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国家发改委宣布
清退教育乱收费一点六亿元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国家发改委今天通报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情况。据对20个省(区、市)的初步统计,今年9月至11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派出检查人员14623人次,组成3033个检查组,对63484所大、中、小学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查出教育乱收费案件12634件,违规收费金额214001.54万元,已实现经济制裁18117.61万元(其他问题正在处理中),其中已退还学生16013.48万元,清退金额约占实现经济制裁金额的90%。
  检查结果表明,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深入开展,教育乱收费行为受到了坚决查处,乱收费蔓延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由于教育乱收费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复杂性,教育乱收费行为在一些地区、一些学校和单位仍然存在,有些违规金额还较大、性质比较严重,个别单位甚至出现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均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这次专项检查中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较差的单位有:北京市中医学校、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一中学、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第一中学、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中、江苏省泰州市明珠实验学校、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第二中学、江西省都昌县第二中学、湖北美术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卫生学校、重庆市奉节县新民初级中学。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特定传染病免费医疗”拟写入法律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常爱玲、廖雷)记者16日从正在北京举行的非典防治国际论坛上获悉,修订中的传染病防治法拟增加有关“救治”方面的规定,把“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人群实行免费医疗”这一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齐小秋说,事实上,对患有特定传染病人群的免费医疗工作已经开始。非典期间,中国对非典病人实行了免费救治,中国还已承诺对有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操作中难免会有随意性。修订后,这一原则将得到法律的保障。至于免费医疗的经费、病种等问题将由国务院具体规定。”
  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齐小秋说,这部法律在今年上半年的非典防治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暴露了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为保证国家传染病防治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有必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写入法律。目前卫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修订该法,争取在明年3月之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陈至立强调
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西部1万所乡村中小学实现远程教学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温红彦报道:“教育部、香港李嘉诚基金会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建成暨农村远程教育研讨会”16日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并讲话。
  陈至立指出,教育部、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和西部地区各级政府通力合作,在西部12个省区市及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建成了1万所中小学教学示范点,为推进我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她指出,今年9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提出采取教学光盘播放点、卫星教学收视点和计算机教室3种模式,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近日,国务院又批准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即将在中西部19个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将有力推进中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对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缩小城乡教育差别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可以进行农村党员教育、推广农业技术、获取市场信息、传播先进文化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她希望承担试点工作的省区市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总结,精心操作,为推动农村教育信息化,促进中西部地区农村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教育部部长周济主持会议,香港知名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出席会议并讲话。周济和李嘉诚共同开通了“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西部教育、医疗计划”网站。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前11月我合同外资金额逾1000亿美元
预计全年实际利用外资不低于510亿美元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据商务部最新统计,今年1—11月份,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6616家,比去年同期增长19.31%;合同外资金额1005.02亿美元,同比增长37.08%;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71.54亿美元,同比增长0.2%。
  截至今年11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60812个,合同外资金额9285.6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951.2亿美元。
  从前11月的情况看,今年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电子及通信设备、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交通运输设备、普通机械、专用设备、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以及食品加工等制造业;服务贸易领域已逐渐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就外商投资来源而言,亚洲10国(地区)、欧盟对华投资继续保持增长,美国对华投资实际投入下降;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呈较快增长态势。
  据权威人士分析,2003年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将与去年基本持平;同时,不排除下降的可能,但即使下降,全年实际利用外资也不会低于510亿美元,合同外资金额将增长20%以上。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我与106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与81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龚雯从商务部获悉: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同时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国外的权益,我国目前已与106个国家(其中亚洲38个、欧洲34个、非洲20个、北美洲5个、南美洲6个、大洋洲3个)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半数以上已经生效;与81个国家(其中亚洲28个、欧洲35个、非洲8个、北美洲5个、南美洲2个、大洋洲3个)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受保护的投资财产种类;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对外国投资财产的征收、国有化措施及其补偿;投资及其收益的回收;投资争议的解决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外国公司和个人在华从事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国内企业和个人到境外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国际海运和空运、国家间科学技术及文化教育交流等问题税务处理的规定等。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中央企业负责人工作会议提出
明年在四方面加快企业改革和制度创新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费伟伟报道: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15日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工作会议上指出,2004年中央企业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不失时机地加快推进中央企业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力争在四个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使经济效益比今年有新的提高。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逐步使国有独资的中央企业由按《企业法》登记、受《企业法》调整,改变为按《公司法》登记、受《公司法》调整,并逐步建立规范的董事会。
  二是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尽快使股份制成为中央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
  三是加快企业内部改革步伐,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深化用工、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聘任制,除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外,中央企业的二级、三级企业都要积极推行经营管理者市场化选聘。要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基本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
  四是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步伐,多种途径分离办社会职能。据初步统计,中央企业有8.1%的资产属于辅业资产,现有职工中近1/3属于辅业单位职工,到11月底,22家中央企业正式上报了拟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其中拟改制企业1479户,涉及职工人数约27万人,改革的潜力仍然很大。中央关于主辅分离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
  此外,将继续做好资源枯竭的矿山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目前全国符合关闭破产条件的资源枯竭的矿山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有2500多户,涉及职工近510万,涉及金融债权2400多亿元。今年全国企业关闭破产新增项目核销规模按600亿元安排,实际核销规模不低于350亿元,重点安排军工、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及监狱企业的关闭破产项目,继续支持中西部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结构调整。从2004年开始,用4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问题,基本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明年中央企业核销规模初步考虑按50亿元安排。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9月末我外债余额逾1840亿美元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宣布,截至2003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折合1840.8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比上年末增加155.47亿美元,上升9.22%。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季度外债数据。今后,外汇局将定期公布季度外债数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三个月内。据悉,外债余额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166.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3.39%;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673.95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6.61%。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称,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外债变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外债总规模继续增加,但登记外债比6月末有所下降。这说明,外债余额增加主要是贸易信贷增加的结果,9月末贸易信贷余额较6月末增加了26.7亿美元。第二,短期外债比例上升。今年9月末,短期外债余额比6月末增加了32.09亿美元,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比例较6月末上升了1.45个百分点。第三,外债流出入均大幅增长,并呈净流入态势。第四,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资金进出频繁,成为我国外债借款和还款的主要载体。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12月16日,国家“十五”重点建设项目、我国首条时速达100公里的客货混运铁路——胶(州)新(沂)铁路全线通车。
          本报记者 何勇文 新华社记者 朱峥摄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
  杨景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即将进入法定程序。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举世瞩目。妥善处理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的关系,是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必须准确把握的一个问题。
  (一)维护宪法的稳定,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这段话深入浅出地把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讲得清清楚楚。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从地位看,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就法律与社会实际的关系来说,社会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子女。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亲,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们通常说的,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
  第三,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上述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因此,对宪法的修改也就需要格外严肃、慎重,按照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别程序来进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稳定,关键在于它的科学性、正确性,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四年来,除建国前夕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有人称为“约法”,实际上是临时性的宪法)外,先后有四部宪法,即一九五四年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一九八二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一九七八年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则不然,它不是以一九七八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说它是对一九七八年宪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这是因为,一九五四年宪法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以后五年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全面地、准确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是一部好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阶段“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九七八年宪法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缺陷。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使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精神,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为全面修改一九七八年宪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为了使新宪法真正能够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首要的问题是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邓小平同志从宪法修改工作一开始就明确提出,必须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的彭真同志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在1981年10月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会议上,专门就如何做好宪法修改工作讲了四条意见,可以说是指导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好像盖房子的四根柱子,没有柱子,房子就盖不起来。
  第二,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修改宪法的根据,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实际,二是历史的实际。现实的实际是根本的,历史的实际主要是经验教训。研究、借鉴外国的经验,要“洋为中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有用、有益的东西。
  第三,只规定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的、最需要的东西。要尽可能地把全国各方面的意见集中起来,使新宪法能够起到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健康顺利进行的作用。
  第四,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长时期的实践证明,一九五四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当然,一九五四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继承和发展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发展的前景,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这四条指导原则,可以说是全面修改一九七八年宪法的“纲”。牢牢把握住这个“纲”,正确处理修改宪法过程中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作出科学的、明确的规定,解决我们国家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这样容易得到绝大多数人的同意,不致引起不必要的争论;也有利于保持宪法稳定,以后可以对宪法个别条款作修改,不再从头到尾重写、全改。当时,我们已经有共同纲领实施以来三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有一九五四年宪法实施以来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作为全党全国人民取得的共识,制定一部稳定的新宪法是完全可能的。
  现行宪法从启动到出台,历时两年三个月,在此期间宪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全民讨论四个月,讨论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1982年12月4日,几经修改的宪法修改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参加投票的代表3040人,投票结果,赞成的3037票,弃权的3票,弃权票不到千分之一;在整个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先后专门讨论过八次,宪法修改草案每一稿都是经党中央原则同意的,每一稿又都经过充分发扬民主,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使宪法修改草案一稿比一稿更完善。由此可以看出新宪法的确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又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体现。这样制定出来的新宪法,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全国人民普遍反映,它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合乎国情,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能够长期稳定的宪法。
(三)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是在社会实践中统一起来的,在保持稳定中与时俱进,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
  毛泽东同志说过:两重性,任何事物都有,而且永远有,当然总是以不同的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性质也各不相同。他还举例说,稳定和变革就是对立的统一,这也是两重性。稻种改良,新种比旧种好,这是进步,是变革。人生儿子,儿子比父母更聪明粗壮,这也是进步,是变革。但是,如果只有进步的一面,只有变革的一面,那就没有一定相对稳定形态的具体的动物和植物,下一代就和上一代完全不同,稻子就不成其为稻子,人就不成其为人了。
  宪法也是一样,具有稳定与变革的两重性,这种两重性是在社会实践中统一起来的。所谓稳定,就是宪法在我们国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所确定的基本内容是不能改变的,比如: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改变,国体、政体不能改变,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能改变,等等。如果改变这些东西,否定它,取消它,国家就要变质,人民就要遭殃。同时,实践没有止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宪法也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与时俱进。二十一年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三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修改宪法,遵循什么原则,采取什么方式?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党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研究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就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这样做,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经过慎重研究,确定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这是借鉴美国修改宪法的方式(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216年来宪法原文一直未动,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8次,共27条),它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采取的修改宪法办法(过一定时期,对宪法作全面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要好。以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都是遵循了同样的原则,采用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三个宪法修正案,共17条,其中15条集中在宪法序言和总纲,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是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是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从而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的表述更加完整;四是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五是确定了农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六是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七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八是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是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对宪法所作的这些重要修改,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宪法的稳定,也没有因此而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党的十五大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从本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再次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非常及时、十分必要的,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
(作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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