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7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小常识

  政协民主监督点滴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民主监督的性质:提出建议和批评;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政协组织向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提案、举报或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出嫁女的权益在哪里
——一份由土地承包引发出嫁女权益受侵害的调查报告
邱贤志
今年2月初,笔者收到来自四川省邻水县丰禾镇多罗寺村6组10多位群众的联名求助信。信中称:早在2000年8月,镇政府为了建设丰禾镇第二大街,向该镇所在地的多罗寺村6组,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征用土地30余亩,导致该组村民承包的土地由每人约0.3亩减少到0.06亩,且需重新调整。然而在土地重新调整和土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该组主要负责人及部分村民,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于2001年2月收回9位出嫁女的承包田后,不让其承包剩下的责任田,也不让其参与土地款的分配。致使这些出嫁女无土地耕,又无法到男方所在地承包土地,从此断了生活来源,于是便开始四处投诉。接到投诉后,笔者春节期间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笔者发现,如今,这些出嫁女大多因生活陷入困境外出打工,到春节都未能回来与家人团聚。采访中,笔者见到的除一位傻子出嫁女外,其余都是一些饱经风霜的受出嫁女委托继续投诉的母亲。在采访这些不堪重负的母亲时,她们突然一齐跪在笔者面前,泣不成声——出嫁女的权益在哪里?
今年2月21日下午,笔者几经周折,终于见到了丰禾镇多罗寺村6组组长寇元彬,他拒绝接受采访,在笔者再三要求下,才勉强接受采访。
当笔者问到该组有多少在册人口,有多少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多少人参加了分配等具体问题时,他均说不知道或记不得了。在问到该不该给那些有户口且承包在该组的出嫁女分配田地和土地补偿款时,寇说该分的都分了,不该分的没分,国家出的是个泛泛的文件政策,6组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只能按照他们当地“村民自治”的原则办事。
据了解,这些受害人曾多次到该镇和县、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至今都没有得到解决。该镇镇长朱双平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我们接到投拆后,就派干部去协调,并拿出折中意见,即1999年5月22日前的出嫁女,男方是农业户口的不享受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款分配权,其余的可享受。但组上就是不执行。现在实行村民自治,我们镇政府又不能强制他们执行,最后只好叫他们自己到法院说理去。”
在问到引发矛盾的根本原因时,朱镇长说在一个“利”字,处理得好不好,关键看组上干部有无私心。据了解,在同样条件的该村5组,凡是当时有户口和承包田的出嫁女都承包了责任田和领到了土地补偿款,没有一人投诉上访。看来,解决好这件事也不是什么难事,但为什么很长时间都解决不了呢?这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附图片)
记者采访时,出嫁女的母亲们跪在记者面前,哭诉她们在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上的遭遇。邱贤志摄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村规民约不得违法
冰雪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政策。在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时,受经济利益驱使,个别乡镇干部法律意识不强,利用地方风俗习惯、传统村规民约等当地政策,侵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当地农村稳定。9名出嫁女权益受侵害的事情,仅仅是我国农村问题的一个侧影。
出嫁女不再享有娘家所在村口粮田之类的村规民约,在其他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如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农村的稳定与经济发展。这种现象实质是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规民约是村民的共同行为准则,制定村规民约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然而少数农村地区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却违背了法律规定。违法的村规民约不利于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容易产生纠纷,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易影响干群关系,误导村民,从而妨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当前我国已进入“四五”普法年代,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必须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规民约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这是不容置疑的。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维权热线

  是职工不听话还是企业违法
王旋
  事件
  李某是某建筑工程队青年女工,原来为吊车司机,2001年9月怀孕后因妊娠反应强烈,时常头晕、呕吐,要求领导调换工作。工程队领导便将李某调到化工厂工作。在化工厂车间,李某因经常接触二硫化碳,对胎儿发育有一定影响,又向工程队领导提出回建筑队工作。该工程队领导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工资降了一级。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队恢复其原工资级别,安排合适的劳动岗位。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工程队恢复李某原工资级别,并为其重新安排适合的较轻的劳动岗位。
评析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从本案的案情可以看出,不是女工李某不听话,而是该建筑工程队领导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其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其二,女职工妊娠后不得从事下列作业:重体力劳动,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作业;其三,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怀孕7个月以上和怀孕流产、具有较强妊娠反应的,提出调换工作岗位是正常、合理的。该工程队对此不作纠正,竟把女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说成是不服从分配,对其进行刁难,甚至降低其工资,这说明该工程队的做法完全违背了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领导的社会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能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提案追踪

  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张敏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全国总工会在今年“两会”期间,向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建议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提案”。就此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回答了下列提问。
问:提案提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项法规。《规定》对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调动、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的深入发展,各地普遍反映目前在贯彻落实《规定》中有一定问题,《规定》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需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为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全总女职工部在2000年就围绕修改《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这次在政协会议上又提出了修改《规定》的提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或劳动部门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修订或就贯彻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问:您认为《规定》中有哪些条款需要完善?
答:《规定》中有些条款在贯彻落实中有一定难度和问题,如:“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这在劳动力走向市场的今天没有做到。又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的调整,“基本工资”的概念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基本工资,且差距较大,执行中问题不少。再如:199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在实施中亦有与《规定》相悖之处。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原单位负担的问题,目前这些费用已由原来的几百元增加到上千元乃至几千元以上,企业负担加重,贯彻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须加以研究,对《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问:您认为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全总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举措?
答:除我前面讲到的问题外,还有其他一些问题仍很突出。从企业经济成分来讲,一些国有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有滑坡现象,女职工下岗再就业难的问题较为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女职工组织不健全,女职工人身权益、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企业经营者只重视企业经济效益不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加班加点严重,且不按规定发给女职工加班费;三是部分女职工素质较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劳动环境差,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不安全隐患也较突出。
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全总采取的举措是:加快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组建步伐,狠抓维权机制的建立;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力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基层,做好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和生育保险情况的调查,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修改《规定》的准备工作,加快修改步伐,搞好宏观维护。快修改步伐,搞好宏观维护。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摘选)
1992年4月3日颁布,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今日特约

  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蒋正华
古语云:“亢则害,承乃制,制则生化”。这句话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规律,说明了制约机制在事物发生、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政党而言,同样也需要监督制约机制,没有了监督,就会产生懈怠。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监督问题。毛泽东、周恩来同志在建国之初曾大力劝止民主党派提出的“光荣结束”,就是因为“身边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就是要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江泽民总书记在2000年12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大民主监督力度”,“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这些论述都表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民主党派的监督是重要的,不是可有可无的。民主党派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和发展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含义,是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前提。概括起来讲,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体制内,在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基础上,通过民主的方式对执政党所实行的一种政治监督。这一表述包含三层含义:(1)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在我国政党体制内的一种政治监督。这种监督是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建立在共同的奋斗目标、共同的政治基础之上,本着“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为改进工作、纠正错误所实行的监督,这与西方政党制度中反对党与执政党彼此对立的权力制衡、利益冲突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2)民主党派的监督,是采取民主的方式,是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的具体体现。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司法监督,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的强制性,而是友党之间通过提意见、提建议、作批评的方式来实行监督。(3)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领导。这种监督是建立在与共产党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基础上,完全是以支持和帮助共产党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监督。
当前,民主党派要有效地做好民主监督工作,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正确认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关系。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虽然概念不同,但二者常常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关联的。在参政议政中,往往包含着民主监督。那种认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强”,民主监督“弱”的看法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
2.要摆正“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关系。民主党派在履行监督职能中,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坚定不移地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努力做到献策而不决策,出力而不代办,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切实而不表面,使监督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3.要处理好“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关系。我们在履行监督职能中,既要解放思想,敢于对不正之风和错误倾向提意见,又要实事求是,用事实说话,不能一叶障目,以偏概全。反映社情民意是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尤其要注意深入调查研究,抓住本质的东西。
4.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但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也难免一些职工下岗,给少数人生活带来一些困难。基于这些情况,我们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要顾全大局,一方面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另一方面要用改革取得的巨大成绩,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党内外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附图片)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图片新闻

京城有个打工妹之家
改革开放以来,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形成民工潮。打工妹是其中最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在城市的茫茫人海中,她们默默地辛勤奉献,渴望提高和发展,但由于远离家乡,举目无亲,更由于城市中有些人对农民工存有歧视心理,这就寻致了她们的打工生涯充满了艰辛和坎坷。为了团结和帮助这些姐妹,
  1996年4月,一家以全心全意为打工妹服务为宗旨的社会公益组织——“打工妹之家”在京成立,共吸收会员500多名。“打工妹之家”通过普法教育、女性健康讲座、打工妹演讲、知识竞赛、节假日娱乐活动等形式,始终关注打工妹的权益保护,关注打工妹的生活质量,关注打工妹的婚姻状况,关注打工妹自身素质的提高,关注打工妹的前途命运,被打工妹亲切称为“娘家”和“精神家园”。
图①:打工妹带着微笑从“打工妹之家”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
图②:打工妹在交流,寻找就业机会。
图③:“打工妹之家”的文华平老师(中)既是打工妹的师长,又是打工妹的朋友。打工妹见了她,就像见了亲人一样。
本报记者刘龙摄影报道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八方传真

  上海女职工维权热线受欢迎
  本报讯“16010999”上海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开通3年来,去年接到投诉数达到最高峰,为9092次。
1999年1月16日,上海市总工会与复旦大学妇女研究中心、上海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等联合开通了“16010999”维权热线。随着咨询量的增加,咨询天数从每周两天增加到每周6天。即便如此,还是有许多被侵权的女职工向市总工会反映:“热线打不进”。专家分析,热线打爆足以说明女职工权益受侵犯情况的严重性。
据统计资料表明,女职工投诉内容主要为:被单位无故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调离女职工工作岗位;无辜克扣哺乳期女职工产休期工资;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被投诉单位主要为非公经济性质企业,占“热线”受案面的97%。
专家呼吁,对非公经济有关法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劳动法律、法规无视的现象,有关方面应给予足够重视。(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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