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 第8版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聚焦

拒绝“性骚扰” 维护人格尊严
宋臻
  案例:中学生王薇放学回家需要坐公交车,她在不同的时间、车次经历过同样的遭遇———受到性骚扰。她说,有一次,车并不是特别拥挤,但她身后一名男子还是故意靠得特别近,用身体紧贴着她的身体,左蹭右蹭。幸亏当时旁边一位年纪较长的叔叔看到后对那人说:“瞧,后面地方大着呢,你挤人家小女孩干什么呀?”那人这才没趣地离开。
  但如果没有别人的帮助她是不敢声张的,只会设法躲开,“因为怕被报复,所以也不敢骂他。”王薇补充说。
  性骚扰,这个字眼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人们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晰。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置环境3种方式。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女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内容;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如案例中所描述的那样,在公交车上女性会经常遭遇性骚扰。一项针对年轻女性的调查表明,公交车上的性骚扰,亲身经历过的占35%,亲眼见到的占28%,听说过的占27%。
  “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时至今日,我们的社会已经不能再漠视、沉默,而必须直面这个问题。
  “性骚扰”第一案引发的讨论
  案例:2001年7月,陕西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某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对其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性骚扰案。一审在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后,法院认为控方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原告律师马强对审理结果表示不满。他说,庭审中,原告出示了1个直接证据和8个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童女士的同事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听到童女士在里面说“你不要这样”之类的拒绝语言。法院却认为证人未进门,无法知道里面在做什么事,同时也没有听到总经理的声音,无法确定童女士当时在拒绝谁,故没有认定该证据。
  西安的性骚扰第一案审判结果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一位在西安市某大学就读的女研究生说,性骚扰对女性来说不光是性方面的问题,也是人格尊严的问题。我国现在还没有性骚扰方面的法律,需要立法。另外,现在中国的观念还比较保守,有勇气起诉的女性本来就很少,毕竟这对女性来说成本太高,会影响家庭和工作,周围的人也会因此对当事人另眼相看。这次首例性骚扰案败诉了,在社会上会有一些负面影响,使女性更加不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的人会选择忍气吞声。
  北京某知名大学的徐先生则认为:性骚扰需要立法,但立法要面临很多问题。首先,如何界定性骚扰就是个问题。其次,性骚扰取证异常困难。法律是要用证据说话的,但是,性骚扰很多时候是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无从寻找证据。如果偷偷带着一个录音机和摄像机去取证又会有诸多困扰。
  男性也在被“性骚扰”
  案例:某大学本科生刘亮曾遭遇过这样一件事:一天下午,他在公共浴室洗澡。不久,周围的人陆续洗完离开,最后一个隔段中只剩下他和一个30多岁的男子。这个男子见四处无人便走过来主动搭讪并提出为刘亮搓背,在搓背时不断试图抚摸他的身体,后来又试探着摸他的下身,且越来越嚣张。刘亮觉得恶心,推说自己已经洗好便迅速离开。刘亮说同宿舍的其他男生有三四个也遇到过类似之事,甚至还有更过分的情况。
  在人们的观念中,通常认为性骚扰只是男性针对女性。而实际上男性受到性骚扰的也大有人在,只不过一向被忽视了。男性受到同性性骚扰的地点多为浴室、厕所等地,其情节有时更比女性恶劣。性骚扰对男性青年的负面影响同样是十分严重的。
  性骚扰的实施者和受害者是不分性别的,它侵犯的不仅是女性的权益,而是所有当事人的人格,是整个社会基于人权的秩序。
  有待法律的健全与社会观念的转变
  中国尚无禁止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一般对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而1997年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更符合性骚扰的特征)。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的性骚扰行为则划入道德规范范畴。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所说,性骚扰侵犯的不仅仅是社会秩序,不仅仅是妇女,也不仅仅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它侵犯的,是我们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最无形,但又是最无价的东西:一个人的尊严。性骚扰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应当而且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
  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一方面要依靠国家立法,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社会观念的转变。要期待我们的法律进一步健全,也要期待我们的文化最终扫除掉一切传统的陈规陋习;不再仅仅盯住性骚扰里面的那个“性”字不放;不再把性方面的“完好无损”用来判断女性的人格与价值。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骚扰短信何其烦
梁芸
  案例:张小姐半年来常常收到非常男女、同城约会之类的短信,致使其男友误会。打电话到运营商客服中心询问,被告知有的是运营商合作网站使用的号码,有的不是。如果用户不喜欢,可以拨打联系电话要求停止接收此类短信。张小姐很气愤,为什么自己的号码居然被陌生网站知道而且被迫接收这些短信?还要自己打电话要求才能停止?
  张小姐的遭遇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很多人都有类似经历。莫名其妙的短信,如恋爱、中奖、点歌、看电影、代办毕业证、身份证、发票等五花八门,加上发送时间又随心所欲,给日常生活带来很大干扰。
  对此类短信,中国人民大学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生活安宁属于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内容,这类短信即使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构成了骚扰。公民可以利用民事责任制度,根据两则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到法院起诉短信来源的网站、公司或个人等。这两条法律条文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的姜春玲法官对此问题也有一些看法。姜法官首先肯定了骚扰短信的侵权性质,并指出,因为手机号码等信息也属于公民隐私的一部分,运营商未经同意就将用户信息提供给他人,是不妥当的。不经用户同意就发送一些具有商业性质或其他企图的短信,即使无害,也是非法的。未经用户要求就强行发送短信,是对手机用户的一种侵害。因为是否接受此类短信是手机用户的权利,应由手机用户决定,那种由用户提出拒绝接收的要求之后才停止发送短信的作法有违法理。不过,因为大部分短信骚扰情节比较轻微,损害后果不好确定,而且司法救济的方式有限,从诉讼成本考虑,人们一般不到法院起诉。另外,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短信发送人、网站或者运营商,而不能将发送短信的“号码”列为被告。所以,查明发送短信号码的使用人是起诉的前提,但该信息由运营商掌握,一般不对公民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因此受到短信骚扰的普通百姓很难查证。另外,因为手机买号限制的放宽,有些非法之徒盗用他人号码或用假身份证买号发短信,追查就更有难度,只能由公安部门跟踪锁定。这也是目前法院受理此类纠纷较少的一个因素。要控制骚扰短信,需要运营商合法经营,保护手机用户的隐私;把好用户入网关,以方便跟踪追查;要对短信进行过滤,对于那些明显非法的短信,运营商应该不予传送。同时也需要国家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再有,公民如果起诉,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选择诉讼代表人进行具体的诉讼行为,裁判结果适用于所有选择诉讼代表人的人。这对出于某种心理不愿亲自起诉的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对全部短信实行过滤还不现实,因为成本太高,每天2亿多条的短信需要大量的人手和设备,而且全部过滤也侵犯了发送合法短信用户的自由,会延迟短信的发送。所以只能部分过滤和监控,这同样也需要国家法律方面的支持。据报道,欧盟就制定了“保护私人信息数据”行为准则,使手机用户不再被动接收垃圾信息。日本、韩国也出台了相关制裁手段,以遏制商业和不法短信的泛滥。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立法仅仅只是开始
巨源
  早在2001年12月全国第一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在西安开庭审理前,性骚扰现象就已为社会关注。由于我国法律在性骚扰方面仍然存在空白,为禁止性骚扰立法就成为民众共同的呼声。
  一个在上司的手下工作7年之久的女员工,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面前,勇敢地站了出来,将自己的上司推上了被告席。童女士的举动鼓励了众多长期饱受性骚扰之苦的女性,继西安的全国性骚扰第一案后,武汉、北京相继出现性骚扰诉讼案例。而受诸多性骚扰案件的推动,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性骚扰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性骚扰将正式写进修改之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由于性骚扰有特定的对象、空间和时间,取证困难成为性骚扰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为性骚扰立法的瓶颈所在。然而幸运的是,即便存在诸多困难,今年6月9日,武汉何女士的性骚扰诉讼仍然取得了一审胜诉的结果。由此可见,尽管为性骚扰立法存在技术上的种种问题,但重要的是有人利用现行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取得了胜利。我们说,这才是真正推动我们社会法制进程的动力所在。
  我们也相信,为性骚扰立法只是一个开始。如果没有一个个“童女士”、“何女士”的相继涌现,禁止性骚扰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还不能真正成为保护人们人格尊严的法律武器。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新野法院全力解决“执行难”
  本报讯 今年来,河南省新野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使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9月份,共受理各类案件830件,执结580件,执结标的额903万元,执结率达70%。
  他们的措施包括:第一,调集精兵强将,强化执行力量。该院在人员分配上向执行局倾斜,在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中,不惜把精兵强将放在执行岗位上。第二,改革机构,构建分权运作机制。该院按照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组建了执行局。第三,创新执行方式,强化执行措施。改变过去单纯分散执行到集中封闭执行的方法;建立债权人名册制度;采取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第四,强化监督,将执行工作纳入流程管理。实行裁决权、实施权、监督权分权制;健全制度,完善约束机制;实行执行听证制度。第五,“六项分离”,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这“六项分离”措施是:建立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执行权与执行异议审查权相分离;扣押财产与保管扣押财产相分离;查封、扣押财产与评估、拍卖财产相分离;案件中止执行与恢复执行相分离;案件执行与执行标的款相分离。
  新野县人民法院通过这些措施,使执行权力得到了规范、合理、合法的运用,从源头上杜绝了“执行难”的问题,使该院执行工作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赵会平 杨焕)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连云区检察院从源头高筑“防腐墙”
  本报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切实做好个案预防、跟踪预防、系统预防和震慑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高筑起“防腐墙”,走出了一条预防职务犯罪的新路子。
  该院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个案立项预防联系点,就案论案分析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寄发检察建议、定期回访等方法,开展落实预防工作制度。同时根据辖区内的热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预防重点,采取参与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运作方式,实施职务犯罪的跟踪预防。该院还注意搞好系统预防,在针对性研究、分析犯罪多发行业和系统,总结本辖区内多种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规律的同时,与重点系统或部门建立健全预防犯罪工作机制,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其建章健制,加强其依法规范和从事各项管理及运营的内部防范机制建设,及时发现和不断消除职务犯罪隐患。另外还配合侦查部门开展打击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斗争,并注意加强预防犯罪的宣传力度。通过坚持以上“四个预防”,该院从源头上筑起“防腐墙”,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迄今为止,该院共与28个重点部门和单位签订了预防职务犯罪包保合同,提出21份检察建议,避免了多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张永祥 丁荣 朱先明)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因受黄河决口的影响,连日来,山东省东明县南部的2个乡镇135个自然村被淹,近10万人被洪水围困。灾情就是命令!东明县公安局广大民警紧急行动起来,日夜奋战在抗洪救灾第一线。
  1、县公安局长孔跃进向住在帐篷内的灾民讲解防盗常识。
  2、民警帮群众搬迁转移粮食。
  3、流动派出所大大方便群众。(刘心中摄)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重庆法院出台司法为民十条
  本报讯 日前,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法院院长座谈会上,重庆市高院院长张轩要求全市三级法院要把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贯穿于全部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结合全市政法系统“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从十个方面落实司法为民,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这十个方面包括: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公正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好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加强调解工作;提高审判效率;做好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工作;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解决判决执行难问题;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对法官职业行为的约束。(林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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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常州检察官深入企业预防犯罪
  本报讯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日前来到该市大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参与该企业改制重大事项的商议,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审计评估机构、程序、方式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充分履行了预防犯罪、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检察服务职能,确保了企业改制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松筠 成志)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辽宁大凌河警方开展“百日会战”
  本报讯 今年五月以来,辽宁凌海市公安局大凌河分局针对辖区实际,开展了打击多发性犯罪“百日会战”活动。此项活动中,警民携手开展大规模调查摸底,对近年来未破的多发性犯罪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同时对网吧、游戏厅、校园周边场所等加强管理,构建防范网络。这次整治行动中,共破获刑事案件一百二十六起,查结治安案件一百七十四起,辖区内各种多发性犯罪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百分之四十五。(周宝)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烟台空港边检站实施人才战略
  本报讯 今年,山东烟台空港边检站积极实施“人才战略”,向素质要警力,采取多种激励机制,全力打造学习型边检队伍。他们在全体官兵中深入开展了“学外语、学电脑、学法律、学反偷渡技能”等活动,并将干部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立功评奖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全站兴起了一种“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现在,该站干部官兵的本科率已由原来的百分之二十五上升为百分之四十,一大批官兵拿到了计算机等级、英语等级证书。(吴世杰 孟涛)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如此遗嘱,无效 
张继森 王进军 刘兆胜
  导读:遗嘱是公民为使自己的财产在本人死亡后按其意志进行分配,而在生前作出处分决定的一种形式。法律对遗嘱有明确规定,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王某在遗嘱中提及的抚恤金是国家在王某死后,为对其家属进行抚慰而在经济上给予的补偿,并非王某生前所有,因此不属王某本人所有。另外,王某在遗嘱中提及的养老保险金,是单位从王某生前的工资中所扣除的,该部分财产系王某工资的一部分,属王某与其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在性质上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的丈夫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涂晓)
山东省高密市的王某系该市某中学教师,因患癌症,生前立下遗嘱,称死后抚恤金及养老保险金不准其丈夫继承,而由其父及儿子继承。王某死后,其父及儿子到王某生前所在单位要求支取抚恤金及养老保险金并与王某丈夫发生争执,双方诉至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依法驳回了王某之父及儿子要求按遗嘱继承抚恤金及养老保险金的要求,作出了依法分割的裁决。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疯子伤人被打死,谁之过
王全敏 赖忠媚
  导读:我国刑法规定,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郭小红在郭雨生对其本人和家人丧失威胁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出手伤人,对此行为,郭小红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病患者也是一条生命,在不伤害他人时候,生命权受到法律保护。(肖承华)
28岁的郭雨生系江西省信丰县正平镇深坑村人,患间歇性精神病多年。今年1月18日中午1时许,郭雨生来到邻居郭昌忠家,将在客厅的郭小红等5人反锁在房内,尔后开始袭击郭小红的母亲,并追打郭小红父亲郭昌忠。郭小红等人出来后,见郭雨生正持棍打郭昌忠,于是乱棍将郭雨生打倒在地。被人劝开后,郭小红再次用棍在郭雨生的身上一阵乱打,尔后向派出所报案。晚上6时许,郭雨生死亡。5月20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小红犯故意伤害罪。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郭小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赔偿郭雨生家属经济损失1.9万余元。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违约解除合同 预期利益也须赔
张思杰 杨志鹏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梁芸)
2002年3月11日,河南省获嘉县照镜镇后李村的被告陈和勋,以河北省保定市波尔莱特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尔公司”)的名义,与本县城关镇小西关村的原告付统战签订了一份饲料定点无期限销售合同并签名,波尔公司并未盖章。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库房管理并支付货款,由波尔公司提供猪饲料并负责销售等工作。之后,付租赁了房屋并贷款向陈支付首期货款35382元购得了饲料。而陈和波尔公司却未履约,导致付饲料积压变质,经济损失及预期可得利润共计3000余元。同年11月22日,付将陈和波尔公司一并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二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波尔公司否认曾授权给陈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并否认陈系公司业务员。而付也未能证明陈与波尔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
  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限令陈退还原告货款35382元,并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各项损失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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