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日人民日报 第13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视点

  让破产企业平静地“死”
  ——四川省各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调查
  本报记者 吴兢
  背景:目前,在四川省,是企业破产案件的高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底开始实施后的最初五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总共只有100多件;而最近的五年,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高达3484件,占同期全国同类案件的近1/10;涉及破产企业财产总额约300亿元,债务总额约461亿元。
  和人一样,企业也有自己的生老病死。企业之破产,就像人之死亡。
  企业破产,本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只能依法宣告破产走向死亡。但如果处理不好,则会阻碍经济的有序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在四川省,199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484件,涉及破产企业财产总额数百亿元。目前,已有2387个企业妥善安置了职工,处理了债权债务,依法平静地“死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告诉记者:“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定程序既严格又复杂: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分配等等,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大。为此,省高级法院确立了‘四个有利于’的审理指导思想: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职工去向:妥善安置是难点
  案件:国有大型企业成都第二纺织总厂破产一案,涉及安置职工4171人。在破产期间,职工多次上访反映其待遇和企业领导廉政等问题,还一度到省、市政府门口静坐。在法院和有关部门多方努力下,职工的安置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企业“死亡”,职工何去何从,这是企业破产最大的难点。
  职工安置难,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安置经费不足。破产企业财产本身就有限,地方政府也拿不出足够资金补贴职工安置所需费用;二是职工再就业渠道狭窄。由于企业总体效益不好,下岗职工多,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加剧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难度。
  按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安置不属于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范围,但却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全省各级法院从大局出发,想方设法促进职工安置问题的解决:
  ——受理破产案件时,严格审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对没有提交安置预案的企业破产申请,坚决不予受理。
  ——积极向政府提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建议,破产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安排到再就业中心培训。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积极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
  ——深入破产企业和职工中,宣讲法律和政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五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协调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约56万余人。一些职工现已重新就业,有的则自谋出路。
  财产处理:多方权益须保护
  案例:成都湔江化工厂破产案。清算组在代职工向成都中级法院申报债权时,错误地将本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非职工集资债权131万元申报并多申报数万元医疗费,导致一些债权人得不到合法清偿。法院依法纠正了该违法行为。
  企业“死亡”,除了妥善安置职工,还必须依法妥善处理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为了使企业的“死亡”经历最少的阵痛,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规范操作。李少平院长把它总结为严把“四关”:
  ——坚持受理条件,严把立案关。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
  ——规范清算行为,严把清算关。特别是加强对清算组的监督和指导;
  ——做好财产清理、资产评估和拍卖,把好财产变现关。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坚持依法、客观、真实的原则,禁止“高值低估”和“低值高估”;
  ——正确认定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把好债权保护关。必须严格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认真审查并正确认定法律效力,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
  “杂音”频出:谨防恶意逃债
  案例:中江县丝绸公司违法破产案。该公司在不符合破产条件情况下被县委、县政府、县法院一些领导决定宣告破产,企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3000多万元。此案被媒体曝光后,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这起破产案件,中江县委、县政府、县法院的主要负责人被撤销了职务。
  在企业依法破产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和谐的“杂音”:一些破产企业规避法律,恶意逃避债务,危害债权人债权和金融安全。
  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有的地方将破产企业低价处理,千方百计冲消银行债权;有的搞先破产、后兼并,实为“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有的先行处理企业财产安置职工,剩下无产可破的企业申请破产;有的则“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先行剥离有效资产另组企业,将债务和职工留在原企业,搞“金蝉脱壳”。
  这些“杂音”,带有浓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使法院的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
  李少平院长说:“有的法院对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法干扰抵制不力,违心执行有关方面的不当指令;有的违背法律规定用破产财产安置职工;有的为了提高破产清偿率,随意否定抵押权的法定效力……这些作法都是错误的。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必须坚决排除各种干扰,真正做到审判公正、程序合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视窗

 公民首次旁听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11月2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郑州举行,20名普通公民被允许到会旁听,旁听人员对大会议题有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此举在河南尚属首次。
  1、在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的旁听人员。
  2、11月24日,河南大学研究生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朱世欣领取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证。(新华社记者 朱祥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有利司法公正
  建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座谈时表示,对于大要案和人民代表关注的案件,今后各级法院将邀请人大代表前来旁听庭审,并将把这种做法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这个重要信息令人鼓舞,预示我国司法将更趋公开、更趋透明、更趋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的司法公正尚有欠缺,有的执法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素质,有的不讲程序,个别法官甚至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今年以来,各级法院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进行整治,效果十分明显。诚如肖扬同志所言,思想教育和大检查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解决。
  全社会共同努力,人大代表应是首选。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在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人大代表可以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实行民主监督。把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可以让人大代表名正言顺地参与监督,有效地防止和减少法院的误判、错判,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切实维护人权方面有所作为。
  从法院方面说,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大要案庭审,要成为一项制度。从人大代表方面说,也要根据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参与监督,并把这种监督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各级人大代表,是选民通过合法的程序选举出来的,是选民的代言人。广大群众正是通过自己的代表,来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人大代表不是空泛的荣誉,它是一份责任、一项义务、一种使命。倘若不能为选民服务,不能在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代表”两个字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人大代表不但要有“要监督”的责任感,还要有“会监督”的知识和能力,如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文,对法律的领会和理解等。这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才会不虚此行、不辱使命,才会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才能获得广大选民的拥护和信任。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是这样,在其他领域何尝不是如此呢?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主人大 新闻简报

  宁波“一号议案”催生农民医疗保障
  到二○○六年将覆盖百分之八十应保对象
  本报讯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日前在浙江省宁波市正式出台。从明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在宁波全面推开,宁波300多万农民将逐步享受医疗保障,到2006年覆盖80%以上的农村应保对象,比全国提前4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个区域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缘起于今年宁波市人代会上的一件代表议案。
  今年4月,宁波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议案、建议596件,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傅企平提交的“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议案,被列为“一号议案”。市人代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重点议案的督办,要求政府部门抓好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工负责、亲抓亲办。傅企平的“一号议案”备受各界关注。市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于7月7日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指导意见》初稿,10月上旬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指导意见》。(孙伟良)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云南殡葬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有利于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本报讯 12月1日,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云南省这个少数民族众多、山区面积大、不同风俗习惯并存的边疆省份将把丧葬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该条例共6章36条,分别就火化与管理、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丧事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条例从两方面规定了火化区的划分标准:以殡仪车辆接送遗体当日能否往返火化场的辐射半径来划定火化区,在经济、文化和交通较为发达的城镇和人口稠密地区严格推行火化,而对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则作倡导,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火化。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据云南省民政厅厅长高祖兴介绍,云南的火化率在全国相对落后,每年的丧葬费用高达15亿元,占用土地4500亩。他认为,《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强化云南省的殡葬管理,更好地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蔡海龙)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福州一家无照诊所被查封
  2003年11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西营里分局对“顺康门诊部”突击检查时发现,这里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开始行医。同时,在门诊部里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患者。
  1、执法人员发现一枚刻有“福建省仙游县卫生局”字样的公章。
  2、执法人员当场勒令“顺康门诊部”停业,并扣留涉嫌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案值约3万元。(杨婀娜摄)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宣讲辅导、专题报告、座谈讨论、参观考察等并举
  济宁市人大重视干部培养使用
  本报讯 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把对机关干部的教育培养使用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成为工作的一个新亮点。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认识到,做好人大工作,关键要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队伍。常委会把加强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主线,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干部整体素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广泛深入开展了“建设学习型机关、争当学习型干部”的活动。认真制定了学习计划,规定了学习时间和内容。采取宣讲辅导、专题报告、座谈讨论、相互交流、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促学。根据人大工作特点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大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文字综合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办事服务能力和法律政策水平。(崔方廷)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本期话题
  执行难
  编者按
  “法律白条”——许多人不无揶揄地这样评价那些得不到及时执行的法院判决,这里还应包括那些司法机关久拖不决的长年积案、疑案以及群众久诉不息案件。
  这种“法律白条”的产生,客观上保护了违法者,妨碍了司法公正,还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之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弱化法律权威,从而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
  法律打“白条”还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在民事诉讼的执行上,法律现在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执行期限,以致造成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起来遥遥无期而成为“法律白条”。在刑事诉讼中,同样要遵守效率原则,防止久拖不决。
  只有尊重法律,才可能尊重司法判决。否则,法院的司法判决和法律本身都成了一纸白条,导致法律信用的丧失。而一个国家法律信用的崩溃,比金融信用的丧失、银行信用的崩溃要危险得多。
  新闻背景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12万余件,已执行结案83万余件。这一数字虽然比去年同期增长3.26%,但未结案的还有29万件,其中很多都是过去长期无法执行的“难案、硬案、骨头案”。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滞后
  目前,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滞后,例如,申请人缺乏有效的调查财产的手段和途径;法院调查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权力不够明确;对被执行人利用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形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免除执行的财产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等等。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关于担保、刑事责任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完善,也造成了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的实体法保障。
  (万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法院有义务将判决兑现
  司法机关是社会的公器,执法人员的职责就是依法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法院理应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但仅仅判出胜负是不够的。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义务将判决“兑现”。判决的执行是诉讼的一部分,既然已经收了诉讼费,就不应该再收什么“执行费”。国家财政下拨执法经费,就是让司法机关运转起来,为公众服务。(盛大林/河南《大河报》编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执行工作有四难
  执行工作的困难所在主要体现在“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和应执行财产难动四个方面。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而且各种原因之间错综复杂、相互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和法律观念仍未得到根本体现;被执行人拖延、逃避执行或者转移隐匿财产,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仍有发生;申请执行人冒险经营、拖延诉讼导致了法律对其救济的无能为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严重阻碍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罗书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增强全民信用观念最要紧
  “执行难”是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我们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难题。在探究“执行难”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法院的执行是产生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原因实际上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相对缺失。
  当前最要紧的是,政府要切实加强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全民的信用观念。造成一种态势和氛围,打击那些失信者、无信者、背信者。
  (王金利/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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