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9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侵吞耕地补偿费
让农民心忧
杜守文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的耕地被征用。但少数乡镇政府、干部擅自截留、挪用耕地补偿费,该给农民的钱没有真正落到农民手中。以山东临沂市罗庄区为例,该区自2000年起,两年来共发生贪污、挪用耕地补偿费案8件8人,涉案金额480余万元,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分析这些侵吞耕地补偿费的案件,有以下特点:
从犯罪主体上看,村干部涉嫌此类经济犯罪的多。近两年立案查处的8人中,有6人是村干部,占立案总数的75%;
  从涉案金额上看,大案多。在立案查处的8件涉及耕地补偿费的案件中,有5件是大案。大案中,最大的是村支部书记乔某挪用该村耕地补偿款300万元,最小的涉案金额也贪污达12万元;
  从作案方法上看,手段十分简单。主要有收入不记账或虚开单据等,犯罪者几乎不费什么力气便轻松达到贪污、挪用的目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用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经济组织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本人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既然法律对征用耕地补偿款的分配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些违法犯罪现象?笔者以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的乡镇财政困难,打法律的“擦边球”、以“借”的名义截留或索要耕地补偿费。某镇财政困难,连机关人员的工资都发不出来。镇政府便向某村借了耕地补偿款100余万元,至今仍未归还。
  二是有的乡镇、村干部受个人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某镇财政所所长齐某,个人非法高息存贷,从市土地管理局支出20万元耕地补偿费,私自付给存款户,挪用时间长达两年之久。
  三是没有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不力。有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会计或出纳,财务混乱;有的单位监督机制很不健全。比如:某村主任兼任现金出纳,挪用耕地补偿费85万元。
  从某种意义上讲,耕地补偿费是农民的“活命钱”。一件件侵占农民活命钱的违法犯罪行为,令人触目惊心。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一定要健全耕地补偿费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道德修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使他们“不想犯”;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他们“不能犯”;严厉打击涉嫌耕地补偿费的违法犯罪行为,使他们“不敢犯”。这样,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地防止侵吞耕地补偿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让法律走进农民的生活
王洪松
  编者按
  如今,“法律”这个名词,在广大的农村、在许许多多的农民心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有分量了。毋庸置疑,法律带给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信心,是安全感。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同样也给他们带来了困惑。今天,就让我们把目光投向广阔的农村,看看对于法律,农民朋友们在期盼什么,又在担忧什么……
  近日,笔者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发现,一些农民朋友来到检察机关并非为了申诉、检举或控告,而是索要有关的法律法规。据他们讲,在农村基层,很难找到一份完整的法律法规,包括常见的刑法、民法通则、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到用时方恨无。一旦遇到纠纷,他们不得不临时抱佛脚,四处收集寻找。
  闻此言,笔者不禁感慨良多。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是彻底公开的,唯有这样,人们才能做到学法、知法进而守法、用法。为什么一方面“送法下乡”活动搞得如火如荼;另一方面在“乡下”法律法规如此短缺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一是公布法律法规的渠道过窄。目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仅刊登在相应的报纸、公报上,农民很难看到;
  二是党委、政府、农村基层组织普法意识不强。在农村,从计划生育到村务公开,宣传栏可谓五花八门。但是,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宣传栏;
  三是普法教育过于浮躁,针对性较弱。所印发的普法材料,要么内容过多过杂,要么内容单一枯燥,以致农民们很难见到一份完整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绝大部分人口分布在农村。农民不仅是依法治国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普法的重点对象,同样还是学法、守法、用法的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已渐渐渗透到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之中,农民们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他们对法律的需求已由原来的猎奇转化为现实的运用。由于文化水平所限,农民朋友们没有机会深入学习法律法规的基础理论,他们知法、学法、用法、守法的主要依据便是业已公布生效的法律法规。了解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农民们才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以及如何依法维权。
  因此,疏通法律法规流通渠道,让法律法规走进农民的生活已成当务之急。这应成为普法教育或法制宣传的首要任务。笔者建议,首先要扩大公布法律法规的渠道,特别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介的作用,及时、全文传播法律法规。其次,要充分发挥基层党委、政府,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通过设立新法律法规宣传栏、编印法律法规小册子等方式,及时将农民急需的法律法规送到农民手中,然后再辅之以必要的讲解和宣传。
  如能这样,我们的普法活动和法制宣传会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审判假“组织部长”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杨口乡农民姚海民在2001年至2002年2月间,打着自己是“原淮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旗号,在楚州、淮阴等县(区)先后骗取他人名酒、名烟和花卉盆景等钱物3000余元,被淮安市公安局抓获。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个假“组织部长”,一审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1、法院开庭审理姚海民案件。
  2、检察院当庭举证姚海民行骗事实。
  3、曾经神气活现的“姚部长”不再神气。 赵立义 徐庆余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律服务“十盼”
金伟
  时下,农村的广大农民群众迫切需要法律服务,总的归纳为十盼:
  一盼知道自己的身边事涉及哪些法律;
  二盼知道自己干哪些事合法,哪些事不合法;
  三盼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可以受法律保护;
  四盼知道自己种地怎样受法律保护,怎样才不受非法侵害;
五盼知道自己怎样处理家庭成员中的问题,怎样处理才合法,自己的权益如何才能受法律保护;
  六盼知道乡政府有多大权,政府的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不合法;
七盼知道村委会的权力有多大,哪些权合法,哪些权不合法;
八盼知道与他人做生意法律有啥规定,怎样经营才合法,才能受法律保护;
九盼知道哪些意外事件法律能保护,哪些不能保护;
十盼知道与邻里相处哪些行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哪些行为是违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2、内蒙古森警总队常年坚持为驻地的小学生普及法律知识。图为不久前校外辅导员正在给小学生们辅导法律课。 樊成军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赣州
“法律消费”进农家
李禾丰
  时下,在江西省赣州市,一种新的消费方式——“法律消费”开始进入农家。
  遇到纠纷请律师,已成为农民们比较熟悉的一种法律消费。
  过去心里有了疙瘩,农民们惯常生闷气。一旦想不开,往往意气用事,引发许多民事纠纷,甚至上演悲剧。如今,遇到矛盾纠纷,许多农民首先想到的是找律师咨询,依法律解决。
  章贡区湖边镇涌泉村62岁的张女士的丈夫去世后,3个儿子闹着分家,但谁也不愿把老人带到自己的小家。老人找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帮助解决。在律师的调解下,张女士与子女签订了家庭养老协议书,规定兄弟每人每月供钱供物保证老人基本生活之用,并在衣、食、住、行等方面规定了兄弟三人的义务。有了法律的监督,兄弟三人变了个样,依照协议把老人照顾得十分周全。
  进城请“公证”,如今成为农民们乐于选择的又一种法律消费方式。当牵涉到土地房产、借钱等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时,农民们都进城请“公证”。
  年初,养鱼专业户李德兴老汉赶了10多公里山路,匆匆走进了章贡区公证处,要求公证人员出面为他主持“公道”。原来,已近70岁的李德兴老人于1995年跨区承包了潭东镇刘屋村民小组的一座水库,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鱼塘承包合同。从此,李老汉全家吃住在库区,精心管理,科学饲养,养鱼效益逐年增加,成为远近闻名的养鱼专业户。然而,当地一些犯“红眼病”的村民借机到库区闹事,村民小组也想找理由解除鱼塘承包合同。李老汉心想:承包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何不求助于法律?经过公证员的调查、调解,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李德兴老汉又与刘屋村民小组签订了综合开发库区山水的补充协议。
  有了法律的“尚方宝剑”,李老汉脸上露出了笑容。
  如今,赣州市农村许多农民在进行某项商品交易或经济活动时,都小心翼翼地按《经济合同法》规定签订正式的合同书,然后又不怕辛苦、不怕花钱,专程到公证处公证。
  农民们都说:法律消费,值得!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保定严打:突出重点 有的放矢
  本报讯 今年3月以来,河北省保定市警方严打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4990起,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2306名,打掉犯罪团伙192个,抓获各类在逃犯罪嫌疑人237名,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该市警方认真分析了当前本市的社会治安状况,深入预测了刑事犯罪的趋势,找准了影响该市治安稳定的症结所在。“第六战役”打响后,他们及时调整战略部署和警力,做到“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落实责任;他们还紧紧抓住危害大、影响恶劣、严重威胁群众安全的黑恶团伙,广辟线索,深挖细查,相继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团伙,维护了一方社会稳定。(梁中普 刘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WTO与法

遵守规则 合法保护
谢莹
  从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已经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了。作为WTO的一员,我们既要遵守WTO的有关规则,又要善于合法保护自己。一方面,只有遵守,才能互信,才能融入,才能维权;另一方面,加入WTO,又不等于国门洞开,我们还可以采取WTO规则允许的各种措施来保护自己。
  WTO基本原则中的义务性原则我们是首先应该遵守的:
  1.最惠国待遇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指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个缔约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给予所有缔约方。此原则要求我们在制定和实施任何贸易政策时,对所有成员必须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
  2.国民待遇原则:它是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的待遇。
  3.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应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准入程度。
  4.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的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
  5.公平贸易原则:是指为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秩序,世贸组织成员方要承诺共同遵守贸易规则,并对违反规则的行为采取行动。
  除此以外,作为WTO成员,还应遵守其它具体的贸易规则,并根据这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贸易规则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遵守规则并不等于不能合法保护。加入WTO后,我们仍可以采取以下一些通行的措施来保护自己:
  1.利用例外和保障措施条款。世贸组织的保障措施协议、《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都作了规定,尤其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避免大量进口冲击的安全保障措施。(2)政府对某些特定工业的发展提供援助。(3)利用反倾销、反补贴政策反对不公平贸易。(4)当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实施限制。(5)重新谈判修改关税减让义务。(6)在世贸组织授权下不执行关贸总协定的特定规则。(7)利用一般例外条款和维护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保护自己。
  2.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较长的过渡期。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的。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较长的过渡期,加快结构调整和自身发展,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3.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建立了具有法律权威性的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使不发达成员具备了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它成员特别是发达成员之间的经贸摩擦的客观条件。
  4.通过立法来保护自己。我们要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保障措施法,最近国务院已以条例形式公布实行),制定有关的环境、技术和质量标准,以对有关产业实行一定的保护。要完善有关金融法规,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同时应抓紧制定社会保障法和完善劳动法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5.积极参与世贸组织谈判和规则制订,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开放与保护从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是一对孪生兄弟。只要我们运用得当,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改革,为了公正与效率
刘童田 马曰骏
  步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让人感受最深的是这里处处焕发出生机和活力。法官们仪表威严,文明办案;高大的办公楼前,大型电子屏滚动播放着开庭公告;女法警笑容可掬地引导着进出的人员……仅今年5月份以来,就有1555件各类案件在这里审结,标的额达4828.18万元。
  用当地一位群众朴实的话说:“他们审案,俺们放心。”
  法院院长魏大阳则说,在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今天,我们深化改革、严格管理,为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改革一:
率先取消院长分管制,还权于合议庭
  让我们把目光投回2001年8月21日。这一天,东营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取消了院长分管制。除罚款、拘留等法律规定必须由院长决定的事项外,对全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将裁判权交给合议庭,交给法官。
  从此,分管院长不再签发裁判文书,只进行宏观业务指导和监督;法院管理实行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三会”统一部署。以前管人管物又管案的院长们不再“各自为战”,而是“全院一盘棋”。
  对此,法官们感触颇深:“以前办案左请示、右汇报,现在只需放开手脚依法秉公办理!”
  改革二:
建立良好运转机制,追求审判高效
  为了进一步实现公正与效率,东营区法院刑庭开展了高效试点工作,大胆探索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审判改革,取得了2小时审结3案,半日提审17名被告人,月结42案的佳绩。民事审判开展的“一二一”试点和当庭裁判试点也成绩斐然,涌现出了10多名办案能手、办案状元,每人月均审理案件是过去的两倍多。
  当事人高兴地说:过去打官司少则整月,多则半载,拖也拖不起,现在十天半月就完事了,省时、省力、省钱。
  院长魏大阳说:“提高办案效率,离开高速运转的良好机制那是一句空话。”
  在东营区法院,审限管理可谓抓紧抓实。他们建立了案件督办、催办和通报制度,对超审限案件实行责任到人,限期结案。对三个民事庭审理的案件,改变类型分类的做法,结案快的庭优先分案,展开平等竞争,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
  改革三:
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合格法官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东营区法院首先加强了制度建设,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明纪律。他们出台了《机关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等涉及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50余项,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守、有规可循。
  去年以来,东营区法院还大力实施人才激发工程,走精兵强将之路。法院积极做好干警的培训工作,鼓励干警们参加各类学习。现在,在法官们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文件袋中,总是少不了几本法律教材。出差途中、工作间隙,法官们见缝插针“温故而知新”。
  为了培养复合型人才,解决在一个岗位太久而带来的知识单一等问题,东营区法院去年以来已3次轮岗78人,占干警总数的59.94%。
  在人才使用上,东营区法院既放手使用,又严格监督。对办案快、办案好、管理一流的法官,他们给予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反之,则给予批评教育。对表现严重欠佳的法官,他们坚决将其调整工作岗位或免除其职务。
  东营区法院的改革,改出了质量和效率。去年至今,全院共审结案件6021件,且无上诉改判,无发回重审,办案效率和质量稳居东营市同行业第一。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1、通辽铁路公安处基层民警日前深入铁路沿线牧区,为蒙古族群众宣传法律常识和铁路安全常识,受到当地群众欢迎。 周维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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