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2日人民日报 第13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农民的一颗长效“定心丸”
——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组在福建
本报记者 毛磊
  “改革路子对头,林农尝到甜头,林子绿满山头,小康有了奔头。”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杨厝村党支部书记杨俊通在谈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时这样说。
  他补充道,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农民吃了一颗长效的“定心丸”,调动了农民种地养地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率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组9月22日至29日在福建进行执法检查,先后听取了福建省政府、南平、漳州、厦门3个市及其5个区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汇报,多次召开座谈会并走访了15家农户。
  做长远打算
  福建省建阳市将口镇横塘村党支部书记张礼华在介绍本村土地延包情况时说,我们村的土地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以组为单位落实土地承包方案,经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探讨、研究、确定新一轮土地承包方案。这个方案由村民小组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全村共留“机动田”面积200亩,占水田总面积的4.8%。到2000年11月,全村土地权证的发放、承包合同的签订等工作全部完成,442户农户领到证书并已签订合同,签约率100%。
  像这样的村在福建还有许许多多。
  福建省副省长刘德章介绍,全省有14540个村、549.12万户农户、1585.71万亩耕地已落实了新一轮土地延包政策,分别占应实行家庭承包的总村数、农户数、耕地面积的98.55%、98.70%、98.87%;发放547.7万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签订546.6万份承包合同,分别占应签约总数的98.46%和98.25%。
  检查组在武夷山市星村镇召开座谈会时,承包户代表黄正华说,“过去承包地三年、五年调整一次,我们只能种一年算一年,不想对土地多投入。现在承包期延长30年,又有了法律保障,可以做长远打算了。”
  把好事办好
  福建省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林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全省土地面积的74.2%,林地所有权中,集体占90.5%,国有约占9.5%,过去由于大部分集体山林由集体统一经营,存在林权不明晰、经营体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作为集体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落实,影响了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福建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用福建省省长卢展工的话讲是“把好事办好!”
  福建省林业厅副厅长吕月良在接受采访时说,为了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今年4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据了解,福建在改革中探索出自留山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折价转让等多种林地承包和流转的形式。截至今年8月,全省除生态公益林外,已完成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面积3609万亩,占应改革面积的48.1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前已初见成效,各地社会投资造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许多地方出现了“争山造林、争苗造林”的喜人局面,全省非公有制投资造林比例从1999年不足20%提高到今年的57%;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火灾的损失明显下降,盗伐、滥伐林木现象得到较好遏制;林农收入稳步增加,农民把山看成“聚宝盆”,投入多了,管理细了,森林资源质量明显提高,林木亩均蓄积量有所增长;同时,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农村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缓解。
  思考和建议
  在这次执法检查结束时,福建省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明祖代表检查组与福建省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时谈了几点建议,他首先表示要提高执法机关和干部的执法水平,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由于部分干部、群众对法律规定了解得不够,理解得不深,有的为解决“人地矛盾”,提出了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要求;有的地方用“村规民约”扭曲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有的地方出现了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替农民签订承包土地转让合同等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因此各地要认真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刘明祖提出,要尽快制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的法规、规章,提高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认真研究改革承包土地征用办法,探索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国家要根据用地的不同性质和用地单位的不同所有制性质,实行不同的补偿费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应得利益。
  检查组还认为,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和处理工业发展、加快城市建设和占用耕地的关系,既不能因土地问题影响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又不能不管农民失地失业。关键要采取各种措施,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使农民通过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长期受益。(附图片)
  1、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右二)在福建南平农村执法检查。
  2、赴福建执法检查组成员在农户家。武英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事关农民切身利益
荣处仁
  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是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法律化,也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将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和富裕农民具有极为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对此各地普遍开展了土地延包工作,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进一步得到贯彻和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有效保护,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刚刚实施半年多,法律实施主管部门和一些干部、群众对法律的主要内容还了解不深,法律的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地方因农民外出打工、人地矛盾比较突出、国家重点建设需要等原因,一些农户未签订承包合同,也有一些农户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个别地方还存在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或非法转让、出租农民承包土地,以及出现以“村规民约”剥夺农村妇女承包经营权的现象。一些地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不够规范,比如一些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还有的农村基层组织以简单的多数通过办法,代表全体村民与企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前,农民看各级党政部门是不是真正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很大程度上是看土地延包30年是否落到了实处,具体内容包括农户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否建立;土地承包关系是否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济收益权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都只能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才能确定。
  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逐步提高产出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落实好了,就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民的积极性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根本。什么时候农民生产积极性高了,农业就会快速发展;什么时候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挫伤了,农业就会停滞不前甚至萎缩。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才能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而只有农业生产得到发展,农民收入得到稳步增加,农村社会稳定才有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农业稳,农村稳,全局就稳,这一点,已被历史经验所反复证明。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国门警花
  福建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女子旅检科”成立于2000年3月8日,是全国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组建的第一支全部由女警员组成的基层单位,担负着检查出入境旅客证照、维护口岸正常出入境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据了解,“女子旅检科”成立以来,查验入出境旅客、员工36万人次、航班3328架次,查获偷渡案件200余起、350余人次,先后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前不久又被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
  1、热心为入境侨胞服务。
  2、查获的假护照及假证件。曾咏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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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确保民生之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组赴河北纪行
本报记者 杨立新
  今年3月1日,由全国人大主持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9月20日至26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深入邯郸市、武安市、邢台市、石家庄市、栾城县等地,认真听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与乡村干部、农民代表进行座谈,并走村入户,认真听取村民意见。
  依法有序 规范运作
  河北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拥有农业人口5335万余人,耕地面积9673万亩。1997年以来,河北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简称“延包”),截至今年3月,全省已有49797个村完成了土地延包工作,占总数的99.76%;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218万份,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206万份,均占农户总数的90%。
  在延包工作中,各地认真履行规定程序,规范运作。各市、县参照农业部和河北省下发的样本,统一印制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者随检查组深入武安市、栾城县农户家中查访时看到,合同书和经营权证填写规范,标明了承包地的面积、位置、等级、承包年限等内容。在合同、证书的签订、发放、管理方面,各地普遍做到了“一组一卷,一村一档,一乡一柜”的档案化管理,全省75%的土地承包档案移交县档案馆统一保存。
  为了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河北各地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99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先后组织了8次土地承包工作督导检查,对多留机动地、不落实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随意撕毁土地承包合同等问题,进行了纠正。省法院系统今年3月以来,共审结土地承包民事案件1379起,并依法判处了一批严重破坏土地承包的刑事案件。
  保障利益 尊重民愿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社会各项事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必将占用农村一定数量的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成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为此,河北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补偿安置方式:一是变过去一次性发放补偿为逐月发放补偿,为农户提供了长期的生活保障;二是试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被征地农户以入股分红方式进行安置;三是以租赁方式进行补偿,租金略高于当年土地收入;四是在城市改造中,给失地农民留下黄金地段用于开发经营;五是安排失地农民就业,没有就业的给予“低保”。
  河北各地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石家庄市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22万多亩。广平县积极引导外出打工者把自己的承包地租给本村或邻村的种田能手耕种。目前全县已有5000亩“打工田”迅速流转,使土地资源得以整合,租包双方实现了双赢。
  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
  检查组经过7天的执法检查,认为河北省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不仅存在于河北一地,在全国也较普遍。
  ——一些地方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流转双方多为亲戚朋友,事前不签订流转合同,不向发包方履行备案或报批手续,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就难以分清责任,不好处理。因此需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教育引导,逐步完善、健全流转机制,变无序流转为有序流转。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时,一些存在人地矛盾问题的村,由于人多地少户不足1/3,当时没能及时调整土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村人地矛盾日趋严重,一些群众强烈要求调整土地。这一土地延包后出现的新问题也需要解决。
  ——一些地方征、占地补偿费偏低,造成农民在失地以后生活困难。应适当提高征、占地补偿费,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在线

  本期话题
 刑讯逼供
  编者按
  刑讯逼供不仅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还直接干扰了刑事诉讼的过程。刑讯逼供问题严重时甚至会致使起诉或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有些确实有罪的案件因刑讯逼供的干扰而无法查清事实,最后变成了一桩糊涂案。
  刑讯逼供现象是一种顽症,观念的转变绝非一蹴而就,而刑讯逼供对法治社会的危害后果则表明,这种顽症已经到了非消除不可的时候。
新闻背景
  今年9月,公安部公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最让人关注的是,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2001年1月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毒树之果不能吃
  我认为刑讯逼供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侦查手段比较落后;二是法院定罪量刑时口供也是主要依据;三是法律并未明确说明这种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四是刑讯逼供的证据特别难以取得,导致刑讯逼供普遍存在。
  这次出台的公安部规章首次提出了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此次规定明确了只要存在刑讯逼供不管逼出来的口供是否真实就一概不能用,这才是真正的“毒树之果不能吃”,为我国真正全面杜绝刑讯逼供打下了一个非常坚实的基础。
  ——张燕生(北京市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特权思想是罪魁祸首
  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由于特权思想严重,带着“我就是法”、“我是执法者”等特权观念去执法,漠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常申辩看作“不老实交待”和对抗审讯,加以呵斥,以拳脚相加进行刑讯逼供。甚至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员的刑讯逼供不算什么。因此,特权思想严重是造成刑讯逼供的罪魁祸首,特权思想不消除,治理和杜绝刑讯逼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严豫军(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分局干警)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在证据采信上下功夫
  淡化口供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一是司法活动中的科技含量,二是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科技手段落后,侦查人员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即使主观上不想刑讯逼供,但客观上收集不到证据,这时最简便的取证方法就是刑讯逼供了。如果要遏制刑讯逼供,还要在证据采信上下功夫,只要证明存在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就不能采信。这样的话,就能逼着侦查人员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
——孙谦(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应淡化口供作用
  导致刑讯逼供有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对口供太看重。虽然我们一直在讲不能轻信口供,应该重视其他证据,但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的侦查人员总觉得没有拿到口供心里不踏实。什么时候嫌疑人招供了,这个案子才算破了。于是“口供情结”成了侦查人员的指挥棒,这可能是长期的司法实践沿袭下来的一种观念,但现在需要转变。我们办案不能围绕口供来办,不能总是从供到证,而应当提倡从证到供,就是先收集证据,然后用口供印证。总之,我们应该淡化口供的作用,这样刑讯逼供在实践中就会少一些。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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