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2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武警娄底某部注重国防教育
本报讯 武警湖南省总队娄底市支队积极为驻地大中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军训,宣讲《国防教育法》,使学生和群众增强了国防观念。据统计,近年来,该支队先后为地方军训人员达10万余人次,义务宣讲国防知识500余课次。
(龙新星)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唐山边检国防教育常抓不懈
本报讯 河北省唐山边防检查站国防教育常抓不懈。日前,他们邀请乐亭县“老战士国防教育宣讲团”为官兵作报告,增强了官兵责任意识。
(孙彦军 杨合义)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滨城区法院促审判“提速”
本报讯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推出了三项措施:一是设立了小额债务案件速裁合议庭。二是在交警队办公地点处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合议庭。三是强化审限管理,制定严于法定标准的案件审执期限。(张新国 陈光荣)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村民小组擅自发包 60位农民获得胜诉
曹开庆 张明新
  导读: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进,农民们的法律意识、自治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有一些地方缺乏守法意识。比如本案中的土地发包,虽然也征得了村委会的同意,召开了广播会并张贴了公告,但却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通许县冯庄乡梁墓岗村一个村民小组,在没有征得大多数群众同意的情况下,于去年10月擅自将村里13.5亩土地发包他人。该组60位农民对此不服诉至法院,经开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该组村民组长潘某征得村委会同意,将该组的13.5亩窑坑地发包,召开了广播会并张贴公告。由于在限定时间内本组无人承包,第三人张某同意承包。但该村民小组并没有召开全体群众会议进行充分协商和讨论,此次土地发包违背民主议定原则,所签合同无效。日前,依照我国《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终审获得胜诉。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纱布遗留病人腹中 医生医院一起担责
罗瑜权
  导读: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往往给受害患者带来巨大的痛苦,疏忽大意而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理应依法受到惩处。
  两年前,一名年仅14岁的小病人到四川省梓潼县黎雅中心医院接受割除阑尾手术,在缺少一名清点手术用品的护士且没有对手术所需器械、材料进行认真清点、登记无误的情况下,主刀医生赵某违规进行手术。关腹时,将一张医用纱布遗留在了病人的腹中。
  病人出院后出现了持续性剧烈腹痛,再次进院检查。但院方仅按照一般的术后疼痛医治,没有详查。由于腹痛难忍,该病人只好转院到梓潼县中医院治疗。中医院检查时,发现纱布滞留在患者腹中,而且已造成局部化脓性腹膜炎、肠粘连。
  不久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赵某身为医务人员,却违反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遂判处赵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黎雅中心医院赔偿医疗、误工、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33654.70元。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证言改动一句话 涉嫌伪证被拘留
梁是中 李霞 刘新力
  导读: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门某更改证言,涉嫌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3年1月,山东烟台市杨某与孔某发生厮打,河南省镇平县门某在场并劝阻,杨某在脱离厮打现场后,又持木棒返回,击中孔某头部致其死亡。门某出具了“……杨某和孔某厮打起来,孔某打了杨某几下,杨某见打不过孔某就跑了,过了一会儿,杨某手持一木棍返回,照孔某头部打了一下,孔某随即倒地……”的证言。根据烟台市警方获取的确凿证据,法院于8月一审以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2年。
  此后,杨某的亲属多次要求门某更改证言。经不住多次求情,门某写下了“……杨某和孔某厮打起来,孔某打了杨某几下,杨某见打不过孔某就跑了,孔某继续追打杨某,杨某顺手拿起一根木棍打了孔某的头部,孔某随即倒地……”的证言。杨某随即提起上诉,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门某的伪证犯罪行为大大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警方和检察机关展开了新的调查,取得证据并戳穿了伪证。
  日前,烟台警方以涉嫌伪证罪将门某刑事拘留。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眼观察

13名少女被摧残 引发道德教育困惑
何向东
  日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强奸案,摧残了13名少女的吴建廷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人们在为“禽兽”受到严惩称快的同时,也在担忧:“有陌生人向孩子求助时,孩子难道不该助人为乐吗?”
  孩子的善良被利用
  吴建廷是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农民,现年36岁。从2000年8月12日至2002年8月5日两年间,他连续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少女13名。据法院查明,其每次犯罪得逞,竟都是利用少年儿童乐于助人、天真无邪的特点。
  与别的同类案件有所不同,吴建廷实施犯罪都是在白天。他先从市内公园、新华书店、小学附近、街头等公共场所将孩子诱骗到偏僻的地方,之后便凶相毕露对女孩子实施性犯罪。他诱骗少女的方法很简单,却十分奏效。他要么告诉孩子,他的钥匙丢了,需要帮助寻找;要么告诉孩子,他有一个和其年龄相仿的女儿,但她生病了,不吃药,需要小朋友去开导安慰她;要么告诉孩子,他的女儿天真可爱,希望和其交朋友……
  听了吴建廷的谎言,孩子们居然都会轻易地相信,并产生要“助人为乐”的念头,从而轻易地被吴建廷从热闹的公共场所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带到偏僻处。
  在这一起起案件中,孩子的天真与善良被犯罪分子充分地利用,甚至几个孩子在一起也会一起上当。一次,吴建廷用摩托车带着诱骗来的两个女孩子到了平顶山九里山山坡上,他将其中一个女孩子奸淫,而另一女孩子竟被骗为他的“兽行”放哨。最多的一次,吴建廷将正在玩耍的7个男孩女孩带走,并对其中一名女孩子实施了性犯罪。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吴建廷的罪行被认定的共13起,除1名被害人当时已经15岁外,其余12名遭到摧残的都是幼女,最小的还不到9岁。
  嫌疑人自称“有精神病”
  2000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奸淫幼女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恐慌。为此,平顶山市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展开侦破。
  经过走访被害人及证人,公安机关确定这多起奸淫幼女案乃是一名犯罪分子所为。根据被害人及证人提供的情况,平顶山市湛河公安分局的干警在平顶山市湛河堤新华路桥段布控守候时,发现吴建廷及所骑摩托车与案件嫌疑人的特征极其吻合,遂将吴建廷带到公安机关盘问。吴建廷归案后,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得以侦破。
  被警方抓捕后,吴建廷自称“有精神病”,请求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司法机关经过考察吴建廷作案过程及归案后的言行举止,确认吴建廷的神智正常。同时,吴建廷也没向司法机关提供他过去及其家族患有精神疾病的相关证据,因此司法机关对吴建廷自称是精神病的说法予以否定。
  道德教育遭遇困惑
  吴建廷虽然必将为自己的“兽行”付出代价,但是吴建廷强奸案也同时引出了对孩子德育教育的困惑,引起了很多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人们的忧虑。
  “怎么会是这样?看来我们家长还真得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不过,该怎么教育呀?难道要教育孩子们不再助人为乐?那孩子们不就会变得越来越自私了吗?”这位家长的担忧几乎代表了所有家长的心声。
  平顶山雷锋小学是河南省惟一的以“雷锋”名字命名的小学,对学生进行美德教育是该校的一项很有传统的工作。该校教师高俊玲听了吴建廷案后,同样困惑不已:“俗话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的境遇往往不妙,甚至可以说非常凄惨。比如本案中那些受害的孩子们。她们的不幸遭遇,不仅会让她们稚嫩的心灵对助人为乐产生排斥,她们的家人、同学、朋友们同样也会对助人为乐产生怀疑:助人为乐怎么会不对呢?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对于孩子们的这种诘问,该如何回答呢?社会的日趋复杂,事实上也正在向传统道德教育发出挑战。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
  岳黎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多年从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同时身兼多家中小学法制校长。吴建廷案同样引起了她的思考:“吴建廷利用孩子们的善良诱骗孩子,对孩子进行性侵犯,不仅给被害的孩子身体造成了伤害,也对孩子以后的成长和社会风尚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依法严惩。通过这个案件也说明,在对孩子进行美德教育的同时,也需要对孩子进行防止侵害教育。而对于后者,我们显然做的不够,几乎没有学校对此专门开课,这确实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吴建廷案审理后,岳黎黎已以此为例对中小学生进行多场法制讲座:“这13个女孩子被摧残的教训太沉痛了。我要让孩子们汲取教训。”岳黎黎痛心地说。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助人为乐不忘自我保护
吴兢
  当面对陌生人求助时,孩子应当助人为乐吗?
  也许有人会说:“这还用问吗?当然应当助人为乐了。”的确,在我们一贯的教育中,答案自然是肯定的。但是,发生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的一起强奸案却对这个肯定的答案提出了疑问。因为就在这起强奸案中,被告人吴建廷正是利用少年儿童乐于助人的特点,摧残了13名少女……
  那么,为了防备陌生人的侵害,我们就让孩子放弃助人而囿于对陌生人随时的警惕中吗?
  同样有人会说:“如果这样,那世界还有什么安全和信任可言?本来我们的下一代就已经在独生子女的摇篮中变得日益自私起来。长此以往,我们的世界不成了人心的荒漠了?”的确,乐于助人不单单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从人性的角度来讲,助人同样可以给我们的心灵带来快乐,给我们的社会增添温暖。
  所以,两者权衡,我们的结论是:助人为乐,不忘自我保护!不能因为助人为乐被罪犯利用,便草木皆兵,全盘否定;也不能强调助人为乐,而忽视了自我保护。
  在本文开头所述的那起强奸案中,被告人吴建廷的谎言是很有欺骗性的:要么说钥匙丢了,需要帮助寻找;要么说他有一个和小女孩年龄相仿的女儿,但她生病了不吃药,需要小朋友去开导安慰她……然后便轻易地将小朋友们从热闹的公共场所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带到了偏僻处。但是,我们如果在日常教育中,告诫孩子们不要坐陌生人的车,不要随陌生人到人少的地方,让他们形成自我保护意识,或许可以成为一剂有效的“预防针”。
  这13名少女的不幸,教训实在是太惨痛了!它向我们的教育提出了严重警告——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安全教育,是孩子成长的紧迫需要,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遇到坏人抢劫怎么办?家中失火如何报警?火灾中如何逃生?诸如此类。成长中的孩子,不单需要学习科学文化,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而且需要学习如何进行自我保护,提高守法和安全意识,提高生存本领,我们的教育应当与时俱进。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一周之内,800多株行道树、3000根护树木条“失踪”
谁在偷盗我们的绿色?
  在10月19日至26日一周内,四川南充市嘉陵区新栽的30万株行道树频遭“偷袭”。据不完全统计,已有500株桂花树、300株南天竹“失踪”,6株铁树“消失”。为增强新栽行道树的抗风能力,绿化工程管护队以每根2.5—4元的价格,购进6400多根木条,用来支撑新栽树木。但是一周下来,已有3000根护树木条不翼而飞。护树木条被盗,直接影响行道树的成活。
  据绿化工程负责人介绍,在一周中,因盗树、盗木条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0多万元。
  目前,当地警方已具体进行了反盗部署,对所有绿化新建、改建工程的路段进行不定时的巡逻、检查。凤垭山绿化工程管护队也每天派出10人昼夜守护。同时,南充有关方面更希望市民增强自己的公德意识。
  右上图:铁树被盗,只留下两片叶子。
  右下图:护树木条又“飞”了……
王晓虎 汪仁洪摄影报道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视角

警察不是“包公”
赵畅
  警察执法应如何定位?他们不是需要老百姓感恩戴德的“包青天”,而是人民的公仆。
  但是,长久以来,个别警察“管本位”意识严重,有意无意以老大自居。他们或高高在上,唯我独尊;或从群众处“吃拿卡要”;有的虽然已经或正在为人民做好事,但并不是以公仆的姿态去管理和服务的,而是抱着“救世主”的恩赐观念,以“包公”的人格情结来为民作主的。当然,他们自诩为“包公”,也就更陶醉于人民的感谢之中了。
  警察的权力有多大,很难一言蔽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警察的权力渗透社会的方方面面。要知道,权力是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利莫大焉;用之不当,则害莫大矣。而尤其当权力不受制约与监督时,对权力的行使就不会有任何理性评价的标准。是啊,如果警察的权力不时激活我们人性中恶的因子,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很多国家的警察公众评价不高,但丹麦是个例外。警察何以受到挑剔的百姓认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严格的监督措施。丹麦的公务机关、司法机关均受到舆论监督,警察自然也在其中。除此之外,警察还特别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欧洲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责多为两点:一是行使公诉权,二是指导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唯独丹麦的检察机关还多一个功能,就是监督警察,负责调查公民对警察的投诉事项。这无疑给我们以多多启示。欣闻8月下旬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无疑可以成为公众监督公安机关的一个利器。
  自然,警察公仆职能的回归,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比如,靠法律的规范,靠舆论的监督。但关键不在别的,而在于:公安机关要实现职能转变,警察要实现公仆角色的回归。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严查特权车
  近日,河南许昌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在该市主要路口对警车进行清查,已查验警车160余辆,暂扣18辆“问题”车。图为一辆警车驾驶员因无证而被查扣。
牛书培摄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喊起一二一,不要把头低,迈开新生第一步,重走人生路。”
一个服刑人员眼中的监狱生活
邓中元
  我是一名北京市监狱的服刑人员,在这里已经服刑4年多。作为已服刑多年的犯人,我想谈谈自己在狱中的亲身经历和真实体验。
  人身权人格权受到尊重
  北京市监狱是一座主要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重刑罪犯的监狱。罪犯入狱后,监狱首先要组织罪犯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服刑人员手册》等法律、法规,使罪犯详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监狱对于犯人的人身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依法保护。入狱4年来,我从未遭遇也从未看到或听到任何一名犯人被警察殴打、体罚、虐待或刑讯逼供。犯人之间也绝对不允许存在牢头狱霸,恃强凌弱,欺负他犯。2002年,我所在的监区,没有发生一起犯人殴打犯人的事。
  犯人享有与普通公民同样的人格权,犯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点在我入狱之前是没想到的。犯人一般都有一种自卑感,刚入狱时总是低着头,精神不振。监狱里有一首歌,歌中唱道:“喊起一二一,不要把头低,迈开新生第一步,重走人生路。”这首歌,犯人几乎每天都要唱。监狱总是在想方设法鼓励犯人重新树立起信心。
  犯人的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也不受侵犯。比如选举权、著作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出版发表文章、著作,享有署名权。2002年,《北京青年报》登了我写的两篇文章,其中一篇还获得该报举行的一次征文活动的纪念奖。
  生活水准有保障
  犯人居住的监房要求通风、透光、清洁、保暖,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我所在的监房地面铺着瓷砖,白灰涂抹墙壁,三四十平方米的监房有两个大窗户,每个窗户有3扇玻璃,采光面积比一般居民住宅还要大,整个监房通透明亮。监区环境也不错,全监狱有1个足球场,7个篮球场,还有众多的花坛、亭阁、草坪。
  犯人的伙食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确定,以实物量计算,不随物价的波动而受影响。监狱对犯人的伙食供应很重视,保证餐餐吃饱、吃热、吃熟、吃得卫生,一般犯人主食定量都吃不了,副食上则做到天天有肉吃,逢年过节还要改善伙食,中秋节、春节还发水果、花生、月饼等。
  监狱设有医院,有30多张病床。每个监区还设有医务室,有专职医生。犯人在入监时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检。另外,犯人每人每年至少要体检一次,监区的专职医勤人员每天都要给患病的犯人按时发放药品。
  劳动强度不算大
  罪犯参加劳动,既是罪犯的权利,也是罪犯的义务。监狱把犯人参加劳动作为改造的手段而不是劳役的手段。在劳动的组织安排上,根据罪犯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技术特长以及改造表现,安排适当的工作和适量的任务,不束缚特长的发挥,绝对不会搞超体力劳动。在监狱里,除了劳动量适当外,劳动时间也是法定的,每周劳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如需
  加班,则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由监狱长批准。在重要节日是不允许加班的。
  与社会并不隔绝
  罪犯虽然被剥夺自由,但是,与社会的联系有多种方式和途径。
  监狱建立起了完善的通讯会见制度。监狱根据犯人的改造表现,分为不同的处遇等级,据此享有不同的通讯会见待遇。犯人可以与包括亲属和朋友在内的他人通信,可以与亲属通电话,犯人打电话的次数每月3至4次,每月至少可以与亲属会见一次。根据犯人的处遇不同,会见分为玻璃遮挡的电话式会见、吃团聚餐式会见和居住式会见。犯人与配偶可以在监狱里团聚同居,共享夫妻温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除正常会见外,符合条件的犯人还可以离监回家探亲。每逢春节时,监狱都会安排一些犯人回家与家人团聚,期限为1至7天。
  犯人在狱中每天都可以看电视、报纸、杂志、书籍。只要对改造无碍的书籍报刊都可以看。可以由亲友寄来,会见时带来,也可以自己订阅。30%以上的犯人都个人订阅报刊。监狱在每个监区都设有图书室,由监狱出钱为每个图书室订阅3种报纸。
  监狱还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可能是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一大特色。如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作对犯人的文化、技术教育培训等等。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通许县法院案外调解止纷争
本报讯 今年以来,河南省通许县法院实施案外调解:在老百姓起诉时,征得其同意,先行实施案外调解,调解不成再予起诉。该法院运用该措施已办理案件30余起,大大节约审判资源和诉讼成本,并减少了社会矛盾。
  (小曹 历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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