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8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制:走近少年与家庭
  张涛 李东民
  “现在的孩子做了错事,犯了法,等家长知道了,就已经晚了。”8月29日,在“告别黑网吧,争做守法小公民”座谈会上,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的乔女士说起孩子的教育问题,情绪就有些激动。她的目光掠过记者肩膀,落在不远处的女儿身上。今天已经是她第六次和女儿晓蕊一道参加海淀区法院和西三旗街道共建“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的活动了。
  “除了名额有限制的活动外,法制基地的活动我都参加了。孩子受到了法制教育,做父母的也学到很多东西。”对法制教育基地,乔女士和在场的家长、孩子都齐声称好。
  关注解决“问题家长”
  法制宣传教育不仅面向青少年,而且也针对他们的家长,这是“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的一个特点。素有“法官妈妈”之称的海淀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少年审判庭庭长尚秀云告诉记者:少年犯罪通常与其成长环境的不良和教育失当有着密切关系,“问题孩子”往往是“问题家长”的产物。海淀法院成立少年法庭15年来,尚秀云共亲手审过629个未成年犯罪者。每审判一个孩子,尚秀云的心就要痛一次。堵源才能截流,她把关注的目光逐渐放到了家长身上。
  与此同时,海淀区西三旗街道的居民也在为社区不容乐观的治安状况发愁。这是一个典型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人员成分复杂。地区现有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2426人。预防“问题家长”可能带来的“问题孩子”,也成为西三旗街道的当务之急。
  于是,海淀区法院与西三旗街道携手了!今年5月18日,他们开始共建“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法院指派法官担任基地的法制辅导员,协助街道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则协助法院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跟踪、考察和帮教,对辖区内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考察。
  近距离体验法律
  在社区,“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是一个真真正正的法制教育基地。
  基地活动形式之一,是请法官讲课或者参加座谈。形式虽然普通,效果却不一般。
  6月30日,以“法伴我成长”为主题,“法官妈妈”尚秀云来到社区,为700多名青少年和家长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从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家庭的监护教育,以及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尚秀云都进行了深入讲解。台下的学生、家长不断将自己亲身经历和身边的事例写成纸条递到尚法官手中,请她给予解答。
  类似引起共鸣的讲课在西三旗街道居民的记忆中有过多次:“如何度过一个有意义的假期”、“珍惜今天,走向未来”……不同法制主题的讲课和座谈,总能吸引社区内许多青少年和家长一起参加。如今,孩子们对尚法官提出的“暑期未成年人十忌”大都耳熟能详:一忌吸烟、酗酒;二忌与品行不良的人交朋友;三忌夜不归宿……
基地的另一个亮点,则是抓住了教育的“暑假空白期”。
  据统计,暑期学生犯罪要占到全年的92%。抓住暑假进行法制教育,也就抓住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良机。
  除了受到青少年和家长们欢迎的讲课和座谈,基地决定在暑假期间开展为期3天的以“长大了我要当一名法官”为主题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夏令营活动,组织社区的青少年到少管所与少年犯面对面、到海淀法院旁听案件、举办“模拟少年法庭”等等。来自街道21个社区、11所学校的53名不同年级的学生参加了这次免费的夏令营。
  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与失去自由的同龄人的对话深深震撼了少年们。“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知法、懂法、守法,那么就不会有大墙内外的期盼。”营员们纷纷用文字表达自己的切身感受。
  建设守法“大本营”
  除了夏令营和各种不同主题的讲课座谈之外,海淀区法院和西三旗街道陆续开展了“千题万人法律知识竞赛”、公益劳动、“争做普法小卫士”征文、书法绘画比赛等一系列活动。为了把基地建设成为地区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的大本营,海淀区法院还与该地区的中小学校建立定期法制教育课学习制度,让法官到学校讲法,并将在全地区开展“法律向我走来”大型法制宣传活动,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西三旗街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整个活动参与的青少年已超过1000人,在社区居民中产生了巨大反响。“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在让社区青少年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来自北京第二十中学的17岁的马容蔚,有机会当了一次“模拟法庭”的审判长。她深有感触地说:“我要用这次夏令营活动中学到的知识,去告诫身边的人知法守法;用自身的感受劝说身边那些已经有错误想法的人,不要以身试法。”
  争当义务普法员,已经成为社区青少年最想做的一件事。(附图片)
  右图:孩子们拥着“法官妈妈”尚秀云要求签名。王兴学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大连“三警联勤”保学生平安
  本报讯 辽宁省大连市长兴街派出所辖区内有在校学生8000多人。该派出所建立社区民警、责任区巡警、责任区刑警“三警联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共保学生平安,被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称之为保护中小学生安全的“保护神”。(鲁楠)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梅河口市检察院重视少年法制教育
  本报讯 吉林省梅河口市检察院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动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今年以来,他们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小组,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他们还深入中小学以案说法,宣讲法制课2次,600余名学生受益。(邹静辉 李英芬)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打造“数字化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强院”纪实
张江涛
  外国大律师说:“你们的微机管理可以与欧美国家法院相媲美。”
  近年来,坐落在山东东营市新世纪广场东侧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人们驻足参观的“亮点”。下面,便是记者在东营中院采访时于8月9日这一天所摄取的一组镜头。
  镜头1:早7∶40,法院办公楼大厅的电子屏幕上滚动播出名人格言:“人民的宁静是最高的法律。”身着制服的法官、司法警察鱼贯而入,依次在考勤器上打卡报到。7∶45,院长王少南在考勤器上打卡,号码显示:000001。
  镜头2:早7∶50,立案庭办公室。庭长刘宪福习惯地打开微机,全天开庭审判的6起案件的有关数据一览无余;
  7∶55,研究室人员李
  怀敏在网上浏览当天的《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和《齐鲁信息网》,收集最新信息。
  镜头3:早8∶00,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牛国昌,正在网上派遣车辆;接到指令的司机持卡在车辆读卡器上读卡,监控器识别后,车库栏杆自动开启放行。
  镜头4:下午,中院审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每名委员熟练地使用笔记本电脑研究案件,查阅法律法规;每人发言现场速记,并显示在投影屏幕上。
  镜头5:办公楼、审判法庭共安装有87个数字摄像头,对重点区域进行立体化监控。在设定的时间内,对非法侵入的人员自动报警并拍照。
  难怪加拿大大律师张传馨去年到该法院参观后评价:“你们的微机管理可以与欧美国家法院相媲美。”
  审判管理网络化促进公正与效率
  其实,东营中院是一家年轻的法院,于1995年重新组建。当时白手起家,艰苦创业,到1999年底,全院仅有微机17台,主要用于打字,并且会操作的法官寥寥无几。现任院长王少南对记者说:“进入新千年后,我们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开展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建设现代化审判机关’的目标,精心实施了‘建设数字化法院’等四项工程,吹响了以科技促公正、向科技要素质、向科技要效率的号角。两年多来,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初步实现了审判管理网络化、行政管理智能化、人事管理信息化、机关办公无纸化,走在了全省法院的前列。”
  东营中院在建设现代化审判机关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山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新亭,山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等领导的高度评价。
  审判管理网络化,是东营中院建设“数字化法院”的重头戏。他们投巨资购置了2台SUNE450小型机和Bay中心交换机,建设成了局域网,配备了IBM微机130台、笔记本电脑18台,每名干警都有专用微机。他们把“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了改进,将审判活动的各项要素输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而过去随意性较大的执行案件、鉴定案件如今也被纳入了微机管理,真正实现了对审判过程的全程监控。案件审(执)结后,审判监督庭逐案评查,评查情况也输入微机,合格的卷宗电子归档。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分别由立案庭和审监庭每月通报,强化了法官的公正与效率意识。今年以来,全院所有的案件全部开庭,一次开庭率达到95%,当庭裁判率为40%,上诉案件二审发还改判率同比下降35%,抗诉案件同比减少86%。
  行政管理智能化人事管理信息化
  为加强财务管理,东营中院研制了财务管理软件,把财务开支分为日常开支、非正常开支和其他开支三类。根据院长的授权,一本账一支笔,一个口子对外实行“内部银行”制。经财政、审判部门检查,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对不太好管的车辆,该院实行物业化管理,申请车辆和派车均在网上运行。车库内安装了监控器,车辆出入一律打卡,消除了“出私车”现象。2年多来,该院车队安全运行150余万公里,未发生大小事故。
  数字化,同样延伸到人事管理上。该院为每名干警建立了实绩档案、培训档案、廉政档案、考勤档案、奖励档案和健康档案,考核情况均输入微机。他们自行开发了“法院人事管理评价系统”,对干警考核的49个要素,以数据和图像方式存入微机中,并运用测试题库,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对干警的综合素质、智能特点和工作能力量化测评,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做到了人事管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两年多来,东营中院依据平时积累的客观数据,公开、公正、择优提拔了30余名干部。在这些干部今年上半年的述职中,全院和所在庭室得满意票均在98%以上。
  “数字”技术的普及,在东营中院产生了四个方面的良好效果:一是干警的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现代化的理念逐步树立;二是促进了公正司法,消除了人为因素,使审判机制的运行更加规范有序;三是提高了工作效能,办事效率显著提高了;四是树立了现代文明法院的形象。该院先后被上级领导机关授予“全省文明建设示范点”等29项荣誉称号。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由于医院工作疏忽,手术前没有取得患者亲属的签字。患者去世后,患者亲属以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请看——
医疗手术遭遇知情权
  徐庆余
  日前,一起在当地引起众人关注的医患纠纷由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医院因工作疏忽,在手术前没有取得患者亲属的签字。患者去世后,其亲属以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那么医院是否侵犯了患者的权益呢?
  食道癌患者病发死亡
  2000年12月的一天,患者老张突觉吃饭吞咽困难。其妻郁某立即陪他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不啻晴空霹雳:食道中段癌。医院建议住院手术治疗。
  考虑到治疗方便,夫妻俩来到离家较近的楚州医院就诊。通过一个熟悉的医生,他们找到该院胸外科汪主任——本地小有名气的“一把刀”。汪主任向他们说明了治疗方案和手术风险,老张即进入该院胸外科接受手术治疗。术前,其妻郁某又通过一名医生请汪主任主刀。但因床位医生的疏忽,竟忘了让患者及亲属签署手术同意书。
  2001年1月3日,汪主任亲自主刀对老张手术,结果发现癌肿瘤已直接侵入了老张的胸主动脉,如果继续手术将危及生命。医护人员将有关情况告知其妻后,终止了手术。
  同年2月,患者在妻子的陪同下又去南京某解放军医院看病,仍诊断为食道中段癌。从南京回来后,老张一直在楚州医院放射治疗。7月,老张因食道中段癌晚期病发死亡。
  老张死后,其妻郁某总认为是楚州医院擅自施行切除手术不当贻误了丈夫的治疗时机。2002年4月11日,郁某一纸诉状,将楚州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楚州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受害人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庭争议两个焦点
  不久前,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原告将索赔数额降为6.4万元。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选择权,并导致原告的丈夫老张加速死亡?
  原告代理律师说,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并同意。”而被告未如实告知也未征得患者亲属的同意,侵害了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及对医疗方案的选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楚州医院代理人则说,楚州是全国食管癌的高发地区,手术切除是首选方案,临床切除率高达94.5%,故本院选择手术是正确的,在手术前也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合议庭认为:患者老张到楚州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履行对患者说明病情、告知医疗方案等义务,患者也享有知情权和对治疗方案的最终选择权。本案中,老张主动到楚州医院的胸外科住院进行手术治疗,该科汪主任向患者及其亲属说明了治疗方案和手术风险。术前,原告又委托他人请汪主任主刀,床位医生也告知了手术的风险情况。老张配合进行了术前准备,原告也一直在医院陪护。上述事实说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手术同意书,但原告对手术风险是明知的,对手术也同意,原告诉称的事实不能成立。
  关于手术前未征得患者及亲属同意及签字的问题,合议庭认为: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系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内部管理要求,而非针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故被告未与患者签订书面手术同意书,系被告管理制度不健全,其在今后的工作应予以改正。但被告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司法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郁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医患纠纷令人深思
  一起医患纠纷画上了句号。透过厚厚的卷宗,该案令人深思。
  实行新的证据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以来,医患纠纷陡增,但患者的败诉率较高。本案的审判长杨国祥说,究其原因,就是有的患者错误地认为所有的举证责任都是医院的,其实这是对证据规则的误解。作为患者,最低限度必须举证存在损害后果且医院治疗有过错,同时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由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医患双方的沟通和相互理解是必要的,作为医院,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告诉患者,使患者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作为患者,要积极配合治疗,不能根据治疗的效果和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来衡量是否是医疗事故。本案中,医院未按规定执行,在患者亲属未签字时即施行手术,手续不完备。这个教训医院应当记取。
  杨法官最后还提醒患者,在提起诉讼时,对索赔的数字一定要多一分理性。因为法院在立案受理时是依诉讼请求的索赔数额收取诉讼费的。一旦败诉,则得不偿失。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从法院聘请语言老师谈起
  赵景文
  针对法院法律文书存在的质量问题,不久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聘请资深语言老师抽查部分法律文书,有针对性地讲授语言修辞、逻辑思维等写作知识,以提高法官的写作能力。”这一举措,让我这名多年从事法律工作者不由得鼓掌叫好。
  翻看一份份法律文书,可以发现有的质量的确有待改进。有的判决书平铺直叙记“流水账”,对证据材料缺乏必要的梳理和确认。其中的论证,又缺乏起码的技巧,主次不分,说理空洞,语言乏味。一些判决书有语句不通、用词不当等语法毛病。
  最近,笔者研读了古代的一些判牍,觉得判词精妙。在写作上遵循法理,无懈可击;在语言文字方面,语无留滞,字无虚用,琅琅上口。可以说,无论古今判词,文词妥帖、说服力强都是共同的追求。和古代判词的精妙相比,我们现代的一些法官要汗颜了。
  法律文书是审判成果的记载。如果写得质量太差,既不能很好地表达法官评断是非的依据,又有损法官乃至法院的形象。一句话,表达不清、表述不当的法律文书,会让整个审判效果大打折扣。要避免这一状况,当切实提高法官的写作能力,从基础的文字训练上下功夫。
  这几年,各级法院在抓审判质量时,都突出抓了法律文书制作这一环节。昆明中级法院的新举措,从语言基础的提高上着眼,可以说是有远见的治本之举。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毁堤造砖法不容
  防汛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在河南省通许县,当地水利部门日前进行河道巡查时,惊讶地发现:一家临近河道的窑场正在非法毁堤造砖。上图:窑场将挖出的土堆在大堤上,将大堤拦腰截住。中图:为挖鲜土,窑场在河道的内部堤脚处已挖出了几个方形的深坑。下图:为了运土方便,窑场还将河水拦腰截住。
  依照法律法规,水利部门当即对该窑场作出处罚决定,限其恢复所损坏的堤防,并罚款1万元。处罚决定做出后,窑场承包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更没有执行该行政处罚。日前,水利部门已依法申请通许县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毁堤者,戒!
  曹开庆 孙思斌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武警贵州总队第三支队担负着维护稳定和城市武装巡逻等任务。近年来,支队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活动,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出色地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去年被武警总部荣记集体三等功。该组图为日前该支队官兵根据打击“两抢”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练兵活动。 王余生 杨杰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本版8月14日刊发了《私闯民宅,还是正当执法?》一案的一审结果。如今——
“私闯民宅”案尘埃落定
本报讯 江苏省如东县农民顾某以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入户实施电力检查“未经同意”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检查人员“非法侵入住宅”。一审法院对该案做出了无罪判决。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报今年8月14日刊发的《私闯民宅,还是正当执法?》一文对此作了详细报道。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依职权对具有窃电嫌疑的顾某家的用电情况进行查处,并无不当;但在发现其家中无人时,强行进入,已构成对顾某住宅的侵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属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于9月4日生效。(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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