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0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聚集

精神损害——我能索赔多少?
本报记者 张涛
  新中国成立以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成文法律中第一次出现,是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零星一两起案例,到今天精神损害赔偿案例的日益增多,表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在走向成熟。
  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言,在解决了“该不该赔”这样的问题后,一个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赔多少?同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方诉讼,赔偿的结果往往差别很大。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同案件的不同际遇
  10月29日,轰动一时的“国内首例性骚扰胜诉案”在湖北省武汉市终审判决。在判决结果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认为被告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任何严重危害后果,因此撤销一审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2000元的判决。
  就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在一审中支持,在二审中撤销或者大幅度减少赔偿数额的案例我们并不陌生。1998年,上海市女大学生钱某在屈臣氏购物时被怀疑偷窃,遭商场女保安脱裤检查。钱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0万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25万元,创下了当时全国精神赔偿费的最高纪录,但是二审改判为1万元。
  不仅如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经常遇到同类案件赔偿结果却差别很大的现象。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今年3月,季某发现妻子对自己不忠,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元。历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2000元。
  与此类似的一起案件发生在江苏省泰兴县。王某状告妻子吴某对自己不忠,与他人生下一子。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准予王某与吴某离婚;吴某给予王某精神损害费赔偿1万元,并返还王某抚养“儿子”的费用7500元。
  都是因为妻子不忠而引发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结果却差别很大。两案之间虽然存在细节上的差别,但从中却可以清晰看出,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普遍存在赔偿数额不等、差额悬殊的情况。
  就此,有专家认为,对一些性质相同、情节相似和类似的案件,其赔偿数额差距很大,造成了执法不一的既成事实。
  “上限”和“下限”从何而来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国内每年就精神损害进行索赔的案件也在不断上升。为了有效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精神损害案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各地立法、司法机关纷纷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作出规定。
  1998年“屈臣氏案件”审结之后不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便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费赔偿的具体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
  2000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10万元。
  与一些地方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上限相反,一些地方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作出了下限的规定。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1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01年3月,广东省高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该《意见》首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和封顶。
  2002年,广东省颁布实施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消费者由于受到经营者侮辱或者诽谤,如搜查身体及携带物品,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将获得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各地就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作出上限或者下限的规定,虽然有利于地方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但在全国范围内来说,上限或者下限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加大了赔偿金额的悬殊。
  统一标准有待建立
  就各地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上限和下限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从来就不应当规定什么上下限!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依据三个原则:对受害人有一定的抚慰作用;对加害人有一定的制裁作用;对社会起到一般警示作用。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世界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如瑞典实行“限制数额”,美国则实行“无限制数额裁量”,由陪审团以自由裁量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美国纽约勒诺律师事务所的黄真博士介绍说,由于经济补偿总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因此原告更看重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这个数额是由陪审团决定,少则几万美元,多则上百万美元。在1987年亚利桑那州一起性骚扰案件中,陪审团决定雇主支付一女员工1万美金的经济补偿和1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1999年得克萨斯州一起员工控告雇主精神虐待案,陪审团做出了要求雇主支付每个员工高达10万元美金的精神赔偿费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专家指出,该司法解释虽然对赔偿金额作出了6个因素的限定,但是由于每个因素都很大程度上依据法官的主观判断,因而在执行中仍然无法有效解决赔偿金额标准的问题。因此,一个具有全国性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亟待建立。(附图片)
  压题照片: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原告雷曼(图中)和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原告、武汉女教师何颖志(左一)的起诉在全国刮起一股关注性骚扰的旋风。图为她们和4位专家在为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录制节目。吴海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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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百家之言

实现主客观公正的统一
一弛
  受武汉“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的引发,近来社会对精神损害案件的赔偿金额再次开始关注。为什么一些性质相同、情节相似和类似的案件,其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存在巨大差距?
  在法学上,人们对某一司法活动的主观认识、主观评价或主观感觉,被称为主观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认为,与某一司法活动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公正的客观公正相比,主观公正随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的不同而不同,具有多元性,因此很难成为衡量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标准。但主观公正又是不能忽视的,它是构成客观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司法活动是否满意,对司法机关是否信赖,对司法权威是否服从;主观公正同时对客观公正具有极大的反作用。因此,对司法机关来说,应该力争实现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
  从这个角度看,目前司法机关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无法达到主客观公正的统一,根本原因就在于很多同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悬殊太大。比如同样是强奸案件,某地受害人甲可以获赔精神损害费2万元,而另一地受害人乙或者获赔8万元,或者索赔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的不同,造成了人们主观评价的不同。主观公正既然无法达到,司法机关如何实现客观上的公正?
  因此,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规定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主观与客观公正的统一。但这个统一的标准却并非规定上下限或者规定不同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那么简单,而是要真正达到可以抚慰受害人、可以惩戒加害人、可以警示社会的目的,也就是要真正达到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
  司法实践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我们的立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保护困难群众 调解注重效果
 海州法院司法为民解民忧
  本报讯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把司法为民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注重保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调解各类纠纷,连续三年没发生一起越级上访案件,群众亲切地称海州法院是稳定的“减震器”。
  从2001年初起,海州法院对因伤残、下岗、五保户、特困企业等来院起诉的困难群众,准许缓、减、免交诉讼费,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近三年来,该院对341件案件缓、减、免诉讼费高达360余万元。其中,国有困难企业锦屏磷矿和锦屏化工厂起诉案件67件,海州法院准其缓交诉讼费10万元,执行到位资金559.64万元,保证了10875名退休工人拿到了生活费。
  海州法院本着“超前、靠前、提前”的工作思路,抓住可能引发的上访苗头进行排查,帮助辖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员定期轮训,指导他们提前预防,及时处置。他们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的作用,深入郊区乡村、田间地头、农户院落,即收即审,即审即结。他们还开通了“民声热线”,今年已受理民事纠纷求助电话187起,加大上门调解的力度,调处率达80%,民事案件收案率年均以20%的幅度下降。(孟宪宝 颜明 朱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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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工作干得怎么样 听听群众怎么讲
乐亭巡警推出“警务回访制”
  今年以来,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队立足自身实际,不断强化“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意识,推出了旨在让群众评判工作优劣的“警务回访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群众对该大队的满意率达到99%。
  为及时发现自身存在问题,该大队坚持“以民为镜”,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适时推出“警务回访制”,每逢遇到群众报警求助,大队领导在民警出处警后,都要对其在执行公务中是否有违法违纪问题以及群众对出处警工作的满意度等方面,在48小时内通过上门走访或电话回访形式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并记录在册,随后定期将回访结果在全队予以通报。“警务回访制”使警民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当地群众亲切地称之为“警民连心桥”。(阚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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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将宾馆酒店排到地沟里的废油脂回收加工后再销往宾馆酒店,其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2003年11月25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在洪山镇保福村一家约300平方米的旧民宅内,查获一起江苏籍当事人进行泔水炼油,并销售地沟油的案件。
  1、工商执法人员发现用泔水提炼地沟油。
2、执法人员当场扣留地沟油17桶、空桶24只,案值约7600元。
3、堆放在仓库里准备装油的铁桶居然是“某树脂化工厂”的化工用桶。
杨婀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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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泉州特大香烟走私案一审判决
  本报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特大香烟走私集团案十三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蔡万和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百万元。另一名被告人蔡天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五十万元。其余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刑期。
  (余继军 钟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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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东明国税打造阳光税务
  本报讯 山东省东明县国税系统通过不断夯实队伍基础,大力推进基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力打造“阳光税务”,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随着税收工作重心的转移,东明县国税部门开始把目光更多地“转移”到基层和服务上。通过不断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建立了富有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初步建成了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管理模式。同时,以“征管质量年”活动为契机,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大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一系列措施,使全系统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税务”环境已基本形成。(蔡广场 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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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潍坊坊子区加强职务犯罪预防
  本报讯 二00二年底,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检察院通过近十年的积累,初步探索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总结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流程。包括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教育预防在内的全方位预防措施。从金融系统开始的系统预防,是整个预防网络运转和操作的重点。按“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教育,一案一整顿,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回访”的“五个一”工作流程协调系统预防工作,在全区构筑起系统预防网络和全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格局。坊子区的西水东调工程通过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树立了专项预防的典型。四项预防措施,使坊子区检察院上下一心,共同构筑起了一道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防线。 (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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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旅顺口警方药检端掉一无证销药点
  本报讯 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与旅顺口区药检局统一行动,端掉一无证销售药品的黑窝点,追缴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价值七万余元的各种药品。二00三年十一月上旬,旅顺药检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旅顺口区双岛镇有一伙人在没有任何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向群众销售药品。接到举报,旅顺口药检局与公安分局于十一月十日凌晨来到该镇蹲点,最终缴获价值七万余元的药品和三万多份宣传单,并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进行审查。
(杨科 胡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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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阜平警方完善信访机制促稳定
  本报讯 河北阜平县公安局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完善信访机制入手,因情施策,全力解决信访积压案并使信访老户息诉罢访,并明确了“三人以上的信访老户解决率达到百分之百、省市交办的信访老户全部解决”的具体工作目标,同时通过开展集中信访日活动,深刻剖析信访老户案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积极研究制定解决信访老户问题的根本策略和具体措施。(辛自力 王常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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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怀疑他人盗木耳 侵犯名誉成被告
  导读:东家丢了某物,便怀疑并四处宣称是西家某某所为,这本是经常会发生在农民身边的小事情。小事情不小,在公安机关侦查结论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在法律上,东家的行为就是侵犯了西家的名誉权,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起农民为了维护自身名誉权案件的背后,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生动体现。
  怀疑他人盗木耳侵犯名誉成被告
  徐军国自家的木耳被盗后,在公安机关没有侦破之时,就宣扬是某某所为。11月18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判决程某立即停止对本村村民杨某的名誉侵害,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002年8月31日晚,随州市曾都区天河口乡农民程某家的木耳被盗3包。程某怀疑是本村杨某所为,次日到天河口派出所报案。9月1日,天河口乡派出所会同万和派出所将杨某当天卖给万和市场的3包木耳以“赃物”扣留。杨某得知情况后遂到天河口派出所将情况说明,派出所将情况核查后于2002年9月3日把货物原样退回。程某报案后在村组及万和香菇市场宣称杨某是“小偷”,并说“派出所马上就要抓人”等言语。杨某认为程某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程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行为已经侵犯了杨的名誉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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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岁孩童高速路遇车祸 伤心父母状告管理部门
  导读:一个年仅5岁半的小女孩在横穿高速公路时不幸被疾驶而过的货车撞死。孩童父母、货车司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三方,谁要负责任?根据1994年公安部颁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根据事故发生所在地《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并要依法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正常行驶的一方不负法律责任。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工作不细,儿童父母监护不周,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五岁孩童高速路遇车祸伤心父母状告管理部门
  华建文凌晨今年5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尹山村5岁半的小姑娘徐彦菲,在和同伴玩耍时,因为横穿村子旁边的苏嘉杭高速公路,被疾驶而过的货车撞死。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对责任作出认定:徐彦菲横穿高速公路在先,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货车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父亲徐某在实地考察中发现,高速公路的隔离栏上有一块空隙,女儿就是通过这个空隙爬过去的。7月2日,徐某一纸诉状将公路的管理部门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存在明显疏漏,要求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死亡补偿费15.3万元。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在赔偿金额上双方达成了一致,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11月10日,徐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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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乱扔一粒烟头 换来年半牢狱
  导读:来自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数字显示,今年9到10月份,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火警550起,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16.5%。火灾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我国为数不多的森林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统计显示,在发生的火灾事故中,因为吸烟引起的就占了很大比例。仅在本案发生地的永安市,今年相继发生的4起森林火灾中,大多是责任人的防火意识淡薄和疏忽大意所致。小小的烟头,带来的往往是国家巨额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防火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还是要加大对人的因素的控制。
  乱扔一粒烟头换来年半牢狱
  邱宝晖林美珠罗志龙7月16日上午8时许,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某林场工人郑某进入林区后,先是坐在一堆处理好的木头上吸烟,几分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一扔,便到旁边的采伐区进行作业。不料没过一会儿,郑某丢掉的烟头点燃了地上的木屑,并迅速向周边林木蔓延,从而引发了一场森林大火。最后导致林场95亩森林面积被毁,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郑某由于防火意识淡薄,并严重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酿成森林火灾,给国有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故此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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