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0日人民日报 第13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视点

 近日,记者随全国人大采访团赴贵州。贵州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团结求实、尊重民意,体现出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透过他们的大胆实践,可以真切感受到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速度——
民意如山 民心是秤
本报记者 曹红涛
  尊重民意:用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作为第一批参加旁听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民,陈克坤至今还珍藏着曾佩带过的旁听证,他对记者说:“市民旁听制度为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开辟了渠道,是政治文明的体现。”
  1999年新春伊始,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实行“市民旁听并可作建议性发言制度”,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立即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4年多来,该市共有468名普通市民旁听了39次常委会议,共计提出意见和建议200多条。
  2003年8月13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现场直播方式,并开通5部热线电话,就《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等两部法规面向市民举行立法听证。在100分钟内就接到104个市民来电,共提出立法建议近300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在拟定《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时也采取了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的措施,在半个多月时间里,共征集到社会各界的立法规划项目建议367项,在83件规划草案中,有12件是由公民个人提出来的。
  民意如山,民心是秤。推进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生动载体,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面对公民政治参与的愿望和呼声日渐高涨的形势,是置若罔闻还是积极引导,是开门纳谏还是闭目塞听,各级人大组织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市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立法公示、听证,市民点题执法检查,谏言信箱……贵州各级人大常委会尊重民意的创新实践证明,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觉悟不应低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全可能发挥自身的制度优势,创新工作机制,为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摸索出合法有效的渠道。
  高效监督:权为民所用
  “人大评议给了我一把整顿机关工作作风的利剑,很多以往难以措手的问题得以破解。”谈到2002年白云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对包括国土资源局在内的10个窗口服务部门的评议活动,时任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的白云区组织部长卢瑞礼深有感触:“区人大组织省、市、区、乡人大代表,按照‘自查—走访调查—面对面评议—限期整改—再调查—再评议’的步骤,先后深入486个单位和企业,发放调查问卷万余份,保证了评议的客观公正。这些部门事后很快面向社会公开了81项服务承诺,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明显改进。我也因工作突出受到提拔,所以我不但是人大监督的参与者,更是受益者。”
  监督“一府两院”是人大的基本职能。如何让“软”监督“硬”起来,让“虚”监督“实”起来?贵州省各级人大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了可贵的探索。
  1997年以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对所任命的“一府两院”官员进行述职评议时,“不评功摆好,重在整改”,将述职评议与干部任免有机结合,为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福泉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拟任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的任前考试,凡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一律不予任命。此外,该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任职承诺、检查工作、述职评议等形式对所任命干部进行全程监督,在人事任免方面对党委政府形成了“监督不对立、支持不争功、协调不旁观”的良好态势。今年以来,贵阳市白云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去年评议的9家“人民满意服务单位”进行动态监督,并制定了操作性很强的实施办法,一套监督窗口部门的长效机制正在形成。
  “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当中,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福泉市教育局局长许守泉道出了人大监督的目标所在。
  代表履职:是荣誉更是责任
  今年2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游成勇针对农村电网改造中电价不统一的情况,领衔提交了《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应统一电价的议案》。7月,经州电业局和市电业局协商,电价终于得到统一。“这是我当市人大代表后提的第一个议案,我感觉很振奋。代表作用决不仅是举举手,发发言,人民需要我们做的事多着呢!”11月18日,记者旁听了包括游成勇在内的四位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台上四位人大代表详细介绍履职情况,台下选民代表恳切评议,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有为才有威,不履职就是失职。”自1999年8月至市第四届人大换届前,兴义市252名市人大代表都向原选区选民进行了一次述职。
  难得的是,该市注重发挥“官员代表”作用,强调“官员代表”要带头向选民述职,市委书记、市长等职务的代表也不例外。在18日的代表述职评议会上,市人大代表、副市长罗大才就率先述职并认真听取了选民代表的评议。“通过述职评议,代表们明确了自己‘代表谁’和‘怎么代表’,增强了选区和选民意识,提高了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知荣表示下一步要将代表述职评议在乡镇铺开。
  “我们组在全市率先提出‘代表持证视察’,作为执法检查的有效补充形式,现已在17个代表小组中推广。”谈到贵阳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陶光亮代表非常自豪:“去年我们组还有三件议案获得了市级优秀议案奖,代表们现在搞调研可认真了,为的就是能提出高质量的议案!”
  述职评议、信访接待、持证视察……代表活动方式的创新促进了代表作用的发挥,成为贵州地方人大工作的新亮点。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郑州地税请空姐讲礼仪
  今年12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请南航公司的空姐为各办税大厅的80多名服务人员传授“礼仪”,该局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提高服务质量,让纳税人能够从各个细微之处感受税务机关的温情。图为空姐王小姐在讲课。
  沙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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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治论苑

执法检查力度弱化值得重视
耿怀金
  实践证明,执法检查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却存在执法检查力度弱化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法检查手段运用不多。不少地方人大的监督目前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会议审议等方式,运用执法检查这种手段则比较少。二是流于形式比较多。检查中往往存在“五多五少”,即到部门多,深入基层少;听汇报多,深入调查少;听从执法部门安排多,随机抽查少;说好话多,指出问题少;就事论事多,深刻剖析原因少。三是跟踪督查不到位。一些地方人大在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很少进行跟踪调查和督办催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查了就了”的现象。四是执法检查时重点不突出。检查中往往平均用劲,没有抓住其中突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重点解剖和重点交办。
  执法检查力度缘何弱化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个:第一,人大宣传不到位,执法检查缺乏广泛的基础。社会上有不少人包括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知之不多,因此对人大在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包括执法检查的内涵、性质、目的、意义、要求也缺少必要的了解,这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监督的基础。第二,社会认识不到位,执法检查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处理社会事务,不少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人大依法开展监督的认识存在偏差,有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心存反感,把执法检查当成找岔子、过不去,以至一些执法部门规避执法检查,甚至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行使监督权有意无意设置障碍,影响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第三,人大自身的工作不到位,影响执法检查的效力。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工作多不得、少不得,急不得、慢不得,硬不得、软不得。由于存在种种认识上的偏差,因此,开展执法检查时,往往“大胆不足,谨慎有余”,不顶真,不较劲;对如何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提高执法检查的水平和效果思考不多,客观上使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的威信降低,以至有时导致执法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影响了执法检查的实效性。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10人以上联名初步候选人占提名总数98%
 北京4万候选人角逐区县人大代表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区县人大换届选举提名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工作结束,经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全市共提出初步候选人41637名,是应选代表的9.46倍,近10∶1的选举比例,表明这是一场激烈的角逐。其中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初步候选人为40906人,占提名总数的98%。初步候选人名单已经按选区依法全部张榜公布。(万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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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本报今日十六版刊出——《民主和法制》周刊读者调查表
  亲爱的读者朋友,转眼间,《民主和法制》周刊已经与大家一起走过了5个春秋。在这难忘的5年里,周刊得到了您的热情支持与关心。在此,我们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为了把《民主和法制》周刊办得更好,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更能反映您的心声和愿望,我们决定做一次读者调查,希望您能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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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重庆市立法规范政府用钱行为
  本报讯 “把钱用在刀刃上,把更多的钱用在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事业上。”11月27日,出席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法规范管钱、用钱行为十分必要。只有有效地审查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出,才能有效地保障全市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事业迫切需要的开支,促进重庆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当天,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重庆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雷平)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一烧”能否“了之”
  12月4日,一批假冒伪劣产品被浙江省温州市某部门用焚烧的方式销毁,现场升起的浓烟遮住了大片天空。这批假冒伪劣产品有服装、运动鞋、电器及白酒等。假冒伪劣产品除了烧毁,不知还有没有别的处理办法?卢春雨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在线

  编者按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主动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所担任职务的一种自责行为,它分为个人自辞和组织劝辞两种。
  应该说,引咎辞职是对现有行政监控机制的一个补缺。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但是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引咎辞职制度填补了这个空缺,它使得官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
  新闻背景
  1995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就对此有明文规定,而中共中央新近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则明文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001年3月27日,重庆市发出中国第一个关于“引咎辞职”制度的省级政府政令。我国司法机关关于引咎辞职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其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建议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或撤换。”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为何没有官员为矿难辞职
  矿难频频发生,各级政府领导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是非法小煤窑的屡禁不止,还是合法煤矿的管理混乱,都与领导行政不作为、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不得力密切相关,甚至,在某些地区,正是因为少数官员与矿主之间有利益瓜葛,才导致了各种规章制度的废弛,而强挖私采却无人过问。然而,让世人感到奇怪的是,在矿难如此频繁的山西省,我们却几乎没有看到任何一个政府官员因为重大事故而辞职。
——蔡方华(《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使执掌权力的人切实地负起责任,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对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情况下的引咎辞职作出了规定。为让规定得到落实,还需要解决价值取向、观念转变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无论如何,执掌一定权力的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应当在主观上确立起责任意识,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切实地负起责任。
——桑玉成(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院长、教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依宪治政与引咎辞职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官员受处分的方式,包括撤职、免职、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免职留党观察等,视情节的轻重而定。这些处分措施虽然属于党内问责制的范畴,但对于推进引咎辞职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党内问责制启动后,一些地方党政要员开始树立引咎辞职的意识,采取引咎辞职的做法。政治问责制的本质是依宪治政。这里依宪治政所针对的政治行为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执政党的行为。政治问责制在本质上是依据宪法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行为,努力实现依宪治国和依法行政。
  ——杜钢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建设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
  引咎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是我们建设责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责任政府是与政府无责任或者说政府责任豁免相对的,确定了政府在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甚至从事特定的合法行为情形下应当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作为责任政府,就应当以主动积极的态度承担责任,引咎辞职制度是实现责任政府不可缺少的制度组成。在政府无责任的理论指导下,出现过许多任意践踏公民权利的历史,责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引咎辞职制度也是当然的选择。
——陈枫(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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