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长镜头

“魅力法院” 魅力何来?
——聚焦“东营中院现象”(管理篇)
本报记者 吴兢
  背景:4年来,原名不见经传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跃入先进行列的一匹“黑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来自中央党校、北京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实地考察后,普遍认为这里初具现代化法院的雏形。江平、陈光中、梁慧星、朱苏力、郑成思等35位法学领域的大家被这里聘为咨询专家。
  到东营中院采访,记者听到最多的、印象最深的,就是一个词——魅力。这个集体,让每一个成员着迷、自信、自豪,被称为“魅力法院”;这里的法官,都致力于让自己拥有法官的人格魅力。甚至到外地开会时,人家一看就知道:“你们一定是东营中院的!”
  “魅力法院”魅力何来?东营中院院长王少南说:“科学的管理让我们成为一个积极向上、自律自重的司法共同体。”
  理性化管理: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
  全国法院首家试行ISO质量认证标准体系
  “竖木成桶,长短不一,容量唯以最短者定之。”2000年伊始,东营中院新一届领导班子走马上任,他们面对的首要问题正是法院管理这一“最短者”。
  镜头:如何才能将管理“加长加固”?王少南说:“要建设现代化法院,必须实行科学化管理。做到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相结合,民主管理与自我管理相融合,信息化管理与立体化管理相整合。”
  东营中院的决策层将现阶段的法院管理分为三大“模块”——以公正为要的审判(执行)管理、以公平为要的人事管理和以效能为要的行政管理。三大模块,均以制度为基。3年多来,320余项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从庭审规范到法官着装,从党组工作到招待的食宿标准,都有规可循。三年下来,已是“制度上墙,却不在墙上,而在心上!”
  镜头:“无论上班下班、说话办事、言行举止,我时刻想到自己是一名法官,绝不能给这个集体抹黑。”山东法官培训学院东营分院教务处副处长王维新告诉记者:“中院的管理和部队一样,是团结、紧张、严肃、活泼。大家都在忙工作,没有人干不正当的事,业余时间还要忙着写论文。”
  这里,“治兵先治官”。2000年初,在一次升旗活动中,一位副院长因马上要出差,没有按规定着装,当天就在全院被通报批评。通报一下,全院“地震”!
  镜头:队伍带得好,班子最重要。东营市委副书记韩宝光告诉记者:“东营中院的班子是一个团结、务实、开拓的班子,大局意识很强。他们带头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搞特殊,对违规者一视同仁,发挥了班子的人格力量,增强了队伍凝聚力。”
  这里,“人人都是被管者,人人都是管理人”。每一项大的政策、措施出台,都要经过全院人员的反复酝酿。有用的建议,都被吸纳为制度。
  这里,是数字化法院、网络化法院。院里的工作均由网络运作,实现了审判智能化、管理网络化和办公无纸化。今年2月开通的东营中院网站总访问量已达1710余万次,成为全国访问量最大的地方法院网。
  镜头:对东营中院的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这样评价:“东营中院的做法很好,效果明显,值得省院和各级法院借鉴。加强法院科学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至关重要。”
  从今年9月1日起,东营中院开始试行ISO质量认证标准体系,并有望成为全国法院通过认证的第一家。ISO是一套科学管理体系,不仅规范企业行为,而且对公共管理同样有成效,已在一些政府部门有效使用。如此一来,东营中院管理的传承性与连续性得以保障。
  人才战略:悠闲而死,竞择而活
  但凡晋级晋职,全部公开选拔,审委会委员也是如此
  几乎所有东营中院的人都知道这样一句话——一鱼置池,悠闲而死;数鱼在池,竞择而活。因为这是王少南经常引用的东营中院的人才战略。
  镜头:“我是院里竞争机制的受益者。从庭长到审委会委员,我都是竞争上岗的。”行政庭庭长宋继业告诉记者:“院里用人,不是凭与领导的亲疏远近,而是全部公开、择优录用。只要有职位、岗位空出,就全部予以公示,让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竞争。”
  最有特点的,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拔。在很多地方,对此都实行任命制,是党组成员的一种待遇,在东营中院则完全不然。院党组认为,审委会委员也不能搞“级别吸纳”,出现缺额要公开选拔。这样的选拔,在东营中院已进行了两次,共有5人被择优录用。
  镜头:竞争上了岗,却不是一劳永逸,重重关口在后头。执行二庭女法官李贯英说:“上岗后,必须通过一年试用期;要把‘位子’坐稳,还须年年过关。中院设定了半年一次的述职制度。如果考评不合格,你就少不了挨‘黄牌’警告;两次‘黄牌’,就只能‘下课’了。”
  在东营,中院进人标准被誉为“东营门槛第一高”:凡进中院大门,除非特殊专业可以是优秀本科毕业生外,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这是2000年开始东营中院在市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下明确规定的进人标准。3年来,179名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来这里应聘,16名硕士研究生,6名法医、计算机专业本科生被录用。
  镜头:截至目前,东营中院全部工作人员均已达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审判法官已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其中80%已取得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庆华告诉记者:“中院从提高队伍素质抓起,坚持‘质量建院,走精兵之路’。他们与北京大学等高校建立了教学实践基地,聘请知名法学家担任顾问或咨询专家,提高了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
  法院文化:让东营中院成为一种“品牌”
  把法院当作家来经营,打造司法共同体
  11月14日,一个小小的镜头打动了我。
  当时,王少南院长送采访完的我离开法院。由于下班时间已过,办公楼人去楼空,但大厅里仍灯光明亮。对值班法警,他很自然地讲了一句话:“把灯关掉。”
  这句话,也恰好印证了我在采访中大家对王少南的印象:他是法院文化最好的展示者。因为他把法院当家来经营。
  镜头:“50人靠个人魅力,200人靠制度维系,500人呢?那就要靠文化了。”王少南说:“文化之力在于无形。法院文化,才是深层次的凝聚力、向心力。身在点点滴滴、如影随形的法文化中,大家都会主动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考虑问题,维护这个司法共同体。”
  东营中院的法文化无处不在:审判法庭形方顶圆,取自“无规矩不成方圆”;法院办公大楼从四面看去都是“山”字,寓意执法如山;大厅的大型电子屏上,每天都会滚动打出法治名言警句“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等;“法官书屋”藏书3万册,并及时更新;在全市社科联主办的社科成果评奖中,该院的获奖作品占法律类的70%;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审判学”的概念,并撰写成书……
  镜头:2000年底,东营中院给每一个工作人员发了一本讲述待人接物礼仪的书《魅力何在》。民一庭庭长李爱群说:“这样的做法,乍一看好像与审判工作风马牛不相及,其实不然。法官的言行除了符合职业规范外,还要体现现代法官的良好风范。比如,一些法官不理解当事人的心理,不让当事人讲话。我们这里不是这样,让当事人充分讲。这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法官不是仅仅把案子审出来就行了。法官有了人格魅力,审判就有了高质量。”
  东营中院人说,法官办案要有“可观赏性”,甚至“连脚步声中也要透着自信”。这种魅力,可以让当事人信服法律;
  东营中院人说,能力有大有小,但我们每个人对工作的态度都是一致的——认真。(附图片)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视角

民间借款
 纠纷何其多
高咏梅 郑春笋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这道理虽简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由于疏忽大意、借款行为不规范等原因,却酿成许多辩不清、理还乱的借款纠纷。仅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几个案例予以剖析。
  案例一:同日出具的欠条和收条,能否相互冲抵?
  范某带领工人给张某干活,应得工钱5400元。因张某钱暂时不够,结账当天只付给范某2400元。当天,范某给张某打了领款2400元的收到条,张某亦给范某打了欠款3000元的证明条。后范某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便将张某诉至法院。庭审时,双方争论的焦点便是“收到条”与“欠条”的金额能否冲抵。范某称:是先收后欠,张某只付了2400元,还欠3000元。而张某主张:是先欠后收。该日结账时,尚欠范某3000元,给其打一欠条;同日经多方筹集资金,又付给范某2400元。范某给我打了收到条,所以2400元应在欠款3000元中减出。两种说法看似均有道理,仅凭两张字条法官亦无法断定谁是谁非。后经双方继续举证,并通过大量旁证,最终才断定范某的说法是正确的。
  案例二:还款未收回欠条,无奈还得再还钱。
  借款时写下欠条,但是还钱时不把欠条要回,或不让债权人打收条证明欠款已还清,日后很容易发生纠纷。齐某出差经常在单位会计处借款,这次又借了2000元,并打了借条。过了很长时间,单位会计让齐某偿还所欠的2000元,齐某称该款早已还清,并说有在场人证明。可是证人只记得齐某还过会计款,但什么日期、多少金额不能证实。会计则以欠据为证,坚持说齐某并未归还该款。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判决齐某按欠条偿还欠款2000元。齐某觉得冤枉,可这能怪谁呢?
  案例三:“收到条”不等于“欠条”,不能让收款人还钱。
  米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借其3000元钱。米某提供了张某打的收款条,以及张某在米某存折上取款3000元的证据。但被告张某只承认米某给钱的事实,却称该款是米某还自己的欠款,不是自己的欠款。法院认为,收到条只是收到款的证明,并不能证明收款人即是欠款的债务人,遂判决米某败诉。
  类似的案例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中不胜枚举。为防纠纷,法官建议人们在进行民间借款时,一定要做到手续完备、规范,出具的借条内容要真实准确,词意不要含混不清。否则容易出现纠纷,甚至会有理而败诉。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豆腐渣”工程与“豆腐渣”
刘德全
  无论过去和现在,我们都不时地从媒体上看到一些地方新建住宅楼、教学楼和桥梁等的倒塌事故。有的还未投入使用便塌了,有的则刚刚投入使用便倒了,造成了人员和财产的巨大损失。这不,11月3日发生的衡阳大火,又烧出了一栋违章建筑的“豆腐渣”楼。更为不幸的是,20名救火的消防官兵因此牺牲。前任总理朱镕基给这些工程起名“豆腐渣”,真叫名副其实!如今,这已成为一些劣质工程的代名词。
  除了建筑业中有“豆腐渣”以外,还有没有类似“豆腐渣”工程的情况呢?浏览一下媒体的报道便会得出答案,不但有而且令人吃惊!
  今年11月10日的哈尔滨《新晚报》第三版有一篇题为“调戏女客人,殴打众警察,四酒鬼被刑拘”的报道。文中说,11月7日晚,4名客人在香坊区一酒店用餐,酒后寻衅滋事,调戏女客人,当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先后两次出警5人,均被4名酒鬼打倒在地;第三次,不得不调集了当地3个派出所的十余名值班民警,乘警车前来支援。4名酒鬼仍在胡闹,见谁打谁吵闹不休。最后的结局是多名民警被打伤,两名民警住院治疗;4名酒鬼安然无恙,被刑事拘留。
  看了此事来龙去脉,令人啼笑皆非。首先,我们欣赏民警们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作风,也为民警们因公被打、有的甚至住院治疗而心痛。但是,4名酒鬼的嚣张仍令人惊讶!你想,民警大都是从警校毕业的,在其所学专业中,格斗和擒拿应是必修科目。这些做警察的基本功,在执行公务时对暴力妨碍公务的人,应该派上用场才对。万万没想到,我们的民警竟被4名酒鬼打得如此惨败!假设遇到持刀歹徒和凶残的逃犯,那又如何?
  除此之外,有病人去医院做手术,大夫将纱布留在病人的腹中;有女同志去美容院美容,没美成结果却毁了容,如此等等,是否均可列入“豆腐渣”之列?
  无论哪种形式的“豆腐渣”,只希望不要再在我们身边发生。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直捣水上非法加油站
  日前,江西省波阳县工商局城郊工商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鄱阳湖水面上捣毁一个非法加油站,当场缴获柴油一千余公斤,并对加油机进行封存。
  程才生 艾世民摄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北京西站整治“黑市场”
  本报讯 为了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日前,北京西站公安段联合西站工商分局对辖区内存在的违规、违法经营状况进行检查、整治。他们在加大对旅客宣传的基础上,调动值勤民警和便衣民警在辖区对无证揽客的黑出租、黑客运、黑旅馆及无证叫卖人员进行清理、打击,采取全天候控制,并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治安警告、罚款直至治安拘留。西站工商分局也成立西站接站服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社会推出了《旅客住宿须知》和《住宿价格约定单》,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联合执法,大大规范了车站的市场秩序,旅客投诉率明显下降。
  (陆国鸿)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多棱镜

为保证妻子当选县人大代表,丈夫利用自己主持村选举工作之便,不但大拉选票,而且多领了64张选票——
丈夫为妻“造”选票
阳学智 沈义 蒋毅
  妻子竞选县人大代表,主持选举的丈夫作弊帮助填选票。重庆市城口县治坪乡党委委员李昌清在选举工作中徇私舞弊,被县检察院以破坏选举罪依法提起公诉。11月17日,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昌清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判处同谋谢德伦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城口县治坪乡党委委员李昌清与该乡新胜村妇女主任马某是一对夫妻。今年1月,城口县举行第十四届县人大代表选举中,马某和新胜村党支部书记谢德伦都是县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在新胜村选举点进行正式选举时,治坪乡党委安排乡党委委员李昌清主持该村的选举工作。
  为了让妻子马某在差额选举中不落选,李昌清利用工作之便,勾结村支书谢德伦共谋作弊:他多领了64张选票,将这些选票用来“增加”马某和谢德伦的票数,保证他俩当选。
  此次选举采取在全村流动投票方式进行。李昌清抱投票箱,谢德伦发选票,逐家逐户去接受选民的投票。有的选民不认识马某,李昌清当即作“介绍”:“她是我的老婆!”于是,一些选民就将空白选票还给李昌清自己去“处理”。有的选民不在家,李昌清就让谢德伦在17张选票上填写马某和谢的名字。更有甚者,李昌清亲自动手为妻子捞“选票”。他在自己多领的选票上,填上马某和谢德伦的名字。为了避免总票数“超标”露马脚,李昌清还与谢德伦密谋将一些废票烧掉。
  2003年1月10日,治坪乡公布选举结果,马某当选,而谢德伦落选。此时,谢德伦认为自己被李昌清“耍了猴”,便向城口县人大常委会和治坪乡党委举报了这起选举舞弊案。经调查,县人大宣布该乡选举结果无效,重新依法进行了第二次选举。李昌清与谢德伦也被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人:李晓云
  导读:生活中许多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往往会因为自己或亲人受到损害而对肇事者做出打骂、非法扣押车辆、物品等过激举动,给自己造成被动局面。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王某被撞伤作为受害者,完全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却不理智地做出违法举动,本该作原告反成被告,自己受害还得赔偿对方损失,真可谓得不偿失。
被撞追偿须依法 非法扣车输官司
李永超 林继五
  2002年10月22日,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某村村民王某在路上行走时被一车辆撞伤,遂拦住车主朱某并要求赔偿损失,而朱某却对此予以否认。王某于是将朱某的三轮车开到自己家中,并到该镇卫生院治疗。朱某在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偿还其三轮车并赔偿扣车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扣车行为侵犯了朱某对其合法生产资料占有、使用、收益的民事权利。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朱某车辆被扣的损失为475.2元,并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朱某车辆被扣的损失475.2元。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现实生活中为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可谓不少。发生在四川省泸县的一桩遗产纠纷案中,一胎儿也参加了遗产分割。本案中,郑某的妻子依法为其未出生的孩子争取继承权,保护未出世婴儿的合法权益,可见人们法律意识在日渐增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包括打胎、引产等情况致死)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丈夫车祸身亡 胎儿能否继承
王和成
  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胎儿也应分割遗产继承纠纷案,并主持调解促使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死者郑某的遗产52694元,由原、被告各分10000元,余款22694元交由法院提存,待小孩出生后,由原告持有效出生证明与被告一起到法院领取归小孩继承。
  2003年5月,郑某与徐某结为合法夫妻,婚后不久徐某就怀上小孩。不幸的是,郑某在同年9月外出途中遇车祸身亡。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郑家人7万余元。办完丧事除去其它费用,剩下52694元遗产。可在分割遗产时产生分歧,郑某的父母不同意给郑某未出世的孩子保留应得份额,其理由是:儿媳还要嫁人,怀疑其不愿意将小孩生下来。为此,徐某将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胎儿也参加遗产分割。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协商达成前述协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