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9日人民日报 第13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监督广角

  湖南安化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信访及司法局有关报告,决定组成专题调查组,对全县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人大监督对“黑律师”说不
罗舜寰 蒋正宇
  今年8月底的一天,湖南省安化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十次会议如期举行。会议的重要议题是听取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人大《关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决议》的情况汇报。从这个汇报中人们看到了人大监督的力度,也看到了政府部门整改的效果。
  时间回顾到一年多以前的2002年3月,安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机关信访室的情况报告和县司法局《关于请求对法律服务市场实行监督的报告》,决定组成专题调查组,对全县法律服务市场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
  调查发现:诉讼市场堪忧
  一是“土、黑律师”横行法庭。据调查,2000年至2001年,安化县人民法院及有关法庭在东坪、梅城、冷市等地办理的2393起案件中,参与诉讼的代理人、辩护人共573个,其中无律师、法律工作者资格的“土、黑律师”473人,占办案人数的82.5%;共办案1278件,占案件总数的53.4%。羊角塘镇洞沈村农民夏某两年共参与办案37件,其中刑事案件3件。某县直单位一干部利用工作便利,频繁活动在法律服务市场,每年代理案件达60多件。
  二是执业人员素质不高。在全县取得律师资格的72人中,注册执业的律师31人;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的136人,其中注册执业的95人。一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综合素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从业人员收案不登记,收费不入账,收费不服务,甚至有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从事妨碍司法等非法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是困难群体法律无助。在实际办案中,一件普通的离婚案,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收取法律服务费600元—800元,还要收调查费、差旅费、资料费、请客送礼费等,原被告双方共要花费3500元—4000元。不少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想到的是法律,盼望的是法官,但因无力起诉,也无钱聘请律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是行政管理难以到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为法律服务工作的主管机关,但由于多种原因,司法行政管理确实还存在不少的难处。
  认真审议:决议终于出台
  “法律服务市场必须立即整顿,困难群体权益必须依法得到维护,这是我们人民代表的责任,也是人民公仆的义务。”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主任会议的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举手表决的形式,同意将审议法律服务市场的情况列入安化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第一个议题。在听取县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后,委员们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2002年7月30日,经过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七易其稿的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决议》在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终于审议通过。决议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有权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坚持统一办案收费和挂牌亮证服务制度,严格按标准收费;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定主管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把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要加强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诉讼的,有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监督:司法秩序井然
  去年9月1日,安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决议》在全县施行。为了解决制定决议容易,实施决议难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采取了超前监督、全面监督、多重监督的办法,使全县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有了根本的好转。
  为了统一思想认识,由县人大、县法院和司法局组成的督查组历时近1个月,行程近2000公里,跑遍了全县30多个乡镇,召开座谈会30多(场)次,解决了一些在平时办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统一了思想认识,使大家意识到,只有严格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办事,公民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司法的腐败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县司法局还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授权,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法委、县政府法制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的领导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并向全县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律援助条例施行后,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大了对法律援助问题的监督力度。县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已解决编制5个,经费已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万元,并进入每年财政预算。今年以来,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已办理援助案47件,并通过法律手段为县残联收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5万元。清塘镇丰元村罗某被其丈夫刘某砍成1处重伤、9处轻伤和多处残疾。通过王益民律师为罗某提供法律援助后,终于在广东将凶手抓获归案,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罗某经济损失49409元,最终使罗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西安警民挥泪送别英雄
  10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六大队民警祝选朋与持刀歹徒英勇搏斗时壮烈牺牲,献出了年仅28岁的生命。祝选朋从事反扒工作一年多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0余名。10月18日西安市数千名公安干警和市民自发来到吊唁大厅,挥泪送别英雄。
  1、一位群众洒下热泪。
2、西北大学附属幼儿园的吴淇心小朋友在追悼会上献上一束鲜花。
3、战友手捧遗像沉痛悼念祝选朋。(新华社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别冷落了出台的决议
贺大新
  时下,有些地方人大不重视使用决议、决定权,而有的地方则是只注重决议、决定的出台,而轻视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使决议、决定成了摆设。
  出台的决议、决定受到冷落,首先,与作决议、决定的“指导思想”错位有关。在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作决议、决定是“支持部门工作”、“融洽关系”,于是,把决议、决定前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置于脑后,会议审议也走了过场。而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决议、决定往往难以操作,缺乏刚性,空话、套话、大话连篇,使实施与监督无从下手。还有的地方人大则是碍于情面,怕弄僵关系,影响“一府两院”的工作,于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作出的决议、决定视而不见、不闻、不提、不谈,放任自流。
  如何不让出台的决议、决定受冷落,重在监督者不失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重视使用决议、决定权与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看作同等重要。如果说作出决议、决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上篇”,那么监督、检查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下篇”。做好了“上篇”与“下篇”,才算是一篇有头有尾的监督文章。
  不让出台的决议、决定受“冷落”有多种途径,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决议、决定看作是监督工作的重点,要列入工作议题,有计划、有安排地去监督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不搞“一作了之”、“一交了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亮相”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要纳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讨论审议。讨论审议后,要勇于提出整改措施,并一追到底。要组织人大代表对决议、决定进行检查,面对面地回答代表们提出的有关问题,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亮出“黄牌”,必要时还可进行质询。要把贯彻落实决议、决定与人事任免结合起来。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促使“一府两院”认真贯彻落实决议、决定,从而真正使“亮相”的决议、决定不受冷落。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备忘录

许崇德:见证中国宪法的发展
本报记者 吴兢
  他是一个潜心耕耘的学者,独著、主编、参著的学术著作和教材共57种之多;他是一个桃李芬芳的师长,至今已执教整整50载;他更是一个中国宪政建立、发展的参与者、见证者: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现行宪法以及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起草……
  他是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年逾古稀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就在不久前他执教50周年的庆典上,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亲历的几个历史镜头。这些镜头,真实地记录了新中国宪政的脚步。
  新中国第一次普选———“老百姓都说:‘有选举权的才是人民!’”
  1953年,一个不平凡的夏天。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颁布后,刚刚研究生毕业、留在人民大学担任教员的许崇德被派往山东泰安,参加中央内务部在农村进行的第一次基层普选试点工作队。
  这是一次选举全过程的试点: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选举……工作队写下了一张又一张的情况汇报,记录着新中国首次普选的点点滴滴。
  许崇德:农民千百年来受压迫,现在第一次参加选举,他们的积极性非常高。在当时老百姓的心目中,有选举权的才是人民,没有选举权的那就是专政对象了。
  37年后,许崇德老先生故地重游。尽管已物是人非,他却有了一个意外的收获:从当年参加过这次普选的一个老乡手中,竟然找到了一张被珍藏着的早已发黄了的“选民证”。
  1954年宪法———“地道的中国宪法”
  许崇德:1954年9月20日下午5点多钟,在中南海怀仁堂,1226名全国人大代表在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1954年宪法。你想想,几亿中国人民饱受数千年封建压迫,民主、立宪的梦想从清朝末年开始,一直到这一刻才成为现实!这是我一生中最激动的一刻。
  当年,许崇德作为五四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的一名工作成员,在资料组做一些辅助性工作,主要任务就是给宪法起草委员会整理材料,并提供相关资料,还整理了征求意见、全民讨论送来的讨论材料和意见。
  许崇德:1954年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法的基本框架,是中国开天辟地的第一部宪法。我们虽然参考了苏联宪法,但五四宪法是中国化的宪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1949年以来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可以说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起草现行宪法———“有的条文甚至改了十几遍”
  1980年前后,许崇德连续在多家媒体发表了《修改宪法十议》等一批有影响的学术文章,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这年9月,他被指名要到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在此后长达两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他夜以继日地紧张工作,反复草拟条文,并为宪法草案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建议,很多都被采纳了。
  许崇德:1982年宪法的起草工作极其严谨。条文改了又改,有的甚至改了十几遍。宪法草稿也是改了一稿又一稿,比较正式的草稿也有6稿之多。全国人大还将草案向全民公布予以讨论。我跑了上海、天津等16个大城市对宪法草稿进行宣讲,让群众更多地参与宪法制定。
  1982年12月4日,经过全民大讨论的宪法草案高票通过。许崇德以最快的速度发表了一批宣传新宪法的文章,并编写了《中国宪法》等多种教材及教学大纲,使更多的群众了解宪法。
  起草香港、澳门基本法———“我写下了两首诗!”
  许崇德至今保存着两份任命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任命书。前者颁发于1985年6月18日,后者颁发于1988年9月5日,两部法律起草工作均历时5年。
  “一国两制”史无前例,基本法也同样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内容非常广泛,牵涉到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权等各个领域如何落实“一国两制”的根本问题,既特殊又复杂。对于许崇德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挑战。边工作、边学习、边适应,他准确理解并解读了“一国两制”的内涵。
  1990年4月4日,历史性的一刻到来了!这一天,列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许崇德,亲眼目睹了香港基本法的正式通过。
  回到家中,心绪难平。许崇德欣然挥毫赋诗两首:“满堂正气壮山河,法案威高得票多。代表三千齐拍手,国歌回响动心波。”
  “银灯闪闪比繁星,喜乐洋洋溢四厅。百五十年蒙国耻,扫开瘴雾见山青。”  宪法宣讲———“宪法的实际地位越来越高”
  许崇德还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宪法宣传家:执教50载,他先后培养了宪法学博士生42名,还培养了10届硕士生;1998年6月,他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开讲第一课宪法;2002年12月,新当选的中央政治局领导集体学习宪法,他就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等问题作了讲解……
  从兢兢业业的宪法教学,到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工作向全社会、全世界介绍中国宪法,作为宪法宣传家的许崇德,更加深刻地感受到宪法在中国日益得到了尊重与遵从。
  许崇德:我一生共刊出学术性论文及文章238篇,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分属截然不同的两个25年,前25年总共只写了7篇!告别那个法律不受重视、宪法没有地位的年代,我们如今已走进一个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宪法在中国的实际地位越来越高。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私人侦探
  编者按
  私人侦探公司为何有市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当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如“包二奶、婚外恋”、家庭财产、银行存款被秘密转移、逃债人下落不明,以及遭到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行为的侵害时,由于一般公民不具备我国现时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职权,同时也没有更多的调查技术,需要有人提供帮助,这一庞大的市场需求就逐步孕育、催生出一些民间调查机构。
  这些调查公司越权经营已成公开秘密。他们打出的广告以及实际从事的业务都明确表明,他们主要做的是婚外恋调查、债务调查、商务调查等业务,而且许多是以调查婚外恋为主要业务。
  私人侦探弊大还是利大,众说不一。
*    *    *    *
  新闻背景
  1992年,上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200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此规定为私人侦探的存在可能提供了制度性的前提,因为私人侦探在多数时候就是通过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获取证据。
  2002年10月,国家工商局允许私家侦探公司注册商标。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个人团体无侦查权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以,侦查权只能由国家侦查机关和部门行使,具体地说,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构和在一定范围内的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中的侦查部门行使。除此,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均无权从事侦查活动。
  我国是民主与法制国家,宪法要求不论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违法行事。私人侦探、跟踪、盯梢等活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均属违法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团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是不能容许的。
  (焦政简/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这是社会进步的产物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私人侦探”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分工细化的结果。如果“私人侦探”在合法的范围内根据委托提供给律师所需要的证据,无疑是减轻了律师的工作量,而最大的受益者则是委托律师的当事人。
  所以,对于“私人侦探”行业,国家在审查、准入上要把好关。在业务上要加强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由公安机关对人员、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经营内容等进行规范。“私人侦探”本身也要明确行业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强自律。
  (刘涛/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堂堂正正走在阳光下
  当前,只有公安等执法部门才具有的侦查权不宜放宽,是顾虑到个人隐私问题,但实践证明,这种观念正在现实生活中接受挑战,私人侦探的确应该堂堂正正地走在阳光下。其实,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需要专业的调查公司通过正当渠道来获取商业信息。例如企业在规范连锁店内部管理、统一控制价格方面,同类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及广告投入等情况。另外,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都需要用调查来解决。
  (李荣凯/山东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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