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

  纷纭众说“德先生”
  ——我们要的是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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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多年前的“新文化运动”,把两位陌生的“先生”介绍给了中国。它们就是“德先生”和“赛先生”。“德”和“赛”分别是民主和科学的英文Democracy和Science第一个音节的发音。自那时起,“民主”这个概念便开始走进中国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中。
  究竟什么是民主
  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议事决策机制。这种机制主要表现为三个原则: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和少数原则。
  所谓多数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比如,在领导班子中,“一把手”和其他班子成员都只有一票表决权。对于表决结果,即使“一把手”不同意,也只能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个人不顾多数人的意见,搞“一言堂”,那就违背了民主原则。
  所谓程序原则,就是讲程序、讲规则。民主的运行,必须有法定的、可以遵循的程序和规则。这种程序和规则,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被视为对民主的违背和破坏。
  所谓少数原则,就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意见,保护少数人的正当权益。决不能因为是少数人的意见,就加以歧视甚至打击。
  我们还应进一步认识到,在阶级社会,民主不可避免地打上阶级的烙印。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民主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民主发展史上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这种民主建立在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民主仅仅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的专利,广大劳动人民并不能真正享有民主。与以往任何一种类型的民主相比,社会主义民主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使广大劳动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掌握着国家政权,享有着国家制度所保障的充分的民主权利,因而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
  民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比如,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基础、价值观念等很不相同,它们的民主就有很大差别。即使同属西方,美国和英国的民主制度也不完全相同,英国搞的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则实行民主共和制。
  中国的民主来之不易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然而民主却出现得很晚。尽管我国古代很早就有“民主”一词,但其意不是“人民作主”,而是“为民作主”,说到底,是统治阶级奴役人民。例如,《尚书》曾引用西周政治家周公的话说:“天惟时求民主”,意思是说上苍根据时势的变化,为老百姓求得贤明的君主。这里只是反映了君权神授的思想,根本不是指我们现在所说的民主。
  近代的谭嗣同曾经说过:中国两千年之政,秦政也。在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其惟一的政治形式就是集独裁制、终身制、世袭制于一体的君主专制。君主一人独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完全凭个人的意志和权威来治理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朕即国家”,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意志;“法自君主”,君主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因而根本不可能有民主。
  五四运动以前,一些先进的中国人开始探求民主,但他们头脑中的民主,主要是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如严复向往英国式的民主,孙中山学习美国式的民主。近代中国的一些仁人志士学习西方民主的热情之高、意志之坚、用心之诚,可谓感天动地、可歌可泣。但西方民主并没有给中国带来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并没有带来经济的发展、政治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西方民主到了中国显得“水土不服”,更不可能生根开花。而那些以“民主”自居的“先生”们,对“学生”不但不讲民主,反倒凭借坚船利炮,进行野蛮的侵略、肆意的凌辱和残暴的剥削压迫。无情的事实,一次又一次教育了中国的先进分子,迫使他们重新思考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民主。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为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人类历史上,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揭示了民主的阶级实质,阐明了民主的科学内涵,为广大人民争取解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指明了正确方向和现实之路。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中国一大批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他们所追求的民主内容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不再是狭隘的资产阶级民主,而是旨在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无产阶级民主,即李大钊所说的“庶民”的民主,“劳工”的民主,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
  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并为之进行了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运用于我国民主建设的具体实践,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使亿万受剥削受压迫的劳动人民翻身得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开辟了中国民主发展的新纪元。
  新中国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党不断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建立了能够反映和集中人民的愿望,并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的民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民主实践的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大大增强。民主已成为亿万人民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管理国家的有效形式。
  积极稳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还没有完成,民主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首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民主政治建设只能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社会的稳定要靠共产党的领导;经济的繁荣,政治的发展,文化的进步也要靠共产党的领导。正是依靠党的领导,广大人民才赢得了民主政治权利;也只有继续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才能进一步完善。
  其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民主政治建设只能在法制的轨道上推进。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具有普遍的效力和至上的权威,因此,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把实行依法治国作为重要目标。
  再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人民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优势。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牢牢把握正确的方向,始终不渝地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一步一个脚印地奋力前行,社会主义中国才能够不仅以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而且以高度的政治文明展现在世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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