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5日人民日报 第13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伞”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
  本报记者 石国胜
  10月28日,人民大会堂。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以142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通过。
  这样一部法律,跟咱老百姓的关系到底有多密切?在这里,记者对该法作一解读。
  轻微事故可“私了” 酒后驾车要重罚
  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滞后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要等交警到现场处理。
  现在,轻微事故可以“私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酒后驾车将受重罚。该法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高速公路将限速 施工须设警示标
  高速公路上开车,图的就是快捷。然而,在高速公路上车速太快,却又十分危险,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往往难以控制,极易发生恶性事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高速公路最高速度进行了限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许多车主都遇到过这样的“险情”:正常行驶的过程中,突然前方出现一个大洞,惊险至极。像这样的道路施工造成的交通事故相当多,许多司机也都抱怨“连个标志也没有”。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发生车祸先救人 拖车不能再收费
  在发生车祸、伤者生命垂危之际,医院救死扶伤,实乃天经地义,但我们仍不时会看到有医院因担心拿不到钱而将患者拒之门外的消息。
  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有过违规停车被交警将车拖走经历的车主们一定曾经有过这样的疑问:车从违章地点到被拖去的停车场,也就几公里,清障车收费有时却达几百元,不知根据是什么?
  像这样的情况将有法可依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拖移至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严防职权被滥用 交警执法受监督
  滥用职权、滥施处罚、徇私枉法、滥罚款、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驾校等行为,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交警在群众中的形象。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多个方面着手,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法律作出了15项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等;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驾照;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汽修厂、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不得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等。
  ——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标准。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交通安全时装秀
  四川省成都市交警一分局组建了社区交通安全宣传队,由民警自编、自导、自演,以“交通安全时装秀”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图为10月21日,他们为社区群众表演。新华社记者 海明威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弘扬“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秦平
  一部历经10年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秩序息息相关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关爱和对普通人的切身利益的保护。
  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许多委员提出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这一原则否定了曾经在一些地方实行、但备受争议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规定。同时,也有委员提出必须严格遵守“人行横道,行人优先”的原则。
  法律制度不仅是社会强制力的体现,同时更具有倡导社会文明,引领观念进步的作用。“尊重人,维护人的尊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一个现代人所必备的基本观念和素质,法律制度应该引导和强化这种观念。从某种角度来讲,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设计,就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否则就走向了现代文明的反面。
  简单地说,交通安全法要调整的就是车与人的关系,两者何者为大,何者优先,何者更值得尊重,是立法者首先要面对的基本的价值判断。当行人面对滚滚车流束手无策的时候,当汽车唬得行人满街跑,左躲右闪,避之不及,结果还被车主无端斥责,从而使人在道路上失去了做人的从容与自信的时候,这不仅仅是某个人的颜面扫地,更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所以,交通立法,人的权利不容忽视,行人行路的权利应该得到足够的尊重与体现,在人行道上,毫无疑问行人是有优先权的,即使是在行人违章的情况下,司机也必须要尽到足够的注意,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将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是在先进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立法,它要引导公众和司机尊重行人,尊重行人的路权,以法律的强制力来提高公众的素质。
  社会越进步,科技越发达,人的权利就越应该得到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就越应该得到保护,否则,人难免不会被物化,或者为物所控制或驱使。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显现出来的“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正是在我们这个现代化的时代所应当坚持和彰显的人文精神。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我国已进入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
  张立云 编制(新华社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本期关注:“无主”花盆高楼坠落伤人
谁承担赔偿责任?
背景
  2001年9月27日,居民蒋祥发途经重庆市渝中区文华大厦B座高层住宅楼路段时,被楼上坠落下来的一只重达2公斤的塑料花盆击中头部致伤。医院诊断为左额叶脑挫裂伤、开放性颅骨骨折。经法医验伤所鉴定,蒋祥发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7级。在因伤住院治疗的3个多月里,蒋祥发共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
  事发后,找不到该花盆的所有人,楼上57家住户均不愿对此事负责。于是,受害人蒋祥发将整幢楼的住户一起告上法庭,索赔24万多元。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除7家住户“不具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其余50家住户均不能排除花盆坠落的可能性,依据过错推定原则,这50家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此楼的50户住户每户向受害人赔偿2950元,受害人蒋祥发获赔14万余元。据悉,此案已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刘忠海 苏刘)
专家说法
主持人:对本案有两种不同观点。今天我们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仇加勉、北京市弘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观法一起参加讨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仇加勉:本案中,法院判决50户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正是据此规定,基于50户住户共同侵权的法律事实,推定他们具有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判令住户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在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提供寻求受损权益补偿的途径。同时也起着警示作用,告诫和提醒大家要十分注意室外搁置物的安全。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即只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本案除7家住户能排除致害可能外,其余50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推定这50户是共同侵权责任人并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补偿了原告损失;另一方面也使得被告有一个举证免责的机会。
  事实上,50户人家中有49户不是真正的侵权人,但法律制度的这一推定具有合理性和社会现实意义。一是既然他们都不能通过举证免责,说明其在这方面存在着隐患,需要引以为戒;二是通过赔付使全社会注意防范同类危害,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警醒。
  北京市弘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观法:本案虽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但法院依据该项规定,推定该楼50家住户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却是不适当的。过错推定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虽然将有无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但是原告仍然需要证明其所受损害以及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蒋某除证明自己所受损害外,还需证明是哪一家住户的花盆导致了损害,其后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法院出于诉讼成本或公平原则考虑,在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形下推定50家住户有共同过错,实际上是要求这50家住户承担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责任,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主持人:欲知结果如何,且看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本期说法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为了首都交通的畅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注北京交通
  鲁来顺
  交通是城市发展的命脉,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今年初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就有258名市人大代表就本市交通问题提出了15件议案。
  10月15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听取并审议了常务副市长翟鸿祥所作的《关于交通管理问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从六个方面缓解当前交通矛盾,优化首都发展环境:采取措施切实缓解交通拥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交通承载能力;改善重点地区交通环境;充分发挥科技作用,加强交通管理,推进首都交通秩序规范化;加强静态交通管理。针对这项报告,参加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在审议中踊跃发言,提出了十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把交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刚说,尽管市政府每年对城市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投入不断加大,本市道路面积大幅度拓展,但是目前仍存在着诸多交通问题,形势不容乐观。按照北京举办一届最出色的奥运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时间已非常紧迫。对此,市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改善交通环境、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交通管理工作作为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从解决当前矛盾突出的交通拥堵问题入手,逐步实现交通全方位、一体化管理。
  交通建设与管理要科学化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马朝军建议,要把城市交通建设与管理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加强城市综合协调能力,统筹规划。交通建设要努力实现科学化,具有前瞻性,以免后患。在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中,为避免影响交通的“拉链”工程,要建立城市道路开挖公示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晏懋洵认为,目前在交通管理上下功夫还不够,对交通软环境建设要引起关注。他提出交警应重视疏导交通,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交通警示牌设置应合理醒目。
  出台有关政策要慎重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肖亚平说,北京市目前有200万辆小汽车,其中80万辆是私家车,120万辆是公车,限制私家车能不能起到缓解交通拥堵的作用值得考虑。政府不应该采取“堵”的办法,而应该采取“疏”的方式,引导市民改变乘车方式,比如换乘公交车这样的方式。马润津代表也认为,政府在出台征收小汽车牌照费的问题上应该慎重,他说,据统计,今年北京市的经济发展近一半来自汽车工业,因此,该不该限制私家车的发展应深思熟虑。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郝如玉认为,在路口一些骑自行车的人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是造成交通拥堵的原因之一,因此要加强对市民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视窗

  “反恐”神兵
  针对国内外日趋严峻的反恐形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日前展开了代号为“冰城金盾2003”的城市反恐多警种实兵演练。通过处置恐怖分子采取极端手段抢劫银行、引发爆炸、劫持人质等事件,检验哈尔滨市在未来反恐斗争中的综合应对能力。 张永学 王振良 秦雷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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