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1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开封 常敲审限“警钟”
梁江增
  在河南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每一周都会有一个关于案件审限情况的通告——
对全市法院各类案件的收、结、存情况和本院各业务庭每个具体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布,对超过规定审理期限未结案的,由立案庭发出督办通知书,限期结案;案件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院里的规定进行处罚。执行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由立案庭收回案件,查明原因后重新换员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开封中级法院以审判流程管理为突破口,对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的跟踪监督,促进了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去年4月,一个县法院将一起上诉案件的卷宗超期百余天才向市中院移送。开封中院抓住这一“拖案”典型,提出“自曝家丑促公正”的口号,在全市法院敲响了审限警钟。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通报全市法院,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全市法院掀起了清理积案的高潮。到去年10月底,全市法院实现无积案。
  凡审理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院旁听庭审,既保证审判的透明度,又监督案件审理的及时进行。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旁听庭审160多人次。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青岛 启动“有限再审”
张杰
  怎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无限再审”问题?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并启动有限再审制度——严把再审案件“入口关”;改革再审审判方式——规范再审操作程序;提高审监法官素质——严把再审案件质量关;强化内部监督力度——树立审判监督权威。
  该院从更新思想观念入手,科学引入“再审程序”新理念,强化“当事人主义”,将当事人就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直接引入规范的再审程序中,限制和弱化了“职权主义”传统司法理念。同时,摒除无限制地就同一案件反复再审的弊端,建立有限再审制度,规定本级法院对一个案件只能再审一次。针对申诉时间无限制的状况,严格限制民事申诉时限,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在终审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该院逐步制定和完善了《再审案件改判标准》、《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等10多项规章制度,对申请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再审改判的主要原则和标准等,都进行了详尽规范。
  该院的“有限再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一年来,共受理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47件,在已审结的429起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73件;对再审改判过的案件,至今无一当事人上访;以驳回再审申请方式结案的,当事人重新申请再审的仅占2.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先例判决”
  挑战“合法的不公”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制度述评
  涂晓 张旗
  “合法”怎会“不公”?
  相似的案情,一定会有相似的法律结果吗?答案是:不一定。让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在河南郑州,号称市场打假“三剑客”之一的葛某,分别在郑州市管城区、中原区、邙山区的药店各购买了200多元钱的假药,然后又分别在三个区的法院起诉三家药店,要求索赔。结果,判决各异。
  管城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不是以生活为目的购买商品,故驳回起诉请求;中原区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行为是为了治病,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原告返还被告的商品。鉴于商品是假货,法院予以没收;邙山区法院的判决书则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药,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令人迷惑:案情一样,提供的证据一样,三家法院也同样是依法审案,为什么却出现如此不同的判决结果呢?所以,法律专家说,这就是“合法的不公!”
  如何避免出现“合法的不公”现象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始了有益的尝试。
  判决遵循“先例”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给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和法官整体素质的不均衡,在适用法律上便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不同的法律结果。
  “所谓‘先例判决’,”中原区法院院长李广湖解释说,“就是法院在审案时,必须将已确定为‘先例判决’的法院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如果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没有新情况,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我院确定的‘先例判决’对我院法官有约束力,让法官在定罪量刑时更准确。”
  据了解,中原区法院自尝试“先例判决”以来,已由审判委员会确定了五份“先例判决”,其中刑事判决一份、行政一份、民商三份。这些“先例判决”,均发给中原区法院全体审委会委员、相关审判庭室,并专门摆放到该院的立案大厅供当事人查阅。
  不久前,该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该案与“先例判决”中的庄某盗窃案相似。两个被告人的身份都是学生,在采取的手段、盗取的金额、悔罪表现等方面都十分雷同,遂比照“先例”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刑罚。
  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中原区法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首先,减少了案件上诉率。比照去年同期,该院的上诉率下降了12个百分点。由于“先例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许多当事人预测了上诉风险,主动息诉;其次,有效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先例判决”的约束力决定了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使法官们更加有章可循。截至今年上半年,该院审理的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0%,也杜绝了案件的“暗箱操作”。
  此举不是“法官造法”
  有人说,中原区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就等于是“法官造法”,是不合法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并通过司法机关统一适用法律,法官并没有造法的权力,这一点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中的“法官造法”有本质的不同。
  那么,“先例判决”制度真的不合法吗?
  李广湖说:“我们的‘先例判决’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很大的区别。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法的渊源,在法官审案时应当被直接引用,其本质是法官造法。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遇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可以创造性地解决。而我们实行‘先例判决’,并不直接援引先例,而是由法官在审案时参照执行。法官审判的依据还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本身。所以,我们的‘先例判决’并不违法,只是在操作上更方便、在定罪量刑上更准确。”
  李广湖强调,诉讼中,法官由于受到“先例判决”的约束,可以保证案件审判结果的同一性,同时也可防止法官利用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进行舞弊。而审判结果的相同或大体一致,可以使人们更多地对司法产生信赖。
  尽管“先例判决”尚在尝试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我们相信,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是我们不变的追求。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治贪官要抓“经济退赔”
梁牛
所谓“经济退赔”,用群众的话来说,不管是贪污挪用的,还是多吃多占的,都必须“吐”出来还回去。对于贪官,“经济退赔”打中了其要害。
  腐败分子贪得无厌,说到底是为了一个“钱”字。所以,贪官有两怕:一怕削职丢官,二怕经济退赔。官丢了,没有权就再也贪不到钱;经济上退赔了,岂不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遗憾的是,这几年,我们一些地方在处理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时,对“经济退赔”有所忽视。表现在:一是“计大不计小”。在查处贪官时,办案人员只关注大笔的贪污挪用,而忽视小笔的;二是“计钱不计物”。有些地方的办案人员对于犯罪分子收受的“礼品”不在意。有个贪官家中被搜出半屋子高档物品。定案时,竟没将这数万元的赃物算进去。因此,造成了腐败分子给国家、集体带来的经济损失计算不足,加之处理时片面看重党纪、政纪或追究刑事责任,“经济退赔”则退居其次,以至于有的贪官“坐牢三五年,回来再享受”,或是“苦了一人(坐牢),乐了子孙”。
  好在一些地方已开始重视“经济退赔”的手段了。比如在南京,不论谁贪污腐败给企业造成损失,都得承担责任,用私人财产补上。所以,我们治贪官必须治在要害上,既摘其乌纱帽,又责令其经济退赔,让他明白:当贪官,真正不划算!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在浙江义乌市,三轮车运营市场一度出现了炒卖车牌、无证经营等不规范现象。义乌市运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三轮车的运营秩序。今年,市政府收回了300辆三轮车的经营权,组建服务公司,规范了三轮车的运营。
  上图:今年以来,义乌市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等非法经营现象,共查扣非法营运三轮车3000余辆。
  下图:统一车型、服饰的“祥子”们持证上岗,成为城市运输业诚信经营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卢国良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306医院重视医护人员法制教育
  本报讯 解放军306医院党委重视对医护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针对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院党委日前组织全院医护人员以各种形式学习相关法律,以确保医疗质量、避免医疗纠纷。据调查,近几年来,该院一直保持着90%以上的患者满意率。(李必跃 王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息县法院庭前调解效率高
  本报讯 河南息县法院重视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目前,该院庭前调解率已达30%,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该院立案庭成立调解小组,由3名优秀法官和1名书记员组成。庭前调解严格遵守自愿合法原则;对庭前调解不成立的,则限期无条件转入审判程序开庭审理。(宋超)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年结硕果
  本报讯 记者柳晓森报道: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20年来致力于研究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开展了大量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
  20年来,该会召开13次全国性学术研讨会和20余次地区性学术讨论会,积极参与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出版学术书籍和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他们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组织专家进行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获得数据46万个。该会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青少年立法和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该会累计发展会员2700多人,培养了一批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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