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6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 贾午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以期实现中国律师制度与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的同步发展和互相促进。
  一是要严把律师队伍准入关。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要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制度程序,提高申请和授予条件。
二是要加强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要通过国内培训、学历教育以及赴国外培训等多种渠道,加速培养一批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
三要加强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要将道德评价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实质要件。对于申请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上岗培训,同时要探索建立对实习律师的品行进行考核的机制,凡品行不好的,决不允许进入律师队伍。
四要以实施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逐步建立起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提高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比例,促进司法人员的精英化,维护司法公正。


第12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高宗泽
国家司法考试对律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良好推动作用。
首先,国家司法考试有助于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门槛提高到了法律本科。门槛提高了,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就有了基础保障。
其次,国家司法考试有助于提高律师社会地位,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国家司法考试还将促进法律职业共同语言的形成,使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专业对话变得容易,这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再次,我国已经加入WTO,律师行业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自信、自尊、自强,相互监督和专业竞争,促进了法律专业人士司法伦理体系的形成,是司法制度、律师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
总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律师社会地位,使律师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12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国家司法考试备忘录
2000年7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一些委员建议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2001年10月31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公布。
2001年11月10日,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
2001年12月30日,《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正式出版发行。
2001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确定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2年3月30、3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
2002年1月15日至30日,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


第12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选拔复合型专业人才
构筑新型互动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曾宪义
要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框架内实现选拔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的目的,必须走法律专业人才选拔与法学教育有机结合的道路,建立起法律专业人才选拔与培养相结合的有效模式。当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
第一,司法考试的试题设计过程中,除了要考察考生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记忆能力,更重要的是要考察考生对基本法律原理的理解和把握。在题型设计上除了考察基础知识的选择试题以外,还要增加理论分析试题,以考察学生的理论素养和逻辑能力。
第二,对于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科毕业生给予某种优待措施,以鼓励法律职业家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吸引更多的高学历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
因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统一学识标准,打破旧有的考试封闭状态的角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从根本上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们必须建立复合型、多层次的法律职业家的选拔培养制度,建立严格的、合理的与现行法学教育相结合的法律职业家考核制度。这样可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实施国家司法考试以后所产生的地区不平衡,防止某些“老少边穷”地区因为地区差异而出现无人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其次,可以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家素质,将那些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丰富社会经验和国际交往能力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家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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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相关制度支持不可缺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信春鹰
如何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理想目标最大限度地现实化,还取决于其他相关制度的支持。
首先需要面对的是司法人员的现状。实行国家司法考试之后,一批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将挑战现行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新的改革和制度设计成为必须。没有相应的制度支持,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将大打折扣。
其次需要面对司法系统的现状。律师考试在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所遭遇的尴尬应该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的一种警示。我们能否设计出一套这样的制度,即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先到基层法院或者基层检察院就职,特别是司法人材稀缺的偏远贫困地区就职?这样一个制度将解决现在面临的司法人才严重分布不均的问题。
第三,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和领导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往往是官员而不是法律职业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后,必然产生非专业化的领导者和专业化的被领导者的矛盾。因此,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适时改革法院、检察院的内部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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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考试管理体制急需完善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 杜国兴
如何建立一个适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需要,科学、规范、严格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实现设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是一个首先需要进行研究的问题。
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是承担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国家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是目前建立我国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体制的基本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和规范;制定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编审;管理指导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审查、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指导、规范有关培训工作;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等。
目前,各地司法厅(局)在积极筹办将于今年3月30、31日举行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同时,也在积极同地方有关部门研究设立专门机构事宜。
司法部会同“两高”已于去年11月正式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应当说,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具体运行中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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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依法治国的人才战略
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石泰峰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必将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法律职业的建设,早在1980年,他就提出要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实行严格的考核。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确立了统一、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方式和职业考核标准,从制度上保证了法律队伍的职业素质,促进了法律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人才发展战略。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程度不同地带有行政化的色彩,表现在法官、检察官的考核、选拔和任用方面。这种状况不利于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利于形成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意识,也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淡化司法机关的行政色彩,分清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项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的改革和发展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律教育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将为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总之,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认真地做好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工作。


第12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 郎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王尚新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状况的不断变化,我国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律师受理承办的案件已从较为单一、简单的案件向着复杂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我国加入WTO,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专业化又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际上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提出了具体要求,并通过法律形式将其具体落实。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逐步建立起适合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的法官和检察官的管理体制。同时,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也是加强律师行业管理方面的又一进步。
将国家司法考试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的范畴,不仅有利于规范司法人员的管理,同时也为司法人员工作岗位的转换调整和流动进一步创造了条件。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际上是法律授权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在其是否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工作水平方面进行统一考察。这种法律知识和法律工作水平的考察标准就是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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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项全新的制度
司法部副部长 刘飏
2001年6月30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这一制度被称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战略措施。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的建设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对我国法治进程又将产生什么样的重大影响?
在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即将举行前夕,我们特邀请国家司法考试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专家、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交流与研讨。
——编者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通过实施办法的起草和制定,我们形成了一些基本的认识和看法,主要是:
一、关于制度的名称和考试的名称。在作为制度名称表述时,应当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作为考试名称表述时,可以表述为“国家司法考试”。
二、关于“考试”的性质和效力。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只将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纳入到国家司法考试之中。
三、关于考试。考试的次数,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的内容和科目,我们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我们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考试的具体科目。
四、关于年度通过数额。从我国法律职业队伍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刚刚开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考虑根据考试成绩确定一个标准,划定合格分数线,每年根据既定的数额,以合格分数线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至于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分数线如何确定,涉及到用人部门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涉及到法、检、司三机关,因此我们在实施办法中规定,每年确定数额时,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协商,以大于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需求量为准,确定出录取数额,划定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从现实的做法和长远目标来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的一些主要方面,诸如报名条件、考试的组织、考试的方式和方法、考试科目的设置、考题的类型、试卷的形式等等都将随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呈现新的变化。作为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司法行政部门,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相关考试制度和成功的做法,不断推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发展和完善。(附图片)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一批高素质的年轻专业人才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他们将对现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提出严峻挑战。


第12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2002年1月15日,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正式开始报名,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在北京某报名点前,排队等候的考生排出近千米。
本版照片均为罗荣摄


第12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严格检察官遴选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 王少峰
面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后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检察机关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录用制度,尽快实行检察官选拔由内部的考试选任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公开录用的并轨,改革和完善检察官录用制度,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优秀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队伍中来。
二是完善培训制度,建立拟任检察官培训制度。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的拟任检察官要进行专门的任前培训。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大现有“万人续本”培训计划的实施力度,并开展任职资格培训,尽快提高现有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对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要依法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四是对系统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民警,要加强辅导,开展培训,提高参考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比率。
总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实现我国司法队伍的同质化提供了前提,为检察官队伍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为我国法律职业家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一定能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


第12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 宋建朝
国家司法考试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教学的基本内容为测试范围,对参加考试的人员在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方面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要求,这对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促进。
国家司法考试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高在诉讼活动中对法律问题的认识、理解和沟通,使司法活动中三种不同身份的人员有了共同的法律语言,最终达到提高司法水准,尤其是提高审判质量的目的。因此,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真正实现审判活动中的公正与效率,对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有益的。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担任法官基本和必备的条件,但不是全部条件,担任法官还必须具备《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今后,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要从社会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优秀者进入法院,经过法官任职前的培训后合格者,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提请任命为法官。国家司法考试为进入法官队伍把了第一道关,再加上层层筛选、严格选拔,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肯定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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