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0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提供下载手机铃声
网站是否侵权?
  于振宇
  目前,许多网站都为客户提供铃声下载服务。使用者先登记成为该网站会员,即可在线试听音乐,寻找自己满意的铃声。在确认会员基本资料后,若使用者的手机支持,则可以通过短信息传输的方式,将音乐铃声传输到手机中。有的网站对此还收取一定的费用。
  网站提供下载手机铃声,是否违反著作权法?音乐著作,包括曲谱、歌词等形式。按照法律规定,未经音乐著作权人授权而利用其音乐著作内容,除非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否则均属于侵害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目前,一些网站将手机铃声利用电脑程序制作放置在网络主机上,随时供人下载。综合音乐著作的性质、利用的目的、以及对音乐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实价值的影响考虑,笔者认为是不属于合理使用的。网站必须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才能将手机音乐放置在网络上供客户下载。
  当然,如果网站仅将有关音乐的曲谱放在网络上,供客户参考,而不是提供直接的音乐下载。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属合理使用,并未侵害到音乐著作的著作权,因为曲谱是公之于众的。
  在此,笔者要提醒网站的是,未经音乐著作权人许可,网站随意提供下载手机铃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站如果要提供手机铃声供使用者下载,应事先寻求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免遭致侵权起诉。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21世纪的人类,是生活在电脑网络之上的。网络,让人类的生活翻开全新的一页,占据了日益重要的位置。随之而来的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网络道德等问题,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期《热点与对话》,让我们把目光投向21世纪最热门的网络,探讨其间的犯罪、侵权与道德。
  ——主持人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网络犯罪——来自虚拟世界的挑战
本报记者证 吴兢
  虚拟的网络空间,如今越来越重要,这不仅是对中国的3000万网民而言。网络的高效与便利,使它已融入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成为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然而,一直呈上升趋势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正在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虚拟的网络空间已不再是一片净土。
  犯罪入侵网络
来自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数据表明,我国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逐年猛增:1999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是上一年的6倍;去年又涨到4500余起,比上年上升了70%。其中,90%以上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牵涉网络。
  色情淫秽服务瞄准了网络。重庆一个名叫“男孩影视”的同性恋色情网站,就大肆利用互联网出售色情光盘。而像这样的网站在我国境内远不止一家,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省、市都有。从图片、文章,到色情淫秽物品,他们提供的色情淫秽服务可谓“一应俱全”;
逃税者也瞄准了网络。一名高智商的逃税者先是使用电子邮件与境外商家洽谈生意,并将原始文件删除使有关部门无法在计算机系统内查出;然后他采取欺骗手段,低报价格,轻而易举偷逃关税76万元;
黑客更是瞄准了网络。福建厦门的一名银行工作人员登录互联网,对昆明市云南信息电讯网站发起进攻,删除该网站几乎所有的用户数据,并用自己制作的写有分裂国家统一的文字和图片将该网站的主页替换,致使该网站被迫关闭……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顾建国告诉记者:“目前的网络犯罪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二是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对信息网络的破坏日益严重。他们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危害后果趋于加重,对社会造成的现实危害也越来越大。”
  需要一提的是传统犯罪对网络的入侵。最早在网络上出现的传统犯罪是盗窃,罪犯采用盗取账号等方式实施网上盗窃。随后,诈骗、恐吓、敲诈勒索、非法传销、赌博等各类传统犯罪纷纷涌入网络。如今,以前通常认为不可能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如杀人等,也在虚拟空间中悄悄蔓延……
  侦破难度增大
  网络安全专家告诉记者:“网络犯罪有五性:隐蔽性,智能性,连续性,无国界性和巨大的危害性。”网络犯罪的“五性”,决定了侦查网络犯罪就是一个字:难。
  一台电脑、一部电话、一个调制解调器,凭这简简单单的三样东西,网络罪犯就可以轻松进入四通八达的网络空间,“隐身”网络,从任何地方对其目标发起攻击,而不留作案痕迹。执法机关要想凭蛛丝马迹去追踪罪犯,可谓大海捞针,其难度可想而知。
  而高智商犯罪分子和高科技违法犯罪手段的结合,带给执法机关的,是难上加难。
  调查显示,网络犯罪作案人员大多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智商较高,而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更为突出。为了逃避执法机关的侦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专门利用境外代理服务器绕道境内作案。他们先在境外注册免费电子邮箱,使用安全电子邮件、网上手机短信息、网络即时通讯、电子邮件加密技术等新型通信技术手段异地指挥联络,研发和提供“自由网”、“虚拟浏览器”、“匿名代理”等新型网络技术对抗侦查。而在网上,不但有黑客学校、黑客组织,还有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得到的黑客工具。这些都让网络犯罪变得更加简单,而让侦查工作变得更为繁杂。
  打防相互结合
  虚拟世界的犯罪,向真实世界提出了挑战。真实世界,也全力回应这种挑战,严打网络犯罪捷报频传:
浙江省公安机关“万里”追踪,侦破一起破坏中国电信计算机计费系统案,将犯罪嫌疑人罗云彬抓捕归案。此人为泄私愤,通过互联网“多级跳板”后登录台州市中国电信的计费系统,将该系统予以删除,造成经济损失千万元;
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顺藤摸瓜,侦破了一起利用网络盗窃银行资金案。犯罪嫌疑人破解了邹城某银行农坛储蓄所密码,在事先用假名开设的账户上虚存了30万元,并指使同伙提走现金19万元;
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了广州神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上非法传销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百余名。这起案件受害群众多达20余万人,金额高达2亿余元……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顾建国告诉记者,要打击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一是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以网络为依据的,计算机系统越安全可靠,违法犯罪的发案率就越低。打击网络犯罪,首当其冲的是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
二是加强对网民的法制教育。既要增强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自觉守法,同时又要增强广大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网上自我防范能力;
三是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已建立了网络警察的专业队伍,而地市一级的网警队伍也正在积极地组建;
四是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尤其是电信部门与警方的积极配合。信息产业界的支持,对于警方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极为重要,可以为警方提供和改善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提高警方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 * * * * *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虚实相通。来自虚拟世界的真实挑战,我们绝不会回避。网络犯罪,同样法网难逃。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网吧犯罪率缘何高
  江文
  据江西某市检察院统计,去年3月至今,该市共查处在网吧违法犯罪的各类案件28起,多为青少年抢劫、盗窃等。据分析,出现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网吧游戏内容渲染。网吧游戏的内容多是带色情、搏杀、武斗等暴力情节,使一些痴迷于游戏的青少年大受影响,甚至纷纷仿效。
  二是网吧管理不严。出入网吧的,除了部分学生外,大多是社会游闲人员。一些经营者为挣钱,不按有关规定查明来者身份,人员混杂,经常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相关部门查处力度也不够。
  三是一些痴迷于网吧的青少年,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无经济能力支付游戏费用,但又抵挡不住游戏诱惑,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念头。
  四是一些长期“泡”在网吧的青少年,比较熟悉网吧的环境和出入人员情况,于是选择网吧为作案点,把网吧业主或出入网吧的人员作为犯罪侵害对象。
  笔者认为,要减少此类现象发生,需要在对出入网吧的青少年严格管教的同时,也加强网吧管理,杜绝色情、凶杀类游戏内容,并且加强网吧安全保障。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网络文章权利几多?
  刘建华 刘敏
  提起去年的那场因网络著作权被侵犯而引起的官司,山东省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院长助理王秀华仍然颇有感触:“网络文章也有自己的著作权。法律,会保护我们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场官司要从王秀华的一篇网络文章说起。
  2000年8月30日,王秀华在《人民日报》人民网网友栏目发表“‘病人选医生’,一位临床医生的忧虑”一文。文章针对当时医疗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即卫生部提出的“病人选医生”这一改革举措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了一个临床医疗工作者的意见。文中列举了实行病人选医生这一做法可能出现的几个方面的问题:1.医院难以准确提供可供病人选择的医生的资料;2.病人在选择医生时可能进入如“相面”、“随大流”、“押宝”这一类的误区;3.因医生工作、休息时的特殊限制及急诊病人的需要,病人选择医生,极易酿成医疗纠纷;4.由于医生成长的特殊性,病人选医生,不利于医疗人才的成长。王秀华在列举上述四方面的问题后发表了一个临床医疗工作者的看法,对此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和思考。
  文章发表一个多月后,10月9日《中国妇女报》刊登了署名张应松的文章“病人选医生:画饼充饥”,随后,该文在10月10日被《人民日报》人民网转载,《中国检察日报》正义网也在11月4日发表署名张应松的上述文章。令王秀华意想不到的是,张应松发表的上述文章在主要内容、结构、表述方式上均与自己的作品雷同,仅有个别字句略作调整。甚至文章标题“病人选医生:画饼充饥”也出自王秀华所写文章的内容之中。尤其让王秀华气愤的是,署名张应松的文章被熟悉王秀华的报社编辑看到后,认为王秀华为多赚稿酬,化名后一稿多投,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
  王秀华在得知张应松记者身份及工作单位《安徽市场报》后,便委托律师,于2000年10月6日向其发出《致张应松先生的律师函》,就其剽窃行为进行交涉,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秀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聘请山东北方天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德担任代理人,于2001年3月5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张应松: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2.向王秀华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3.判令张应松赔偿其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1万元。
  由于此案是该院受理的第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也十分重视和慎重。张应松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秀华针对“病人选医生”这一医疗改革措施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独立观察、思考,创作完成的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界定的作品范围。王秀华系该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权维护其作品的完整和不被抄袭。张应松发表的文章,其内容、篇章结构、语言表达方式等大篇幅与王秀华已发表在先的文章相同,只是将其作品中的个别字句、内容略作调整,文章的标题亦从王秀华文中取来,由此可确认其文章系抄袭之作。张应松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青州法院于2001年9月作出判决:
  一、张应松立即停止对王秀华著作权的侵权,并在《人民日报》人民网上向王秀华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二、张应松赔偿王秀华直接经济损失(支付律师费)6000元,可得利益损失300元。
  收到判决书后,张应松向法院致电,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不提起上诉。同时主动要求通过法院联系与王秀华就判决的执行问题进行和解。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该案的审理说明,在网络上抄袭他人文章,或者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在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一样,同样是会被诉上法庭的。(附图片)
网上人生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网络无界 法律有边
赵林
自199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信息网络及其安全有关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内的法律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现行的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分别从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四个方面共15款,规定了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中,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共两条四款。
  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安全等级保护、国际联网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案件报告、有害数据的防治管理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九项制度。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
  实践证明,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和促进我国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现行的这一法律体系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内容重复交叉、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引用法律不当、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处罚幅度不一致以及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
  网络最突出的特性就是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国界的界限,传播范围大为拓宽,可是无论它的触角延伸到任何角落,也不能冲破法网。因此,对于网络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完善相应的法律,合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信息网络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百家之言

  网络也要讲“网德”
  李炳毅
  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网络道德,是全体公民在网络领域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笔者以为网络道德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爱国为民、自觉守法和文明诚信。
  爱国为民。爱国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调整个人与国家行为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价值关系的人生价值准则。这一准则体现在网络道德上就是指不在网络上发布有关损害集体、国家和民族的言论;不做任何危害集体、国家和民族的事情;坚决同一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和破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作斗争。
  自觉守法。是指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纪律。这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网络道德最基本的要求。人们进行社会活动,既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要遵守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对网络系统功能或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等破坏;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同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文明诚信。我们应大力提倡网络实名制,反对虚伪欺诈,不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不在网络上宣传封建迷信、庸俗、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有害信息;不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图像等对他人进行讽刺、谩骂甚至人身攻击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在网络上编造和传播黄色、政治笑话等庸俗信息。每一个网民都要坚决反对种种不文明、不诚信的行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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