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2日人民日报 第15版

第15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百家之言

求新求实有作为
余音
  创新,是人大工作充满活力与生机的动力与源泉。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进一步把握了人大工作创新的原则和规律,对促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增强了推动人大工作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创新地方人大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每一项职能,都与“三个代表”密切相关,坚持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代表、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重要前提。
  创新地方人大工作,必须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根本任务。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给人大工作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人大工作创新,必须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有利于丰富民主形式,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创新地方人大工作,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取得的伟大政治成果,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需要在实践中坚持、完善和发展,与时俱进。脱离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创新就会失去应有之义。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进步的新要求,求新求实,积极探索人大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拓宽人大工作渠道,提高人大工作实效,这是完善人大制度的必由之路。
  20多年来,地方人大的工作实践证明,只有创新,人大工作才有活力;只有创新,人大各项职权才能得到充分行使;只有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人大工作创新,空间广阔,大有作为。


第15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关系八亿农民的大事
——访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詹成付
熊伟
  问:为什么有了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需要另制定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呢?
  答:目前,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规范的。但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实体法,难以像一部程序法那样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具体规范,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对选举村民委员会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把具体的操作办法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随着农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践的不断发展,这一作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目前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许多重要问题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找不到依据,亟待一部程序法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难以解决有关问题。
  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实践,迫切需要一部与这一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地位相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员选举法》。
  问:为什么不能将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内容纳入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内容中?
  答:在今年3月“两会”上由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有114条、2万多字,如要将这些内容纳入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大改,很不严肃。另外,我国既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上已有先例。
  问:据悉,在今年3月的“两会”上,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分别提出需尽快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答: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议案和提案,表达了人民群众要求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立法上应当与时俱进的强烈愿望,符合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当顺应民意,高度重视。
  问: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有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答:我国在程序法的立法问题上已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改革开放之初,全国人大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各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立法上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这些都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提供了借鉴。


第15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农业订单连环签 签出问题谁来担
  2002年初,刚刚成立的湖北省襄樊市新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临时组建的襄阳区新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土豆购销合同;然后,襄阳区新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该区的土豆生产大镇张家集镇签订了同样内容的购销合同;之后,张家集镇政府又与该镇的农户签订了同样内容的合同。张家集镇近千户农民按照合同要求种植了1000多亩“荷兰七号”土豆,按亩产2000公斤土豆计算,该镇约收获200多万公斤土豆。但在4月份土豆上市时节,种植农户迟迟不见公司的人来收购。在农户与镇政府的强烈要求下,襄樊市新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派人来到张家集镇,但收购了2万多公斤土豆后就再也没有露面。虽然种植农户手持一纸合同,由于农户与收购土豆的襄樊市新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隔了两道坎,新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对农户负责,种植农户欲哭无泪。连环签出来的农业订单,出了问题该由谁承担责任?
  新华社记者 郝同前摄
  1、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张家集镇汪庄村三组村民方青玉望着地里的土豆愁眉不展。本该4月份开始收获的土豆,现在延迟了5个多月仍然还埋在地里,许多都烂掉了。
  2、这是连环签出的内容相同的“土豆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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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以民为本 民主立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秦醒民
  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是每一级人大常委会和每一位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要求人大在进行立法时,做到:
  理念上秉承以民为本。以民为本,就是要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向国家和人民负责。在立法工作中,要端正立法指导思想,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要求。牢固树立一切相信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一切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理念。发扬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
  内容上体现立法为民。立法为民,就是要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立法原则。做到立法唯实、唯需、唯民,使立法更贴近生活、更贴近群众、更贴近实际。
  立法为公,是立法为民的进一步深化。要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要坚持立法为民与立法为公相统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科学合理地做到法规和规章草案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平衡,避免出现权力大、责任小、义务少的现象。积极探索法规起草主体的多元化,使政府由单一渠道立法逐步向多渠道立法转变。
  程序上坚持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就是立法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就是要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以立法的民主性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对涉及全社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要向社会公布、举行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辩论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使制定出来的法规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海南发展的要求。必要时,可就法规草案涉及的改革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与焦点问题进行调研,直接听取和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改革等问题的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使所立的法规更贴近群众,要能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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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主任论坛

统一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应松年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村民自治最基本的组织形式。由此,以村民会议为基础、由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的选举,既是村民委员会赖以存在的合法根据,也是村民自治得以实现的根基。村民委员会选举水平高低和运行情况,内在地决定着我国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水平。
  近10年来,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指引下,伴随着村民文化素质和民主意识的提高,村民选举这一基层民主形式在我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在实践中,村民选举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程序混乱。有些地方由村党组织主持选举,不搞选民登记,由乡镇党委、政府、村党组织提出候选人,不召开村民选举会议,只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等等。二是秩序混乱。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既存在着采用作假、贿赂、威胁和利诱等非法手段,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也存在着凭借各种势力左右选举问题。一些地方村民甚至因对选举认识上的差异出现了种种风波,乃至酿成血案。三是行政干预。一些地方的乡镇干部借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为名,采取行政手段干预选举工作。更有甚者,有少数乡镇干部片面强调政令的畅通,利用各种行政手段操纵和干预选举工作,以民主选举之名,行上级任命之实。上述问题的存在在相当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严重影响了选举质量。
  在法律上,与实体内容相比,程序虽然并不直接决定问题和事件的性质,但却实质性地影响着问题和事件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通过完善我国现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规定,构建公正、公开、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是当前解决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选举质量的重要途径。
  我国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直选村民委员会的程序规定十分原则,并授权省、市、自治区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近年来,不少省级人大制定了相应选举办法。但这些选举办法往往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亦不强,常常无法解决选举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如选民资格认定,候选人条件,组织程序,纠纷处理等。同时,由于各省、市、自治区所制定的选举办法在程序上乃至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存有较大差异,也不利于全国按照统一程序进行选举。因此,通过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或者制定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对村委会选举重大事项做出统一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村民自治向前发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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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获奖者名单
  一等奖:
黄秀华(北京)刘常龙(山东)
二等奖:
  马洁(天津)樊庆海(河北)崔海涛(山西)李莉(吉林)林建国(浙江)李锐铎(安徽)熊婵珍(湖南)李常友(广东)胡春霞(重庆)张义增(云南)
  三等奖:
  刘丽(河北)张明志(吉林)邓乐安(湖南)赵琼芬(云南)李玉荣(新疆)邓世宏(甘肃)罗玉琴(贵州)段毅华(陕西)刘标(海南)罗群(广西)宋明贵(河南)周钧(上海)孟桂清(青海)黄建国(四川)王贵英(内蒙古)张杰(辽宁)李耀维(山西)艾伟(黑龙江)张彬彬(浙江)陈钢(安徽)商解语(宁夏)邓有成(湖北)郭英英(福建)冯振(江西)任侃(江苏)吕丽(山东)李梅(北京)刘森林(重庆)黎锦泉(广东)徐胜利(天津)


第15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答案
  1.A   11.A  21.B    31.C
  2.A   12.A  22.ABC   32.A
  3.A   13.A  23.A    33.ABCD
  4.A   14.A  24.BCD   34.ACD
  5.B   15.A  25.ABCD  35.D
  6.A   16.B  26.D    36.CD
  7.A   17.A  27.ABD   37.A
  8.A   18.B  28.B    38.C
  9.A   19.A  29.A    39.C
  10.B  20.A  30.ABCD  40.C


第15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特别报道

创新——活力之源
——9位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圆桌会
本报记者 徐运平
  主持人:“一年学,二年看,三年干,四年等着换。”这是过去有人对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形象概括。然而,今年以来,新一届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创新、务实的姿态,不断推出新的举措,体现出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地方人大工作呈现出新的气象。实践证明,创新,是人大工作的活力源泉。
  10月9日至11日,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汇聚武汉,以“贯彻‘三个代表’,创新人大工作”为主题,探讨交流。记者邀请他们中的9位,各抒已见畅谈观点。
  让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
  主持人:立法是人大的一项基本职权。如何开展民主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新一届地方人大常委会今年以来有哪些创新之举?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零:在立法工作中,我们注重把创新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统一起来。今年上半年,为解决全市营运三轮摩托车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武汉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时,连续召开了3次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进行讨论。直到市政府制定了包括给车主发放补偿金、帮助车主就业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后,常委会才审议通过了该项法规修正案。实施中,市政府实行依法管理,“有情操作”,使全市大规模的整治行动进展顺利,一举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市民的营运三轮车问题,广大市民和车主普遍感到满意。这一立法工作中的创新之举,被誉为“立法为民的成功范例”。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孟广遂: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我们立法创新的宗旨。如今年制订的《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把儿童免费乘车的身高限定从过去的1.1米提高到1.2米,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车;正在制订的《家庭暴力防治条例》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重点。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枝旺:积极发挥特区立法先行先试的功能,大胆创新,以立法优势增创发展优势,这是特区立法的特点。目前,深圳市制定的320多件法规、规章中,30%是在国家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先行制定的。今年非典疫情发生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订了禁食野生动物规定,在国内首次明确了对滥食和加工野生动物行为的制裁。今年8月通过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规范了对人体器官的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鼓励器官捐献、保障平等的受捐献机会,禁止器官买卖。作为全国第一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立法空白。
  在监督力度和实效上下功夫
  主持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不可否认,“述职评议走形式,执法检查走过场,视察走马观花”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何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使监督权真正行使到位,是新一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课题。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勇: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监督工作要有新突破,必须在观念、内容和方法上实现“三个转变”:从“支持性”监督向“制约性”监督转变,从重点监督“一府两院”的具体行为向监督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并举转变,从偏用几项监督职权向全面运用各种监督职权转变。不能停留在一般性的监督方式上,对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特别是一些“刚性”监督手段如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地方人大也要积极探索实践,以增强监督的力度和实效。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崔文信:加强和改进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应立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今年我们把落实代表议案、建议作为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点内容,制定了《人大代表建议督办办法》,并以细河整治和污水处理、棚户区改造及残疾人机动车辆管理等“老大难”作为突破口,选择一批全局性的、影响较大的议案、建议重点督办,解决了难题,取得了实效。对“两院”的监督,以强化个案监督为重点,出台了《司法案件监督规则》,初步实现了司法工作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永金:自选题目发言,是我们在改进常委会议事形式的一项有效探索。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就自己关心、熟知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自选题目发言,有利于发言的自主性、广泛性和监督的针对性。比如前不久高连仲委员就制止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后的第二天,市物价局就立即对发言中批评的某县级市对个体户征收的10万多元不合理收费进行了清退,并组成6个检查组对全市171个收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纠正乱收费行为。
  为落实代表的知政议政权服务
  主持人:闭会期间丰富多彩的代表活动,使“代表代表,散会就了”的说法渐渐成为历史。代表小组、代表之家,民情日记、民声热线……代表活动方式的创新,让人大代表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充分的发挥。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键:如何疏通渠道,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是当前代表工作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今年以来,我们开展了“走访百名代表,听取各方意见”活动,作出了在代表中开展“创业在杭州,代表作表率”活动的决定,动员全市代表为杭州发展建言献策,为群众排忧解难。同时,我们还在全市13个区(县、市)各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了“代表之家”,成为代表“培训学习的新阵地,议政督政的新场所,了解民意的新渠道,联系群众的新桥梁”。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厦的力量源泉。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需要创新。今年以来,我们通过制定《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办法》,开设人大代表“民意民情专用电子信箱”,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听取政府政情通报会等一系列新举措,使代表的知政议政权、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得到更好的体现和落实。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鲁云侠:始终把做好代表工作作为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切人点,增强服务意识,拓宽代表活动空间。换届以来,我们采取了建立“代表活动小组”联络员制度,编发闭会期间《代表执行职务纪实手册》,设立“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征集意见箱”,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10项新措施,为代表知情知政、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代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15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立法聚焦

制定村委会选举法刻不容缓
清平
  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昭示着中国的基层民主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但是,现在农村村委会选举存在大量问题,引发矛盾和争端,不利于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调查,发现问题的焦点在于没有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委会选举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现在虽有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其中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只有6条500多字,过于简略,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是在1998年颁布的,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现在农村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修改和完善。
  衡量村委会选举水平的主要标志是程序是否完善,只有把加强程序建设作为突破口才能推进村委会选举。
  为此,有关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耗费了一年多心血,通过大量实地调查,认真分析村委会选举出现问题的个案,从容易出问题的细节入手,研究如何规范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如选票的印制,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选民及候选人资格的确认、公开计票、剩余选票的处理、村委会成员的罢免、村委会公章的交接等。几易其稿,起草了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遵循选举的基本原则,即:一、普遍选举权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直接选举原则;四、秘密投票原则。
  在2003年3月的“两会”上,5个代表团共157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著名作家张平也向大会递交提案,建议尽快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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