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3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文件·体育)
专栏:

  1月1日,在利物浦进行的英超联赛中,曼城队与埃弗顿队战成2∶2平。这是效力于曼彻斯特城队中国球员孙继海(右)与埃弗顿队的中国球员李铁拼抢。新华社/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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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飞镖公开赛结束
本报讯 “镖王杯”第四届全国飞镖公开赛最近在深圳落下帷幕。二十岁的广东女镖手张晓葵,十七岁的河南少年乔亚飞与香港“镖王”何礼男分别摘得女子软式、男子软式和男子硬式飞镖冠军。据悉,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将于近期组建我国第一支国家职业飞镖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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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迎新桥牌赛举行
本报北京一月一日讯 由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中国桥牌协会联合主办,广东精通集团广州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赞助的“精通天马杯”迎新桥牌邀请赛今天在北京首都大酒店举行。首都各界桥牌爱好者五十余人欢聚一堂。王汉斌、蒋正华、成思危、周铁农和精通集团董事长刘维嘉为获奖选手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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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与时俱进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
本报评论员
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的诞生掀开了民办教育历史上的崭新一页,对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确立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和管理行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这部法律之所以称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因为它的核心内容是着眼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它重在解决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根据民办教育的特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民办教育在办学范围和规模上不断扩大,但民办教育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所占比重仍然偏小,需要我们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它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办学校为主体,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总结了我国20多年来民办教育的有益经验,解决了民办教育发展中一些重大问题,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我国教育改革的成果,指明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它以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为立法依据,对民办学校的地位作用、设立程序、组织活动、资产财务、管理监督、扶持奖励等都做出了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较好地处理了对民办教育鼓励、支持与规范管理的关系,较好地处理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本质与取得合理回报的关系,较好地处理了对民办教育加强管理与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教育的法律。
  这部法律对民办教育的性质做出了明确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都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所以,民办学校应当努力提高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承担起神圣而崇高的教书育人的任务。
  历经六个春秋,反复调研,数易其稿,这部法律来之不易。当前重要的任务是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好这部法律,首先要深刻领会、切实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要转变观念,树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平等地位的法律意识,为贯彻和实施这部法律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
  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仅是教育部门的事,更是各级政府及全社会的事。民办教育促进法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方方面面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和关注民办教育。国务院将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府也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精神,抓紧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对法律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做进一步的具体规范,使各项法律规定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执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依法行政,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教育事业负责的精神,全面而又认真地对本地区民办教育的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是否有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并制定一些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我们要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使民办教育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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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体育工作又有新举措
  本报讯 2003年是全面实施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和《北京奥运体育行动规划》的第一年,北京市体育局日前表示,将在今年举办国际越野挑战赛、国际武术博览会、国际登山大会等国际性的群体活动。同时,北京市正在积极争取举办2005年苏迪曼杯羽毛球赛、国际铁人三项分站赛、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国际篮球联合会杯、NBA季前赛、皇家马德里足球队对抗赛等几项大型体育赛事。
  在2002年,北京市参与群众性体育活动的人数达到200多万人次,配建了全民健身工程1345个,总面积达86.1万平方米。全市晨晚练辅导站已达3000个,社会体育指导员万余名。在新一年中,北京市将继续加大群众体育的工作力度,开展《北京市市民健身条例》的调研立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广一批体育休闲广场和体育主题公园,举办一批传统文化与现代时尚相融合的全民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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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男篮联赛第八轮
上海东方队遭遇两连败
本报讯 记者薛原报道:1月2日,全国男篮联赛结束了第八轮最后一场较量,山东金斯顿队主场108∶96拿下上海东方队,令上届联赛冠军陷入两连败境地。
  山东队首节即以28∶12领先,次节山东队更一路猛冲,将比分打到41∶15,上海队主教练李秋平在二中锋位置上反复换人,依然不见起效。半场结束,上海队以34∶58大比分落后。
  在优势局面下略有松懈的山东队在第三节险些被对手追上,上海队将比分追至55∶66后,山东队打起精神再战,重新控制了局面。最后一节山东队有惊无险,将胜利保持到了终场哨响。
  李秋平赛后认为上海队输在第一节,而山东队主教练叶鹏则说:“山东队在上半场奠定了胜局,这场比赛是山东队本赛季打得最好的一次,重新找到了强队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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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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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冬运会冰壶比赛先期举行
  据新华社哈尔滨1月2日电 (记者徐宜军)冰壶比赛2日在哈尔滨冰上基地滑冰馆先期举行,这标志着第十届全国冬运会的大幕已经渐渐开启,实力强劲的哈尔滨市队在揭幕战中以10∶5战胜白山市队,赢得开门红。
  共有来自哈尔滨、吉林、牡丹江等代表团的7支男队和5支女队参加十冬会冰壶比赛。
  冰壶运动是首次成为全国冬运会的正式比赛项目,我国于1995年由哈尔滨市率先引进了冰壶项目,在哈尔滨市也先后举办了三届全国冰壶锦标赛。
  十冬会冰壶比赛将于1月5日决出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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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女子象棋大师赛在即
  本报讯 开发集团杯女子象棋大师赛今年比往年来得更早,1月4日就将进行首盘较量。本届女子象棋大师赛由中国象棋协会和中央电视台体育中心主办,北京银鸿广告公司承办。
  本届女子象棋大师赛参赛棋手阵营与往年相比更加强大,竞争将会更激烈,棋局亦会更精彩。赛事得到了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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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阎世铎鼓励女足创造奇迹
  据新华社广州1月2日电 (记者贾文军)广州黄埔女足训练场上,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阎世铎神情专注地看着队员们训练。选择在新年来临之际探望中国女足,阎世铎自然希望女足新年能有新气象,更何况今年是女子世界杯年。
  记者从女足国家队主教练马良行处获悉,两日来阎世铎在队内的讨论会上听取了女足近阶段的训练汇报,他鼓励女足队员,“创造奇迹并不是不可能的,首先要有敢于胜利的勇气和信心”。
  对处于低谷中的中国女足来说,要在今年的世界杯上夺取冠军的确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即使是在本土作战。马良行在接受采访时说,现在这支新老交替的中国女足与上届美国世界杯时的队伍不可同日而语,只是一支世界二流强队。虽然不愿意预测本届世界杯的成绩,但马良行定的基本目标是冲入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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