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9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焦点

 ●我国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涨
●已成腐败分子企图将其合法化重要方式
●专家呼吁尽快出台反洗钱的配套措施
●针锋相对加强侦缉惩处洗钱犯罪活动
警惕洗钱犯罪
本报记者 毛磊
  “洗钱”是指不法分子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这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近来,我国为反腐败采取了很多重大措施。在金融方面实行了存款实名制;在司法方面,刑法上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钱”越来越难以藏匿和使用,腐败分子便想方设法把钱“洗白”,把非法收入合法化,洗钱活动由此越来越猖獗。洗钱已经成为腐败分子将腐败合法化,对抗反腐败斗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要针锋相对地加强对洗钱犯罪活动的侦缉与惩处。
  ① 贪官洗钱法不容
  近年来,一种新的洗钱活动,即腐败公职人员洗钱在世界范围内日益频繁。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发展速度,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
  这一新的洗钱现象在我国亦日趋严重。
  黄苇町是我国以研究隐形经济著称的经济学家,他认为,“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有这样几点: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还有一类就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虽然国内腐败分子的国际洗钱活动还未形成规模,但在国际洗钱中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某些领导干部已开始在国外打基础,把子女、资金都弄出去。
  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以买房子为由索贿23万元,一家公司的经理按戚提供的户名和密码在银行办理了活期存折。这一轰动全国的受贿大案的主角之所以能聚敛如此惊人数目的不义钱财而没有被及时发现,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实施了“洗钱”手段。戚案的一个重大线索是公安人员截获的戚火贵妻子寄给台湾亲戚的一封信,信中请求亲戚帮助遮掩他们1300余万财产。
  其实,像戚火贵这样使用“洗钱”手段的人绝不只一个。原河南省汝州市市长徐中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受贿案的主犯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原吉林省工会副主席薛景文……当其东窗事发时,都出现了一个共同的场面:执法人员从其家中的各个角落——甚至家中被里、衣服领里、抽屉的夹层里搜查出人民币外币存单、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这些满载赃财赃利的金融证券上或直接署着当事者的大名,或署有其家人、亲属的名字,或署着-些只有当事人才知晓的假姓假名。
  ② 打击洗钱不手软
  有调查表明,近年来我国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数额也在不断上涨,这其中因为洗钱所导致资金外流的数目不在少数。
  资本外逃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它既减少国家税收,又影响外汇储备,有人担心这将会危及中国金融的安全,甚至会成为金融危机的根源。
  因为资本外逃通常会伴随着化公为私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走私、贩毒、洗钱、逃骗税、逃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外汇的流失,进而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在特定条件下必然会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防止资本外逃,还需要加强部门协调,齐抓共管。
  专家认为要完善外汇管理法规,改进外汇管理手段,加强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付汇监管。银行系统要建立大额资金转移监测制度,加大对大额外汇收付和无交易背景的大额人民币支付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业走向国际化,经济交往更加频繁,无论防范国内腐败分子的资金出逃和洗钱,还是防范国际犯罪集团以投资、贸易形式进入大陆洗钱,都需要进一步密切与各国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的合作,在保护金融机密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种可疑交易和资金往来的跟踪监督和国际协查。
  针对经济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的趋势,1998年,中国公安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以领导、指挥、协调全国的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同时也负责与国外执法机构开展打击跨国经济犯罪合作的具体事务。
  据透露,中国警方与亚欧执法机构的合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仅打击跨国洗钱犯罪,中国警方近两年共协助外国警方调查涉及洗钱犯罪线索70余起,涉及17个国家和地区。
  ③ 修改刑法不容缓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1997年春天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说,很多国家的刑法对洗钱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不具体。目前,洗钱犯罪时有发生,并已不限于毒品犯罪。因此,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进行的洗钱行为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刑罚。
  第一次在国家基本大法中出现“洗钱”字眼,足以表明中国法律之剑已指向洗钱犯罪。同时也表明中国法律正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
  19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现金支付问题、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8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个人储蓄账户的现金支付的管理。从法制角度看,尽管我国新刑法对反洗钱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新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方式、何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等做出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一些需要配套进行反洗钱的措施也没有出台。
  反洗钱,中国的法律还要继续完善。
  事实上,一些不法分子将贪污、受贿所得的非法收益以亲戚的名义通过开办娱乐场所、餐厅、企业或采用“资金出境”等方式进行洗钱,而我国却没有将贪利性犯罪纳入洗钱罪的范围。其他财利性犯罪也同样由于缺少洗钱罪这一有效的控制手段,因而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可乘之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建平认为,从刑事政策的立场出发,我国应该对金融立法作适当调整,增加银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性规定,同时增加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综合监控职责。
  将我国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与国际或区域公约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卢建平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是在对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或跨国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制定的,它只能是一个过渡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卢建平指出,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是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现在仅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黑、私”三种,明显偏窄。这既与国际潮流相悖,也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目前情形而论,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等犯罪的所得也是非常丰厚的,也需要“清洗”。对这些犯罪所得的清洗不以洗钱罪惩处,而另定他罪,极为不妥。因此应该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大,与国际反洗钱立法保持一致。
  因此有学者建议应将刑法的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改为:“凡是对一切财利性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是由洗钱罪打击犯罪的独特功能与作用所决定的,也是现实反腐败和反财利性犯罪的迫切需要。
  还有学者提出应当明确中央银行反洗钱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管理协调工作,制定反洗钱政策,监督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惩罚,并向有关司法部门提供协助和合作。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和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的交易记录,特别是现金交易记录,严格禁止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等等。
  人们看到,目前我国针对反洗钱活动所需要的部分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这些都为实施反“洗钱”做了重要铺垫。
  可以相信,随着我国反“洗钱”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形形色色的“洗钱”犯罪分子,都将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走检查基层 看执法作风

人为根本 众志成城
本报记者 武侠
  1998年,河南省17个地市级检察院进行综合评比,三门峡市检察院名列第十四名;到2000年,排名上升到第四名;2001年,三门峡市检察院排名跃居第二名。这3年中,领导班子基本没变,干部队伍基本没变,变的是人的精神风貌,人的进取意识。
  聚人心,逢先必争
1998年底,检察院领导班子换届,新班子提出“逢先必争,逢旗必夺,逢坚必摧”的口号。院里调整了原先的考核奖惩机制,拉开干与不干、先进和后进的距离,人心思进,争先创优渐成风尚。无论是机关党建还是综合治理,无论是依法治市还是信访接待,他们人人敢于争先,就连歌咏和拔河比赛也不落下。
  1999年有关部门组织歌咏比赛,由于正值中秋,一些部门的领导干部都回家过节去了。此时,检察长赵光超和副检察长常敏通正在外地开会,为了赶上比赛,两位领导过家门而不入,一路风尘,赶在大幕拉开之前,站到了检察院的队伍之中。就在这支队伍中,还有一位身患骨癌的领唱。检察院最后获得歌咏比赛的一等奖,赢得了观众热烈的掌声。
  3年来,三门峡市检察院共获得各类奖项近百种。如今,三门峡市检察院已经成为一个光荣集体的代名词。
  塑人品,先做好人
  “好人不一定能当好官,好官一定得是好人”,检察长赵光超说:“要做一个高素质的检察官,首先要具备一定水平的综合素质。”
  1999年春,陕县大石涧村被确定为三门峡市检察院的扶贫点,新班子不把扶贫当“包袱”,而是有计划、有目的地把全院检察人员分期分批派出扶贫,让检察人员深入了解民情、民意。检察院“全员扶贫”,帮助大石涧村建成了90多米的拦河大坝、2200多米的引水大渠,山民们第一次用上了自来水,500多亩“望天收”成了水浇地。
  为提高全员综合素质,三门峡市检察院还掀起了“兴学风,正作风”的“全员学习”运动。院里开辟了“展示与共享”讲台,每月一次,让检察人员上台讲读书心得,讲孔子、台海形势、唐诗宋词……检察院还鼓励检察人员继续深造,取得的学位按比例报销学费。麻将风、聊天风悄然被考试风、“充电风”取代。如今的三门峡市检察院,学习蔚然成风,正气油然凝成,检察人员的学习由被动变成了主动,“不学习的人很难再混下去了”。
  旺人气,众志成城
  “互相搭台,好戏连台;互相拆台,一起垮台”。三门峡市检察院新班子深谙“人和”的重要性,向全体检察人员承诺“三同”——思想上同心同德,生活上同甘共苦,事业上同舟共济。
  检察长作风民主,遇事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副检察长讲政治、顾大局,既敢于负责,又善于协调;党组成员不分年龄长幼、资历长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检察人员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被誉为“想事、谋事、干事、成事”的领导班子。院里一位检察人员平时对检察长有意见,可当检察长听说这位检察人员子女就业遇到困难时,不遗余力,四方奔走,终于为他解决了困难,而自己的亲人却在待岗。副检察长常敏通骨质增生,连脱衣都困难,出差时只能和衣而眠;副检察长陈孟虎脚踝骨折,为避开看望者,集中精力办案,他四次“搬家”,躺在床上指挥办案……
  榜样的力量使全体检察人员紧紧地凝聚起来,他们爱院如家,视集体荣誉为生命。如今,来到三门峡市检察院,处处都能感受到一种奋发有为、昂然向上的浩然正气。
  2002年初,三门峡市检察院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基层检察院组织工作奖”,检察院的全体检察人员却由衷地说:“这奖那奖,不如百姓的夸奖;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看破虚幻 感受平实
岳耀勇 林时兴
  如今,金钱和权力成为许多人不惜一切代价追逐的目标。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似乎可以买到人们想要的任何东西,甚至包括生命;而权力又足以和金钱对抗,权力可以交换到金钱,甚至金钱所不能买到的东西。
  自然,成功者,陶陶然于金钱或者权力所造成的辉煌之中,傲视芸芸众生。失败者,当然不会自甘失败,还会不懈追求,直到成功或者生命的终结。但是,如果是用不正当手段得来的辉煌终究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不能长久。一旦失去了金钱和权力,这种虚幻的辉煌立即就会消失,而且会带人进入永远想象不到的无底深渊。
  原浙江省台州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苏建国,去年11月因为涉嫌受贿罪被浙江省检察院依法逮捕,今年5月被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在他出庭受审的时候,没有一位他曾经“鼎力相助”的大老板来看望,反而是只看到了以前部队的战友;同样令他意外的是,十几个情人也没有如期而至,却见到了整整8个月没有见面的妻子和儿子。面对这一切,苏建国失去虚幻的辉煌之后的迷惘心情是他当初“炙手可热”、“权倾一方”时所无法想象的。
  其实,人生路途上突然的巨变对于很多人来说,都不陌生,意外的升发和急遽的衰落是常有的事。关键在于我们对于人生路途上的巨变的态度是什么。从苏建国身上,我们再明显不过地看到,建筑在权力和金钱之上的辉煌是不真实的、虚幻的,一旦权力或者金钱失去,辉煌顷刻之间化为乌有,只有同志之间、战友之间、亲人之间最纯真的感情才是值得信赖的。所以,做人与其枉费心机去追逐金钱、权力,还不如老老实实做人,诚心诚意待人。这样,我们的人生也许会平淡一点,但是肯定会得到幸福和安乐。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转变执法作风
 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一环
靳登高
  在执法活动中如何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检察机关以公正执法、为民执法为己任,切实转变执法作风,用实际行动作出了回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把今年作为检察机关的转变执法作风年,下大力气着重解决检察机关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出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改进执法作风,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发展。山东省检察院制定的《山东省检察机关执法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出台后,人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诸如耍特权、逞威风;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等8种有违检察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投诉。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今年初订立了领导干部带头搞调研、带头出庭支持公诉、实行首办责任制、案件全程负责制等8项制度。该院正副检察长已分别接待和全程负责办理了10多个案件,高效率和圆满的结果使当事人十分满意。
  贵州省检察院采取上“特殊党课”的方式,对该院新竞争上岗的20名中层干部进行了一次主题为“如何做一名称职的领导干部,怎样保持清正廉洁、拒腐防变”的思想教育,使这批中青年干部尽快提高领导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此外,福建省检察院还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削减了新的侦技综合大楼开支,仅装修一项就节约近百万元;大连市检察院设立了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和电子举报信箱,实行24小时昼夜服务;天津市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转变作风、公正执法的八项承诺》,主动将检察权的行使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吉林省检察院作出“讲短话、发短文、开短会”的规定,彻底改变文山会海现象;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建立干警思想动态卡、办案纪律监督卡、回访发案单位跟踪卡、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卡和家庭廉政防线,“四卡一防线”将社会各界对检察官的监督延伸到8小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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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率先建立起以区委为领导核心,检察院为主力军,各职能部门为依托,群众为基础的社会化预防网络,防止各种职务犯罪。
  1、该院检察长在区公安分局预防职务犯罪讲座上授课。
2、区委、区政府领导检查工程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
3、今年5月,芳村区检察院被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光荣称号。 李少红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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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雄县四名副乡镇长落选
  本报讯 河北省雄县结合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认真抓好乡镇换届选举,体现民主政治权利,成效显著。该县在乡镇人大、政府换届选举工作中,改一贯形式上的差额选举为实质上的差额选举,真正让人大代表行使手中的权力。全县九个乡镇通过四十五个参选人员述职,共选出副乡镇长三十六名,有二名经委主任当选,四名副乡镇长落选。(张渤涛 杨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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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无棣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源头
  本报讯 山东省无棣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抓起,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构筑农村治安防范体系,形成了党政齐抓、部门协作,全民参与、上下联动的综合治理新格局,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全县农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和比较满意率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八点七以上。(于清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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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连云港交巡警服务经济建设
  本报讯 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二大队从抓好交通秩序整治、打好“地方旅游安全牌”、为重点工程保驾护航、全力保障道路畅通等方面着手,为地方经济建设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自二00一年以来,大队采取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宣传教育与依法严管相结合、专项管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推进治安工作深入发展。(张士宽
朱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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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青年女警获“瓷都金盾卫士”称号
  本报讯 江西景德镇市公安局“一一○”报警服务台值机员王燕萍,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严格按照“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庄严承诺,不厌其烦地做好值机工作,荣获首届“瓷都金盾卫士”称号。几年来,王燕萍共接处警一万二千一百三十六起,指令调解纠纷五千九百四十一起,受理市民求助电话四千一百一十起,处置重大警情十二起。(崔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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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苏州警方追逃日常机制显成效
  本报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苏州警方“追逃”势头不减,截至四月二十日,全市共抓获在逃人员近三百名,显示了“追逃”日常机制在打击犯罪、破案、追缉逃犯斗争中的功效。苏州市公安局去年十二月开始,正式施行《苏州市公安局关于网上追逃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在逃人员的上网条件、上网对象的信息管理、抓获网上对象的处理、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钟梅 奚荣武 魏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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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武汉市民评出“十大爱民警官”
  本报讯 湖北武汉市近日举办了首届“十大爱民警官”评选活动,徐斌等十位民警在二十位候选人中脱颖而出。武汉市首届“十大爱民警官”评选活动,历时一个多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评委会共收到十九万零八百五十九张有效选票。经公证员现场公证,选出了“十大爱民警官”。十名当选民警还被授予“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陈骥 夏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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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渑池检察机关重视预防职务犯罪
  本报讯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监督,实行“关口前移,动态预防”,防止职务犯罪,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县检察院一年来对该县工业的“龙头”企业河南黄河铝电集团,在重点工程招标过程中实施“动态预防”,同步监督,为国有企业节约资金一千六百余万元。
  (刘长贵 马洪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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