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3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牵挂人民健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纪实
刘景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一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切实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对于保证老百姓吃上放心食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今年4至6月兵分10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就是在这样一个以民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展开的。
  “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本,洁以法为准。关心群众食品卫生安全和健康,维护人民利益,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要求,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的贯彻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我们一定要以好的作风搞好这次执法检查,促进食品卫生法的贯彻实施,让人民吃上放心食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肖梅和秘书长宋海源在执法检查开始时就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
  上下联动 明察暗访
  这次执法检查采取了省、市、县、区联动的方式,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入检查,涉及全省10个市和28个县、区;抽查对象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各个层面,包括蔬菜基地、屠宰场、食品类生产企业、各类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集体食堂和街头饮食摊点,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近600家。
  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与座谈走访相结合,群众举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事先不打招呼,直接深入一线,随机抽查。在检查中,根据群众举报,责成有关执法部门共取缔食品加工黑窝点11家,责令停业整顿7家,被责令限期整改9家。同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有效遏制了非法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势头,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声势,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
  6月8日至17日,执法检查组在西安明察暗访了2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并根据群众举报,在新城、雁塔两区有关执法单位的配合下,一举端掉木塔寨北村、红会街36号两个黑窝点。
  6月13日凌晨4点多,检查组根据群众举报,暗访了距汉台区约7公里的新民寺。发现公路两侧摆放着百余头从四面八方运来的白条肉。这里人来人往,熙熙攘攘,每天交易量约为200多头,绝大部分猪肉运往汉中市的农贸市场及餐馆、饭店。
  检查人员问:“这些猪肉是不是定点屠宰的?”回答:“不是。”“有没有人来检验?”回答:“没有。”这位过秤者连头也不抬一下仍忙着过秤。在公路边的水沟沿上,一堆堆猪下水倒在不铺任何垫子的砂土上,肠、肚、肝摊在地上,血水满地,有些猪肝颜色发黑且有暗斑,也被人买下运往城里。
  6月12日晚,执法检查组对汉中市中心汉台区前进路、体育场、虎头桥3个夜市10个餐馆、酒店和30多个饮食摊点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全部没有消毒设施,卫生条件令人担忧。前进路上的小餐馆、小酒店,操作间卫生条件差,有的地方污水流淌,臭气熏人。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没有健康证,个体饮食摊点从业者大多没有卫生许可证。部分学校、幼儿园及工厂食堂,卫生得不到保障。
  监督整改 务求实效
  检查组在认真检查后,责成有关政府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检查组提出,要把打击、取缔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窝点与扶持守法经营的龙头企业相结合;下功夫研究解决都市村庄里的黑窝点、暴力抗法、食品摊点没有“三证”的问题,建设文明村庄、法制村庄;抓好超市进货源头的食品卫生工作,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企业要依法治厂、依法治店,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有关政府负责同志表示要严格依照食品卫生法办事,狠抓机关、学校、厂矿企业食堂及夜市饮食摊点卫生工作,千方百计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7月2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了检查组关于10个市贯彻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汇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政府部门如何整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认为,近两年来,全省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不断加大食品卫生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省食品卫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执法部门普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了政务公开和举报制度,制定了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广大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受主观认识、客观条件和体制因素的制约,全省在食品卫生法的贯彻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相当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不强,多数消费者食品卫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食品卫生状况不尽如人意,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设施和管理不规范,监督工作漏洞较多,行政执法不规范,影响了食品卫生法全面的贯彻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主任会议就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统一协调,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关,完善安全标准体系,规范执法,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增加投入,加大资金政策的扶持力度等问题进行归纳整理,转省政府和各市政府,要求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以促进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保证人民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法律进军营
  图①东海舰队军事法院法官在部队开展“普法千里行”活动。
  图②济南军区军事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图为军区法院院长陈怀军在解答基层官兵提出的涉法问题。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供稿)
  图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官深入部队开展普法和法律咨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供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七十五周年

依法拥军看安陆
——记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兵役法庭
谢丹 王忠涛
  在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有一个专事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审判组织———兵役法庭。1999年4月设立以来,审理各类涉军案件86件,诉讼外调解涉军法律纠纷36件,回复军人军属来信来访382次,有效地维护了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支持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八一”前夕,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曲大成前往调研时高度评价这个法庭维权工作抓得实、见效大。
  “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贡献,我们深感自豪”
  前些年,安陆市积压了几十起官兵家庭各类纠纷、复转军人安置和妨碍民兵预备役工作等涉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使远离家乡服役的官兵牵肠挂肚。在兵役法庭成立会上,市委书记栾春海勉励兵役法庭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处理涉军法律问题,走出一条依法拥军的新路。
  兵役法庭成立之初,全庭同志先后走访了人武部、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驻军单位,深入到331个需重点扶助的军烈属家中听取意见,对全市6000多户优抚对象归类建档,开展维权工作。法庭成立半年就清理了所有积压的涉军案件,还审结26件新受理的案件。法庭先后给在全国各地服役的安陆籍官兵及驻军部队寄发3000多张“法律服务卡”和2000多封信件,加强与军人军属的联系,并为他们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官们还通过新闻媒体或走上街头宣传国防法律知识。如今,兵役法庭在当地家喻户晓。法官们说:“能以人民法官的身份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贡献,我们深感自豪。”
  “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细办”
  2000年7月,空降兵某部干部蒋新华的父亲在抽水灌溉农田时触电身亡。蒋母到兵役法庭起诉,要求供电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兵役法庭的法官先后3次深入现场实地勘察、调查,补充核实证据,彻底查明案情,认定供电所安全保护设施失灵应对蒋父触电身亡负主要责任,依法判决供电所承担蒋父死亡补偿费46410元。
  “涉军问题无小事。对涉军案件必须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细办。”刘明钊庭长的话,道出了全庭法官的共同心声。兵役法庭依据法律规定,适应处理涉军案件特点,力求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结案、及时执行。目前,兵役法庭受理的所有案件都在法定时限内审结,平均结案时间比本院同期平均结案时间缩短53天。军属刘国英因宅基地纠纷被邻居打伤,经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多次处理,始终未能很好解决,双方积怨日深。去年6月,兵役法庭受理后,先后依法进行了20多次调解,直至双方达成协议并和好如初。3年来,兵役法庭通过加强与当地人武部和涉案军人所在部队的联系,共同做好军人军属的思想工作,使45件涉军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调解结案率达56%,没有一位当事人申述、缠诉或上访。
  依法维护国防安全
3年来,兵役法庭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涉及复转军人安置、优抚政策落实、民兵预备役工作、防空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纠纷和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国防法规的落实。
  “国无防不安。国防关系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经常挂在兵役法庭法官们嘴边的一句话。对于那些为了局部利益而置国防安全的大局于不顾,不履行国防义务和损害国防利益,由行政执法机关诉至法院的案件,不管涉及谁,他们都敢抓敢管不手软。2000年11月,市电力局新建宿舍楼时未建地下防空设施,依照防空法应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于该局一直拖着不交,市人防办不得不向兵役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这时有人劝兵役法庭最好不要管这件事,以免影响与对方的关系。但法官们硬是顶住压力,坚决依法办事,促使电力局如数交纳了这笔款项。两年来,安陆市新建了9个防空警报点和5100多平方米的地下防空设施,市人防指挥中心也正在兴建当中,到年底即可投入使用。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七十五周年

推进军事检察事业发展
——访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石吉洲
本报记者 徐运平
  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5周年之际,记者走进军营,在京城一个阳光灿烂、绿树成荫的大院里,采访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石吉洲。
  记者: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从诞生的那一天起,走过了不平凡的风雨历程。您能否谈谈军事检察院的历史?
  石吉洲:创立于1932年2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初级军事检查哨及高级军事检查所”,是我军历史上最早的军事检察机构。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出了设置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规定。1955年11月,在中央军委总部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其下属一、二、三级军事检察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军事检察体制。1965年6月,经中央军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事检察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军事检察机关于1979年1月恢复重建,开始走上了稳步发展的道路。
  军事检察机关重建23年以来,伴随着人民军队前进的步伐,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队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服从服务于部队建设大局,积极开展各项军事检察业务工作,在打击、预防犯罪和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记者:随着军队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军事检察工作取得了哪些新的进展?
  石吉洲:近年来,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军队的法制建设,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军的方针,军队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国家陆续制定和颁布了若干有关军事的法律的同时,军队内部也相继制定、完善了以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三大共同条令为主的,包括军事、政治、后勤等方面的一大批法规、规章、条令、条例,保证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目前,全军设立了三级军事检察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各军区、海空军和武警部队军事检察院,还有陆军军级单位和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武警总队军事检察院。作为专门检察院,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各种危害部队建设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纯洁和巩固部队,保证国家法律在军队的统一正确实施。全军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一系列重要指示,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在促进部队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军事检察院作为国家设在军队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石吉洲:各级军事检察机关一直把打击刑事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同时,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军事检察院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加大了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力度,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先后查办了一些在全军有影响的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促进了部队的党风廉政建设,为部队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记者:军事检察院在预防犯罪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出了哪些努力?
  石吉洲:各级军事检察机关始终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法制课、法律咨询、提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军事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全军检察机关共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9000多条;为部队讲法制课1.75万多场(次);为部队编写各种教材69万余份;摄制录像片126部,下发录像带1.5万多盘;开展法律咨询16万多人(次),帮助部队和官兵解决了1.6万多个涉法难题;培训法律骨干6.8
  万余人次。各级军事检察院把预防干部职务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研究,积极探索把检察机关抓预防的办法措施纳入党委统一领导下综合治理的整体行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今年以来,军事检察院集中力量调研和起草“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自律 他律 法律
常克仁
  在现实生活中,在反腐败斗争日益深入的今天,我常想,一个原本很好的干部为什么会犯错误?为什么会触犯法律?思来想去,虽然原因很多,但与干部不能自律,他律又有疏漏有关。
  自律,即社会成员按一定的道德标准和规章制度自觉约束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社会规范。社会管理者对社会成员和各行各业的人都有社会、职业道德及纪律、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约束自己。当前,对领导干部来说,首先要搞好廉洁自律,这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一直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放在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的第一位。实践证明,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通过学习和组织的教育,提高了认识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但也有少数党员干部由于不注意学习和改造,不注意自律,经常发生一些违反规定和纪律的问题,并且不能及时得到警醒和纠正。就是说,完全靠自律还不能解决问题,还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即他律。
  他律,这里主要是指组织、党员干部之间及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是社会和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是保障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所必须的。宪法和党章都赋予了公民和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这对于保障国家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领导干部来说,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因此,在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要树立自觉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观念,欢迎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时刻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但应该看到,当前我们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少数缺乏自律自觉性的干部,干起了权钱交易和其他违纪违法的事情,教训十分深刻和沉痛。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社会成员无一例外地都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特别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违法犯罪,都必须平等受到法律追究,这几年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谁藐视法律,胆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真正做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律、他律、法律,虽然有不同的内涵和诠释,但我认为他们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自律是对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干部的爱护。实践证明,通过教育,绝大多数干部提高了认识和觉悟,是能够自律的。在要求干部自律的同时,也需要加强他律。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是预防干部违纪违法的第二道防线。对于那些既不自律又不接受他律,自己既不学习又不接受组织的教育,自身有病又讳疾忌医的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并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克己奉公,依法行政,做一名在新时期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让组织放心,受群众拥护的领导干部。(本文作者为文化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改进执法检查
赵鸿鸣
  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但从当前执法检查的实践看,在检查的内容、对象、方式和实效上应当加以改进。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因此,确定检查内容时,应选择关系当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尚未完全到位并存在某些突出问题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目前,一些地方的做法是,县、区人大按照市人大的安排确定,市人大按照省人大的安排确定,全省三级人大全年检查的法律、法规都是相同的。各对口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安排也是参照上一级。这种检查内容同一,没有特殊性的检查,忽视了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降低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规定,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同级“一府两院”,但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检查对象的错位。有时变检查执法部门的工作为检查公民、法人的守法情况;有时下级人大常委会成了检查对象;有时下级“一府两院”、基层单位成了检查对象,在下面发现问题即责成下面整改。
  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开座谈会被认为是行之有效而普遍采用的方式。但在检查人员还做不到事前不打招呼、不能不按被检查对象的安排进行检查的情况下,采取这些方式很难看到真相、听到真话、掌握实情。创新检查方式,不断提高其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已成为搞好执法检查亟待解决的问题。
  重检查轻整改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缺乏制度规范。比如,有的反馈了情况就算检查完毕,有的发个限期整改通知就了事,有的将执法检查报告交给政府就不再过问。二是督办不到位。对已交办的整改意见,不听取办理情况的汇报,对落实情况不进行跟踪督查,对于拖沓、敷衍的整改者,既不追究失职责任,又不行使法定制裁权。三是不敢动真碰硬。对一些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一些严重违法的执法部门负责人,不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这样势必减弱执法检查的整改力度,影响执法检查的效果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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