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0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法治论苑

  执法必须有“坐标”
  褚新法
  坐标,是数学概念又是地理概念。它是确定某一点位置的有次序的一组数据。举一例,要确定轮船在海洋中的位置,那就要有经度、纬度两个数共同组成这个轮船的所在位置的坐标,也就是航海中常说的“定位”。
  执法活动犹如在大海上驾驶一艘航船,必须要有自己明确的航线和目标,也需要经常“定位”来确定自己的“船位”,检查执法的航向(公正性)是否正确。执法活动如果偏离了航向,轻者“搁浅”,重者“船毁人亡”。在执法活动中偏离航向造成“搁浅”、“船毁人亡”的大有人在。其表现有: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权钱交易、钱法交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玩忽职守等等。在大海上航行偏离了航线后果是危险的,执法偏离了航线,后果同样是危险的。如何在入世的新形势下做好执法工作,是摆在各级执法机关面前的新课题。以笔者愚见,执法工作应建立三个“坐标”:
法制“坐标”。执法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必须遵循“只对法律负责的原则”,这是体现法的价值的一个重要环节。“只对法律负责的原则”包含诸多的内容,但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坐标的横轴:要在思想上牢固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服从法律,对法律负责,应成为各级执法者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做到对法律负责,除了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外,还要有较强的执法机关守法观念和意识,即必须在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坐标的纵轴:做好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要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它包括:各执法机关内部工作的各个环节,各岗位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评比、考核、升职、降职、奖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执法的航船沿着正确的航线前进,以有效地避免“搁浅”或“船毁人亡”。
思想“坐标”。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是建立一支思想、作风都过硬的执法队伍的前提。坐标的横轴: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必须要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确实把执法机关建设成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加油站,先进文化的宣传站,维护人民利益的工作站;坐标的纵轴:在新形势下,各级执法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为人民行使好权力,当好人民的公仆。
道德“坐标”。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坐标的横轴:执法人员应当有爱岗敬业的精神。只有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尊重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才能够在工作中做到踏实认真、勤于实践、努力钻研,也才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做到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坐标的纵轴:执法人员应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让群众满意,并通过执法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执法人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是所有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在新形势下开展执法活动的标准,又是新形势下执法活动的道德坐标。
综上所述,执法活动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既要自己不断地检查定位,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上三个“坐标”犹如航海时不同的定位方式,可以随时检查和确定执法是否偏离了航线。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民主和法制视点

  让正义之剑生辉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纪实
杨佐坤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这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保障和促进全区各级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于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实现公正司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内部监督重实效
三年来,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作了大量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条例颁布的同年,召开了全区司法监督工作会议,推动条例的实施;1999年在全区范围内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总结了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确定2000年为条例监督年,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并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实施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情况的报告;确定2001年为个案监督年,就条例的实施提出更高要求。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大了司法监督力度,增强了监督实效。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案件进行了重点监督。1998年在海勃湾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办案人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对伊盟建材集团公司棋盘井水源炼铁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乔玉华采取了拘留措施。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棋盘井公司及乔玉华本人的申诉材料后极为重视,决定由市人大法制民族委员会牵头,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勃湾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门调查处理。经认真调查取证,认定对乔玉华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不当,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监督意见。区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政纪处分,赔偿了乔玉华相应的损失。
呼市、兴安盟将条例的执行与“个案监督主题年活动”相结合,以个案监督带动执行条例。呼市人大代表反映,和林格尔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拍卖房屋案中违反法律程序,造成“一房二卖”。市人大内司委督促市中院查办该案,纠正了和林格尔县法院在拍卖中的程序违法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的出台,为全区司法和公安机关实施内部监督提供了依据。司法和公安机关对那些故意违法办案,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初步完成了司法监督由只纠案不究人到既纠案又究人的转变。
三年来,全区各级法院查处违法违纪人员73人;各级检察院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51人;公安机关共追究违法办案责任民警377人,查处违法违纪民警693人次;监狱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民警96人。
外部监督促保障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还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局长接待日制度、特邀执法监督员制度和群众报案反馈制度,通过信访和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并认真查证核实,做到既纠案又究人,既究上又究下,进一步保障了条例的落实。
河北省保定市张岩利等人多次到自治区公安厅反映:乌盟兴和县公安局以涉嫌走私汽车为由,设圈套异地办案,在高碑店市非法抓捕人员、扣押车辆等物品。公安厅对此高度重视,调阅案卷,派人到河北等地查证、核实,查明1998年12月初,兴和县公安局得知保定市一辆宝马牌轿车因无正当手续急于出售这一线索后,违反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在既没有履行异地办案的任何手续,又未通过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下,由一名副局长带领7名刑侦人员,直接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将做汽车交易的宝马牌轿车车主王洪欣及其一行的刘亚龙、张岩利、赵超4人抓获,并将上述4人和所扣两辆汽车押解回兴和县。押解途中王洪欣、赵超逃跑,办案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追捕,导致此案最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认定。随后,兴和县公安局将已被刑拘的张岩利、刘亚龙两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停止了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在张、刘二人取保期间无过错的情况下,没收其全部保证金予以结案。根据调查情况,公安厅于2001年8月作出了关于兴和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责任认定结论。日前,兴和县公安局已向当事人返还了被没收的轿车及3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乌盟公安局正在依法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具体责任。
实施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是推进依法治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深入开展的司法监督,将使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正义之剑熠熠生辉。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走近人大代表

  为淮河“把脉”
——全国人大代表童怀伟的环保情结
本报记者 柳晓森
安徽的七八月间,常是酷热难当,暑气逼人。童怀伟——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环保局局长,在2001年的7月天气最热的时候,却自淮河安徽段的上游顺流而下,追踪调查那年夏天淮河一个大的污水团自上游下行过程中的每一个具体情况。一路上,他不停地了解数据,归纳问题。他深入企业,查看达标情况,和岸边城市自来水厂的职工座谈交换意见。在沿淮调查的每一天,他紧张而忙碌。“我要对淮河里的污染情况有更准确的了解,更要通过了解第一手的情况,找出解决污染的办法。”为此,在那年炎热的七八月间,他连续两次为淮河精心“把脉”。
童怀伟关心淮河污染时日已久。他出生在淮河岸边的蚌埠市,对淮河有着很深的感情。他清晰地记得当年淮河水的清澈和甜美,可是“这20多年来,有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尤其是淮河两岸兴建了大量的‘十五小’企业,给淮河带来大量的污染,曾经碧绿的河水今天几乎踪影不见。”他忧心忡忡地说道。如何通过环境的综合治理,让淮河重新美丽?有着很强责任心的童怀伟早就在思考这个问题。1998年,他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更有义务为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尽力做些工作。”
2000年,被任命为省环保局长后,刚一上任他便马上投入到工作中。他看现场,走基层,向专家问计,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对全省的环境污染情况有了基本的了解。经过细致的调查研究,童怀伟意识到,淮河的污染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坚持不懈的努力。经过深思熟虑,一份由他起草并领衔,3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的“关于制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向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提交了。在这份议案里,他列举了淮河流域水污染存在的现状,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童怀伟在对巢湖污染的深入了解中发现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农民因为使用化肥、农药的方法不当,结果不但造成化肥和农药的利用效率很低,农民的生产投入高,还产生了可怕的污染,巢湖流域有50%以上的污染来源于此。针对这种情况,在去年的全国人代会上,他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注意提高农民化肥、农药使用技能的意见》。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环保工作者,童怀伟认为自己的责任重大,他对自己提出的要求是:关注民生,反映民意,用自己扎扎实实的工作完成人民赋予的重任。(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

重庆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
坚决依法追究国家赔偿案相关人员责任
在2002年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分组审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时汤声平代表提出,面对不断出现的国家赔偿案例,应该坚决落实国家赔偿的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追究制,加强有关办案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心,减少错案的发生。
官员违法 国家赔钱
汤声平说,每年,重庆一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因为违法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给公民和法人造成损失,被迫支付大量的国家赔偿,有的赔偿金额上百万,有的部门几乎每年都有国家赔偿。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80件,决定赔偿金额37万元,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些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仅给公民造成伤害,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汤声平举例说,璧山县人民法院1999年因违法对河南方城县的小麦实施保全,而承担15.6万元的国家赔偿;2000年,该院又因在一外商纠纷中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需赔偿几百万元。
个人追究 早有规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5月通过的有关法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因“故意违法”而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的50%—100%的赔偿费用。因“重大过失”而引起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20%—80%的赔偿费用。本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而引起国家赔偿的,应承担50%—100%的赔偿费用。
汤声平认为,目前由于相关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不少责任人没有在国家赔偿案中承担该承担的责任,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人大监督执行情况
就此,汤声平建议,重庆市人大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监督。凡市级机关年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个案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对连续两年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区、县级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对其提出质询或罢免。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

  红娘须亮“身份证”
上海市民政局颁布《办法》三月一日起实行
本报讯一部电话、两张桌子、三四个工作人员,一家婚介机构就“孵化”而成,再花几千元买一张婚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便堂而皇之地对外营业了。上海市民政局婚管处表示,从今年三月一日起,像这样的婚介所将一律被取缔。婚介机构必须挂出红色许可证。新颁布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婚介机构必须要有使用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负责人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开办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根据市民政局对去年婚介机构的全面调查,经民政局批准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内婚介所全市现有六十二家,而从中派生的分支机构有六十五家,其中只有四十三家经民政批准、工商注册。
日前,市民政局和黄浦区民政局、公安、工商等部门对黄浦区的几家婚介机构进行了突击检查。位于西藏南路上的上海新巾帼婚介所面积不到六平方米,但屋内张贴的服务内容,却是名目繁多,有“特别约见”、“申办会员”、“套式服务”等,收费标准也是档次分明。据了解,这家婚介所属于普陀区一家婚介所的分支机构,但没有经黄浦区民政局批准,也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当工作人员要求负责人拿出服务许可证原件时,这位周先生说送到总部年检了,工作人员还发现这家婚介所连正规的发票也没有。市民政局婚管处负责人说,无证无照经营的婚介分支机构比独立法人的总数还多,而且近三分之一的单位没有经过民政局批准,还有的连工商执照都没有,并且收费不统一,服务档次低,项目繁多。全市五百一十七名婚介所工作人员一半以上都是下岗、退休人员,学历普遍都很低,总体素质不高。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识别婚介所是否正规,最简单的方法是看他们的服务许可证是不是原件,另外有没有正规的税务发票。市民政局已经对经民政局批准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六十二家国内婚介所的法人进行了专门培训,并发放了资质证书。春节之后,将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持证上岗,婚介所的服务许可证也将统一换上红色许可证。(孟录燕)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群众关心的八大热点

  执行,在改革中发展完善
本报记者 石国胜
法院裁判执行问题是近年来老百姓非常关注的问题。当事人债权纠纷解决不了而诉诸于法律,走上法庭打官司,已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判决执行问题而仍然遥遥无期,着实让人窝火又无可奈何。执行难让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执行难”难在哪儿?记者从不久前结束的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上了解到,人们原来所说的执行难,主要是指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已执行财产难动。时间迈入新世纪,经过各级人民法院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新的发展。现在之所以还存在“执行难”,主要是因为某些领导干部人治观念难改、滥用权力,干预法院执行工作;一些行政部门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方式,制定土政策进行行政干预;一些老百姓法制观念淡薄;有些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执行法律不健全。这四个原因中,前三个都是由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整体进程决定的,解决起来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2001年,围绕着“公正与效率”这个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人民法院从程序公正入手,执行工作改革与时俱进,收获良多。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在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体制已基本形成。各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领导;执行机构模式已普遍确立。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载体要求和执行权分离行使的制衡要求的执行局正在各级法院纷纷建立;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已初步建立。各级法院或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分权行使,或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裁判权分权行使,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问题;执行方式方法在创新中迅速发展。
各地法院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了执行工作大改革。山东法院大胆探索并积极推行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建立了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大执行”工作机制,执行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此外,诸如先执行后收费、执行工作与司法救助相结合、异地委托执行等执行方式也被各级法院广泛运用于执行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会评价比较高。当然,执行问题的最终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相关部门继续共同努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秩序的规范、法律制度的健全,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院裁判执行将不再难!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

安安全全过春节
河南省卫辉市交警大队及早动手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春运安全教育。图:民警和学生们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横幅上进行万人签字活动。图:大队长张新平带领交警将近千套交通法规编成春联,张贴在农民家门口,生动地为农民朋友上了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课。牛国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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